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导读】: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

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

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

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

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

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

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

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

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

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

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

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

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

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

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故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

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

利润中提取的。

三、提成协议或者销售提成管理方案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销售

提成计算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来作为

计算销售提在的依据。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

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从性质上说,提成

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

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

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

规定。

实践中注意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提成制度发生变动情况下提成的

处理问题。销售提成制度暂行方案后,公司如认为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在

未对该制度调整之前,其公司员工的销售提成仍应按照该制度执行。尽管企业

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公司新

的销售提成制度只能针对发布之后,而不能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司管

理不规范,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经常会拿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销售提成制度。第二个问题是成制度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

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

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

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

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

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的结算处理

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发放有争议。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奖金、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

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

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

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

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却规定了,劳动关系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

清劳动者工资。像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也有类似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

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

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

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这里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销售提成的举证责任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有关奖金、提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奖金、提成的计算要以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为基础数据。奖励、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引发其他法律问题。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劳动者一方很难提交此类证据。

劳动者直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用人单位拒绝的,应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应该获得提成,对于提成款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

我们认为,劳动者提供销售提成制度、提成协议、完成的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至此,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抗辩认为因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此外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看,劳动者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离职劳动者也不清楚,如果要让离职劳动者举证证明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货款是否回笼的相关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劳动者该主张成立。

六、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七、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

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

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

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

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

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

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

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

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三篇

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三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用工的情形因而导致你辞职的,劳动者可以以以下形式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同意提前走,这是协商一致的形式辞职,走以前劳动者应该做好本工作的交接事宜,现在因为你不交接,用人单位扣押工资,属于很正常的做法,建议你还是做好交接工作,因为允许你提前走,用人单位已经很照顾你,按照法律他可以不协商,你必须提前30日或者3日辞职才可以走。 未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付自用工之日的双倍工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如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主张以上权利需申请劳动仲裁,而且你必须证明你和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证据有工资单、保险单、签到表、证人、等等吧,最好和单位协商吧,仲裁也耗时耗力的。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2

薪资核算及发放规定

薪资核算及发放规定 一、总则 1.目的:明确工资核算与发放的基本流程,规范工资核算及发放工作。 2.原则:根据职务不相容原则,以及本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制定本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二、细则 (一)职责 1.各部门、分公司经理:负责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核算依据的提交,并对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 初步审核签批。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薪资架构及薪资计算审核、完成各项与薪资有关资料的审核、工资表审 批跟踪。 (二)工资结算形式及流程 1.工资发放时间:当月工资下月15日发放(如1月工资,2月15发放),如遇节假日,按假期 时间延后或提前。 2.工资发放形式:目前全公司员工工资均走“银行通道”,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汇款的形式发放到 员工本人预先提交的银行账号上; a)指定银行通道:玉林地区——中国银行南宁地区——建设银行 (上述银行通道可根据公司实际财务运作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财务部下达的指令通知为准)b)原则上工资发放账户仅限员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本人账户无法接收款项,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的转账申请以及证明,方可转入员工指定的账户。 c)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均为电子银行转账通道,不执行现金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执行现 金结算)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现金结算后须收款人书写“收条”。 3.结算工资的方式分为:新入职人员、正式人员、离职人员、临时工。 a)新入职人员结算流程:新录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工资。自报到之日起计薪,按实际出勤日 计算。上岗期间,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情况按“自动离职”论处,不予补发工资。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由员工本人提交《试用期转正申请》,直属上级和部门领导按试用期间考核结果审批完成后,按其转正日期计发转正工资。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单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作者姓名:廖霄翔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邮编:410011 电话:内容摘要:员工离职时的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很大的复杂性,经常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手,并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离职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

