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绒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堆积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尝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尝试的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尝试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四)按规定编制节能专篇。

第七条、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

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上报。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以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不要求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直接委托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查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

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层数、高度、概算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着重加强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 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1-26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当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

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经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绒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堆积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尝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尝试的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尝试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四)按规定编制节能专篇。 第七条、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

(完整word版)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和有关附件组成。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和有关附件组成。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4 •【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4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3、《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首规办规字[1999]第174号及2001年修改讨论稿)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部1992年102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2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预审、论证时间)。 审批权限: 1、凡北京市政府全额投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2、市政府部分投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市政府投资50%(含)以上的非居住民用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其它市政府指定由市规划委审批的工程。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与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与建设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建设规模(按申报建设规模填写,超过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总建筑面积5%(含)以上的,参见本“条件”第四条),总投资额(按设计部门概算额填写,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部门批准投资3%(含)以上的,参见本“条件”第三条),设计单位名称(与

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与设计单位名称一致),在规划意见栏划勾。 2、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须经各区、县、委、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具文报市规划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一款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部门书面文件。总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3%(含)的,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书面认可同意文件后方可送审。总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3%(不含)以下的不需另外出具关于超过批准投资额问题的书面意见。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二款 4、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总建筑面积超过市规划委核发的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总建筑面积5%(含)的,需附市规划委书面认可同意文件后方可送审。总建筑面积超过审定方案通知书核发的总建筑面积5%(不含)以内的不需另外出具关于超过审定总建筑面积问题的书面意见。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5、送审报告。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三款 6、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7、外部市政配套审查文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8、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9、初步设计审查相关主管单位征询意见表。 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附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及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受理单),将“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初步设计审查通知书”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第二联装袋,转交有关管理处室。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引言 设计是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现项目目标。而设计审查是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对设计文件、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的过程。其中,初步设计审查是设计阶段最早的一个审查,是确保项目在后续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基础。 一、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的定义和目的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是为了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规范、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程序。它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性,减少后期设计变更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的步骤和内容 (一)步骤 1. 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 行初步评估和预审,以确定是否能进入正式设计阶段。 2. 编制审查计划: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和要求,制定 相应的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的重点、时间安排和参与人员。 3. 正式审查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逐项审核和评估,包括设计方案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技术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 4. 编制审查报告: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审查报告,明确 初步设计文件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内容 1. 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 性进行评估,包括设计细节、相关参数、计算公式等。 2.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对初步设计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流程的合理性、设备的选择等。 3. 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等。 4. 工程可行性的评估: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 行评估,包括施工的可行性、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三、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的意义与效益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的开展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现项目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效益。 1. 提前发现和纠正问题:通过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方案的 审查,可以提前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并及时纠正,避免后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额外费用和工期延误。 2. 保障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可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性,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 规范和保障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通过对初步 设计文件的规范和约束,能够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既定计划进行,减少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 4. 提高工程的投资回报率: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可以减 少设计变更和施工问题,从而提高工程的投资回报率。 结论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重要环节。通过确定程序的步骤和内容,可以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方案进行全面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不断发展,初步设计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并实施审查管理办法成为必要举措。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审查范围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等; 2.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设计人员的专业背景; 3. 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查程序 1.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须将设计文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给审查机构,并注明提交时间及设计单位信息。 2. 初步审查 审查机构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目的是确保文件的齐全性和格式正确性。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3. 专家评审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审查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 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设计理念、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方面。 4. 审查意见反馈 审查机构将评审结果整理成反馈意见,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 计单位应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 5. 最终审查 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对 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继续进 行后续工作。 四、审查要求 1. 合规性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确保建设 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技术可行性要求 设计方案应基于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预期的工程目标,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 3. 安全性要求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审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 合性;审查设计文件的环境影响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保设 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 并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 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审查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 性和合规性。如有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估。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 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审查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 整和修正,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详细审查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 出具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如 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四章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评估 报告。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改进方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及时进行调整和修 正设计文件,并将修正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给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核实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复审结果出具最终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并将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

