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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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3962253.html,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作者:杨琦勋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狱的财政保障,在制定各个监狱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要遵循公平原则,要把握和控制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与功效。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对策

“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如何真正发挥劳动手段的矫正功能,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劳动生产是教育改造和监管手段的基础,对改造罪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健全完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如优化生产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探索劳动改造社会化、完善劳动改造的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劳动改造与回归后的帮教与安置相衔接、加大对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增强劳动改造的矫治功效。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功效作一探讨。

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同的是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

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罪犯劳动报酬是参加劳动的罪犯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肯定了罪犯劳动的自身价值是监狱日益走向文明的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我国年颁布的《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尚未建立。本文基于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研结合多年来监狱工作实践从依法治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国内外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在我国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供参考。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构建作者刘青松指导老师孙莉《《谢—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的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研究生签名芝辐日期兰业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一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臵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

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三)犯罪方式多样、隐蔽,打击难度大。该类犯罪嫌疑人在资金出现困难时,通常采取虚构债务、以各种名义挪用应付工资款、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如仁寿县院办理的杨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XX在收到劳务工程款并经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然将劳务款中21.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使用的车位,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同时,由于大多数欠薪行为属于民事性质,部分犯罪嫌疑人打着民事纠纷的幌子,行为隐蔽,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无法有效证明嫌疑人是否有“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民事责

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之我见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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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之我见 作者:杨娟, 徐娟, 甘玲玲, YANG Juan, XU Juan, GAN Ling-ling 作者单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刊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2007,5(1)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3条) 1.王素芬罪犯劳动报酬权之省思--一个历史与比较的视点[期刊论文]-法学 2004(04) 2.以上数据除雷马屏监狱提供外,具体数据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农业的"全国首次农业普查" 3.由于监狱布局正在调整之中,雷马屏监狱现有一部分监区已搬至峨眉山市近郊,本部仍在凉山州雷波县.雷波县200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30元,峨眉山市为270元.该狱2006年对罪犯发放的报酬显然远远低于社会劳动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丁洋洋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期刊论文]-企业导报2009(1) 2.陈文峰.CHEN Wen-feng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建构的具体模式[期刊论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20(6) 3.刘青松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学位论文]2007 4.郑牧民.ZHENG Mu-ming关于全面实现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期刊论文]-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1) 5.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9) 6.熊建明.XIONG Jian-ming徒刑中自由内容与结构初探——从中国囚犯劳动报酬获取权利之实际状态切入[期刊论文]-时代法学2010,08(3) 7.余蕊娅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8(17) 8.陈文峰.CHEN Wen-feng论确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必要性[期刊论文]-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4) 9.周涛.ZHOU Tao关于发达国家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思考[期刊论文]-辽宁警专学报2006(2) 10.杜晋军.王青松对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的建议[期刊论文]-中国司法2005(4) 引证文献(1条) 1.丁洋洋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期刊论文]-企业导报 2009(1)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653962253.html,/Periodical_hnsfjgzyxyxb200701007.aspx

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朱美云 【期刊名称】《理论界》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As the human members, members of society and country members, Criminals enjoying the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 has its legitimacy and its particularity. Implementing criminals labor remuneration system can improve the criminals labor enthusiasm, which is propitious to the crimi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esocialization of prisoners. This paper makes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on the ranges, the examination conditions, standard, control, managemen t, distribution, and supervision of our country’ s criminals labor remuneration on the grounds of borrowing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riminals labor remuneration system and our own national condition.%罪犯作为人类成员、社会成员和国家成员而享有劳动报酬权既有其正当性又有其特殊性,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高了罪犯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罪犯人权保护,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借鉴国外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的范围、标准、考核条件、支配、发放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总页数】4页(69-72)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监狱劳动;劳动报酬支配权 【作者】朱美云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3962253.html,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作者:杨琦勋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狱的财政保障,在制定各个监狱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要遵循公平原则,要把握和控制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与功效。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对策 “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如何真正发挥劳动手段的矫正功能,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劳动生产是教育改造和监管手段的基础,对改造罪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健全完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如优化生产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探索劳动改造社会化、完善劳动改造的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劳动改造与回归后的帮教与安置相衔接、加大对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增强劳动改造的矫治功效。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功效作一探讨。 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同的是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 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

罪犯奖惩机制

劳动改造中的奖惩机制 一、奖惩规定应该多变灵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改进罪犯奖惩工作,建立科学的罪犯奖惩体系,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配套法律规范,打破现行的人为规定势在必行。《河南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规定的获得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的比例是15%,有的法院限定获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比例是25%,这些极大的限定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从而使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奖励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受到诟病。深化奖励规定和实施的公开透明,阳光下的执法者。 二、奖励方法多种多样,多管齐下共促改造 当前罪犯改造中的最大改造动力来自享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政策,分分罪犯的命根,多挣分多减刑,多挣分快减刑成为罪犯的普遍改造理念。源于改造和生产中的分数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罪犯在改造中积极性, 监狱作为远离社会的特殊场所承担了改造罪犯的全部任务,新形势下的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将人格缺失、精神疾患是这类人交给监狱去管理,尤其是刑八修订之后,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羁押压力增大,要监狱完成这类人的再社会化,就要在监狱内部形成自身的社会圈子。当前罪犯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外,很难再有更多社会行为的发生。正常的社会激励作用在监狱内部就不能发挥,正因此要丰富罪犯的激励手段。 三、注重劳动考核的科学性 严格依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实行日考核、阶段性评比、月公布制度。日考核主要依据计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定额完成数量、质量及劳动态度考核。阶段性评比主要对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质量、数量、遵守操作规程。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分配,主要应参照罪犯劳动的质量、数量以及劳动工种。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包括以下几种:按件计酬、按效益计酬、按劳动技能确定专业技术等级所划定的等级计酬、按超额累计计酬、按岗位计酬。要公平公正考核罪犯劳动并发放劳动报酬,公正地让报酬待遇向责任重大、技术要求较高及苦脏累险的岗位倾斜,实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与劳动所得紧密挂钩,有效提高罪犯的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的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由于罪犯劳动的特殊性,对于罪犯劳动报酬的确定,要低于从事同类劳动的社会自由职业者所获的报酬,可按当地自由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核定标准,并随物价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劳动报酬的分项使用?1、建立受害人的赔偿基金,罪犯的劳动就能反映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时刻提示罪犯用切实的行动来救赎,这也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2、罪犯狱中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按月发放3、罪犯的安置费,到罪犯刑满时一次发放 打破大锅饭式的狱内供给制,体现罪犯应有的社会劳动价值! 激励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劳动报酬的规范化、货币化。劳动报酬的奖励数额多少奖励制度设计要考虑岗位技术和出勤。 独木难支,众擎易举,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只有同劳务生产的项目部局、管理落实等多种因素紧密结合,才能在最大程度程度上发挥激发服刑人员改造生产积极性、实现劳务生产的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变革,推陈出新,只有顺势而为,才能长之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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