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
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2)“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如:办公用房面积、取暖面积、有无电梯等,结合业务工作性质、业务量,套用不同分类的经费定额核定预算。公用经费的人员基数与人员经费中的“人员人数”口径相同,其他基础数据以2013年9月30日为准。2014年交通费采取各预算单位从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导入车辆基础数据和经费预算的方式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⒈未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2.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无具体、明细内容(未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
细化,“其他支出”经费规模较大);
3.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项目预算编制未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
5.主管部门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
6.虚报项目支出预算;
7.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缺少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定性依据:
1-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一是各预算单位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不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确保项目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化,严格按照功能分类科目使用说明填列“其他支出”款,切实减少列支“其他支出”科目的经费规模,确保项目支出内容的明细程度。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列支范围,不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的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二是……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应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和减少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各主管部门应负责编制、审核本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对于已划转各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经费,对于确需给予区县的专项补助,应
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转移支付渠道拨付。”
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三是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
并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11]2412号)第九条“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第十条“绩效指标……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处理处罚依据: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超支、违规支出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超基本预算支出(包括“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超支);
2.公用经费弥补人员支出;
3.在基本支出中列支各种不合规或无预算费用;
定性依据:
1-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5号)中“……各相关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经公开后,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三公”经费预算指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三条“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和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和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
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7号)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二)项目支出-挪用项目资金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2. 挪作他用的行为未经批准;
3. 实际用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内容(如:建设楼堂馆所、发放奖金补贴、购置超标车辆等)
……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
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超标准、范围支出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随意提高项目开支标准;
2.随意扩大项目开支范围。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四)项目支出-违规使用机动经费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擅自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办公用房装修改造等;
2.动用机动经费未履行备案手续;
……
定性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2号)三“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等与机动经费规定适用范围不符的支出。除突发紧急情况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恢复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外,不得自行用于其他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三十五条“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项目支出-绩效问题
典型行为及事实:
⒈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
⒉项目资金闲置、使用率低;
3.项目建成后闲置未用;
……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六)项目支出-其他违规行为
典型行为:
1.虚列项目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2.擅自使用项目结余;
3.无法完成项目未及时报批,并调整预算。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京财预[2014]2031号)第五条(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注:2014年9月前用2013年文号、9月后用2014年文号)
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政府采购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如:未在定点会议场所开会、未在定点单位修车、未在定点企业印刷或网上竞价程序;
3.应招投标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4.将项目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二(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3007号)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9号)二、定点印刷服务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1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30万元为定点服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决算编制
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据不准确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完整;
2.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及各项收入在往来专户核算,未计入决算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往来账户核算预算收支,且年末不清账,造成决算收支不真实;
4.账账、账表、表表不符,数字计算差错等造成决算报表不准确。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
2.未按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有偿使用收入;
3. 无许可证、无标准收费,无收费收据等。
定性依据:
1.《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
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
(行政单位)第三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上缴市级国库。”、第四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国库。”
(事业单位)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第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
