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1、一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 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的各种植物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绿地内无缺、死株。 1.2.3、树木不歪斜,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叶片。 1.2.4、花坛、花带、绿篱、绿植围墙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8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上无明显的病虫为害现象。具体要求树木上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4、绿地整洁,无杂物,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1.5、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示牌等园林设施清洁、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总体方案说明

中建电讯 绿化日常养 护管理方案 编制单位:惠州大亚湾芳园绿化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00八年四月二^一日 如若我司有幸成为养护管理单位,将严格按此方案实施,不断提高管理质量,使业主满意 针对中建电讯现有绿化养护的具体情况,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QB44/T 268-2005)及《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 269-2005)的标准规范中的一级养护标准要求,参照植物的生长生态特性及气候的变化情况,我司特编制了本绿化日常养 护管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一般性的日常养护管理方案和计划 1、清洁保洁方案与计划 在每天的7:00 —19: 00内对管理范围内的垃圾、树叶进行清理,保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无粪便暴露,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归堆后的垃圾杂物和箩筐等器具摆放在隐蔽的地方,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 在不影响绿化景观和植物生长的前提下,计划将落叶归堆后铺撒到灌木地被下,使其自然分化达到改良土壤及增加肥力的目的。 2、强台风、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损坏的处理方案与计划

1)、建立热带风暴防御紧急预案,在台风季节来临前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如抗台风用的物资、加固绿地中的乔木等,并做好灾后物资的储备以应付紧急情况。 2)、台风来临前做好充分准备,对浅根性、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的园林植物,将采取疏枝、立柱、绑扎、培土等防御措施。 3)、切留意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保证所有的通信设备24小时畅通,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汇报并投入抢险,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4)、台风过后,组织所有员工上阵,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 间清理一些被台风吹倒的,有妨碍人行和交通的树木,首先保证交通恢复畅通;对倒伏、受损的树木及时扶正、支撑;折短或劈裂的枝桠,将去除残桩或修整断(裂)口,较大的伤口作防腐处理;损伤严重的,立即清除并及时补植。 3、冻害防护方案与计划 对易受寒害或冻害的园林植物,日常将加强管理,提高植物抗寒能力,计划的措施为:加强栽培管理,在生长期适时适量施肥、灌水,促进苗木健壮生长,使树体内积累较多的营养物质与糖分,可以增强树体的抗寒能力。在秋季必须停止施肥,以免枝条徒长,枝梢来不及木质化而受冻害。 对易受寒害或冻害的园林植物,在寒潮来临之前将做好防护措施,如在立冬前根据树种的不同,分别采取控制晚秋新梢的萌发、剪除已萌发而未充分老熟的新梢、根际培土或覆草、主干包扎或覆盖塑料薄膜架等措施进行防寒。用于植物的包扎或覆盖物,宜在次年3月底前清除完毕。 4、创伤修复方案与计划 树木受到雷电风雨、人畜危害而受到创伤,会造成劈裂、折断、腐枝、疮痂、溃疡、孔洞、剥皮、干枯等创伤。及时对创伤进行处理,首先加以清除、剪除或挖除,消除腐垢杂物后进行消毒和防腐处理。 5、灌水与排水方案与计划

园林绿化养护措施

绿化全年养护计划 科学的绿化综合养护管理,应根据树木的不同时期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养护得当、养护的好。但是,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工作的项目是很繁杂的,各地区情况不同;各树种甚至同品种不同年龄时期差别也很大。但在一般情况下,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现以这几年质安部检查为例,将一年中的主要养护管理项目,按月制成年工作历:一月份: 全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露地树木处于休眠状态。 冬季修剪: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悬铃木、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进行修剪。行道树检查:及时检查行道树绑扎、立桩情况,发现松绑、铅丝嵌皮、摇桩等情况时立即整改,对破损盖板、缺土树穴进行调换和加土。 防治害虫: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可在树下疏松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虫蛹、虫茧,集中烧死。1月中旬的时候,蚧壳虫类开始活动,但这时候行动迟缓,我们可以采取刮除树干上的幼虫的方法。在冬季防治害虫,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绿地养护:绿地、花坛等地要注意挑除大型野草;草坪要及时挑草、切边;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 二月份: 气温较上月有所回升,树木仍处于休眠状态。 1、养护基本与1月份相同。 2、修剪:继续对落叶树、大小乔木的枯枝、病枝进行修剪。月底以