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 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 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 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2、解雇离职: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 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 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 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因公司培养人才成本巨大,为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公司劳资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相应权益,针对离职员工工资发放,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常规手续办理离职人员工资结算: 1、离职员工必须于离职日起一个月内办完线下离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予发放离职当月工资。 2、提成发放:员工离职后上线的业务单按照签单人50%提成。 3、员工当月8日之前离职,其社保当月终止,员工当月8日之后离职,社保下月终止。 4、节假日出勤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下发邮件通知为准核算员工实际出勤。 5、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如必须办理,月初三个工作日不计算考勤,上月工资作为离职工资发放。 6、工资发放日期:离职员工当月工资于离职后第三个月21日发放。(例:1月10日离职,其1月份工资将在3月21日发放) 二、非常规办理离职人员工资结算: 1、试用期人员工资结算:试用期三天内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自愿提出离职申请的不予计算工资。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不予结算离职工资; 未按合同、制度规定,提前向人力资源中心申请离职(试用期三天、正式员工一个月),不予结算离职工资,如有特例需提报特别说明,经人力资源副总审批后方可结算离职工资。 未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或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暂时不予结算离职工资。若自离岗日起一月内补办完成线下离职手续,可参照常规手续离职人员工资方式发放,逾期一个月仍为完成线下离职手续,不予发放离岗当月工资。 未完成工作交接、未填写《线下离职交接表》,暂时不予结算离职工资。若自离岗日起一月内补办完成线下离职手续,可参照常规手续离职人员工资方式发放,逾期一个月仍未完成线下离职手续,不予发放离岗当月工资。 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索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资结算流程,使之更加清晰化、透明化、公 开化、制度化。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三、员工责任、职责 1、离职人员:本人报部门主管经核准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 理离职手续,员工不应该提出超出程序范围的要求。 2、人事行政部:协助监督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提供离职人员薪酬、各项费用 及其他必要信息;按照《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批准离职文件。 四、扣罚情况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事行 政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2、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者,按照市 价进行赔偿,其产生的费用从离职工资里面进行扣除。 3、培训损失赔偿金: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该退 赔培训费。 五、离职包含情况: 情况一:辞职员工,即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工资为每月25日发放。 情况二:自动离职员工,即不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员工,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公司暂缓发放薪资,公司重要资料,信息,账务账目及贵重物品交接不清者视情况严重作相应的处理。 情况三:劝退人员,凡是被公司辞退解聘的人员,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其薪资与辞职员工一起发放,即每月25号发放。

情况四:开除员工,凡是被公司开除人员,按照相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若有违法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其薪资与辞职员工一起发放,即每月25号发放。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是怎样的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是怎样的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资结算流程更清晰化,透明化、公开化、制度化、简化工资结算和离职工资结算程序而制定。 三、员工责任、职责 1.离职人员:本人上报部门主管经核准后,按本公司员工《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不 应提出超出程序范围的要求。 2.人力资源部: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提供离职人员薪酬、各项费用及其他必需信息;按本公司《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 手续。 3.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批准离职文件; 四、定义、程序1.合同离职员工:按正常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 的人员。 2.辞退、解聘人员:凡被公司辞退、解聘的人员,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在2天内结算其所有薪资并与发放。 4.违约: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5.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财务科进行核算。 6.所有离职员工在部门主管签字后,必须在部门主管处交还所有工具。 7.核算、结算时间在离职员工离职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 担赔偿责任。 5、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7、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 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离职员工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由用人单位一起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实际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1、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 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 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 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 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 业人士指导。 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资的······所以,如果你遇到上述哪种情况的话, 你最好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相信你会 得到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的。

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

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具体怎么算 律师: 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 一个是离职那天就当面结清,拿钱走人 一个是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 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但完全严格执行的比较少,即使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给,但在当月发工资时给了,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还是和单位好好说说 补充: 这种结算方法不违法,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就和人事好好谈谈. 员工试用期辞职,工资是否可以“打折”

闫女士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她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便提出辞职,可是说好的每个月1000元的月薪却变成400元钱,几经周折后,又变成了800元钱。在求职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提出“试用期3个月”的要求,期间,如果求职者提出辞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就要“打折”了吗? 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 “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气愤地说。 闫女士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经历却令她十分生气。2007年10月22日,闫女士经过面试后,被应聘到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在面试时,双方讲好试用期为3个月,闫女士主要从事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月薪1000元。 可是到了2007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个月的闫女士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离开这家公司,寻找新的职业。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该企业提出了辞职申请。到2007年11月23日,她正式离开了这家公司。 工作了正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闫女士主动上门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后来该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 讲好了月薪1000元,怎么工作整一个月时间,工资却变成了800元?难道工资也可以“打折”吗?闫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她看来,工作了一个月,就应该按照约定拿一个月的薪水,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做法明显是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有“苦衷”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与请教,同时结合一些其他论坛上的一些回复,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

