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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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责任限制

2. 适航

3. 无效果无报酬

4.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 共同海损牺牲

6. 金康合同

7. 海牙规则

8.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9. 共同海损

10. 首要条款(提单)

11.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12.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13. 光船租赁合同

14. 拖航运输

15. 海上拖航合同

16. 提单性质、签发、种类

17. 租船合同

18. 海上拖航

19. 船舶碰撞

20. 责任限制

21. 油污

22. 船舶保险

23. 货物保险

24. 承运人定义、义务和权利

25.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

26. 赔偿责任

27. 三大国际公约

28.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29.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0.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31. 预备航次

32.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

33. 海运单

34.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5.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6. 适航适拖的内容

37. 碰撞的定义

38. 碰撞的种类

39. 碰撞的责任划分

40. 海难救助的定义

41. 海难救助的种类

42. 共同海损的概念

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4. 责任限制的主体

45.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问答

1.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

2. 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

3. 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有哪些分类其责任如何确定?

4. 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5. 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是什么?

6. 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

7. 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

8. 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

9. 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

10. 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

11.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12. 适航

13.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4.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5.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6.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

17.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

18.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免责事项有哪些?

19.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

20.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各有哪些主要条款?

21. 无效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22.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

23. 集装箱运输设备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

24.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25.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26. 船舶碰撞的定义

27. 救助成立的条件

28.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

29. 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

30.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规定

31.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32. 1910年碰撞公约关于确定碰撞责任的规定

33. 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义务

34. 通常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35.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关于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

36.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

37. 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

三.论述题

1.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

2. 论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3. 论油污责任

4. 关于合同条款

5. 关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

6.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或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

7. 论述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

8. 比较并评论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在确定救助报酬方面的不同

9. 试述航次租船合同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模拟题

二、中译英(20分)

1. 潜在缺陷

2. 包运合同

3. 使船舶适航

4. 最终证据

5. 赔偿金额

6. 适航平衡

7. 恢复原状

8. 无效果,无报酬

9. 共同海损牺牲

10. 严格责任

三、英译中(20分)

1. Independent contractor

2. Delay in delivery

3. Evidence of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4. Applicable law

5. Harter Act

6. C.Q.D.

7.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8. Makis agreement

9. Voluntary stranding

10. Actual fault or privity

四、回答问题(60分)

1. 简述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

2.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3. 简述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

4. 简述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

5. 简述《金康》合同中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

6.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出条款名称并用几句话说明)。

7. 托航中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

8. 1910年碰撞公约对货损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9. 试述姐妹船救助的法律问题。

10.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五、自由发挥(10分):任选一题,用提纲+说明的方式写出它的详细内容

1. 承运人

2. 提单

3. 航次租船合同

4. 适航适拖

5. 船舶碰撞

6. 特殊补偿

7. 1994年《约克*安特为普》规则

8. 责任限制

9.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0. 货物保险

六、学以致用(10分)

1. 写出两项不属于《海牙规则》所定义的"货物"中的货物。

2. 写出两项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3. 写出两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的损失。

4. 写出两种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5. 写出四种属于《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所定义的油类。

七、论述题(10分):任选一题论述

1.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货物卸离船,而《汉堡规则》中的相应规定为接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有人据此认为《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简述你的观点。

2.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受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

3. 论述关于合并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的效力。

课件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应注意合同种类的英汉互译)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承运人定义

2、承运人的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海牙规则》第3条、《海商法》第47 - 49条)

(1)、使船舶适航广义、狭义

适航的内容(p89)

适航的时间(p90)

适航的程度(p91):绝对适航、相对适航

谨慎处理-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情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谨慎处理"之责的承担者,不仅包括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船长、船员等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海牙规则》和《海商法》――相对适航义务即: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但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导致

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管理货物

管货7环节(p92)《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

a、时间不同

"适货"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管货" 从接受货物以至装船,直到卸货为止,包括合同航次的整个期间。

b、对象不同

"适货" 货舱

"管货" 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定义(p93)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

合理绕航

a、运输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

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c、避难

d、"附近港口卸货"

3、承运人的权利(p94)

4、《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

5、《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

6、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

装前卸后条款:

