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年,东帝汶经过全民公决,做出独立决议,与此同时,印尼出动大量军队和警察,干涉东帝汶独立,制造多起人道主义危机。

2、科索沃危机

科索沃危机具有单方干涉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干涉的双重性质。一开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随着局势的恶化,安理会先后宣布同时对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不久,随着局势进一步恶化,北约在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对南联盟实施了空中军事打击。正是这次干涉,使得国际社会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注和争论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

综合起来,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以下特点:

(1):由于没有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在实践中遭到国际社会有关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2):大多是由发达国家针对不发达国家进行,带有强权政治的烙印;

(3):干涉的目的性极为明显,即为了谋取国家利益,如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含有扩大在中东地区势力的根本目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比起萨达姆犯下的残暴罪行,伊拉克的石油更能引起美国的兴趣来。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1、 1977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决议,针对南非进行的种族隔离政策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将自1963年以来实行的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禁运。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其会员国采取行动。

2 、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由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为保护从伊拉克境内逃到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德难民,在伊拉克北部设立了安全区,安理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6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采取强制措施。

3、联合国安理会在1992年12月3日通过794号决议,授权使用武力恢复索马里的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安理会专门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尽快为在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794号决议。对索马里的维和行动被公认为是人道主义干涉以失败告终的经典案例。

4、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9月25日通过713号决议,认为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的情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对前南斯拉夫实行全面武器禁运,并于1992年5月通过757号决议,对前南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1993年通过836号决议,授权各成员国单独或通过区域组织在安全区内以及周围使用空中力量支持武装行动。

这种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是:

(1):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进行,有合法性授权;

(2):其目的大都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

(3):方式不限于武力,还包括制裁、禁运等经济措施;

(4):存在大国操纵的阴影;

(5):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全都是成功的,有些案例以失败告终。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1、不干涉原则的禁止

不干涉原则是指,作为主权国家,各国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的处理其内政和对外关系,他国负有对此不干涉的义务。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部事务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具有对内最高性,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任何国家无权介入他国事务,无权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建立在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基础上,违反了不干涉原则。 2、违反《联合国宪章》

冷战后,随着两极均势的失衡,在新干涉主义思想指导下,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泛滥的趋势。由于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在程序上未获得安理会授权,并且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因此缺乏程序上和理论上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在采取单方行动时,往往也较少征求安全理事会同意。

3、后果忧虑

在国际社会中,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是及其危险的,这将使国际关系在使用武力方面倒退回20世纪初,并且可引起美国式的世界警察行为。由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承认人道主义入侵合法化会造成某些大国总是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而实际滥用权利的危险,也就是说其干涉的本质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正如博萨所说:使用武力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非常严重的、最严重的侵犯。所以,即使从哪个层面来讲,也不应该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4、国际社会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看起来神圣伟大,冠冕堂皇,然而却从来只对落后国家和地区使用过,另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自身屡屡出现的侵犯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现象,却缺乏必要的关注,这也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垢病。就超级大国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来看,消极的一面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到国际实践中,超级大国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对第三世界国家真正的人权和经济问题等则漠不关心,例如在美国的影响下,联合国对911事件反应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4年4月至7月中旬,在卢旺达每天经历的事件相当于三个911事件,这个国家的人口只相当于美国的三十六分之一,但是由于缺乏大国支持,联合国对此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反应如同冰川运动一般迟缓。正因如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大国利用并歪曲人权问题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和制造混乱的理论武器或精神手段。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德国法学家魏智通,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建立在尊重《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基础上,即只有在安理会认定出现威胁和破坏和平的国际局势或侵略行为时,才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以保护其他国家公民不受严重的人权侵害。但正如前面所述,以联合国为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的具体实践中,同样笼罩着失败的阴影,其中存在以下几点难题。