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

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20xx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试用期工资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0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0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0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

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标准.doc

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标准 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员工离职工资的相关法律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是怎么的

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是怎么的

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是怎么的 工资结算一直是现代社会的劳动者所关注的,大家也许会有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员工辞职后工资结算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劳动法急辞职工资结算,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法急辞职工资结算 劳动法中没有急辞工一说,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辞职的概念

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辞职,由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辞职的步骤 第一步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范例完整版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范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Xxx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1目标: 离职管理是为了规范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 离职手续的完整可以保护员工免于陷入离职纠纷。 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 3离职流程 离职申请 3.1.1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员工(个人辞职)、员工直接上级主管(公司辞退)。3.1.2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七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1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 3.1.3未按规定通知期提前通知公司的离职员工,须向公司支付相应天数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后方能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3.1.4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直接上级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依据上款之规定,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离职申请提出后,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3.2.1总部员工: 3.2.1.1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总监审核,公司总裁审批; 3.2.1.2总监级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总监负责会签; 3.2.1.3总监级以下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运营高级经理负责会签。 3.2.2分子公司员工: 3.2.2.1总监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审核,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总部人力资源总监负责会签; 3.2.2.2经理、高级经理级员工:由直接上级主管签署意见,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审核,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3.2.2.3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负责会签。

工资核算管理规定

工资核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工资核算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工资核算,确保员工工资核算准确无误,特制订本制度。 二、职责 1、人事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考勤、工资的汇总、核算、呈报; 2、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工资的初步核对; 3、人事部经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考勤、工资的复核; 4、财务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工资的发放; 三、薪资核算依据 1、工资核算由人事部按考勤、奖惩进行核算; 2、薪金计算方法; 公司员工按照出勤日计算,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 日工资计算标准: 行政人事部、资材部、客服部员工日工资为:当月工资/26; 业务部员工日工资为:当月工资/22; 一线生产员工(厨师、司机、阿姨):当月工资/30; 假期 2.3.1一线生产员工(厨师、司机、阿姨)假期一月两天; 2.3.2行政人事部、资材部、客服部员工实行单休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超过部分按天扣除,扣除金额为请假天数乘以当事人日工资; 2.3.4业务部员工实行双休制(国家法定节假日),超过部分按天扣除扣除金额为请假天数乘以当事人日工资。 加班 一线生产员工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核算: 阿姨加班费为20元/班;司机加班费为40元/班,厨师加班费为50元/班 公司管理、销售及后勤人员无加班费。 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工资核算办法: 2.5.1新入职员工当月工资核算办法 行政人事部、资材部、客服部员工新入职满一周者,当月工资为试用期工资/26乘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业务部员工新入职满一周者,当月工资为试用期工资/22乘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关于离职人员工资结算的规定

关于离职人员工资结算的规定为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企业劳资管理制度,因公司培养人才成本巨大,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除人员工资结算规定 1、因违反劳动纪律和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之员工,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其总工资的50%, 且扣除部分不得低于500元以上罚款。 当日结清所有工资,即刻离厂,情况特别严重的,由总经理批准,扣除该人一切工资,若有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辞退人员工资结算规定 试工期内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研究决定公司辞退处理的人员,其工资在当月内全部结清。 入职3天内试工期辞退的不予计算工资; 三、自动离职人员工资结算规定 未经同意或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者,且未经请假超过3天未上班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任何工资。 四、急辞工人员工资结算规定 1.因个人原因须立即辞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辞工的,作急辞工处理。公司将扣除其总工资的30%作违约金,违约金不得低于500元,其余工资在当日全部结清。 2.因工作抵触情绪,不接受工作安排,或受别的公司诱惑离职,强行要急辞工者, 公司将扣除其总工资的50%作违约金,违约金不得低于1000元,其余工资在当月工资发放日全部结清。 五、正常辞职人员工资结算规定 1、员工在规定时间(每月2号)在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其它时间行政部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属正常离职的员工,(正常离职是指提前30天以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其工资在当月发放工资日给予全部结清。 3、拿保底工资的员工如果未做满3个月离职,将取消保底工资,工资按计件结算.且要扣除总工资50%作为 违约培训金. 以上规定即刻执行!

