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为什么我必须要服从神的律法

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为什么我必须要服从神的律法
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为什么我必须要服从神的律法

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为何我必须要遵从神的律法?

基督徒要遵从神的律法(太 28 :20; 约 14:15, 21; 罗 2:13; 约一2 :3-6)。正确的遵从是 (1) 根据正确的标准 (神的显明的旨意,如祂的法律; 申 30:8-14; 太5:16-20; 罗 2 :13;(2) 出自正直的心态(爱神和爱人;申 30:16; 太 22:36-40; 约 14:15; 林前 16:14; 加 5:14; 约二1 :6); (3) 具有合宜的目标(讨神喜悦、荣耀神,尊基督为大,拓展祂的国度,和并让人得益处; 路 18 :29-30; 罗 8 :7-8; 12 :1-2; 加 1 :10; 西 1:10; 帖前 2:3-4)。然而,历史让我们看见,许多人误会了这些真理,其结果他们往往陷入以下两种错谬之一:要么是律法主义,要么就是反律主义。

律法主义泛指人对神的律法持有的一些不正确看法。一些律法主义产生于自身扭曲的动机和目的,从根本上他们认为,凭借好行为,人就能挣得更多超过现有的神恩宠。另一些律法主义毫无爱心地追求抬高自我,还一些律法主义实际上是扭曲了神启示的标准。

在新约里,我们看到法利赛人和犹太派信徒都是律法主义。在许多方面,法利赛人是形式主义者,强调外在行动超过动机和目的。他们认为自己忠心地遵守了律法,即使:(1) 他们对律法的要求是避重就轻,重细节却忽略了最要紧的 (太 23:23-24);(2) 他们的诡辩与律法的精神和目的背道而驰(太 15:3-9; 23:16-24);(3) 他们把固有传统习俗当成了神权威律法的一部分,因而束缚了神给予他们良心上的自由(可 2:16-3:6; 7:1-8);

(4) 他们骨子里假冒伪善,总是想得到别人的称赞(加 20:45 - 47; 太 6:1-8; 23:2-7)。耶稣为此而严厉斥责法利赛人。

在早期的教会里,犹太派信徒教导说,归信基督的外族信徒要借着某些善行,例如行割礼,来博取神更多的恩宠。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强烈地反对这个看法,谴责犹太派基督徒从根本上掩盖了和否定了神在耶稣里所彰显的福音恩典,在救赎上的完备充分 (加3 :1 - 3;

4 :21; 5:2-6)。在歌罗西书,他用同样的论辩,反对人要求基督徒靠遵行某些规条来达至灵性上的完全(西2:8~23)。所有试图透过行为来补足基督为我们成就的工作的教导,都是重回律法主义的旧路,是羞辱了基督。

至于反律主义,字面的意思就是“反对法律”,可以表现于多种不同的形式,但它们的共通点都是否定神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适用性或重要性:

本文引自研读版《圣经新译本》中的专文初稿(香港:环球圣经公会。网址:h t t p://w w w.w w b i b l e.o r g)

二元论的反律法主义,似乎正是彼得和犹大要驳斥的异端主张(彼后2;犹4~19节),它也曾在教会历史的其它时期出现过。这个观点认为,救恩只是为人的灵魂而设,身体的行为不是神关注的目标,也和灵魂的安泰毫无关联。由于身体行为不必负永恒的后果,所以利用物质身体违反神的律法(例:性罪行)是可以接受的。

以圣灵为中心的反律法主义,强调圣灵在人内心的感动,人只须信靠圣灵,不必要尊行律法的教导来生活。这种看法认为,既然人无须靠律法来获得救恩,他们在品行上也应当可以脱离律法的拘限。在宗教改革时期的最初150年,这种形式的反律法主义相当普遍。不过,保罗力陈,真正的属灵人承认神话语的权威(林前14:37;参7:40),这表明那时的哥林多教会正受到这种思想的箝制。

以基督为中心的反律法主义辩称,因为信徒已经在基督里,而基督为他们遵行了一切律法,所以神就视他们为无罪——这是真确的。然而,有些人从这个事实引申出错误的结论,认为基督徒因此可以任意在生活中犯罪,只要他们继续信靠基督为他们成就救恩就行了。可是,约翰壹书第一章8节至二章1节(阐释1:7)和三章4至10节却提出相反的论点,说明人不可能一方面活在基督里,而另一方面则活在任意犯罪的生活中。