初步设计审查文件及步骤

初步设计审查步骤及有关资料目录 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程序 一、业主填写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原件) 2、工程可行性报告批文(原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规划设计要点(原件) 6、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原件) 7、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9、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工艺等专业初步设计图纸) 5份 10、概算书 1份 11、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以及建设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建管站领表) 二、初步设计文件预审 建管站收到上述齐全资料后,3日内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 1、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和内容是否相符。 2、初步文件是否按质量管理要求加盖行政章、出图章、注册执业资格章等,会签责任制是否到位。 3、检查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是否在计划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批复范围之内。如发现与批复相悖,退回文件,由业主补办有关手续后再重新申报。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审查意见) 三、审查工作 通过初步设计文件预审的项目,建管站在10日内安排审查。 1、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并阅读文件; 2、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与会单位和人员; 3、审查内容: 一般以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式进行,建设局主持,项目业主、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的具体意见; (2)、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是否执行了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特别是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方面是否到位; (3)、审查工程设计文件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4)、审查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5)、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1-26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投资超过50%的项目,须审批初步设计。 打捆审批的项目视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确定是否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市县政府投资并由省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的公益性项目仍由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实行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强制执行设计审批制,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报批应具备环境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征用批准或预审意见、城建规划选址意见、行业规划管理部门复核意见、资源开采审批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落实,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报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改委或省直有关部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初审意见,各市报批项目如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应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审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以会前预审、会议讨论或书面咨询等方式完成项目评估审查。审批部门在接到报批文件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设计审查会。

初步设计审批制度及流程

初步设计审批制度及流程 一、责任单位: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股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填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提供设计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等原件。 (四)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五)提供通过评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六)提供初步设计图纸(原件)及电子文件(含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平面图、给排水管网布置图及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七)提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八)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九)领取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送交住建局工程股。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三、初步设计审批服务流程图 招标审批制度及流程 一、责任单位: 洪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接受项目招标申请并备案。

(二)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招标公告的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网上公告发布及报名,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控制价、预算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完成。 (七)开标、评标的监督,不少于20日。 (八)中标通知书的审查、备案,不少于10天。 (九)投诉处理,收到投诉后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 三、招标审批程序服务流程图 一、责任单位: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政务中心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备案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打入专用账户,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报告。 (四)施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项目人业人员办理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提交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单。 (九)提交质监、安监、监理手续资料。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服务流程图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和完善初步设计质量,加强公司初步设计管理,依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体现“提高质量、节省投资、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初审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程规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及技术暂规;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 (六)批准的建设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初审的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各专业设计原则; (三)局部设计方案比选; (四)运营设备的配备、生产力布局情况; (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情况; (六)主要工程数量;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措施; (八)环保、水保、防火、节能、消防、建筑抗震措施; (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十)总概算及建设投资与运用成本统筹考虑情况; (十一)初步设计的范围、深度和质量情况; (十二)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

(十三)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初审的组织 (一)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审工作,认真提出初审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初审所需的必要图纸和资料,认真对待初审工作和初审意见。 第六条初审的程序 公司在验收设计单位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包括修改意见和建议),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上报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同时抄报部工管中心。 第七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对初步设计的初审负责,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质量责任。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 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批管理部门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负责主城区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的审批管理。 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负责主城区除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为简化审批流程,除重要地段、主要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进行方案设计外(具体范围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制定),其余均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需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除项目特别要求或建设单位要求分两阶段报批外,一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原则上实行“二合一”合并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1 -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模式,以审批管理部门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出件、联合发文、联合受理投诉的“五联合”为原则。 四、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概算。设计文件应满足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五、联合受理 设立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联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按照“二合一”审批的受理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及申报要件,一式三份。联合受理窗口审查要件是否齐全后决定是否予以进件。 对提交的要件由审批管理部门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受理要件内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联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审批管理部门在预审时间内未提出不符要求意见的,联合受理窗口自动出具受理单。预审时间计入审批承诺时间。 六、联合审查 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联合受理窗口受理后,审批管理部门根 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参审单位,并组织-2 - 联审。联审采取网上联审或会议联审等形式。 (一)网上联审:由审批管理部门联合向参审单位(服务部门)发起网上联审。建设单位凭“联审通知单”到各参审单位(服务部门)提交资料,各参审单位(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建议)反馈给各审批管理部门。 (二)会议联审:复杂项目以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联审。联审会议由审批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各司其职。参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如有矛盾,审批管理部门可联合进行综合协调。各参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无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部门可作为服务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