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制度(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完善和规范本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薪酬为本行董事、监事履行职责而获得的薪酬。

第四条本行董事、监事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由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其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履职情况形成方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五条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薪酬计划在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内有效。

第六条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董事、监事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本行可对原薪酬计划做临时调整,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监事薪酬与其履职尽责情况实行挂钩考核。

董事和监事实行基本薪酬制。基本薪酬由董事会按年度审议决定月标准,按季考核兑现。本年度的薪酬分配依据本行规模、效益,暂定每人每月薪酬标准为1500元。

对未能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的,将在薪酬中予以扣减,具体标准如下:董事、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而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减1000元,直至全年薪酬扣完为止;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每次扣减800元,直至全年薪酬扣完为止。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每少1个工作日,扣减全年薪酬的5%,直至全年薪酬扣完为止。

无故缺席二次以上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任免。

执行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基本薪酬以外的工资酬薪,按其在本行所在岗位的工资薪酬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若董事、监事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离职,未付的薪酬将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由董事会、监事会按其实际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核发。如董事、监事因未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被免职的,其薪酬的支付由董事会、监事会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第九条薪酬支付方式:本行原则上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董事、监事薪酬。

第十条以上薪酬含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本行董事薪酬制度的实施,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负责本行监事薪酬制度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解释。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本行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长、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由监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和初步评价意见; (三)负责拟订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审定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华夏银行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监事会]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 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 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 导。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 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 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商业银行支行全套管理制度规定

XX市商业银行行风行训 客户至上,竭诚服务。诚信为本,合规经营。制度是铁,执行是钢。强化责任,道德先行。以行为家,爱岗敬业。和睦相处,团结进取。勇于创新,争创一流。 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员工服务理念 银行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性行业,归根结底要面临服务的竞争,优质的服务就是银行业竞争的生命线。“把方便留给客户”是我们XX 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走进每位客户的心灵”是我行优质服务的更高境界,力求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就是今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每一位员工要懂得:自身的行为代表着支行的整体形象,没有客户就没有我们自身业务的发展。我们的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支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必须把我们的优质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这也是推出“新思维,心服务”理念的初衷。我们的服务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表面,微笑服务、礼貌问候只是基础要求,我们将会通过提高全行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办事效率以及综合素养,真正把服务融入到员工的心中,将服务XX成思想上的重视、工作中的习惯,最终升华成个人素质的内涵,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新思维,心服务”

的服务理念,就是从“银行的服务”转变到“服务的银行”,“因您而变,服务无限”将成为XX支行贴心服务的宗旨。 从众多股份制银行来看,银行配备大堂经理的目的是为了积极解决客户所面临的一切问题,以最大的热情服务客户,在客户分流、服务营销和品牌宣传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新地点的硬件设施、服务环境、以及新的岗位配置提供了很好的前提条件。为了满足客户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我们会通过业务功能分区、采取客户分流、在大厅内张贴说明和发放宣传册,引导客户通过其他渠道办理业务,缩减客户等候时间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全面提升营业部柜台规范化服务的整体水平。此外,我们还要把每日及每月业务办理高峰时间段制作成公示,提醒客户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尽量避开业务高峰段。“提供细致准确的引导,就是在为客户节省时间和精力。”这也是做好大堂经理的一种责任,身为客户进入网点第一个接触到的员工,大堂肩负着优质文明服务接力“第一棒”的责任,应首先将服务做好,不断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从报道中看到过招商银行一个基层网点搬迁,影响了正常业务发展,这家支行就从周边社区入手,通过一系列社区宣传、广告投递,先将邻居请上门等方法,没过多久,新客户变成了回头客,老客户带来了新客户,客流量就这么一点一点回升上来了,有些客户业务繁忙,有时候一天得到网点跑好几次,用客户的话说,有时候觉得跑烦了,可是一进银行大厅享受到亲切又高效的服务,让客户觉得常到这来并不是一件苦差事,他们一直是招商银行的铁杆客户及宣传者。通过这