劳动法辞职的工资结算方法

劳动法辞职的工资结算方法 我们在辞职的时候都会想要了解自己的工资如何结算,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劳动法辞职的知识。下面是为你精心推荐的辞职工资结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不管以什么理由辞职,工资支付应当截止到员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节日期间不应当扣工资,以后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需要支付工资。如果符合第二种情况,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4、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 * 申请支付令, *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7、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第一步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第二步和主管详谈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

经济补偿金计算表格与说明

经济补偿金计算表格与说明 参照表格: 计算方法: 一、法律依据 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2、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说明 1、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三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按照目前一般的司法实务,2008年前后可按统一的基数计算。但是也有的地

员工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 一、财务结算 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离职结算手续后,凭工资科结算、人力资源总监批准的《离职手续表》到财务部相关部门办理安全退休金、股金、职工内部账户等结算手续,后转交财务部综合业务处,由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办理离职财务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到职工基金会办理销户。 二、离任审计 需要任审计者,财务部将其担保金额结算后全部转让内部基金会,并按银行的活期利息计息,待其审计期满,持审计部批准的《审计合格通知书》到职工基金会提取其担保金额,或财务部将此款转入其指定账号。 1、自动离职、除名 对于此类人员,公司不再为其结算奖金。股金按本人在公司的承诺自动转在其个人 账户。 2、辞职、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劝退、辞退 按公司规定正常办理完离职手续,符合奖金评定条件者,由其离职前所在管理部门 在第二年奖金评定后,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算后,将其 奖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各类人员的补助或罚金 1、劝退、辞退 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半年者发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助金,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包括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暗示,而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享有同等补助金。 2、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公司可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3、辞职、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 此类情况,公司不补发补助金,若辞退有违纪员工最初对公司的承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员工当时所签合约为标准。 4、除名、自动离职 公司不发补助金,并视造成的损失情况收取一定罚金。

3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导读】: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 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 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 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 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 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 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 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 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 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 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 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 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世纪华联超市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Ba世纪华联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3、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离职人员离职手续,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店长负责审批公司员工的离职情况。 4、离职程序 4.1实习期员工辞职手续办理制度 4.1.1实习期员工和劳务用工人员必须提前十天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待部门负责人、分 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辞职员工为中层副职以上职务或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需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 4.1.2离职员工将《员工离职申请表》逐级报请,店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会同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约 谈,并通知辞职员工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离职员工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内容依次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办理工作服、办公 用品、档案资料、手机等公司物品的收回工作和餐费结算工作;通知财务部结清借款或罚单。 以上内容交接完毕经交接双方和部门负责人、监交人各方签署意见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1.4总经办统计其本月考勤,提出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意见,报上级领导批示。 4.1.5人力资源部将获批的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谈话记录》、工资结算说明、 《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汇总整理,以呈批的形式逐级上报经总经理批示。 4.1.6将总经理批示的呈批报送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作为制定工资和发放工资的依据。人力资源部将 所有资料存档。 4.2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制度: 4.2.1 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 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 4.2.2 由离职员工将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等逐级报请,经店长、总经理批准后,人

员工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 一、财务结算 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离职结算手续后,凭工资科结算、人力资源总监批准的《离职手续表》到财务部相关部门办理安全退休金、股金、职工内部账户等结算手续,后转交财务部综合业务处,由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办理离职财务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到职工基金会办理销户。 二、离任审计 需要任审计者,财务部将其担保金额结算后全部转让内部基金会,并按银行的活期利息计息,待其审计期满,持审计部批准的《审计合格通知书》到职工基金会提取其担保金额,或财务部将此款转入其指定账号。 1、自动离职、除名 对于此类人员,公司不再为其结算奖金。股金按本人在公司的承诺自动转在其个人 账户。 2、辞职、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劝退、辞退 按公司规定正常办理完离职手续,符合奖金评定条件者,由其离职前所在管理部门 在第二年奖金评定后,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算后,将其 奖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各类人员的补助或罚金 1、劝退、辞退 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半年者发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助金,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包括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暗示,而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享有同等补助金。 2、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公司可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3、辞职、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 此类情况,公司不补发补助金,若辞退有违纪员工最初对公司的承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员工当时所签合约为标准。 4、除名、自动离职 公司不发补助金,并视造成的损失情况收取一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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