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0〕2978号)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本市实施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除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依法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二)“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二)国有资产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管理、核算资产;
2.未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4.未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四(一)2.……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第六条(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流动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财绩效[2009]1125号)第三条“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第六条(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处理处罚依据:
2-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三)现金、账户、发票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超规定限额使用现金,坐支现金;
2.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
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14]775号)第三条“预算已安排和用款计划已下达的情况下,预算单位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转换,培育和完善,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通过加强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了解企业的和,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提高。 .有利于促进的完善 企业是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的质量。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规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有步骤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的需要,提供包括、和设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承办、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进行,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和资产评估,防止;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
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 ,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审计常见问题浅析
我对审计常见问题的一点浅析审计是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内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事项也愈发复杂。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主体依法办事,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审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了预算、资金、收入、建设项目、经济责任、经费使用、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发现和通报了一大批财务管理的问题。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覆盖面包含了各行各业。 我从事财务工作已经16年,辗转安通服多家子公司、分公司,也经历过几个不同的财务岗位,我深刻体会到审计在监督财务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中重要性。没有审计,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各种业务的经济成果将无法得到真实体现。在现实中,怎样能让审计迅速切中要害、暴露问题,从而达到目的是个发人深思的
问题。如今中国上市公司众多,日常各类审计也接踵而至,然而很多问题并未如期得到暴露。相反而是在次次合格的表面下直至某一导火索事件突发,方才将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并引出。 审计的切入点,通常是有别于寻常、脱离一般规律的行为或表现。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被审单位账目的审阅、比较、分析,结合自身的经验判断,就可以从异常现象中发现疑点。然后由疑点入手,进行延伸调查,扩大审计范围,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结合多位同行的一线审计实践经验,就异常现象的几种表现谈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指标分析 首先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各类经济指标。 (一)、经济增加值(EVA) 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利润-资本费用,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其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EVA是一种全面评价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经营业绩考核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是指利润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相关合集:会计审计论文 相关热搜:会计审计会计与审计 1审计的作用分析 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关于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应收债权的账务处理(本来属于会计问题但审计中常遇到) 一、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 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 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同时确认利息费用) 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 贷: 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二、不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偿 在处置债权时直接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 1、处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退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贷-借) 贷:应收账款 2.关于调整分录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说审计调整分录是调表不调账呢?书上什么地方有这种说法,每年我们单位来审计时,审计人员的调整分录,我们最终还是要在账上体现出来的,否则怎么能做到账表相符呢,而账表相符是对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啊。 回答:审计人员做的工作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即对报表项目审计,调整分录不是针对科
目,无形资产的摊销如要冲回,应做借:无形资产贷:管理费用 审计调整分录不是直接用来做记帐凭证的,而是用来建议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的;“不调帐”是指企业年末已结帐,不能调报告年度的帐,如果审计人员提出的调整事项你们单位同意调整,你们应当做如下凭证:借:累计摊销贷: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体现在次年的帐上,但报表要求是哪年就体现在哪年报表项目中,所以引起帐表不一致,只要报表的编制是有依据的,帐表不一致是有道理的,就不能叫做“帐表不符”。如果你们单位调整的是报告年度的帐,那可能是你们单位结帐晚,所以做到账表一致了。 3、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不调比较数据的情况) 例:A和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时,通过实施销售截止测试发现,X公司2007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上记载的一批甲产品的销售业务,在2006年12月已收妥款项,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在当月未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2007年1 月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11 700 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000元;同时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 700 000元,贷记“库存商品-甲产品”8 700 000元。在对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A和B注册会计师建议将上述会计处理作为审计调整分录,调整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X公司调整了2006年度会计报表,但未调整2007年度相关账户和会计报表。 2007年调整分录是: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870 未分配利润130 请问为什么没有调整年初的银行存款、销项税、库存商品等 答:既然该公司2006年报表已经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调整了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那么2007年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应与2006年调整后的审后报表一致,2007年不须要再调整期初数上年数,期初数和上年数照着上年期末审后报表抄写即可 如果题目说审计07年报表时才发现这种错误,才需调整期初数上年数 审计人员是站在报表的立场上,不管企业在账簿中是否更正,06年企业同意按审后数报出报表,则认为07年期初正确,除非07年发现06年审计报告附送的报表年末数有问题,才须调整07年期初数,所谓期初数调整对审计调整来说是指本年年初与上年审后报送的报表期末不一致,此题06年报表已调,07年就不用审计调整期初数 本题只调07年期末数,那审计人员只需调07年报表当年数或期末数与实际不符的报表项目,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库存商品发出属于时点值,企业在07年1月或06年12月入账对于07 年12月末无影响,所以不须调整。