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对本行行长授权书

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对本行行长授权书 依据《XXXX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草案)》、《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授 权管理实施细则》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由授权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向受权人本行行长签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人声明。董事会保留下列权利,非董事会授权,受权人不得行使权利: (一)本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本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本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信息披露权; (四)本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投资决定权; (六)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权; (七)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八)投资、呆账贷款及应收账款的核销权;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十)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十一)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十二)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十三)其它非授权事项。二、受权人的职权。 (一)业务经营权; (二)本行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数的提案权; (三)本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权及批准后的执行权; (四)本行岗位设置、人员组合、劳资福利待遇的依法分配权; (五)任免本行中层干部的提案权; (六)对基层的依法管理与服务权; (七)监督、稽核、辅导基层行财务、业务的管理权;

(八)本行民事代理权; (九)组织宣传本行改革与发展的管理权; (十)本行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授权 范围。 (一)本行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业务经营权:1、贷款 业务审批权限。 (1)按规定发放的专业担保、抵押和质押方式业务的审批(含票据贴现)权限为500万元以下; (2)单户信用方式贷款业务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下; (3)保证方式业务的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2、对辖内分支机构 一次提取备用现金不超过存款总额2%的审批权。 3、中间业务审批权。 (1)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的审批权; (2)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的审批权; (3)买卖政府债券的审批权; (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审批权; (5)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的审批权。4、办 理资金清算业务的审批权。 (二)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财会管理权:1、固定资 产、抵贷资产、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2、在本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日常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权; 3、对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4、对单户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抵贷资产的接收权; 5、对单笔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6、对单笔抵贷资产在30 万元以下且处置损失在20%以内的处置权。 (三)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机构人事管理权:1、机构 调整审批权。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范围内,对分支机构设立、撤并和迁址的审批权。 2、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本行批准的年度员工增减计划及其招录的人才库中,对本行接收员工的审批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市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市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黄石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将主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行长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xx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

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篇: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申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职承诺书 本人同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在通过选举、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后将供职于xx农商银行,担任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xx年第3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的规定,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符合《许可办法》中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担任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无《许可办法》中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与落实

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与落实 规章制度建设是银行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的运行体制,我国银行业以前所未有的步伐迅速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商业银行必将纳入全球商业银行的大循环中,这就对我国银行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所谓制度就是随着社会发展衍生而来的、人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协调人们的各种活动,建立起信任基础,促进可预见性,抑制人们可能滋生的机会主义心理,防止秩序的混乱和恣意的行为。 进一步说,对制度范畴的内涵应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其一,制度是人们习以为常地的习惯或规范化的方式。它与特定的变化模式和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这是广义的制度范畴,如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银行制度等等。 其二,规则是制度的另一核心内容。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具有强制性或约束性,主要是由法律、法规、组织安排和政策来得以表现,如我们日常接触的各种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这是狭义制度范畴的表现形式。我今天所指的制度更多的是从狭义制度范畴角度来讨

论。 其三,制度带有明显的集体决定意识倾向和历史、文化的继承性特征。无论是广义制度范畴,还是狭义制度范畴,制度自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代表着一群人的意识,维护的是一群人的利益,它是依据这群人的集体意识和利益诉求而确立和存在,从而折射出制度的集体决定意识倾向。制度源于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需要而不断的进化,在这一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了历史和文化传承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是为了经营战略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服务的,并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而发展的。 通俗地讲,商业银行规章制度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固化和载体,是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综合体现。规章制度告诉员工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事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了之后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什么事情应该做,做了以后将会得到怎样的奖励。 二、商业银行制度建设须遵循的原则 (一)制度建设必须与合规文化建设相结合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10月出版的《银行合规职责》中的解释,合规就是要求商业银行的各项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包含着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要有一个合格的“规”。这个“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外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含独立董事1名)。 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在正式任职前,其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董事长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决定本

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资本补充计划,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六)拟订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或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一)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职责与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黄石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第二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将主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行长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三章会议制度与议事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八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行长,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第7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席:刘明 康 二〇一〇年十 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 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 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 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 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 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 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 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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