1、联合国所起的作用有限

联合国本身不是世界政府,没有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利。由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其一是人道主义干涉从来就没有对发达国家使用过,其二是联合国本身的财政经费和力量资源都极为有限,其三是有些发达国家完全绕开联合国,进行单方干涉,对这一行为国际法却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比如,2003年美国绕过联合国单方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的事件,就使联合国安理会扮演了一个极其尴尬的角色。

2、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缺乏参与者的普遍性

如果要求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有合法性,就必须要求参与者的普遍性,这也是集体安全体制的客观要求,按照主权平等原则,当面临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只有各国本身具有利用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意愿,并承诺合作和遵守宪章规定,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如果集体安全体制没有各成员国的广泛积极参与,任由世界各国自行其是,就会产生混乱局面。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对抗美国的利益制衡,导致大国单方干涉愈演愈烈,人道主义干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大国间讨价还价的产物,多数成员国反而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缺乏参与者的普遍性,导致联合国存在效率不高的弊病。

3、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决策机制的先天缺陷

大国一致原则是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原则,但是五大国一致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国

否决权也就是联合国安理会一票否决的投票机制下,一方面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过程中,根本无法通过对发达国家不利的决议案,而这些国家往往却是最足以威胁其他国家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常任理事国之间频繁相互使用否决权,阻碍了集体安全行为的达成。大国一致原则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为集体安全的达成设置了实质性的障碍,这种结构上的双层制保护大国的利益,表现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非民主思想。

4、《联合国宪章》的相对滞后性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体制建立在战后的废墟上,因此将禁止的矛头直接指向侵略以及国家之间的冲突,缺乏对战后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考虑,对于国家内部出现的暴力冲突,《联合国宪章》仅仅将其视为国内管辖事项,认为其不在国际关心之内。这样,在面对二战后国家内部大量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时,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显得束手无策。其实,随着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内战或者国内冲突、种族暴力都有可能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安理会的介入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联合国宪章》缺乏对维和行动的相关规定,这样,所有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干预措施就只能仅仅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而缺乏宪章的相应保障。

5、人道主义干涉后果的不确定性

联合国安理会下的集体安全体制的另一缺憾是,当联合国安理会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对该行动可能引起的道德问题缺乏关注,也缺乏对该行为所产生的道德后果进行承担的相应机构。在国际实践中,许多人道主义干涉最终偏离了公正和中立的航向,不仅没有挽救人道主义危机,反而给被干涉国带来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结语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国际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合理价值。但无论是联合国的集体行动还是单方面的干涉,其真正目的都必须由联合国予以审查确定,以排除另有所谋而以人道主义为幌子的干涉行为。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上,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集体干涉是能够被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因其种种不合理性,是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都不能被合法化的。要保证人道主义干涉朝着理性和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寻求突破,以联合国各项职能和现有国际法为依托,明确合法与非法行为之分,制定行动的指导精神、具体原则和实施程序。

参考文献

[1]松井芳郎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3月第1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3]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

[4]魏宗雷、邱桂荣、孙茹著:《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

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路易斯˙亨金著,胡炜、徐敏译:《真理与强权一国际法与武力的

使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杨泽伟著:《主权论一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7]徐显明主编,班文战、张爱宁副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月第1版。

[8]盛洪生、杨泽伟、秦晓轩著:《武力的边界一21世纪前期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

[9]小约瑟夫˙奈著,张小明译:《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上海

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学保著:《当代国际安全合作的探索与争鸣》,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年版。