《海牙规则》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7、赔偿责任――单位责任限制

(《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海牙规则》第4条: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8、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

9、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

10、托运人的定义(p104)

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

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二、提单

1、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

(Bill of Lading, B/L)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人收到货没有?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没签发--有可能收到,签发--肯定收到

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初步证据

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终证据

2、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

a、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船长可以签发提单

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

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别委托

3、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

4、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

5、提单的背面条款(p121)应非常清楚(中英文对照)

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2. 管辖权(Jurisdiction)

3.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4.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5. 驳船费(Lighterage)

6.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7. 留置权(Lien):何情况可留置

8. 迟延(Delay)

9. 活动物、甲板货(Live Anima, Deck Cargo)

10. 冷藏货物(Refrigerated Goods)

11. 集装箱货物(Container Goods)

12.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13. 换船、转船与转运(Substitution of Vessel, Transshipment and Forwarding)

14. 选港(Options)

15. 共同海损与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新杰森条款) (New Jason Clause):针对美国法律

16. 双方有责碰撞(Both-to-Blame Collision):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

17. 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War, Epidemics, Ice, Strikes, etc.)

18. 赔偿责任限额(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主要条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

6、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p116)

7、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风险(p117)

8、《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修改(p131)

9、《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所作的修改(p134-138)

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p134-138)

1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和《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p134-138)

《海商法》第四章的条文要看:

【42(3)、46--53、55--63、66、68--75、77--82、86、87、94、102--105 条】

第六章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p139)

2、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p141)

3、预备航次:(p143)受载期

解约日

4、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注意英文)(p146)

5、装卸时间(p147)

租船的一些基本术语及英文:

安全港、到达船舶、受载期、滞期费、速遣费、预备航次、质询条款

准备就绪通知书--WINBO--把"泊位"变成"港口"。

港口合同

泊位合同

6、滞期费、速遣费的定义及规定(p149)

7、《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p151)

8、《金康》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p152)

9、《金康》合同对冰冻条款的规定(p152)

10、《金康》合同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的区别

10、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54)

12、并入条款的作用及效力(p155):把租约并入提单,依租约签发的提单有,出租人本人不愿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让租约约束提单当事人。

13、海运单

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义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p188)

费用分担:management--与其有关费用--出租人

operation--与其有关费用--承租人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4、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0)

5、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5)

撤船和停租的事项(NYPE93)

交船、还船最后航次--合法的不合法的

7、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92)

8、安全港问题(p197)

三、光船租赁合同

1、定义

2、出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7)

3、承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8)

4、无留置条款(p210)

5、光船租购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定义

2、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海上拖航承拖方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其设备,使被拖物船舶或其他被拖物取得或加快航速或协助被拖物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

拖带运输当事人之间是承托双方的运输法律关系。在拖带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既提供具有动力的拖轮,又同时提供具有适拖性和适航性的被拖船舶。

2、义务不同

海上拖航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则被拖物的适货性同样由被拖方负责。

拖带运输拖轮及其被拖船应视为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因此,承运人应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及被拖驳船的适拖性和适航性。

3、举证责任不同

海上拖航被拖方首先负举证之责,证明损失是由于承拖方对被拖物未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和照管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拖带运输承运人要证明灭失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4、适用法律不同

海上拖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拖带运输强制适用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如《海商法》第四章。

3、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p216)

4、适航适拖的内容(p218)

5、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18)

6、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22)

7、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p225)

责任划分原则:指挥原则、过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

"两位一体"--拖方是被拖方的雇员

拖轮与被拖轮被视为一条船,对第三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船舶碰撞

1、碰撞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成立要件:

直接或间接碰触;

一方必须是海船;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受害方必须有损害事实;

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2、碰撞的种类:

直接碰撞:

间接碰撞:--浪损《海商法》170条

过失碰撞:

故意碰撞:

3、碰撞的责任划分

1. 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c、无法查明的原因

2. 因过失造成的碰撞

过失方的责任: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各有过失,按比例;

比例不能确定,平均分担;

对人身伤亡,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多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可向另一方索赔。

