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6-18 10:24:00 ] 作者:刘长伟编辑:studa071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如何?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方面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以及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笔者将从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件中作以简单的分析,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问题作出解答。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施工合同常见问题法律建议

引言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大量问题,比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垫资问题、招投标问题、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被很多人认为是加强了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中的“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保护。而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如何呢?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方面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以及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

1、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分别对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较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1.1 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 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

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 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司法解释实施的效果

有些人一度认为,甚至现在某些法律人士还粗浅地认为,司法解释是施工企业的保护伞,是倾向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本人在实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谨慎研究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很好地保护施工企业,相反,却对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如果不认真对待,最终吃亏地还是施工企业。

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本来施工企业唯恐失去市场,没有人愿意起诉开发企业,现在却像“揭竿而起”一样纷纷起诉开发企业。从本人及其他同事代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从零散的小型施工队伍讨要工程款,到大型施工企业与大型开发企业之间的重大施工合同纠纷;从一年平均不到几件案件,到一个月就有几件大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成为近两年来房地产案件的重中之重。我和我的同事们最近忙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的建设领域到底怎么了,发生了什么革命性的变化?

诉讼案件的增加,大部分源于对司法解释的粗浅认识,认为现在到了法治社会了,只要我打到法院,一定就能要来工程款。孰不知,碰壁而归的企业大有人在,甚至大部分诉讼案件的结果都与施工企业最初的愿望背道而驰。

中国某著名施工企业,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发包方欠款4000余万,结果因为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而遭到发包方的有力反击。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初为了揽到工程,对中标合同的价格约定十分低,而通过

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提高工程款。结果发包方顺手就拿起这一武器奋起反击,致使这一全国有名的施工企业惨败而回,以损失近2000万元而告终。

此案给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黑白合同”再也不能签了!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不是某一领域的保护伞。

3、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这一部分内容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部分,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的工程管理研究能有所帮助。本部分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出发,展开阐述作者的观点。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3.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①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作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现代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下的,法治的施工行为。他以最规范、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3.1.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依据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就是对“黑白合同”限制性,甚至是“惩罚性”规定。签订“黑”“白”合同,或称“大”“小”合同,有着它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法律对招投标的严格要求,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地无序竞争,集中催化产生了“黑白合同”。“黑”合同之所以“黑”,是因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通过招投标的、备案的合同之外,又签订的一个价格相对较高的合同。同样,作为交换条件,承包方要对垫资甚至借款作出承诺,以满足双方的需要。在过去的审判中,有的判“黑”的有效,因为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的判“白”合同有效,因为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合同,总之,审判也很混乱。现在统一了尺度,凡是签订“黑”“白”合同的,一律以“白”合同,也就是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那种无论是故意还是无奈的以“黑”“白”合同非法竞争业务、忽视合同效力的行为,就再也没有市场了。而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仍然凭经验办理事务的施工单位,恐怕要吃亏了。前面所举某著名企业败诉的案例,就是一例。

3.1.2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问题

很多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以月工程量计量付款,或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实际上这两种约定存在的问题都非常大。以月工程量付款为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付款。看似十分清楚的约定,实际履行起来非常困难。首先就是对工程量的确认问题,双方虽然都声称按照定额实事求是地确定,但是往往双方的结果却相去甚远。而实际操作中,又不可能每个月都搞一次审计,这往往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隐患。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而任何工程都不可能每个月或每个形象进度就做一个审计报告后付款。

我们提出尝试性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形象进度阶段后,在签订合同时,就对相应的形象进度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验收通过后5日内付款。最终结算时根据审计结果(如果是固定价格不需审计)多退少补。因为施工前每个工程项目都能作出预算,根据施工图作出阶段性的形象进度工程量预算也不是难事。约定了明确地数额,对于合同履行将十分有利。合同顺利履行,也符合发包方及时获得合格工程的根本利益。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部分,可以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定价款后执行。

笔者正在处理地一个案例就是这样。双方约定,在基础验收通过后,按照乙方完成工作量的70%付款。结果,基础验收后,乙方上报工程量500多万,而甲方审核工程量为400 万多一点,双方仅基础部分就相差100多万元。从此,双方对此争论不休,工程时断时续,整整拖了一年,连主体验收都没有完成。双方还都认为是对方不诚信。最后也没能善终,双方无奈解除合同,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从此案可以看出,必须找到一个明确、简单易行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否则,对双方、对整个施工管理来说都是失败的。因为任何管理都是手段,只有能实现企业效益的管理,才是我们的目的。