[11]梁西著:《现代国际组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2]门洪华著:《和平的维度一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2年版。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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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为人之道论文 孔子是我国圣贤的典范,以下是我整理的孔子的为人之道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论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其中蕴含着很多关于做人的道理,影响深远,本文从君子之道、孝道、交友之道、修养之道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论语》君子孝道交友修养 《论语》一书主要记载了孔子与弟子的对话及孔子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它不仅是在讲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更是在讲做人之道。孔子生活的年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社会动荡的时代,针对当时天下无道的状况,孔子主张恢复天下有道的局面,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此,他提出要正名,恢复天下正常秩序,而正名的关键在正人,正人的关键又在正己,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因此《论语》思想的核心就是“正人”,教导人们如何做人。 一君子之道 君子是孔子心目中理想的人格标准,在《论语》一书中出现多达107次,君子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身居高位的贤者,二是道德高尚的人。了解君子内涵,对于我们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仁”是君子的基本要求,是君子人格的核心所在,子曰:“仁者,爱人。”就是强调要爱护别人,对人有爱心,能先人后己,为别人着想。孔子把仁爱看作君子一生的追求,君子要处处体现出仁善之心,为此,孔子提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颜渊》)但同时强调孝顺父母、敬重兄长乃仁爱之基础,“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不过,儒家所讲的爱不仅仅是爱家人,

儒家有一句名言“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所以“爱人”又要求“泛爱众而亲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也就是博爱。 “义”是君子的一种重要价值取向,所谓“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在对待“利”时,不会因为物质的诱惑,而迷失自我。儒家并不一味地反对追求利欲,但更注重的是,在获取物质利益时,要“见利思义”,对物质的追求要符合道义,不按照道义而取得的利益对孔子而言是不屑一顾的。因此,孔子特别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正确的义利价值观,对于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礼”是君子衡量言行举止的重要标尺。中华民族,礼仪之邦,君子言行举止要特别符合礼仪规范,“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在日常生活中懂得为人诚恳,尊重他人,懂得谦让,这样才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立足社会。相反如果行为处事不遵礼制,就会带来危害。正如孔夫子所说的那样“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二孝道 孝道是社会伦理的核心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论语》一书中“孝”字出现了19次。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这说明在家要孝顺父母,在外要敬重兄长、尊敬师长,百善孝为先,学习文化知识要从做人开始。 孝道主要体现在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和孝顺上。《论语·为政》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在此孔子认为孝不仅仅是养活爹娘,简单满足父母的衣食住行,如果对父母没有敬重之心,就跟养狗养马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孔子提出了以“敬”为核心内容的

人道主义

从《双城记》析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摘要:英国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1859年创作了著名的长篇小说《双城记》。小说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揭露封建贵族欺压劳苦百姓的丑恶罪行和法国人民在贵族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下的悲惨生活和反抗压迫的斗争。当时的英国正值阶级矛盾尖锐危机四伏的时期,作者通过对法国发革命的描写以此来达到警戒世人目的,希望不要发生像法国大革命如此之类的事件。文章通过对主人公马奈特医生和卡顿等人爱的描写与得发日太太残忍、暴力的丑陋形象的描写形成鲜明对比,以此突出革命的非正义性,表达出了狄更斯的人道主义观念。爱是文章的核心,通过对爱的描写,来宣扬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文中为我们创作了几个典型人物,从这几个人物的思想侧面体现出了狄更斯的人道主义。 关键词:人道主义,狄更斯,革命,仁爱 Abstract: British reality writers Charles Dickens in 1859 created the famous novel "A Tale of Two Cities." Novels by the French Revolution as the background, exposing the feudal aristocracy oppress the working people of hideous crimes and the French people in the nobility of assets under the oppression of exploitation of the tragic life and the just struggle against oppression. At that time, the United Kingdom when the class contradictions acute crisis period, the writer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to alert the worl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that should not happen like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at such incidents. Through the main character Dr. Manette and Mr.carton, who described the love and the Madame Defarge, ugly image of the violence described in sharp contrast to highlight the injustice of the revolution, the expression of a Dickens Humanitarian concepts. Love is the core of the article,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love, to promote a kind of freedom, equality, fraternity spirit. In a few of our creative Typical Characters, several figures from the ideological aspect of a humanitarian Dickens. Key words: humanitarian, Charles Dickens, revolution, caring 西方的人道思想萌生于人类进入文明的时期,但是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从文艺复兴时期后,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就把人道主义思想逐渐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重要的部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先在文学艺术领域方面出现,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其他的领域。 西方的人道主义思想渊源流长,在不同的时期其思想有着不同的内涵,也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词源学上说,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 正是人道主义的前身,古罗马时期被认为是一种教育制度,一种具有人道的精神,并能促使人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才能。在15世纪正处于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打着恢复古代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旗号,在思想界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封建,反教会的运动,主张充分发挥人的才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作为资产阶级利用的工具去维护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渐展开,资本主义制度处在风雨之中,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人道主义也逐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国际援助的原因

