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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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也相应呈逐年上升之势,群体性、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我市两级法院一直把正确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及时上报和解决有关棘手的问题,我市法院对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我市两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特点据我庭调查统计,20xx年1月至xxxx年8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

一、二审物业服务纠纷案件3235件,涉及业主3548户。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物业服务管理是附属于房地产业发展产生的,是专业性服务合同类型。20xx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极为迅速,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实行物业管理明显增多,趋于普及,但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也有待完善,各方对于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及相关的内容缺乏具体的认知和可操作的程序,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经济水准参差不齐,难免使业主与

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频发,案件数量明显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如我市两级法院20xx年受理物业服务案件的数量就比20xx年增幅达58.1%。xxxx年受理物业服务案件的数量就比20xx年增幅达62.3%。 (二)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也有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既可能涉及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如物业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类纠纷,就往往涉及到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三者之间的使用、管理、服务、保障、义务、责任等相互关系。由于物业服务纠纷属新类型民事案件,目前《物业服务条例》等专项立法有待完善,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也有限,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案件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从结案情况看,呈现出“两多一少”的态势,即判决和撤诉结案的多,调解结案的少。如上所述,20xx年1月—xxxx年8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物业服务纠纷案件3235件,其中,判决结案2297件,占结案总数的71%;调解、撤诉结案938件,占结案总数的29%。由于该类案件往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较为激烈,即使涉案金额不高,但双方也难以达成调解。同时,目前该类纠纷主要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为主,在上述中院受理的3235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诉业主的有3076件,占92%;业主诉物业服务企业的有159件,只占4.9%。由于涉讼事务主要是涉及到所在物业业主反映强烈的

共性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调解意愿不强,其理由基本为调解退让后将导致其他业主连锁反应,将严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效益。基于上述原因,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工作难度也比一般案件更突出,造成了目前该类案件处理的判决率较高,而调解撤诉率相对较低的现象,而采取判决形式又易使一些企业或大多业主有抵触不满情绪。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该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业主,而另一方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的原因,也通常是物业服务费的缴纳、物业服务质量、停车位、活动中心等公用场所使用收益分配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由于当事人多处于同一事件背景和同一社区,因此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同一小区的业主较容易对纠纷达成共识,通过群体性行为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因此,大部分物业服务纠纷如处置不当,则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稳定。我市一些小区曾经发生过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互殴,甚至个别小区发生了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保安将小区业委会成员多人殴打致重伤并胁迫其不得在小区继续居住等持续侵权的恶性事件。引发业主拒交物业费或动议驱赶物业,有的物业企业因管理不善“一夜失踪”,还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卷走业主缴纳的大额电费、水费等公共服务设施收费潜逃。

二、我市物业服务纠纷发生的原因物业服务纠纷系基于物业服务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物业公司必须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及1 2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报告第2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都可能引发纠纷。目前,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的原因:

(一)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目前,我市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业主参与协商的程度低,有的合同甚至对主要权利义务都规定得含糊不清,而《物业服务条例》等专项立法规定也较为原则,对合同漏洞的直接填补作用有限,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合同权利义务的理解容易发生歧义,从而引发纠纷。 (二)物业销售和服务相牵连的运营体制在根源上直接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开发商遗留问题所引发,不少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了盲目承诺甚至欺骗性宣传,业主入住后发现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文体设施等配套设施不到位,承诺未能兑现,便向与其发生直接联系的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而目前前期物业公司大都是由开发商选择的,这些物业公司往往是开发商的关联企业,有的甚至是母子公司关系。物业公司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时候,往往偏袒开发商,给业主造成了物业企业是开发商的保护伞和防火墙的印象。很多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中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而引发的,物业公司在此时却不能起到应有的缓冲矛盾的作用,有的甚至协助开发商阻止业主维权。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利益相关联的关系不能理顺,影响了物业纠纷解决效率,是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物业服务企业角色错位,服务行为有待规范。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开展物业服务事宜,代表并且维护业主的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基础

上得到营运收益与存留,两者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现实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却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有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有的擅自处分业主权利;有的公益收支不公开,公摊费用高,甚至以押金、罚款、停水停电乃至恐吓、殴打等不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其所谓管理,从服务角色转换为管理角色,功能错位,从而使矛盾人为激化。 (四)业主尚未全面树立物业服务的理性消费观念和消费意识。少部分业主只愿意支付尽可能少的物业服务费,却希望得到最好的物业服务,从而片面要求,引发物业服务纠纷。加之很多物业服务企业都是从开发商手中直接接管小区,与业主之间并未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缺少沟通,互不信任。还有的是开发商在移交前,未按《xxxx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没有足额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到专户,引发小区物业维修有关纠纷,业委会代表提起诉讼。这些也都是导致纠纷频繁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容易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实践中业主往往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相对抗,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和管理服务出现恶性循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好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事关大局的课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及时立案。20xx年5月,xxxx中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一审物业费纠纷必须做到