3. BBCC:起因、内容、效力、名称、缩写。

4、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1. 船舶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或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受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的情况。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1). 全损赔偿范围:

a、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b、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c、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船舶部分损害赔偿范围

a. 合理的修理费用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

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费用

辅助费用:为修理而产生的进坞费、使费、引航费等

维持费用: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费用

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

仅限于本次碰撞受损部位及本次修理期间

b. 合理的船期损失

c. 合理的拖航费用、救助款项、共损分摊或其他费用

2. 货物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3. 船员工资

第九章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定义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

1)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2)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3)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3、海难救助的种类

1)、强制救助

一国的主管机关对在其管辖的水域内的某些遇难船舶强行实施的救助。

2)、自愿救助

也称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救助人在他船遇难的紧急关头,自愿实施的救助。这种救助只要有效果,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

3)、契约救助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以合同为依据而进行的救助。

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4)、义务救助

人命救助。

不仅是救生员和船长的义务,也是每个航海人员的义务。

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1. 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

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5、确定特殊补偿的标准:(p270)

1)、目的:鼓励对油轮或者其他对海洋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环境;

2)、起源: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

3)、内容: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4)、特别补偿的前提:

a、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b、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的金额: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6、"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救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a、尽最大努力救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b、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c、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d、救助报酬请求权

2)、被救助人的义务

a、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要求。

c、提供满意的担保。

7、姐妹船救助问题:(p265)

8、救助主体的认定(p266)

9、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有哪些变化

第十章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p285)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4、共损牺牲的种类(据94规则)(p291)

1)、船舶牺牲

a、起浮搁浅船舶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b、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c、船舶的其他牺牲

2)、货物牺牲

a、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b、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c、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3)、运费牺牲

5、共损费用的种类(p295)

1)、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

a、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b、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c、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2)、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采取措施的费用

3)、代替费用

4)、救助费用

5)、其他杂项费用

a、共同海损保险费;

b、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c、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d、船主监修人费用;

e、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6、共损理算步骤

1)、共损的宣布;

2)、共损担保;

3)、共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

4)、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计算;

5)、共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7、共损金额的确定(p305)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8、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p306)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9、《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94年规则):(p282)

1)、解释规则

2)、首要规则(新增)

3)、字母规则

4)、数字规则

共同安全派、共同利益派

10、1994年规则对1974年规则所作的修订有哪些

1)、增加了首要规则: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2)、增加了字母规则B:

如果船舶拖带顶推其他船舶而它们都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3)、字母规则C中增加了第2款: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4)、补充了字母规则E

《94规则》规则E增加的第2款、第3款:

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或费用书面通知海损理算师。

如果不通知或经要求后12个月内不提供证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损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5)、增加了关于"不分离协议"的规定

11、不分离协议

12、马基斯协议(p284)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p30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船舶在营运中发生海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

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p311)

1)、委付制度:无限责任+船舶委付;

2)、执行制度:债权人只能执行船舶

3)、船价制度:以船价(加未收运费)为限额的金额制度;

4)、金额制度:按照船舶吨位计算的金额制度;

5)、混合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p313)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总的赔偿责任限制,主要用于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固定物体的赔偿,因为这类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方需支付巨额赔款。为此,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单位责任限制:

指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损害,又不能免除责任时,其对每件或每

个其他货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

4、责任限制的主体:

1)、船舶所有人

2)、船舶承租人

3)、船舶经营人

4)、救助人

5)、责任保险人

5、责任限制的船舶:

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

(《海商法》第3、208、210、211条的规定)

6、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商法、国际公约):(p

(一)限制性债权: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未将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和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列入限制性债权。

(二)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7、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319)

《海商法》第209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8、责任限制基金:(p323)

1)、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海商法》第213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可以":责任限制基金是否设立,不影响责任限制的权利;

1976 LLMC: 缔约国可以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出强制性规定

2)、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第214条: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

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关于责任限制额的特别规定: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于3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船舶:

人身伤亡:

20 - 21总吨:540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1000 SDR

例子:299总吨船舶的人身伤亡:54000 +(299-21)×1000 = 332000 非人身伤亡:

20 - 21总吨:275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500 SDR

第四条: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不满300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50%