时代论的反律主义坚持主张,基督徒不必继续持守道德律,因为我们已经活在恩典时代,而不活在律法时代。不过,罗马书第三章31节及雅各布书第二章8至13节等经文都清楚指出,遵守律法是基督徒要持续履行的责任。

辩证论的反律法主义由巴特(Karl Barth)和卜仁纳(Emil Brunner)倡议,他们反对圣经中的律法是神直接发出的命令。他们主张,圣经中的命令引发出了圣灵之道,但圣灵之道不一定百分之百与圣经的原意相符。

处境式的反律主义宣称,爱的动机和目的是现在神对基督徒的全部要求,并且圣经具体的道德命令仅仅是怎样把爱在其他时间和地点表现出来例证。只要我们行事为人是出于爱的动机,这些例证大可置之不理。这个观点常引用罗马书第十三章8至10节为根据,然而经文不仅教导说,人若不以爱为出发点,那些具体的命令都会落空。同时,这段经文也主张,遵行具体的律法诫命是重要的。

我们必须强调,由十诫所概括、借着新旧两约的伦理教导详细阐明的道德律法,是一套贯彻一致的律法,是神赐给祂子民的行为法典,无论他们身处哪个时代。圣灵已加给本文引自研读版《圣经新译本》中的专文初稿(香港:环球圣经公会。网址:h t t p://w w w.w w b i b l e.o r g)

我们能力,使我们能遵守律法,并且越来越像基督──那位律法的完成者(太5:17)。如此遵守律法,其实是成全我们的人性;而对于那些不愿从罪中回转去寻求义的人,圣经再没有带给他们救恩的盼望(林前6:9~11;启21:8)。见诗119篇〈律法的三重功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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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

2. 通过议程和其他组织事项。 3. 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五届会议第5/2号决定的执行情况。 4.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5.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6. 通过论坛第六届会议的报告。 8. 呼吁有关捐助者向联森论坛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助,特别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代表的旅行提供便利,同时考虑到大会2003年12月23日第58/554号决定。 2005年7月22日 第36次全体会议 2005/30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其中委员会通过了《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1. 表示赞赏委员会通过《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2. 通过本决议附件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3. 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7月25日 第38次全体会议附件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序言 人权委员会,

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02 第八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3 第二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04 第六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05 第14条、《儿童权利公约》106 第39条,并回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诸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107 第3条、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08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 第68条和第75条,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条, 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同情受害者并尊重其尊严,应充分尊重其诉诸法律和补救机制的权利,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者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者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要求制定“关于以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各种罪行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所有“诉讼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 102大会第217 A (III)号决议。 103见大会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104大会第2106 A (XX)号决议,附件。 105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65卷,第24841号。 106同上,第1577卷,第27531号。 107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宣言》(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15年)。 108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 109《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正式记录,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第二卷:最后文件》(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2.I.5),A节。

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Chapter 9 Law of Treaties Main Contents of Chapter IX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Section Two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Section Three ——Reservations Section Four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Section Five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Section Six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of Treaties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一、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二、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6《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986)三、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国际援助的原因

对外援助理论: 现实主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的动机就是本国利益,无论什么类型的对外援助,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摩根索6种类型:人道主义援助、军事援助、用于生计的援助、用于经济发展的援助、为了自身声望而给与的援助、贿赂性援助。(沃尔兹、鲍德温) 自由主义:主要是基于人道义务论,以个人为着眼点、强调尊重别人、倡导人道原则、尊重个人平等自由,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满足个体的欲求,对外援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需求的实现,这也是发达国家及其公民的道德义务所在。正义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补偿在殖民地犯下的过错,分配正义是指国际社会中富国也应该向弱国提供援助,实现资源公平分配。 依附理论:中心-外围结构,在2个地方存在,发达国家处于中心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地区,中心国家通过包括外援在内的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使外围形成了对中心的依赖。(普雷维什、多斯桑托斯、弗兰克、阿明) 补充论: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起飞的基本条件是投资率是资本积累率达到10%以上,美国政府应该通过剩余产品和基金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援助。这一模型主要是强调资本积累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经济学历史上有若干个极具影响力的经济增长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哈罗德·多马模型,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国内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产出率成反比。1966年经济学家钱纳利和斯特劳特提出了双缺口模型,认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储蓄率和外汇不足,因此需要引进外部资源。重点支持工业发展 减贫论:西方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在就业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远大于发达国家,发展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惠及穷人,认为社会发展应该先行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两种理论:增长中的再分配理论、基本需求理论。重点支持农业发展