“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同时,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调处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尽量使矛盾和纠纷纳入正常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避免因业主投诉无门而采用过激行为,也避免因物业服务纠纷处置不及时而影响其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虽然物业服务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多为部分或个别业主,但由于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系大多数业主所共同关注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因此,如果得不到妥善、高效地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小区乃至区域社会的安定稳定。我市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强调公正高效,依照法律和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作出裁决。对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的敏感个案高度重视,慎重处理。对此类案件不就案办案,而是强调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在实践中,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是调解。我们坚持将调解工作从庭后调解延伸到庭前、庭中,力争多调少判。由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尖锐对立、后顾之忧多、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难度大,为此,要求每个审判人员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时要耐心多做释法和疏导工作,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利形成谦让、相助、共处的和谐氛围。 (四)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配合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一线工作优势、信息优势,及时掌握案件的发展动态,把握纠纷调处时机,并借助政府的行政手段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五)加强有关案例的编报宣传,增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发商和业主、业委会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遵规守法意识。将审理的涉

及物业纠纷的案件,择有教育意义的例子,编写成为说法宣传材料,提供舆论媒体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报道,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履行义务,减少纠纷发生。四、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xxxx年4月,我院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了《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深入推广台江区人民法院物业纠纷服务中心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建立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实行诉前和诉后调解衔接机制,强化调解功能,有效化解、定纷止争,并促进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业委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中,两级法院民事法官总结出化解物业纠纷的五大功能:(一)过滤功能,将部分案件剥离出诉讼程序。物业纠纷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诉前调解组织在联系业主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业主无法送达、房主变更等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及时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会主动要求撤诉。另外诉前调解组织向物业公司告知业主的反馈意见后,物业公司认识到对部分业主的服务确实存在重大瑕疵,主动放弃索要物业费的诉求。诉前调解的过滤、筛选功能将部分物业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消弭了矛盾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平台功能,为纠纷双方提供沟通交流机会。我市两级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部分业主对小区卫生、绿化、安全、道路交通等物业服务存有不满,但又缺乏与物业公司直接沟通交流的机会,故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宣泄不满;而诉前调解程序将物业公司与业主聚集在一起,给双方创造面对面交流的平台,业主发完牢骚、一

吐为快,物业公司耐心倾听,细致释明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业主的心理诉求被满足后往往会主动交纳物业费。

(三)调和功能,准确定位争议焦点,快速解决问题。对于确属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纠纷,如下水道堵塞、房屋漏水、门窗损坏等问题,业主经向物业公司反应后物业公司久拖不决。这种情况下,诉前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协商找到问题症结所在,定准争议焦点,协商解决问题的时限和方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彻底消除争议、解决纠纷。

(四)宣讲功能,提高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和相关法律的认知水平。辖区内,物业管理是近几年的新兴事物,很多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的业主认为多年未住的房屋不需交纳物业费,有的业主将属于开发商责任的房屋质量等问题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充分发挥普法宣传的功能,向相关业主讲解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法规,使他们对于物业知识有了全新的认识,消除了之前的错误观点,从思想意识上为化解物业纠纷扫清障碍。

(五)助推功能,全力推动辖区物业服务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行业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这也是目前物业服务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我市两级法院应该充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将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的物业服务失范点进行概括总结,并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特别是向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了解物业收费标准,促进物业管理收费科学合理化。从而进一步促使物业服务标准更加规范,物业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从根本上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

附送:

物业毕业实习报告

物业毕业实习报告

、实习地介绍广州南沙中总大厦有限公司于201X年9月2日在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鹿颈涌段中华总商会大厦注册成立,是集商场、餐厅、服务式公寓、商务办公楼及康乐健身室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厦。兴建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合资各方的优势,为前来珠江三角洲、南沙地区创业和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士提供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先进、管理优良和服务周全的办公和居住条件,并为中华总商会的成员及会员在珠江三角洲或南沙地区提供高级的交流活动场所。该大厦有以下几个功能区:

停车场、大堂、商场、商务中心、餐厅、服务式公寓、写字楼办公室、娱乐健身室等。

二、实习内容此次实习,我在广州南沙中总大厦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处担任管-理-员职务。我的工作是负责处理投诉、纠纷。自己也在不断的处理投诉、纠纷的过程中总结了一套处理流程:

(一)首先应该给投诉者或者纠纷者作“降温”的思想工作;

(二)分析、调查问题的原因;

(三)若问题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结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科学的解决方法;(四)最后当然是具体方法的落实。并总结每次处理经验为日后的处理相类似问题做基础。(五)投诉、纠纷处理回访,可以让我们的工作得到业主的肯定,同时也能缩进我们与业主的关系,方便日后物业管理工作开展。

三、实习收获来广州南沙中总大厦是我从学校走向社会的第一站,让我的激-情和热情有了一个落脚点,当我第一次处理顾客纠纷,当我第一次听见顾客夸奖,第一次得到领导的好评,心中的快乐无法言遇,我相信用汗水和努力换来的容易会更加持久和闪亮。这段实习让我得到了充分的锻炼,使我有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了团队协作精神、有了创新的意识、有了较为敏锐的观察能力、深刻的思考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这次实习还使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也让我体会到要想成功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正确的态度有人说“态度决定高度”,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把困难当作机会,有积极的心态,每天鼓励一下自己,如果已经作出一些成绩,不可以骄傲,此时应该做的就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广州南沙中总大厦工作期间,让我明白了做好一件事情是不容易的,要适时的调整自己,保持乐观的心态,愉快的心情,忘却那些不开心,用微笑去对待游客朋友,也用微笑来鼓励自己,这样才可以度过有意义的一天。

2.协作精神协作是事业成功的基础,个人和集体只有依靠团结的力量,才能把个人的愿望和团队的目标结合起来,超越个体的局限,发挥集体的协作作用,产生1+1 2的效果。一个单位,如果组织涣散,人心浮动,人人自行其是,个人再有雄心壮志,再有聪明才智,也得不到充分发挥!此时我怀着感激的心情回望广州南沙中总大厦的这一段经历,这次实习让我变的更加理智与成熟,自信与坚强,让我更加了解自己,可以更勇敢的走以后的路。我相信无论以后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我都可以尽自己所能做到最好。在一次又一次的历练中,变的乐观、积极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收费不合理事件案例篇

物业收费不合理事件案例篇 对商家收安装费、入住加收维护费、装修另收管理费9至11月对物业公司投诉第一人们不禁要问:物业公司,为什么投诉的总是你? 随着经济的发展,住宅小区已成为城市住房的大流。伴随着小区成长的物业公司,虽然为小区居民提供了便利,但部分物业公司做的还不如人意。本报特将今年以来部分物业收费不合理事件摘录,并请有关专家点评,希望能给广大读者一些帮助。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其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但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需要国家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因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物业加收秩序和公共设施维护费 像这样的物业管理条例,几乎在每个小区都有。 [事件回放]家住宜昌城区的王先生买了一套住房。他已经交纳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但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进来为业主装修的工程队还要加收秩序维护每人每天1元和每平方米2.5元的公共设施维护费等费用,否则不让其进行装修和入住。王先生认为,装修公司自己是不可能出钱来装修的,就算出了这部分钱,那也会算进装修成本,最后出钱的还是自己。他认为,自己交了物业管理费就不该再多交这部分钱。 [解决方式]主管部门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并经过协商后,物业管理公司决定退还已收取的秩序维护费和公共设施维护费。 [专家提醒]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就已包含了秩序维护费和公共设施维护费,物业管理公司再自行另立项目收取此类费用,属违规操作。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之工程服务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之工程服务篇 案例一、工程人员敷衍了事,引致业主投诉 [案例描述] 2004年1月2日,正丰豪苑丰乐居18幢三、四楼业主向管理处反映家中有线电视无信号。工程技术员因四楼业主不在家未进行维修而导致业主投诉。[处理过程] 管理处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向业主作出解释(有线广播电视站前两天才把信号送到该幢楼房);并立即向工程部派发“内部工作联系单”,要求工程部尽快开通此处有线电视信号。 工程部接到派工单后马上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幢楼房的有线电视总接线盒进行检修,对松动线头进行紧固。随后,工程技术人员对三楼业主家的有线电视信号进行了检查确认,到四楼业主家检查时,因业主不在家就离开了(有线电视接线分盒在业主家未进行检查),然后向服务中心返回“内部工作联系单”。服务中心对三楼业主进行报修电话回访确认,但四楼业主不在家而未得到证实。 1月4日,四楼业主发现有线电视还没信号,直接投诉至管理处经理处。管理处经理接到业主投诉,立即安排工程技术员对该有线电视进行检查,对松动线头进行紧固,确认电视已有信号到达。事后该业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此事,业主委员会对管理处此事的处理态度极不满意,并提出了批评。 [案例点评] 该事件是极其平常的日常报修,因管理处工程技术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同时因服务中心对业主报修未全面进行跟踪回访而引起。管理处各分部之间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相互沟通,多联系,互相提醒,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住用户,提高公司的总体管理水平,减少投诉。 案例二、景观瀑布接二连三自动开启责任在谁 [案例描述] 2004年1月9日下午,为迎接参观访问半山豪苑的“省房协年会”各级领导,半山豪苑管理处将椰林园景观瀑布进行开启。下午四点多,“省房协年会”的参观活动结束,管理处服务中心通知工程部部长关闭椰林园的景观瀑布,工程部所安排的人员因不熟悉设备,导致瀑布接二连三开启,浪费能源,引起投诉。 [处理过程]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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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五大案例业主维权首选“不缴物业费” 园区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昨天,园区法院对2009年-2012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09年-2012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一.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