收入成本属于时期值,存在期间不正确的问题,对07年损益有影响,故应冲减收入成本,也就等于冲减了07年当年的利润,增加未分配利润是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本年利润(不考虑利润分配),所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没变化。 4、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调整比较数据的情况) 问题:误将2006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1000万元,记入2007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误将2007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2000万元,记入2008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006年的毛利率为20 %,2007年的毛利率为25 % 。如果题目中2007年的报表期末数在2007年审计时未调整,要求回答2008年的调整分录?(假设不考虑调整分录对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09年,三峡集团补提已出售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4588.86万元,导致多计2009年成本4588.8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2. 2009年,三峡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少抵销内部往来24988.42万元,导致多计资产、负债各24988.42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3.2009年,三峡集团购建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作为周转使用的175套住房,在编制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未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对上述职工周转房资产进行了会计处理,单独按净值确认资产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4.所属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2009年少计长期股权投资718.79
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该公司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5.2007年,三峡集团为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垫款22540.33万元,因部分房屋未售出,截至2009年底尚有7001.33万元垫款未收回。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尽快收回垫支款项。 6.2007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为职工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用86.28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收回为职工支付的住宅物业管理费用。 (二)对外投资、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06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投入10.68亿元建设两座抽水蓄能电站。两项目当前处于停滞状态,面临损失风险。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采取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协调、控制工程造价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并计划对其中一个电站项目以整体移交方式收回前期投入成本。 2.2008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参股投资建设的陕西蒲城二甲醚项目和云南先锋煤化工项目,均未经发展改革委核准。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正在积极敦促相关项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迅猛递增,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财政性资金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性意见。作为一名工程审计人员,参与很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常出现以下的违规违法问题。 一、多计工程价款 工程决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所处的地位、目的、立场不同,自身的工作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导致工程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工程价款不真实问题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最典型的问题。 造成多计工程价款的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决算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决算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采用多计、重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取费,以次充好、提高材料价格等手段,高估工程决算造价,另一方面,建设、监理等单位没有尽职尽责,造成现场签证等资料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另外,施工单位顾虑决算审的太紧,决算中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二、隐蔽工程存在问题较多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竣工之后无法看到,并且施工单位、甲方代表以及监理人员都清楚的知道,即使将来审计时,审计人员有所怀疑,也只能选择适当的点取样抽查,不可能全面开挖以求验证,因此施工单位抱有侥幸心理,尽可能在隐蔽工程上做文章。同时,甲方代表以及现场监理如果立场不坚定,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就会在假的隐蔽资料上签字,给审计工作增加一定的难度。 如审计人员在对某水利工程决算审计时,发现某标段堤防工程签证土方26000立方米,实际现场勘察时发现该渠道堤防宽度一侧只有1至2米,而且大部分堤防土方为老土,说明该段未发生土方挖运,新土堤防也只比旁边的田地
审计问题整改措施
审计问题整改措施 篇一: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国烟审〔20XX〕117号)、公司《关于印发审计 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审计整 改工作,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结合企业 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次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20XX年、20XX年、20XX年国 家局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年报审计、全面审计(包括 自查、复查、国家局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审计(含国家局 直接审计和授权审计),外部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 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集中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及预 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 宣传促销审计发现和披露的问题,以及审计检查中明确提出 的需要关注的事项、管理建议书中提到的相关问题。 二、整改标准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为依据标准,按照审计 发现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各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情况。一是涉税方面,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增值税等,一律进行补缴;二是涉及主辅关系方面,无偿占用主业资金、资产的,一律进行收回或收取相应的资产使用费;三是涉及职工利益方面,工资外列支工资性支出的一律调入工资列支,为职工承担建房成本费用的一律收回;四是涉及资产管理方面,权证不全、权属不清、 长期闲置的,一律进行权属办理和资产清理;五是涉及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不健全的进行梳理修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六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确保审计整改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组织领导 厂部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sss 副组长:ddd fff hhh 成员:财务、审计以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派驻办。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门联络员,抓好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审计整改工作分为梳理核对、整改落实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一)梳理核对阶段(4月20日—6月10日)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