国际法习题汇编

第一章 1、(单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明文规定,下列选项中没有写入该规约的国际法 渊源是哪个?() A.国际组织决议 B.国际条约 C.国际习惯 D.一般法律原则 2、(单选)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意志或者意志协议。 C.国际法的立法方式不同于国内法。 D.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3、(单选)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A.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条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C.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D.国际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4、(单选)下列关于国际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C.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 D.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 5、(单选)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 A.国际条约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B.《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 6、(单选)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7、(单选)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 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院判例 8、(多选)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 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

人道主义在悲惨世界里的体现.

雨果的小说以抒情的浪漫主义手法,探索人和人的命运,借以个人命运的叙述和恢宏的叙事力,来表现他的人道主义理想,在他的这部《巴》中,对于被压迫的下层小人物鸣不平,对虚伪的反人性的宗教迫害,以及对那个黑暗社会的愤怒谴责和对于理想人生的美好憧憬构成了雨果小说中闪耀的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毫无疑问这种爱憎分明的人道主义,代表着雨果对于人道主义内涵具体化中“自由”平等博爱的再现。 《巴》这本书就是为了叙述命运”一语而产生的,在这本书中,大的人道主义者雨果寻求的是命运的真实内涵。无论是克洛德,还是卡席莫多,他们归根到底是社会的人,他们内心的分裂、冲突,反映的是他们那个时代神权与人权、愚昧与求知之间,庞大沉重的黑暗制度与挣扎着的脆弱个人之间的分裂、冲突,终于导致悲剧中一切人物统统死光的惨烈结局。小说中分别树立了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对比的艺术叙事书法来阐释了作追求的人道主义,在正面人物中。在《巴黎圣母院》中主人公卡西莫多是教堂的敲钟人,是一个相貌奇丑无 比、又聋又哑被当做笑料的丑陋古怪的畸形人,卡西莫多有着丑到极点的相貌,几何形的脸四面体的鼻子,马蹄形的嘴,参差不齐的牙齿,独眼耳聋驼背……似乎上帝将所有的不幸都降 临在了他的身上。雨果用极其夸张的手法把一个世界文学中外貌最丑的人物形象生动地展现在了读者的面前。“又凶又丑”“真是恶魔一个”“我真晦气,住在巴黎圣母院旁,整夜整夜都听到他在木檐槽上转来转去的声响”“哎呀,驼子的丑脸”“哎呦卑鄙的灵魂”书中人们看见卡西莫多都会这样厌恶的评论,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被作者富裕了高尚的心灵和圣洁的灵魂,他对纯洁无辜的少女---爱斯梅拉达不仅充满着衷心的感恩和诚挚的同情,还流淌着在黑暗浑浊的社会里极为难得的纯洁温暖,爱斯梅拉达受恶毒副主教克洛德的迫害被判死刑是更是卡西莫多从教堂前的法场冒着生命危险把她救了出来,并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当爱斯梅拉达被狰狞的克洛德两次送上绞架时,善良的卡西莫多并没有和抚育他长大的克洛德同流合污,而是把这个残暴邪恶的迫害狂推下顶楼活活摔死。他自己则到公墓找到了爱斯梅拉达的尸体,并死在她的旁边。