对外援助理论: 现实主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的动机就是本国利益,无论什么类型的对外援助,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摩根索6种类型:人道主义援助、军事援助、用于生计的援助、用于经济发展的援助、为了自身声望而给与的援助、贿赂性援助。(沃尔兹、鲍德温) 自由主义:主要是基于人道义务论,以个人为着眼点、强调尊重别人、倡导人道原则、尊重个人平等自由,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满足个体的欲求,对外援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需求的实现,这也是发达国家及其公民的道德义务所在。正义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补偿在殖民地犯下的过错,分配正义是指国际社会中富国也应该向弱国提供援助,实现资源公平分配。 依附理论:中心-外围结构,在2个地方存在,发达国家处于中心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地区,中心国家通过包括外援在内的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使外围形成了对中心的依赖。(普雷维什、多斯桑托斯、弗兰克、阿明) 补充论: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起飞的基本条件是投资率是资本积累率达到10%以上,美国政府应该通过剩余产品和基金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援助。这一模型主要是强调资本积累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经济学历史上有若干个极具影响力的经济增长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哈罗德·多马模型,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国内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产出率成反比。1966年经济学家钱纳利和斯特劳特提出了双缺口模型,认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储蓄率和外汇不足,因此需要引进外部资源。重点支持工业发展 减贫论:西方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在就业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远大于发达国家,发展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惠及穷人,认为社会发展应该先行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两种理论:增长中的再分配理论、基本需求理论。重点支持农业发展

论孔子的仁和礼思想

论孔子地仁和礼思想 谷晓洁英语系1302班2 孔子是儒家创始人,他地思想核心是“仁”“礼”. “仁”地主张是“仁者爱人”,这一主张是要求统治阶级体察民情,反对苛政.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地要求. “礼”地主张是“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地“礼”是西周地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地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例如,我们现在提倡要“尊重他人”、“五讲四美”、“精神文明”等等,如果不把它和长久影响中国社会地伦理思想体系联系起来,那怎么能让它有个根基呢?“尊重他人”(“爱他人”)这 “仁政 他人” “爱人:“ “ 复礼” 思想. 所谓“ “仁”” ”. ”念,“ 果说,孔子地“仁学”充分讨论了“仁”和“人”(人道)地关系,还没有来得及去充分讨论“仁”与“天”(天道)地关系,那么孟子在后一方面发挥了孔子地思想,如他说:“尽其心,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天矣.”人心本仁,与“天心”本是相通地.对此朱烹说得更明白,他说:“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乎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德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己矣.”此则从“天心”本“仁”,而说“人心”也不能不“仁”,“人心”与“天心”实是相贯通地,因此儒家地伦理学说实是建立在一道德形上学之上,故《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儒家这一“天人合一”思想无疑有其特殊地伦理意义,而贡献于人类社会. 但是,如果我们把曾经支持中国两千多年有关作人地道理地“仁学”(“仁政”)、“己所不欲勿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马克思与理论人道主义