300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50%

10、"先抵销、后限制"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如果船舶所有人有权向对他提出索赔的一方提出反索赔,双方的索赔应予以抵销,责任限制仅适用于其中的差数。

10、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p327)

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责任限制的船舶:

实际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不适用于军舰和执行非商业活动的公务船,但如果公务船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则适用公约。

(2)责任限制的主体:

"所有人"(Owner):

(1)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

(2)如果船舶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是指拥有(owning)该船的人;

(3)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是指这种公司。

(3)限制性债权(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责任原则与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责任限制方法

2、1984年议定书对《责任公约》所作的修改:

1)、船舶:扩大到空载油轮或空载兼用船(油矿两用船)

2)、油类:从油类定义中删去了"鲸油";

3)、地域范围:扩展到专属经济区以内,或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以内

4)、油污定义:扩展到包括"产生会导致这种损害的严重而紧迫的威胁";

5)、责任限额:5,000吨总吨油轮,限额为300万SDR;超过5,000总吨的,每总吨增加420SDR, 最高不超过5,970万SDR;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经济法复试试题汇总 2006 一、名词解释:(4分×5) 合格东道国的条件 保障措施航次租船合同(V oyage Charter) 税收饶让 二、问答题:(10分×5) 1、MIGA所担保的违约险是否商业风险?你的理由? 2、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相比,TRIPS 协议有何新特点? 3、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4、国际逃避税的形式?如何从国内国际立法上加以解决? 5、海运保函有几种形式?效力分别如何?与一般担保函的区别? 三、中文案例:(15)(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三种起诉情况。要求给出法律意见。) 四、英文案例:(15)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求就双方当事人地位等加以说明。)面试部分 1、什么是预期违约?如何补救?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有化的态度有何区别?我国采哪种? 3、简述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2007 问答题80分 1.Trips的特点。(15) 2.国际并购的含义,特点,法律效力。(15) 3.中国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定是否违反入世承诺?该规定是否符合WTO 精神?20 4.试论述国际税收饶让抵免。在当今是否有保留必要?(15) 5.欧共体和欧盟的关系,谁是WTO等国际协议的签约主体?(15) 中文案例40分 1.国际货物买卖,CISG。 2.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相关。 英文案例30分 面试题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2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定价方式 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4欧盟和欧共体的区别 5中国对自由贸易区的安排 6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股票上市那一块) 7海陆空承运人责任比较 8税收公平原则 9 INCOTERMS的变体 10班轮运输与航次运输的区别 11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概念 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 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 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 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 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 3、“水域”的范围 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 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 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 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 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 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 3、近代海商法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海商法是什么

1、海商法专业方向: 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法学基础,熟悉海运和相关业务,精通海商、海事法律,能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的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海事法律高级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民法、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海商法概论、船舶船员法、海上运输实务与法律、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专业英语等。 本专业方向学制四年,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现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授权点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全国一级学科排名第13名(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2004年学科评估排名)的法学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辽宁省唯一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法学院、辽宁省唯一具有本科生、硕士生、专业学位生、博士生完整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的法学院。国际法学为辽宁省重点学科、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为辽宁省唯一的法学类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秘书处、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本学院。此外,本院还主办《中国海商法年刊》、《国际法年刊》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等刊物。学院拥有一支多学科教师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向复合型师资队伍,其中教授14人,副教授16人,讲师20人,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的2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1人。设有6个研究中心、4个研究所、5个学术梯队。

法学院下设法学专业,在专业内部开辟两个专业方向: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目前,学院在校本科生827人,硕士研究生246人,博士生64人(包括外国留学生)。 学院注重加强国际间的教学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纽约大学国际管理学院、俄罗斯远东大学经济系、英国斯旺西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美国杜兰大学、韩国韩南大学、韩国东义大学校法政研究所以及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等建立了学术交流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关系。 学院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立法实践,主持、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多部法律;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国家科委项目《国际海事立法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等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先后出版了《新编海商法学》、《船舶碰撞法》、《合同法总论》、《国际私法导论》、《海商法》等多部法律著作及国家十五规划教材、研究生推荐教材,获得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励。 奋进中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正在为建设成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特色鲜明的研究教育型学院而努力,为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贡献。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1 一、判断对错 1.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2.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 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3.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 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5.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 救助方财产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6.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 偿。() 7.《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 公约》解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8.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 9.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 制。()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二、名词解释 1、滞期费 2、船舶留置权 3、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 5、国际航运惯例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 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BALTIME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 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计算。 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依据中国《海商法》,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以上均对 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A. 过失 B.故意 C. 不作为 D. 作为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讲课稿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2、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3、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海商法的性质