战争法讲义

第十二章战争法 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评价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影响 第一节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国际法上的战争:国际法主体为达到即定目的的武装冲突。 特征:(1)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如1999年3 月,北约空袭南 联盟的战争,就是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交战团 体或叛乱团体 .区别:内战civil war、武装团体与国家之间的武力冲突 (2)战争是争斗,双方或多方行为 (3)战争双方之对手是武装的军队。当事国之私人不直接或间接地 属于武装的军队者,不为攻击之目标,他们的生命、 自由和私产应当尊重。 2.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不仅是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要经过宣战、断交和停止某些条约的实施,经过宣战程序后,国家间进入交战状态,受战时 法的调整;其他国家则承受中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家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恶 化,已经发生冲突,但没有一方进行宣战,即是一种武装冲突状态。(日本侵 华,在珍珠港事件爆发以前,尽管日本已经侵入中国的很多地区,但两国都没 宣战,依然维持着外交关系) 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因为不宣而战是当今战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的一个特殊点,战争一切的交战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宣 战,也就是说,无论在法律上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交战双方都应该 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所以“战争”与“武装冲突”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法规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可分为交战法规(law of belligerency) 和中立法规(law of neutrality)。但狭义的战争法仅指交战法规。 二、在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下,为什么会有战争法? 17、18世纪以前,认为战争的每方都可能出于“善意”,发动战争是对价值的捍卫 和对正义的争取,战争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战争应该具有“宽容性”。 但17、18世纪欧洲30年战争后,欧洲格局确定,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对于人权的侵害,这种对战争的“宽容”的态度开始逐渐转变。然而,作为“政治的延续”,战争并不能因为国际法的发展而消除,所以虽然开始有“禁止使用武力”这样的和平的呼声,但法律能做的只能是为战争制定规则和限制。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以下情况是合法的:(1)自卫;(评价2002年9月美国出台的“先发制人”战略;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的一座核反应堆)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反对殖民地或外国统治的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国际法期末4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分) 1.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D)。 A.国际运河 B.界河 C.多国河流 D.国际河流 2.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 A.联合国大会 B.国际法院 C.托管理事会 D.安理会 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C)。 A.将月球据为已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A)。 A.1903年 B.1783年 C.1918年 D.1957年 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A)。 A.登临检查 B.武力攻击 C.紧追 D.诉讼 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A·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B.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68年日内瓦公约 7·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C.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 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A.《联合国宪章》 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10.各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个2分,共10分) 1.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A.国民待遇 B.超国民待遇 C.互惠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BCD)。

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的分析

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的分析 印度洋海啸和菲律宾台风”海燕”是 21 世纪比较严重的区域性自然灾害,给受灾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生命及财产损失难以预估。灾难发生后,国际社会纷纷对受灾地区施以援手,而中国也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受灾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两次援助中国政府都在第一时间宣布提供现汇及物资以帮助受灾国度过难关,但两次援助也有所不同。一是民间援助在两次灾难中展现的态度有所不同,印度洋海啸中国民间全力参与,捐钱捐物,而在菲律宾台风中中国民间基本未开展任何援助活动。二是两次灾难中国人道主义援助在国际社会产生的反响不禁相同,印度洋海啸中国受到国际社会广泛称赞,而菲律宾台风则产生了对中国的质疑声。分析来看,中国的对外人道主义援助受中国外交形势的影响很大,西方部分国家仍从意识形态出发看待中国援助,使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具有了政治博弈的色彩。 第一节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印度洋海啸 20XX 年 12 月 26 日,格林威治时间(UTC)0 点 58 分,一场巨大的地震伴随着海啸从苏门答腊西海岸开始,以急剧的速度席卷东南亚、南亚、西亚,最终结束于非洲东海岸。此次灾难共波及到 14 个国家,数亿人口。据震后推算,此次地震和海啸释放的能量估计在×1017焦耳,或 2600 万吨 TNT 炸药, 或 1500颗广岛原子弹爆炸的能量。这是自 20 世纪有记录以来第三大能量规模的地震。 地震引起了对地球表面 20-30 公分的震荡,相当于太阳和月亮导致的潮汐力引起的地球震荡的效果。