前,把各种树木修剪完。 3、防治害虫:继续以防刺蛾和蚧壳虫为主。 三月份: 气温继续上升,中旬以后,树木开始萌芽,下旬有些树木(如山茶)开花。 植树: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应立即抓紧时机植树。植大小乔木前作好规划设计,事先挖(刨)好树坑,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种植灌木时也应做到随挖、随运、随种,并充分浇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 春灌:因春季干旱多风,蒸发量大,为防止春旱,对绿地等应及时浇水。 施肥:土壤解冻后,对植物施用基肥并灌水。 防治病虫害:本月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刻。一些苗木(如海桐等)出现了煤污病,瓜子黄杨绢野螟也出现了(可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进行防治)。防治刺蛾可以继续采用挖蛹方法。 四月份: 气温继续上升,树木均萌芽开花或展叶开始进入生长旺盛期。 继续植树:四月上旬应抓紧时间种植萌芽晚的树木,对冬季死亡的灌木(杜鹃、红花继木等)应及时拔除补种,对新种树木要充分浇水。防治病虫害:(1)蚧壳虫在第二次蜕皮后陆续转移到树皮裂缝内、树洞、树干基部、墙角等处分泌白色蜡质薄茧化蛹。可以用硬竹扫帚扫除,然后集中深埋或浸泡。或者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的方法。(2)

5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云南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绿化养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此制度。 1.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绿化养护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公司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对绿化养护工作安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2.2绿化养护安全负责人按本制度的规定实施绿化养护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 2.3绿化工作人员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好个人的职责。 3.绿化养护安全管理要求 绿化养护潜在事故为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农药喷洒造成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等。 3.1树木整形修剪的安全事项 3.1.1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锋利,上树用的机械或折梯的各个部件是否灵活,有无松动,防止发生事故。 3.1.2上树操作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穿胶底鞋,不穿带“钉”鞋;手锯要栓绳套,套在手腕上,防止掉下砸伤人。 3.1.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3.1.4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1.5修剪行道树及锯除大枝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及维护现场,树上树下要互相配合,以防锯落大枝砸伤过往行人和车辆。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3.1.6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组织设计实施方案

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实施方案 (此word文档下载后可自行修改编辑)

一、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设置方案、运作流程、管理方式及计划 项目管理 (一)施工组织机构 根据工程质量争创市优工程这一目标,公司在接到招标文件即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和研究,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踏勘了现场,专门成立了该项目的创优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部主管,投标的项目经理担任现场主管,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中标后,公司即着手对该项目实行项目法施工。全额承包管理,与项目经理签订全额承包合同,规定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公司领导小组通过“项目管理条例”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项目部下设三个部(物资供应部、工程技术部、生产服务部)多个职能小组,一整套齐全的专业施工班组。项目经理、专业班长、作业组长、个人将层层签订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状,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合同管理网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经济明确,减少中间环节,使管理工作更有效,更迅速。 项目部管理制度如下: 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3、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4、质量员质量责任制 5、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6、资料员岗位职责

项目管理网络图 (二)质量管理网络 本工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下,技术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下,坚持按规范和标准施

工,实行逐级管理、按级验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并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在养护人员心中确立起创优良的奋斗目标,确保养护合理、科学、规范。 质量管理网络图 质量管理上各级均无条件接受物业和业主的监督。 在养护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科学的安排好养护现场,进行养护组织方案的讨论和技术交底,保证养护合理、科学、规范的进行。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在每道工序施工前,由技术员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完成一道工序后必须经班组自检。 (三)同步质量管理与跟踪 1、养护自始至终做到同步质量管理和跟踪。 2、对每个养护部位在养护到位的同时做到检查到位、各类数据到位。决不产生事后集中补做数据现象。 3、定期进行质量工作会议和由公司进行质量检查、 项目经理 质量总负责人 绿化管理员 质量员 材料员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6375 园林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园林绿化安全养护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景区绿化作为景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建设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与和安全管理问题,从多方面分析景区绿化养护安全生产问题,提高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安全管理制度。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

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 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总体方案

