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水系景观规划》、《苏州水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高速、北以沪宁高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现状超过6米的,不得小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沧浪、平江、金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水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行,现状超过20米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金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下同)-1.0~-1.88米(吴淞高程0.8米~0.0米)。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立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用生态护坡。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河道宽度≤8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该当设置在-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当在设置在-1.5米下;河道宽度≥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在-1.88米以下。城市中心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高应在2.5米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高应在4.0米以上,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高应在3.8米以上。

条石镶面规格:长≥0.6米,宽≥0.24米,厚≥0.15米。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穿河工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高0.5米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高程。在有通航要求的河道上,管线底标高应满足通航要求。

第八条跨河桥梁净跨径不得小于6米;河道宽度8~15米,净跨径可缩小河宽2米以内;河道宽度15~20米,净跨径控制在河宽的0.8倍;河道宽度20米以上,净跨径应与河宽等同,河中主跨应在10米以上。

第九条桥梁梁底标高应满足旅游、河道管理与维护等船舶通航要求,古城内旅游和骨干河道,城南、城东片骨干河道,城西片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见附表1)

城西片骨干河道及部分城东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见附表2)

古城内、城南、城东片一般性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米以上(见附表3)

沧浪新城、平江新城河道桥梁梁底标高应在3.32米以上,金阊区新城河道常水位参照枫桥水位(枫桥、觅度桥水位差平均0.18米),桥梁梁底高程确定为3.50米以上;

调整为自然河道的航道桥梁梁底高程执行所在片区河道的标准;

对于河道周边地势特别低,近河交叉路口需建桥梁,且桥梁两侧清淤工程船只有其它通道可绕行的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水务局,会同规划局作个案处理。古城内不得低于2.5米,古城外建城区不得低于2.8米。

第十条沿河控制

在古城保护的范围内沿河建筑物应按传统的河道空间形态建造。

其它的沿河建筑物、构筑物应控制在蓝线5米(新城区为10米)以外;确需沿河修建,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意。

第十一条河道疏浚

河道疏浚必须保证河岸安全,河道宽度≤8米的,岸边(0.0米起)按1:1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岸边(-0.5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5米以下;河道宽度≥15米的,岸边(-1.0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88米以下(注:放坡比值为坡高与坡底长之比)。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苏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12月26日施行的《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续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片南起南环东路,西至护城河、元河塘,东到苏嘉杭高速,北至沪宁高速;城西片范围北起上塘河,南至仙人大港,东到护城河大龙港,西至京杭运河)

附表2: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的河道

附表3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0米以上的河道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

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9.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编制依据 1、《某市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94) 《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 《地面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8—83) 《水利水电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他洪水标准》(SL252 —20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DL / T5100—2000)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 —89) 《土工试验规程》 (SDl28 —87)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 /T225— 9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l8 —9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l7l 一96) 二、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某市某镇云龙河(K1+900)?K2+740)

主要建设内容:河道疏挖、护砌、新建人行桥等 1 、工程地质条件 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区位于某市北部,西北与重庆接壤,处于鄂西南褶皱山地,属构造剥蚀的高山盆地;区内山脉延伸方向与大地构造的主体方向基本一致;地面高程一般为1400 —1500m,最高峰达1850m左右,相对高差450m 区内自第三纪以来,地壳一直处于间歇性的上升过程 中,形成区内构造剥蚀、侵蚀地貌;受岩性、构造、水文气象等因素制约,岩溶、阶地、剥蚀堆积地貌相间发育;区内发育石芽、溶槽、溶洞等岩溶地貌和风化剥蚀、侵蚀形成陡崖、崩塌堆积及河流冲积堆积的阶地。 区内水系较发育,主干水系与区域构造线的方向一致,支流呈树支状,多为溪沟,沟谷狭窄,坡降大,流量小。区内水系受到构造的限制,方向顺构造线方向延。 鄂西区内地层出露较全,下自寒武系,上至三叠?侏罗系地层均有出露;工程区只出露三叠系嘉陵江组和大冶组地层,第四系松散堆积零星分布于地表。 工程所在区域位于新华夏构造体系第三隆起带、鄂西隆起带的北端;大地构造分区属扬子准地台的次级构造上扬子台褶带(亦称八面山台褶带)。扬子准地台的基底由早元古代地层组成,燕山运动产生强烈褶皱并伴随一系列断裂构造;但本区内构造以褶皱为主,断裂次之。区内主要构造线的方向为北东向,褶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

附附录录六六 砂砂浆浆配配合合比比表表--------------------------------------------------------------------------------------------9977 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 ((试试 行行)) 上上 海海 市市 水水 务务 局局 二二O O O O 四四年年三三月月 总总 说说 明明 一一、、《《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以以下下简简称称本本定定额额))是是依依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管管理理条条例例》》、、《《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技技术术规规程程((试试行行))》》、、《《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考考评评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参参照照《《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设设施施养养护护维维修修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防防汛汛墙墙维维修修养养护护预预算算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海海塘塘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园园林林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等等,,并并根根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市市政政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及及验验收收技技术术规规程程,,按按正正常常的的施施工工条条件件和和合合理理的的施施工工组组织织,,结结合合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的的特特点点进进行行编编制制。。 二二、、本本定定额额中中维维修修是是指指不不改改变变河河道道设设施施主主体体结结构构安安全全使使用用功功能能的的修修复复工工程程,,养养护护是是指指日日常常小小修修保保养养工工程程,,即即为为保保持持河河道道护护岸岸、、护护坡坡、、土土堤堤、、挡挡墙墙、、防防汛汛通通道道、、人人行行道道、、下下水水道道、、栏栏杆杆、、亲亲水水平平台台、、码码头头等等构构筑筑物物的的完完整整、、安安全全所所进进行行预预防防性性检检修修保保养养和和轻轻微微损损坏坏部部分分修修补补及及保保持持水水面面、、陆陆域域的的清清洁洁、、沿沿岸岸绿绿化化完完好好。。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和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两年内全市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全部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使每条农村河道基本达到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的要求。其中,2012年要有4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县区开发区,下同)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其余48个乡镇到2013年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抓上手,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要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要求,明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县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乡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学习资料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 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

