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安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
一、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律依照
《宪法》《人民警察法》
二、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原则
1.国家设置原则。2.行政对应原则。3.机构精简原则。4.统一规范原则。5.整体效能原则。6.法制程序原则。
三、公安机关组织结构的设置
我国公安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的组织系统,是根据特定职能、职责和权力划分而建立,有一定隶属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分为四级,每级横向分为若干业务部门,配置一定数量职位、职数、岗位、变质得专业人员。
(一)中央公安机关
1.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惩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公安部的设置。办公厅、政治部、纪委监察局、国内安全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刑事侦查局、铁路安全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局、行动技术局、交通管理局、禁毒局、信息通信局、反恐怖局、维稳办、监所管理局、文化保卫局、装备财务局、科技局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业务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二)地方公安机关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以上设置同级公安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公安局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领导、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室、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或称治安警察总队)、刑事侦查处(或称刑事警察总队)、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计算机监察处、预审处、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消防总队、警卫处、行政财务处和政治处,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服务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
2.地级公安机关。地(市)、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局市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机构设置基本与上面一致。
3.县级公安机关。县(市)、旗设公安分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4.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派出机构区

公安分局,县(市)自治县(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棘手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
5.公安院校、科研机构。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市(地)公安处(局)分别设公安院校、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医疗等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建制,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
(三)专门公安机关
1.铁道公安机关。铁路局设铁路公安局,铁路分局设铁路公安处,大、中车站设公安段或派出所。
2.交通公安机关。交通部设公安局,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航务工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公安局(处),其下属各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部门等单位设立公安分局(分处)、派出所。交通部公安局直接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3.民航公安机关。中国民航总局设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设公安分处)下设机场公安派出所。
4.林业公安机关。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公安局、在省、地、县三级林业部门内分别设立武装森林警察防火办公室,知道和管理森林武装警察部队。
5.海关公安机关。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各地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
我国设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属于军事性质、人民警察警种的国家武装力量。
中央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是武装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工作,指导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等部队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支队,县、市、旗、区设武警中队,武警中队下设班。各地武警总队还设有直属武警支队,下设大队、中队,中队下设排、班,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武装序列部队。
(五)专业警种
1.中国人民警察从宏观上分为五个警种: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公安机关专业警种。交通警察、治安警察、刑事、消防、巡逻、户籍、社区、外事、特行、边防、铁路、水上、空中、森林、海上、缉毒、缉私、经济、监所、网络、警卫警察等。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一、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内容
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
“统一领导”就是全国的公安工作统一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是指中央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管理,同时县以上地方公安机关队所辖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分级管理是为了确保统一领导,而要统一领导又必须分级管理。是集权和分权的统一,能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自上而下的公安机关的“条”的领导管理与接受各级地方横向同级党委、政府的“块”的领导管理并行,实行双重领导组织制度。
1.“条”是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块”是指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分层,隶属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保一方平安。
2. “条”与“块”结合必须是“条条领导”与“块块领导”相互配套、互为前提的有机组合。以“块”为主是“快快领导”为主解决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地区性问题。
3. 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也是辩证统一的,既强调公安机关内部集中统一领导指挥与地方党委领导公安机关的结合,又强调各地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更又针对性、更有效地搞好公安工作。
二、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第二,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三,有利于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
第四,有利于落实公安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安管理体制
1.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3.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领导管理
4.坚持公安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条块结合,下管一级)
5.理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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