3.1.3 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的问题

还有一个案例,即牵扯到工程款支付方式,又牵扯到一个常见问题: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认识问题。某施工企业与开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按月支付工程款,乙方每月上

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于7日内审核后,拨付工程款。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审核,致使进度款总是一拖再拖。而该合同也没有严格按照制式的范本合同签订,所有地通用条款都被认为无用或没必要而删除了。要知道,通用条款的重要性决不亚予专用条款。施工管理过程中碰到地大多数问题,在通用条款中都能找到解决的依据。比如上述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5.2条就有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这一条款只是指导性的通用条款,其本身不是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写进施工合同,则不能作为判断双方是非地依据。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乙方就会十分被动。

3.2工期拖延

3.2.1工期拖延的原因与表现

与工期拖延问题紧密相关的实际上还是工程款支付问题,(承包人管理不善、人员、资金不足等单纯性问题不谈)。因为,从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期拖延,承包人都以发包人没有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理由。

上面已经谈到,因为对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约定的不明,或者约定也无法顺利执行,直接会导致工期的拖延。而承包人往往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理,而是采取“磨洋工”的办法,一“拖”了之。反正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干活,看谁着急。殊不知,这样一来,本来不是承包人责任的事情,也会转变为承包人的责任。

3.2.2工期拖延的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因为通用条款一经签订,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而这种约定是行业性的通用性约定,已经接近法律规定,所以笔者更愿意称之为“规定”而不是“约定”),即使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答复,视为确认。否则,只能视为工期没有受到影响而不予顺延。或者,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施工的,必须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否则,视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没有影响施工进度,而不予顺延工期。无论是停工,或确认顺延工期,都可以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最起码不遭到发包人索赔提供了依据。否则,将直接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从而导致发包人的有力“反击”,甚至会出现索要工程款不成,血本无归。

笔者就接触过一个案例。承包人承诺了竣工工期,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由于发包人不及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反正你不给钱我就不给你干活,拖就是了”。结果,最后因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诉讼到法院后,发包人虽承认拖欠工程款,但由于承包人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庭经审理,承包人没有应当顺延工期的证据,即使存在顺应工期的理由,也无法证明应当天数。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支付。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两者相抵等于“零”!

我们无意于评判此案审理是否存在问题,因为该案上诉后还没有最终结果。但我们应该可以总结一些教训。那种粗放式地经验性地管理,已经不适应于目前的法治环境。所以,承包人即使遇到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也应当严格按照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应当顺延的工期。如果出现争议,也要及时解决,否则,拖延只

会给自己、给对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护自己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立法同时也会直接促进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性发展。因为只有规范的、合法的管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规范地操作方法,会使本来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发展。上面已经举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

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多年积累的诉讼能量的集中爆发阶段,大量的案件都选择了诉讼方式的解决。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注意到的是,他们都对自己的诉讼“准备好了吗?”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成功,会牵扯多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释着重关注了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标问题和黑白合同问题。其次,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资质,突出表现在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为重要和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特别是上述所谈容易出现的各种常见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妥善、依法解决。

法律,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经济主体,都有制约作用,并不是倾向哪一方。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种单纯的认为司法解释是保护施工企业的想法是错误的。

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开发企业,都必需高度重视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协议条款,高度重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签证行为。只有做到行为合法、合同有效、手续完备,才能真正从法律上获得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c]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运用讲稿

[3] 吴合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分析及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逐渐上升趋势,由其以黑白合同引发的争议为主要类型,本文试图从黑白合同的界定入手,通过对黑白合同类型及特点的分析,去探讨

不同情况下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刀切的否定黑合同的效力,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有违契约自由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适用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名称的由来、特征及概念:

(一)、黑白合同名称的由来:类似的合同在实务和理论界的称呼一般是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写到《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该种合同的具体名称是什么,但对这种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依

据作出了规定,其后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将该种合同称呼为?黑白合同?(一些其他的类似的合同比如二手房买卖合同等名称也随之变化为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特征:?黑白合同?有如下特征:其一、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二、其中的一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其三、?白合同?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其四、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并进行虚假招投标,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其五、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招投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实际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的是黑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复杂,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仅仅对工程借款的结算适用合同条款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界定黑白合同的准确概念。一般认为,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