如若我司有幸成为养护管理单位,将严格按此方案实施,不断提高管理质量,使业主满意 针对中涿鹿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的具体情况,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专业考核评分要素表中的养护标准要求,参照植物的生长生态特性及气候的变化情况,我司特编制了本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一般性的日常养护管理方案和计划 、清洁保洁方案与计划 、地面 ()定时清扫,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全天保洁,做到干净整洁,无废纸、食品袋、果皮、烟头等污物,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硬化路面,保持无土、无痰迹、无污物,雨后及时疏通雨水口,无积水,无淤泥,雪后及时清扫,无积雪。 、绿地 ()绿地内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等)、无堆物、堆料或搭棚等设摊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现象;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他绿地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水面 ()水面打捞设专人负责。 ()每天上下午各彻底打捞一次,全天保洁。 ()水面无飘浮垃圾,水体清洁无污染,无垃圾死角。 、厕所 ()厕所卫生由专人负责,卫生设施齐备并保持完好,保证通风和水源,每天彻底清扫冲洗二次。 ()大便坑沿无粪,小便池无尿碱,池外无积尿,及时清掏化粪池。()消毒两天一次,无臭味、无蚊蝇、无赃物、无蜘蛛网,全天保洁,卫生洁具存放整齐。

、其它 ()园内积肥选边角地,密封处理,绿地树池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园内运料及渣土不得遗洒污及路面。 ()园内无焚烧枯枝、垃圾等杂物的现象。 ()垃圾转运站周边环境整洁,清运垃圾及时。 (三)设施维护 、雕塑、指路标、果皮箱、路椅等保持清洁,每天擦洗一遍,完好率以上。 、绿地栏杆清洁完好,完好率以上,每年油漆一遍。 、各类亮化设施保持清洁完好,灯罩内无污物,及时更换破损灯具,保证照明,完好率达。 、喷灌、喷泉及其他给水设施运行良好,压力正常,及时维修,完好率达。 、绿化卫生宣传栏保持完好,每季至少更换次内容。 、健身器械、栏杆、无障碍等设施维护、维修油漆及时,无破损、锈蚀,保证使用功能。 (四)园容秩序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各种车辆定线出入、定点存放。 、门口秩序良好,无乱设摊点、影响出入园现象。 、园貌整齐美观,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设牌示摊点,无乱堆放杂物、工具及其它物品,无乱拉绳线挂物现象。 、护园力量落实,定岗定责,无践踏绿地、攀折枝叶的现象。 、旅游旺季、双休日、节日假日增加维护人员。 、园内施工围场作业,设备材料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工完场清,文明施工。 、治安巡逻人员着装执证上岗,服装整洁,能及时处理各种纠纷。 、园内无衣衫不整,随意躺卧现象。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附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本质量要求依据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供参考使用。 一、树木管理 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树上无牵绳挂物,无依树搭盖。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 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株,无渍水及旱象。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 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裸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 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产生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 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三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较好,损坏要修复。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C611042199701 【标题】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题注】(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完整版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并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各旗区建制镇、各开发区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需

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等。 第六条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蓝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蓝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划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及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合理制定城市绿线及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缺建绿地补偿办法、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开展林木绿地认建和认养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园林式单位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园林式居住小区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等制度规定。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依法调整城乡规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逐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计划文档2篇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计划文档2篇Landscape maintenance plan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计划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 制定工作计划,有了工作计划,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大家协调行动,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计划对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推动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档根据工作计 划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规划性、设想性、计划性、方案和安排的特 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 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计划文档 2、篇章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计划文档 篇章1: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计划文档 目前,市已全面进入汛期,同时也是确保全年绿化养护 管理的关键时期。干旱、高温、多风的雷雨天气直接影响了正常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同时也容易发生一些次生灾害,为确保城区园林绿化自然、整洁、安全、优美的城市园林景观效果,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一是抓好抗旱和排涝工作,以确保植物正常生长。要根 据气候状况,针对柳树、白蜡等喜水不耐旱植物,新栽树木特

别是反季节栽植的树木要加强浇水,保证树木正常生长,还需及时抓好银杏、雪松等怕积水树木以及绿地内宿根花卉的排涝工作。同时做好树木、绿篱、草坪的浇水、修剪、排涝、支撑、生产垃圾清运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是清除死树、危险树,消除安全隐患。目前,已全面 进入汛期,消除安全隐患是目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重点对十字路口、小区、学校、广场等重点地区的园林苗木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一些浅根系和树冠过大的树木如:法桐、栾树、国槐等树木,还须及时进行树冠修剪和树木支撑,防止树木倒伏;对于糟朽、病害和蛀干害虫危害严重的树木,须及时开展有效地防治工作,控制害虫蔓延,并结合堵洞、支撑、修剪等措施,防止发生树木倒伏或砸人、砸车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护绿化成果。目前正是植物病 虫害的高发期,在抓好美国白蛾防控的基础上,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蛴螬、蚧壳虫、国槐尺蠖、夜蛾类、木蠧蛾、炭疽病、白绢病、月季黑斑病、草坪褐斑病等多种病虫害防治工作。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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