名词解释 海商法

第一章 绪 论 1. 海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 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 1992 年颁 布的海商法。 2. 海上运输 —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 达运输。 第二章 船 舶与船舶物权 1. 船舶 — 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 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 船舶登记 — 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经船舶登 记机关审查, 对船舶国籍、 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

3. 船舶检验 — 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按照国际公约和 有关国家转播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4. 法定检验 — 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 5. 初次检验 — 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 定期检验 — 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 总吨 — 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 100 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 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 2.83 ,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 净吨 —

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9. 排水吨 — 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 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 载重吨 — 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 载货重量。 11. 船级检验 — 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 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12. 公证检验 — 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 种专门检验, 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 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 13. 船级证书 — 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入级规则,向船舶签发的证明船体、设备等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证书。 14. 法定证书 —

《海商法》教学大纲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国际贸易、金融等诸多国际经济领域有密切联系,是涉外经贸法律中的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的海商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范性解释,有关海事、海商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熟悉我国和外国的部分典型海事案例,初步掌握海事、海商中的基础英文术语,熟悉提单、保险单等单证的英文文本,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循序渐进,结合典型海事案例分析、讲述关于海商法的专业理论。作到概念清,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使学生能初步掌握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提高自学与更新本专业知识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教学中以课堂讲解为主,采用教学与案例相结合、举案说法等方法,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主要由教师进行课堂讲解、结合案例、进行课堂讨论等方法进行教学。本大纲为法学本科生设置。 大纲正文 第一章绪论学时:2学时本章要点: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概念、渊源,熟悉国际及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和难点: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定义、特点和渊源。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定义 (一)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对“海商法”所作出的定义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海商法的性质 三、海商法的特点 (一)专业性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中国海商法的发展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中对中国海商法的发展的思考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的发展是和航海贸易的发展相关的,随其兴起而产生和发展的。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途径,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有专属管辖海事案件的法院,称为“海事法院”,这说明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还要对其涉及到的相关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我所学到的知识做一个总结和讨论。 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关于罗得海法存在的直接证据来自于一些历史文献的记载。这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3世纪。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到了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这些海事习惯法大多由私人编纂成集。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 (一)《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康索拉朵海法(LEX 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阿姆斯特丹法。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其适用有其特定的区域,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但是,正因为这些海法虽然在一定的区域内适用,亦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在某一地区的国际间通行。 到了近代,欧洲各国纷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航分离,制定全国统一海商法的经济基础业已形成。早期资本主义的活力也刺激了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工业革命成果更是加剧了海运市场的独立化进程。于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欧洲各国先后制定了海商法典或是各种单行的海事法规,海商法进入了国内化时期。在这期间,法国路易十四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它是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商法典,其内容涉及船员。船舶。运输契约。海事司法。国家对海岸和港湾渔业的管理等等。1807年拿破仑把《海事条例》的私法部分纳入《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部分,使海商法更为系统化。科学化。此后,德日商法典照搬了法国商法典的立法体例,把海商法作为专编或专章列入海商法典中。

海商法综合复习题库

《海商法》综合复习题库 1.以于下列发生的碰撞,当事船东不负赔偿责任()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b. 航海过失导致的碰撞 c. 原因不明的碰撞 d.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正确答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原因不明的碰撞 2.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选择一项: 对 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 3.共同海损分摊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 选择一项: 对 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 4.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安全,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损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B船救助报酬与C轮的救助报酬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 b.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后于理货员人身伤亡损失,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 c.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与码头设施经济损失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 d. 理货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应优于B船救助报酬的清偿,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 正确答案是:海底电缆经济损失后于理货员人身伤亡损失,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 海底电缆经济损失与码头设施经济损失不分顺序同时受偿,体现了同等地位原则, 理货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应优于B船救助报酬的清偿,体现了公共政策原则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选择一项: 对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解释