痪状态。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漏水修不好,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07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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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违纪违法案件调研报告 加强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权力——市国有粮食企业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及对策市粮食局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关系着国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有企业的体现,关系着企业与社会的和谐,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近两年来,由于扎实开展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结合本单位实际,简要剖析一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并就如何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谈一下初浅看法。 一、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与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于2019年7月份起,我局下属26家粮食企业实施了大力度的改革。 经过精心操作,全系统2653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12家企业公有资产全部退出。 由于粮食购销企业要承担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因此,保留了8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并在实施人员分流,资产整合的基础上,重新返聘了部分人员。 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留储备粮库和军供粮站以及部分骨干粮站的基础上,对其余库、站由市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采取公开拍租、出售的办法,实行资产变现。 通过改革,职工身份全部进行了置换、人员进行了分流、部分资产进行了整合,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 由于改革是一种探索和实践,各地不尽相同,加上在改革后,相关机制未建立、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 据统计,2019年以来,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先后有近十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教训十分深刻。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特点:(一)返聘人员违纪违法现象较多。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 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

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物业管理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的五大纠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老物业公司不愿退出怎么办? 徐汇区一小区2004年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最终由另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之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了三个月后,中标物业公司不得不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上述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事件2:业委会当家人可擅作主张吗? 2004年2月,浦东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将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甲银行账户转到亲戚工作的一家银行去,更糟糕的是这家银行又比甲银行利息低许多。不知情的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不想背黑锅,结果业委会内发生意见冲突。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这位主任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尚无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的维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着小区里个别业主。因此,业委会成员本人的品行和素质至关重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 事件3:原业委会成员是下届业委会当然成员吗?

2004年6月,闵行一小区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居委会组织下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该业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当然的下届筹备组成员,既不去报名登记参加筹备组选举,又不理睬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甚至还把地区房地办告上法院,指责房地办违法行政。 律师:目前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这类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不是换届选举,上届业委会委员不能以当然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而是以普通业主的身份进行重新登记。 近来有关上述问题的信访和诉讼在增多,业委会委员自以为是的行为比较普遍,这与目前上海有关业委会缺乏选举程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分不开,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事件4:开发商能随意更换物业公司吗? 2004年3月,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获悉一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规模的小区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并且打算实行招标。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一举夺魁。由于双方在售房合同写明由这家知名物业公司管理,因而吸引了不少购房者。按理这家知名公司给开发商带来了好处,然而半年后开发商突然开出非常苛刻的条件逼这家物业公司退出,想以自己下属物业公司取而代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等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已不鲜见,但是上述情况则是首例。这家开发商显然出于私利而采取上述手段,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类开发商要给予严厉的监督与管理,给他们添上一笔“不诚信”的记录,以儆效尤。 事件5:物业公司与中介为何发生冲突? 近日徐家汇一小区中的物业公司与开设在该小区里的中介公司发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许多业务都被物业公司抢了去。最后竟发展到物业公司设立专门管理开展中介,中介公司当然于心不甘,双方冲突起来。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楼房有电梯却不开 小区业主起诉物业 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也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他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 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

物业服务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外人到小区讨债寻仇怎么办? 海丽大厦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两位住户因在外欠债而结怨与人,债主先后以正当访客身份到大厦内讨债寻仇,其中一位住户的房间门上还被人用红色油漆写上了“某某先生欠债还钱”几个大字,一时闹的周围邻居人心惶惶。

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处及时召集护卫员会议,研究部署并采取了一系列新的安全措施:要求大堂护卫员加强与重点住户的沟通,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住户一旦提供“不受欢迎人员”的名单,就严格控制其进入大厦;劝说登门讨债的债主择地与住户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发现债主情绪过激而难以控制,迅速寻求公安人员的帮助;动员屡有债主上门讨债寻仇的住户暂时异地居住,避免发生意外……。 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债主上门讨债寻仇的事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整个海丽大厦又恢复了往日祥和的气氛。

