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

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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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

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

五’牧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

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第十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

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略,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我国农业税制改革走向分析

我国农业税制改革走向分析 内容提要:传统的对农业、农民单独设置的农业税体系,不仅诱发了农民负担沉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负担严重不公,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而且也不利于与国际税制接轨,致使我国农业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地位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面对入世后中国农业向国际市场开放的挑战,应把农业税制改革与WTO规则联系起来,取消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费,走国际通行的城乡一体、以增值税为主、多税种并存的道路。关键词:农业税制经济全球化城乡统一税制 近年来很多学者对如何根据WTO规则消除我国税收体制上业已存在的内外有别、不同地区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等不合理现象,建立一个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这一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和研究。然而,笔者却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税收环境需要公平、规范的呼声中,人们似乎忽略了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并且占我国人口3/4的农民,在税赋上一直未能享受“国民待遇”这一现实。目前,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费约1200亿元,这种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征收并致使农民负担沉重的税费,在WTO 成员国中只有我国一例。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及理论界也在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举措,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但是,这些方案的改革思路仍局限在农村税费制度之内,其目标无非是追求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至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多年的税负不公、我国农民与WTO其他成员国农民之间税收待遇的

差异问题,不但现行改革方案未能根本触及,而且理论界对此也是问者寥寥。笔者认为,我国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农业税制问题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采用税收竞争政策杠杆的今天,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意味着农业税制问题还是一个我国与WTO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走向也即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消除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调整倾向城市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WTO基本原则对我国农业税制的挑战及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代写论文 众所周知,《WTO协议》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等。按照这样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贸易框架,显然是一个鼓励扩大开放和有序竞争的经济贸易体制。由此可见,WTO对我们的影响,首先来自于它的运作机制和规则体系对我们固有观念和习惯形成的冲击;其次是在公平、公开和有序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或者产品竞争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的竞争。而这些影响就农业和农村经济来看,其主要的承担者是农民。因此,密切关注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利用WTO规则允许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提升农民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是我

坚持五个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范文最新推荐------------------------------------------------------ 坚持五个不动摇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争创新的业绩的必要的条件。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性理念,增强党性素质,这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参加的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真正的政绩就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所谓政绩观,是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正确的政绩观,要从全方位去考察,一是创造政绩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创造政绩的最高目的,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创造政绩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政绩的主要途径,要坚持求真务实,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一句话,要把党和人民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 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本人认为要坚持“五个不动摇”: 一、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加快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加快 1 / 14

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只有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才能为抓好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就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既要抓经济建设,又要抓社会进步;既要抓城市建设,又要抓农村发展;既要抓当前发展,又要注重可持续;既要抓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既要抓体制改革,又要客观地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不动摇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重大战略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否则,在政绩观上要陷入误区。比如现在有少数干部不是把心思放在为人民办实事、谋实利上,而是考虑个人得失、心浮气躁,搞劳命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一代人的政绩,几代人的包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整体推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为民服务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说到底就是要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名利,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赋税制度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经过70余年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篇章。 曹魏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土地税是按土地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而曹魏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户调法” 南朝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赋税制度

九十年代农村税费名目一览

崔家庄镇丁家营村委95-2002年征费明细表 户名:王勤军(土地承包户、种地面积不足法定面积) 2002.12.30 年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人口数地亩数金额备注 1995 教育达标30元/人5人150.00 公路以资顶工16元/人5人80.00 镇统筹80元/人5人400.00 村提留100元/亩 2.8亩280.00 机耕费 2.8亩50.00 公粮款扣农业税、教 育集资、公路集资、 棉花罚款欠 331.08 白条收款 入账?经济田承包费317.33 1996 以资顶工30元/人 2 无口粮田60.00 镇统筹190元/人 2 380.00

村提留280元/人 2 560.00 农业税92.40元/人 2 184.80 经济 经济田承包费317.33 1997 镇统筹90元/人2人无口粮田180.00 村提留90元/人2人180.00 特产税150元/人2人300.00 没种特产经济田承包费2人317.33 南环路集资60元/人2人120.00 1998 三提五统154元/人2人 1.4亩308.00 经济田承包费154元/亩2人 1.4亩308.00 1999 镇统筹69.8元/人2人80.27

村提留69.8元/人 1.15人80.27 合作保障10元/人 1.15人11.50 按自来水款10元/户 1.15人80.00 孝妇河集资25元/人 1.15人28.75 电网改造210元/户 1.15人210.00 经济田承包费 1.15人468.00 2000 三提五统139.6元/人 1.15 160.54 两路一渠14.66元/人 1.15 16.86 合作保障14.66元/人 1.15 16.86 教育集资14.66元/人 1.15 16.86 经济田承包费468.00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调查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了解三农问题落实情况,并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使这次实践活动成为投身社会的良好途径;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这次社会实践,让我们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农村的感情,拉近了我与中国国情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更加明确学习的动力与使命! 二、调查内容: 了解三农问题及农民收入情况,了解实践地基本情况。对基层经济建设情况深入了解,关注三农基本问题。通过走访等形式,发现现存问题与优点,从农民收入来源,农民子弟的受教育程度,农民的业余活动,农村的面貌变化等不同方面来展现农村这些年来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要调查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与缺点。 三、调查结果: (1)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调查过程中村民热情大方说起这些年来的变化,老乡们可是有说不完的话,远了不说,就说五六年前,农民收人还主要来源于粮食作物的兑换。小麦、玉米、等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在卖出的同时—定要留下至少—年的口粮。