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2]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界定黑白合同,还有个时间点问题,即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时间顺序问题,有人认为,白合同签订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但从黑白合同的本质看,判断黑白合同是从是否备案为前提,并不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前提。有学者主张,黑合同可产生在白合同之前、同时或之后。[3]

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原因:从根本上讲,目前的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僧多粥少,竞争异常惨烈。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方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市场原因。

(二)行政权滥用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尽管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实践

中,一些行政部门打着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质量等漂亮的旗子口号,要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项目均需要进行招投标。这样的结果,就是对一些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要么就是做行政管理的?顺民?,进行招投标,缴纳招投标费用;要么不进行招投标,那就无法办理建设手续,工程自然就无法进行了。

三、黑白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效力认定:

(一)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和施工单位签订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黑合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编造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白合同),往往同时伴随着腐败、串标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就已经签订了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属无效合同。至于白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仍然属于无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深挖背后的腐败行为。

(二)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白合同签订同时或事后签订黑合同: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种情况下,在签订白合同后同时或事后签订黑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合同无效,白合同是有效的。

(三)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尽管其中有一份是备案合同,但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黑白合同。从招投标法规定来看,其规范的重点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对不属于必须的项目,那份合同应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或者说那个是白合同,其判决依据应该是《合同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是不是存在法律上的效力性否定,如果没有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黑合同和白合同同时存在,使用哪个合同做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了。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不论合同有几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一个,只要确定那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又不存在法律效力上的否定时,做为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前述笔者已经论述,大量的黑白合同产生的推手是行政权的滥

用导致的,在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中,地方相关的管理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要求必须招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建设方已经和施工方洽谈好,仅仅是为了办理建设手续和政府的?监管?才进行徒有形式的招投标,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为所谓的黑合同,白合同只是一种无奈的应景。这样的招投标无非就是增加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负担,增加工程成本,行政权在?强奸?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收取一笔招投标费用。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认定白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客观上助长了这种行政权滥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对整个建设市场将是莫大的伤害。

四、准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重大意义:

(一)《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来源:?人大常委会开会对招标投标法执行得不好,对各个单位是有要求的,我们最高院也承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中这一条(指《解释》第二十一条,笔者注)就是体现了这个原则。? [4]从上述表述看,《解释》第二十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在《解释》中的具体体现。不容忽视的一个前提是,全国人大对《招投标法》的检查重点是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的重点是说明了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百合同,但理解该条的重点是?中标合同??中标?,也就是说理解该条的重点是要结合《招投标法》。

那么如何理解?中标??中标合同?呢?其一、此处的中标是指存在真实的招投标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即议标的项目不在《解释》的调整范围内,未进行招投标或为进行实质性的招投标的,不应该使用本条;其二、此处的中标合同必须是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如果备案的中标合同和中标合同书存在实质内容的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本质上也是黑合同;其三、招投标活动应该仅为《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对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办理建设手续而进行的徒具形式的招投标,也不应该适用本条。[5]

对于《解释》第二十一条,笔者的看法是应该做上述限制性解释,严格适用。

五、结语

通过前面的分析,黑白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政府监管之间的矛盾,同时行政权的滥用

也是导致黑白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对黑白合同应严格分析,准确适用法律,任何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市场规律,对私权的过分干预从长远来讲,恰恰是制约了建设领域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 招标投标监管问题法律论坛,2005年10月28日《法人》

[2]周泽,《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研究》,人民法院网,2005.7.6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运用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运用

[5]黄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黑白合同及司法应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论坛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分析及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逐渐上升趋势,由其以黑白合同引发的争议为主要类型,本文试图从黑白合同的界定入手,通过对黑白合同类型及特点的分析,去探讨

不同情况下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刀切的否定黑合同的效力,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有违契约自由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适用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名称的由来、特征及概念:

(一)、黑白合同名称的由来:类似的合同在实务和理论界的称呼一般是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写到《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该种合同的具体名称是什么,但对这种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依