地震引起的冲击波传播到世界各地,甚至连远在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也记录到 3 毫米的垂直振动。地震最初被记录为 级,20XX 年初被修改为级,但美国地质调查局至今仍坚持应将地震震级更改为级。 1这场史无前例的地震和海啸给受灾国及当地居民带来了难以估 计的严重后果。灾难造成将近 30 万人死亡(最严重的海啸死亡人数记录),其中有近四分之一是儿童,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基础设施及房屋大面积损毁,公路及海岸线均遭到严重破坏,数十万艘渔船倾覆海底。地震海啸所过之处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惨不忍睹。(表 4-1 为部分受灾国家伤亡失踪情况不完全统计)。经济方面,受灾地区的经济被摧毁殆尽。特别是依靠渔业及旅游业作为主要收入的国家,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像斯里兰卡主要的经济活动即为渔业,为大约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课程资料1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至今已有108年的历史,做了很多好事善事。中国红十字会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1952年)。其活动从战场救护扩大到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各种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 工作任务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控和关爱、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社区服务、建设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参与对外交往等十多个领域。 ?一个人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 (1828-1910) ?一场战役索尔弗利诺战役(1859) ?一本书《索尔弗利诺回忆录》(1862) ?一个国际组织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3) 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部国际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之 日内瓦公约》(1864) “白底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 l.标明性标志: 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2.保护性标志: 表明一个受国际人道法保护,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使用标志。在不能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时,使用红水晶标志还可以为处于冲突局势下的战争受害者及人道工作者提供额外的保护。 ?提出保护的概念,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我们说如果战争中得不到救治的伤员,得不到救助的平民,在和平时期,得不到医治的病人都是没有尊严的。在所有运动开展的行动中尊重人类的尊严至关重要。 ?通俗的说,人道的原则就是同情,就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和保护他人,无论他们是谁,或是做了什么,人道的原则就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甚至包括那些被社会孤立的人。 人道 基本解释 1. [humanity]∶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 2.[human;humane]∶中国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的概念。 一般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 ?“人道”这个词语给予我们的第一认识,孽待战俘是不人道的,因为对艾滋病人歧视,不给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是不人道的。 ?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道”理念的代名词。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65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 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 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 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 2.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法强行规则,但是两国缔结该条约并开始履行条约的义务3年后,国际社会缔结产生了一项国际法的强行规则,而甲乙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此种情况,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根据“约定必守”的最高规范,由于甲乙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行性规则之前,条约继续有效 B、条约自始无效 C、条约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D、失效或继续有效由甲乙两国协商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4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答案】:C 【解析】: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 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 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 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 家的授权。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 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 的缔约方。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 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 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 般限制。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 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 国内法规则。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 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 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 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 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是如果