花生、芝麻等经济作物自然是农民经济的主要来源。粮食收入以后,该卖的卖,该留的留,农民收人微薄。当时副业养殖也是农民的收入之一,在农村几乎每家都养两三头猪,此外还有牛、羊、鸡等家禽,这些增加了农民收人,在种植上除去种子、化肥、灌溉等方面,技术不断更新,在养殖上,品种培育,疾病预防等方面不断创新。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收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蔬菜大棚成为“时尚”,商品运输业都逐步解决,易于管理,操作简单,收成好,具有丰厚利润。部分村民(男性居多)选择外出打工,近年来村里的留守妇女不仅务农,还找到了新的收入来源,编制汽车垫、织假发等手工制作。更有村民经商致富。 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弊端。留守儿童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没有父母在身边教育,爷爷奶奶的过分溺爱使很多的孩子辍学在家,难以管教,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子女在外打工,留下年迈的父母无人照看,只能守着诺大的房子,自我照顾,生病无人管。农村文化娱乐较少,不少农民缺乏娱乐活动,不利于家庭和睦。不可否认农村和城镇还存在着不小的贫富差距,但村民与村民之间也有不小的差距,有的村民认识落后,行为懒散思想意识没有更高的追求,或者家中劳动力缺乏等原因。有的村民经商,跑车拉货,带来可观收益,贫富差距明显不平衡。由于不合理的治理,村里部分地段没有及时规划建设,村庄里,旧屋闲置很多,大都是八、九十年代修的。有的在村边新修楼房,老屋抛荒空闲,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生活垃圾没有合理处理,以至于垃圾遍布地,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 (2)关于三农问题 我们了解到三农问题的基本内容:农民、农村、农业,其中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内容提要:现阶段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理论界和实践界出现了观点完全相左的纷争,并提出了各自理由。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是: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常年产量确定难;税收征收管理难。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等才能进一步推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

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个税改革(论文

个税改革(论文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

名目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点与体会┉┉┉┉┉┉┉┉┉┉┉┉┉┉┉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体会、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专门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进展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进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体会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精)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 2010-9-14 摘要: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拟从财政补贴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有效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先简单回顾历史上发展农村经济所采取的一些财政补贴政策,然后提出在新时期,特别是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财政政策引导农村经济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一、历史上的一些农村财政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中国一开始选择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而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金投入大,资源需求多,这与当时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现实很不相符,从而不得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住价格水平以及各种资源的使用,低成本的收购工业用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农产品,将资源集中于重工业的发展中,这相当于用尚且落后的农业经济哺育刚刚起步的工业经济,这种与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的困难。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总体上也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财政体系是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地方上的县、乡还没有独立的财政,之后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的三级财政,乡镇财政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财政支出则由国家和自筹两者结合解决,待实行人民公社之后,乡镇财政则转变为公社财政,农村财政实行的是一种人民公社下“财政包干”制度,不过由于包干上缴的比例太高,公社发展农业的资金物资并不充裕。由于当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为工业化进程服务,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相反通过人为的剪刀差方式,最大限度的将农业生产剩余投入到工业中去,地方上没有财政的自主权发展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同时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动力,缺乏效率,各类农产品的供给相继出现短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遭受了极大的破坏。 改革开放时期,中央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了地方上的财政权限以及地方上缴比例等方面内容,同时增设乡镇一级的财政机构,建立起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体系。在这一时期,中央开始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被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在财政上也开始补贴农业,给予许多农产品价格补贴,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对于超额农产品供应,收购价格会进一步提高,同时还通过财政补贴实行一些奖售措施,比如农民每上缴一定量农产品就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奖励化肥良种等等。这种财政补贴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较好的刺激作用,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产品的供给增加,较高的收购价格和超额收购价格带来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经济开始持续增长。但是由于乡镇财政的设立,国家财力有限,一部分支出只能由乡镇财政自筹解决,从而增加了向农民的摊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有了比较独立的财税权,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即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的时候,国家以保护价收购,从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而当农产品供应不足时,则在市场上出售收购来的农产品,平抑物价。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对农产品的补贴基本上是在流通环节,在收售上给予价格上的好处,但对农业生产并没有什么措施,农业生产上没有什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类、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纳税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住址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预留地或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以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 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 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 五’牧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据《中国证券报》报导,针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个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目前中国个税征管模式并不是非常适应中国的国情,其一,虽然个税起征点有所提高,但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工薪阶层负担过大的问题;其二,具有很大的一刀切的嫌疑,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在此情况下,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就难以充分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个人和在国境内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其无论是对我国财政还是对我国民都具有非常重大影响。因此,社会各界对所得税的改革也是非常关注。 人大代表对个税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即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调高至5000元。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是非常大的,虽然有专家称,这个标准能将80%的工薪族排除在外,但这也正好说明了,中国工薪阶层收入的过低。但又有另一个调查显示中国去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所以,如果真的将这80%排除在外,又用什么弥补这一部分的税收空缺呢? 建议二,应以家庭为单位。有建议提出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是个很新颖的提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扣除,再区别对待每个家庭的实际人口,收入等确定其它单项扣除,如果真的能实现,也许就很好的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也能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但是,似乎,这个制度实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如何确定每个家庭的不同负担?如何制定各种不同情况给予的税收扣除标准?征收成本会不会更大? 建议三,降低个税税率。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认为应该下大力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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