据作出了规定,其后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将该种合同称呼为?黑白合同?(一些其他的类似的合同比如二手房买卖合同等名称也随之变化为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特征:?黑白合同?有如下特征:其一、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二、其中的一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其三、?白合同?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其四、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并进行虚假招投标,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其五、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招投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实际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的是黑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复杂,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仅仅对工程借款的结算适用合同条款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界定黑白合同的准确概念。一般认为,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

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2]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界定黑白合同,还有个时间点问题,即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时间顺序问题,有人认为,白合同签订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但从黑白合同的本质看,判断黑白合同是从是否备案为前提,并不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前提。有学者主张,黑合同可产生在白合同之前、同时或之后。[3]

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原因:从根本上讲,目前的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僧多粥少,竞争异常惨烈。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方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市场原因。

(二)行政权滥用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尽管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实践

中,一些行政部门打着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质量等漂亮的旗子口号,要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项目均需要进行招投标。这样的结果,就是对一些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要么就是做行政管理的?顺民?,进行招投标,缴纳招投标费用;要么不进行招投标,那就无法办理建设手续,工程自然就无法进行了。

三、黑白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效力认定:

(一)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和施工单位签订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黑合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编造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白合同),往往同时伴随着腐败、串标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就已经签订了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属无效合同。至于白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仍然属于无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深挖背后的腐败行为。

(二)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白合同签订同时或事后签订黑合同: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种情况下,在签订白合同后同时或事后签订黑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合同无效,白合同是有效的。

(三)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尽管其中有一份是备案合同,但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黑白合同。从招投标法规定来看,其规范的重点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对不属于必须的项目,那份合同应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或者说那个是白合同,其判决依据应该是《合同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是不是存在法律上的效力性否定,如果没有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黑合同和白合同同时存在,使用哪个合同做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了。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不论合同有几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一个,只要确定那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又不存在法律效力上的否定时,做为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前述笔者已经论述,大量的黑白合同产生的推手是行政权的滥

用导致的,在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中,地方相关的管理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要求必须招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建设方已经和施工方洽谈好,仅仅是为了办理建设手续和政府的?监管?才进行徒有形式的招投标,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为所谓的黑合同,白合同只是一种无奈的应景。这样的招投标无非就是增加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负担,增加工程成本,行政权在?强奸?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收取一笔招投标费用。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认定白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客观上助长了这种行政权滥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对整个建设市场将是莫大的伤害。

四、准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重大意义:

(一)《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来源:?人大常委会开会对招标投标法执行得不好,对各个单位是有要求的,我们最高院也承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中这一条(指《解释》第二十一条,笔者注)就是体现了这个原则。? [4]从上述表述看,《解释》第二十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在《解释》中的具体体现。不容忽视的一个前提是,全国人大对《招投标法》的检查重点是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易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不是有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时候乙方开不了票?)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一种方式: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元人民币(大写:)。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3、余款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二种方式: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使用晨曦软件,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 1、甲方于支付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 (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 (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 (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 (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 (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 (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 (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子企业无法处理或者子企业及集团法律事务部认为由集团法律部处理更加恰当的案件,可以由子企业委托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有关子企业进行配合。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XX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 (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制度。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在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及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项目名称: 签订日期:2012年10月25日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专业分包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专业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工程内容:。 2、分包工作期限 2.1开始工作日期: 2012 年 11 月 10 日,结束工作日期: 2013 年 1 月 9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60 天。 2.2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承包合同(指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其他承包合同)关于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质量标准为:合格。 4、合同价款 4.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最终总价以经甲方签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乘以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为准。

4.2本工程的设备购置一览表(详见附表一),均为一次包死,不予调整。 4.3本合同设备单价包括了为实施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出场费、设备装卸费、燃油等以及完成施工图明示或暗示工程量涉及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费用(税费除外)。 5、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5.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5.3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水源接点。电力、管线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5.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5审核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5.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5.8负责与发包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5.9施工过程中,最终末次结算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各种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5.10经乙方向甲方书面授权,代扣代发乙方在本项目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发现乙方农民工因工资引发上访事件的,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由此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协议文本)

The agreement is applicable to Party A and Party B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协 议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协议文本)说明:本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3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处理和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且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主体为3个或3个以上,且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涉外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第六条子(分)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申诉、抗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时,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议是否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子(分)公司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对外聘律师有决定权。律师代理费用由子(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等需要提供担保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律师函的签署。 第十条子(分)公司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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