点评 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看上去似乎平常,但出一点纰漏就可能酿成无法弥补的大错、大祸。一砸自己的饭碗,二砸企业的牌子。所以一定要事事、时时、处处小心谨慎,小题大做。 此案例成功之处在于管理处不简单的就事论事,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把可能发生问题或漏洞的地方,都分析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防范于未然。

案例二、物业项目中有关电梯交接问题 某新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仅一天,居民就反映电梯故障频发,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全面排查后发现故障原因是控制柜内存在安全回路被短接的情况。新旧物业公司未严格按照交接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交接查验,双方均否认安全回路被短接的情况跟自己有关。由于无法确定是旧物业服务时期的遗留问题,还是最近产生的新问题,新老物业公司均表示不承担使用、维修责任。新物业公司为避免出现电梯安全事故,更是将小区内电梯全部停运,居民只得爬楼梯出行。 为保障居民安全出行,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多次协调下,新老物业一起对电梯进行了修理,经过检验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将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结束了这场由于“走过场”交接电梯引发的事件。

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调研报告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 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物业管理中邻里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到和须妥善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八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 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而且,笔者管理的物业小区属于XX市区外的渡假别墅盘,是宠物的非限养区。业主们热衷于饲养宠物成为在市区限养的一种需求心理上的补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居住安宁与生活环境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业主住户虽然有权在自己的住宅内饲养宠物,但应以不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为限度,否则就会违反社会公德,并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当然,邻居也有容忍的义务,但容忍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邻人无限制、无原则的容忍,而自己却放任自流、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显然,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那些恣意饲养宠物令噪声扰民和宠物随意便溺的行为是禁为的违法行为。而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单靠任何一方都是无法办到的。 我们服务中心(管理处)根据以上的法理依据和小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这类纠纷。 第一、用法规的手段来实施管理。服务中心重新修订了较为细致规范的《文明饲养宠物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这是业主和管理公司产生管理关系的基础,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内容包括:饲养宠物不得妨

个人违纪违法案剖析材料

个人违纪违法案剖析材料 以下是出guo实用资料栏目的个人违纪违法案剖析材料,供您参考,请点击出guo()查看。 一、基本案情 郭清宏,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宁国人,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11月加入,xx年当选广东省政协委员,案发时任广东省地质局下属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副主任(副处级)、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以下简称“珠宝检测站”)站长。 xx年11月27日,省监察厅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对郭清宏违反政纪问题立案调查。11月28日,经省监察厅批准,对郭清宏采取“两指”措施。xx年2月10日,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郭清宏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如下:一是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郭清宏任珠宝检测站站长以来,私设“小金库”涉案金额约1.68亿元,情节十分恶劣,郭清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私分公款,郭清宏本人分得560万元。珠宝检测站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测试中心)批准,用截留检测款形成的“小金库”私分奖金,xx年至xx 年期间郭清宏个人分得560万元。三是公款私存,从中贪污公款5162.6067万元。 郭清宏以珠宝检测站工作人员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来存放检测费等收入,达到向测试中心隐瞒经营收入的目的,从中贪污公款3079.6067万元。另外,通过大量存放现金,随意支取贪污公款2083

万元。四是使用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涉案金额757.1388万元。郭清宏利用前述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8处,涉案金额757.1388万元。 五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郭清宏伙同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副站长,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逃避罪责,组织指挥、亲自参与和指使他人销毁“小金库”涉及的财务资料,涉及金额约1.68亿元,情节十分严重。六是挪用公款。xx年7月,郭清宏挪用公款27万元,替曹姝旻支付购买广州某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七是违规开办私人同行业公司。郭清宏违反有关规定,牵头开办了广州某珠宝贵金属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剖析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小官巨贪”。郭清宏作案时为正科级,案发时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其所主持的部门为省地质局下属三级生产经营单位(珠宝检测站,二级事业法人单位),个人和单位级别均不高。但郭清宏利用珠宝检测站站长职务之便,长期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金额竟高达1.68亿元,贪污公款5162.6067万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在省直单位的下属机构中实属罕见,是“小官巨贪”的典型。 二是作案时间跨度长。自xx年起,郭清宏便利用珠宝检测站收取的检测款私设“小金库”,至案发跨时12年。其中,xx年至xx 年8月期间,先后向公款私存的21个账户存入检测费、培训费等共计6040万元。xx年下半年后,郭清宏本人或授权下属直接到珠宝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0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0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00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原告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也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物业费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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