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1 991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xx航道的级别划分的标准 根据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一级5000t二级2000t三级1000t四级500t五级300t六级100t七级,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二、xx船舶种类 主要分为客船货船工程船 1、客船: 2.货船 (1)普通货船: 货物相对固定,货舱设计成多层甲板结构通常为2-3层甲板,并配吊杆或起重机。 (2)散装船: 专门运散货等,由于散货不怕压,货舱均为单甲板。 (3).木排: 人工捆扎成型的排型。 (4).驳船: 无动力船舶。 3、工程船 (1)疏浚用船舶:

主要从事水上作业。 (2)工作船舶: 进行服务性或专业性工作的专用船舶, 4、渔船: 主要为个人、体积较小,从事临近水域作业。 三、xx航道管理 1、内河航道从管理上可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专用航道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属国家航道; 2、航道及航道设施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航道管理机构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 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3.1.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通畅和使用的便利。3.1.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3.1.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规定第2.4及3.1.2款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的;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3.1.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3.1.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3.1.7建桥确有困难时,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无压涵洞上部净空尚应满足有关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2004年6月22日 前言 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 *: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乡镇河道管理办法

??镇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镇河道依法管理力度,保障河道引排功能,改善河道综合环境,形成广大群众自觉管好自己的河道,改善水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河道管理办法。 一、建立管理组织 成立??镇河道管理办公室,由???同志任主任,由??、???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村河道管护联络员由各村分管农业生产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农水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道管理内容 河道规划管理,按照河道等级,我镇境内各级河道、水系布局、工程保护、开发利用、防汛责任、水毁修复等均按相关规划控制,特别要重视日常管护。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和有害河道养护的多种经营等。 2、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它阻水设施。 3、擅自在河道河坡上堆放物料、取土和迎水坡上扒翻种植,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 4、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5、擅自向河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6、擅自向河内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宰杀畜禽、水产品污水、污物。 7、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活动。 8、禁止在主要引、排及行洪河道口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如有违规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二)加强河道管理,增强河道的保洁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分别落实各级河道。保洁责任:原则上市、镇两级河道由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其保洁费待镇政府研究后再作规定。村级河道保洁费用由村自行承担,镇将每季检查一次,半年评比一次,一年一评奖。镇配合做好市管河道的保洁工作,具体保洁要求达到“两清四无”,两清即清除杂草、清除河中障碍物,四无即做到水面无杂草、无漂浮物、岸边无生活垃圾、岸上无杂树杂物。 (三)强化河道巡查。 农水站主要负责市、镇两级河道日常巡查,各村河道管理联络员配合,各村负责村管河道巡查,巡查发现问题首先报至农水站,再由农水站上报,巡查内容对照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禁止行为加以明确,巡查工作做到制度化、日常化、程序化。 (四)严控河道占用。 为保持河道的运筹功能,确保河道充分发挥引排抗灾功能,一方面配合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对现有的河道占用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河道新的占用行为,确需占用河道进行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所建项目须经过镇河道管理办公室同意,符合镇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布局、城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市河道管理办法》和市水利局制定的《??市河道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水行政审批程序。此外,严厉打击一切违法占用河道工程、破坏河道工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营造堤林绿化 对镇村河道进行全面规划,按村划段,村、组作为堤林栽植的组织、管理、收益主体,对河道进行逐年绿化植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村通过公开发包的形式,向社会有偿出让林权或河堤土地绿化使用权。镇每年下达各村的河堤绿化任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1、建立组织。镇成立领导小组,各村有河道管护联络员,成员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航道法规系列(有答案)

航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D )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航道管理机构 C.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政府 2、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 A )制度。 A.审批 B.备案 C.核准 D.认可 3、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收费航道建设试点项目的是:( A ) 。 A.安庆石门湖航道 B.合肥派河航道 C.芜申运河航道 D.合裕线航道 4、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请人应当向( D )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A.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 B.所在地县港航管理处 C.所在地市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厅 5、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C )天。 A.3 B.5 C.7 D.10 6、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 C )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 A.8 B.12 C.24 D.36 7、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 A )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8、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 D )内申请竣工验收。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9、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 A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0、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 B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A )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厅 C.省港航管理局 D.省交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2、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标管理基层班组的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船艇及主要设备的配备等,按( D )执行。 A.实际工作需要 B.交通运输厅规定 C.省港航管理局规定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规定 13、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 A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4、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 B )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A.航标管理机构 B.上级航标管理机构 C.省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5、航标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 D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6、省港航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航道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 C )提出行政复议。 A.交通运输厅 B.人民法院 C.省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17、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标准及检查办法,建立( A )。 A.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B.航标巡查制度 C.航标维护制度 D.航标维护管理体系 18、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2]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