《悲惨世界》的人道主义精神

《悲惨世界》的人道主义精神 一、雨果与《悲惨世界》的图景 《悲惨世界》是维克多?雨果的作品,是一部以史诗笔法写成的现实主义杰作。雨果以卓越的艺术魅力展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奴役劳动人民、逼良为娼的残酷现实。雨果的这部传世之作,创造了一部反映法国现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长篇史话。全书时间跨度长达近半个世纪,个人命运与历史题材的结合,从滑铁卢战役揭开序幕,着笔于波旁王朝时期和七月王朝初期的社会生活,战场、贫民窟、修道院、法庭、监狱、新兴的工业城市、巴黎大学生聚集的拉丁区、硝烟弥漫的街垒等,展示了一幅蔚然壮观的19世纪初期法国社会历史画面。它气势磅礴、色彩瑰丽,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雨果在叙事方面的过人才华。 故事发生在19世纪的欧洲。1802年,因偷取一块面包而被判处19年苦役的冉?阿让结束了苦役场的苦难生活。获释后在前往指定城市的途中,疲惫的冉?阿让被好心的主教米里哀收留过夜,却不想他偷了银器潜逃。主教大人善意的谎言让冉?阿让幸免再次被捕。感于主教大人的恩惠,冉?阿让化名马德兰来到蒙特勒小城,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10年后,经过努力,冉?阿让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并当上市长。https://www.360docs.net/doc/6b10307914.html, 但是,冉?阿让的相貌引起了警长沙威的注意。沙威是苦役场看守的儿子,曾经看见过冉?阿让。即将去世的芳汀想看一眼寄养在孟费眉客店老板德纳第家的私生女珂赛特。但在处理芳汀的问题上,冉?阿让和沙威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此时在市长办公室里,沙威说有一个名叫商马第的人正在替自己受审,冉?阿让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选择了投案自首。 身陷囹圄的冉?阿让得知芳汀身亡的消息后,成功越狱。冉?阿让接走了珂赛特并把她带到了巴黎。珂赛特以冉?阿让女儿的名义进入贝内迪克修道院后,冉?阿让改名福施勒旺,在修道院当上了一名园丁。 8年后,平静的生活因马利尤斯看上了珂赛特而再起波澜。此时,冉?阿让和靠在巴黎街头招摇撞骗为生的德纳第狭路相逢。德纳第设计陷害冉?阿让的阴谋正好被马利尤斯听到,在调任巴黎就职的沙威带人来抓捕时,德纳第被捕入狱,而冉?阿让却在混乱中趁机逃走。 此后冉?阿让几次搬家,在艾潘妮的帮助下,马利尤斯找到了珂赛特。看着一对相爱的恋人,冉?阿让成全了两人。然而,当冉?阿让讲明珂赛特和自己的身世后,马利尤斯却对冉?阿让拒而不见。最终马利尤斯接受了 冉?阿让,但此时已经命悬一线的冉?阿让惟一的愿望就是珂赛特能在自己死后,为他立一块无字的墓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0307914.html, 二、雨果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质 雨果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基本含义是“博爱、仁慈、宽恕和道德感化”。雨果坚信道德感化的力量,坚信“爱”能改造社会。雨果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律:高级的法律是仁慈和爱,它可以杜绝罪恶,唤起良知,进而改革社会拯救人类;低级的法律是刑罚,它依靠惩治只能加深犯罪。前者的体现者为米里哀主教,他用道德感化和博爱唤醒了冉?阿让的良知,使他成了真正的人;而后者的代表警官沙威,则如鹰犬一般跟踪冉?阿让,迫害孤女寡母,如同冷血的动物,他最后的精神崩溃投河自尽,表现了现存法律在崇高道德面前的渺小、虚弱及它的破产。只有崇高的道德,才是社会上的真正的“法律”。用这种“法律”,才能改造人的灵魂,让它成为崇高圣洁的灵魂。如果说《巴黎圣母院》中爱斯美拉达和加西莫多是心灵美的典型,那么在《悲惨世界》中的米里哀主教、冉?阿让更体现雨果人道主义精神的实质——博爱、仁慈、宽恕和道德感化。 三、雨果在 《悲惨世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具体体现 (一)对贫苦人民的不幸遭遇的同情https://www.360docs.net/doc/6b10307914.html, 1.男人的贫穷潦倒 冉?阿让的一生充满着坐牢、苦役和颠沛流离的经历。他出身贫苦,为了谋生干过多种低下的工作。他为了姐姐家饥寒的孩子偷了一块面包,因此被判刑,前后坐牢19年。但当他走

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

背景文件 联合国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 议题:老龄化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背景文件 一、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介绍 联合国大会分配给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通常被称为“第三委员会”的议程项目,与影响世界各地的一系列社会、人道主义事务和人权问题有关。 与前几届会议一样,委员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重点审查人权问题,包括对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的特别程序的报告。委员会还将讨论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土著问题、难民待遇问题、通过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促进基本自由、和自决权利。该委员会还讨论重要的社会发展问题如青年、家庭、老龄化、残疾人、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国际药物管制。 二、议题介绍 本会场的议题为“老龄化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和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随着冲突和战争数量的减少、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医疗卫生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福利保障日益健全,以及在其他众多助推因素的影响下,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了众多国家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其中,发达国家,尤其是北欧地区国家对此关注最早。而日本等国民平均寿命较长寿的国家政府也早已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帮助国民和社会组织尽早适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影响。在背景文件中,我们也将重点呈现日本收到老龄化的影响表现以及此后日本政府所作出的相应对策,以供其他国家代表参考和讨论。其中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下的社会情况,或是部分国家的国内情况,因此,代表们必须带着批判的验光进行借鉴和学习。 本次大会,各国代表们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其说是一次会议,不如说是一次研讨,同时也是对未来的预判。若干年后,当老龄化席卷全球之时,我们唯有做好应对才不会手足无措。

国际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2.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3国际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际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4.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5.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诉讼引渡、执行引渡) 6.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7.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与上空) 8.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所有权) 9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来说,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0.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1.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12.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13.条约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14.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15.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 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 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 法。 16.斡旋: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争端当事 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 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17.战争:是国家为推行其外交政策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及由此而来的法律状态。 二、简答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涉及内政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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