【法规名称】海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26 【效力属性】已修正 海商法 第 1 条 本法称船舶者,谓在海上航行,或在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第 2 条 本法称船长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务之人员;称海员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由船长指挥服务于船舶上所有人员。 第 3 条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一船舶法所称之小船。 二军事建制之舰艇。 三专用于公务之船舶。 四第一条规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第 4 条 船舶保全程序之强制执行,于船舶发航准备完成时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时止,不得为之。但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债务,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损害,不在此限。 国境内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为之。 第 5 条 海商事件,依本法之规定者,本法无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6 条 船舶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关于动产之规定。 第 7 条

除给养品外,凡于航行上或营业上必需之一切设备及属具,皆视为船舶之一部。 第 8 条 船舶所有权或应有部分之让与,非作成书面并依下列之规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华民国,应申请让与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 二在外国,应申请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盖印证明。 第 9 条 船舶所有权之移转,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 10 条 船舶建造中,承揽人破产而破产管理人不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将船舶及业经交付或预定之材料,照估价扣除已付定金给偿收取之,并得自行出资在原处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厂应给与报偿。 第 11 条 共有船舶之处分及其他与共有人共同利益有关之事项,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之价值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 12 条 船舶共有人有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尽先承买。 因船舶共有权一部分之出卖,致该船舶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第 13 条 船舶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供抵押时,应得其他共有人过半数之同意。 第 14 条 船舶共有人,对于利用船舶所生之债务,就其应有部分,负比例分担之责。 共有人对于发生债务之管理行为,曾经拒绝同意者,关于此项债务,得委弃其应有部分于他共有人而免其责任。 第 15 条 船舶共有人为船长而被辞退或解任时,得退出共有关系,并请求返还其应有部分之资金。

(经典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复习题与答案

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 1,关于我国海商法典的性质,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 B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民法的规定 C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及外性 D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2,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A 中国海商法是以条约及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 B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C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D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 1,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关系()。 A 船舶关系 B 海上运输关系 C 航港行政管理关系 D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 2,关于中国海商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海商法在救助一章表现了一定的超前性 B 中国海商法的共同海损一章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 C 中国海商法在合同关系上采用了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来调整 D 中国海商法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上是参照《1974年雅典公约》制定的 三、名词解释 1,海商法 2,海事国际立法 3,海事国际惯例 4,国立法 四、简答题 1,简述海商法的性质。 2,广义的海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2,试论我国海商立法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具体表现。 练习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 2, ABCD 三、名词解释 1,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具体含义。 2,海事国际立法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协商一致缔结的有关海上运输、航运安全、船舶管理及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条约。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主体和容的特殊性。 3,海事国际惯例指在航海贸易及航运中形成的,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被当事人普遍采用和遵守的海事习惯。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惯例的形成特点。 4,国立法指国家以法典形式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的有关航运及海商贸易的各种法规的总和。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国立法有立法机关层次和行政机关层次。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海商法的定义 教材中的海商法定义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该定义强调两个关系,一个是“海上运输关系”,另一个是“船舶关系”。这两类关系也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关系突出以“海上运输”为中心形成的一系列关系。船舶关系突出以船舶这个特殊特这中心形成的各类关系。从性质上强调海商法所调整的各类关系即有合同关系,又有侵权关系,还有海商法中特有的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作为一门法律的学科是综合法,它包括了很多容,有民事的、商事的、行政的,甚至还包括刑事的容。其中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法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性质的特别法。 五、论述题 1,中国的海商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上述的特点,在海商法的立法方式及立法的容上显示了下述突出的特点:(1)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2)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2,我国海商立法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上,具体表现主要为下列几个方面:(1)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结合中国的国情,选择吸收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2)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海商法基本上是参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运输雅典公约》制定的。(3)船舶碰撞一章是参照《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制定的。(4)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上,海商法是参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5)共同海损一章是以我国有关共同海损的实践为基础,参照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的。 船舶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 1.请指出下列哪项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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