我现在想很简捷地沿着最后一条贯穿我论文的途径去验证另一个故意挑衅的论点:关于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我想说,正因为观看人们用以迎接我这个论点的意识形态火焰的乐趣,就算我不曾把它提出来过,我也一定会发明这个论点的。这是一个严肃的论点,只要我们严肃地读解它,尤其只要对组成它的两个词语之一给予严肃的关注——不是那个像恶魔一样的词,而是“理论的”这个词。我说过,并且重复过,人的概念或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已经不起理论作用了。但遗憾的是,“理论的”这个用语被那些不想理解它的人忽略掉了。让我们试着来理解它。为了这个目的,我先要谈谈费尔巴哈(我翻译了他的一些文章)。没有人会否认费尔巴哈的哲学是一种旗帜鲜明的理论人道主义。费尔巴哈说:每一新的哲学都是带着“人”这个名称出现的。1而实际上,人、人的本质,是整个费尔巴哈哲学的中心原则。并不是费尔巴哈对自然没有兴趣,因为他的确谈到了太阳和行星,谈到了植物、蜻蜓和狗,甚至谈到大象,以便指出它们没有宗教可言。但是,在他谈到自然的时候,在他平静地告诉我们每一种类都有它自己的世界,而这个世界只是它本质的显现的时候,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他是在预先准备他的场地。这个世界由对象组成,其中尤其存在这么一个对象,使某一种类的本质在它那里得到成就和完善:它就是这一种类的本质对象。因而每一行星都有太阳作为它的本质对象,太阳同样是行星的本质对象,等等。场地准备好了,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拉向人。人是他的世界的中心,就像他处在围绕这个世界的地平线的中心(即他的Umwelt[周围世界]的中心)一样。他的生活里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的:或者不如说,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自己,因为他的世界的一切对象,仅就它们是他的本质的实现和投射而言,都是他的对象。他的直观的对象只是他直观它们的方式,他的思想的对象只是他思考它们的方式,而他的情感的对象也只是他感受它们的方式。他的一切对象,就它们所给予他的东西从来只是他的本质而言,都是本质的。人总在人自身中,人从来没有离开过人的领域,因为世界是人的世界,而人就是人的世界2——青年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拿来的这个简单的短句,在参加去年夏天莫斯科“黑格尔会议”的与会者蹭引起过一番学究气的讨论。太阳与星辰、蜻蜓、直观、智力和激情,凡此种种都只是通向决定性真理道路上的过渡――人不像星辰和动物,他的特殊性在于能够把他自己的类、他的类的本质、他的全部族类本质作为对象来拥有,这个对象是毋需归功于自然或者宗教的。通过对象化和颠倒的机制,人的类的本质以一个外在对象的、另一个世界的形式,在宗教中,被赋予了本身无法辨认的人。在宗教中,人把他自己的力量、他的生产力想象成一个绝对他者的力量,在这个他者面前颤栗,向他顶礼膜拜乞求怜悯。而这一点完全具有实践的意义,因为就是从这里产生了宗教崇拜的所有仪式,甚至产生了奇迹的客观存在;它们其实都发生在上述想象的世界里,因为它们――我引用费尔巴哈的话说――只是“愿望的满足”。3绝对的对象,作为人,因而在上帝那里碰到了绝对,但却没有认识到,他所碰到的就是他自己。整个这套哲学并不只限于宗教,它也涉及到艺术、意识形态、哲学,另外――鲜为人知的事实是――还涉及到政治、社会甚至历史。所以整个这套哲学都寄托在主客体本质的同一性上面,这种同一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在自我实现和异化中的展现而得到说明的:自我实现建立其对象;而异化则把主体和对象分离开来,使对象成为外在于主体的、物化的东西,并且把本质关系颠倒了过来,因为足以令人感到羞辱的是,主体发现自己受到以一个对象形式出现的自己的统治,而这个作为上帝或国家等等的对象,无论如何都不过是主体自己而已。一定不要忘记,我在这里只能概括其前提的这种话语具有某种庄严的意义,因为它要求把由宗教的或政治的异化所造成的颠倒重新颠倒过来;换言之,它要求把人的主体属性中的想象的统治颠倒过来;它号召人最终索回对于他的本质的拥有,这种本质从上帝和国家对他的统治中异化掉了;他号召人最终再也不是在宗教的想象世界里、在“国家的天国”里,或者在黑格尔哲学异化了的抽象里,而是在此时此地的尘世、在现实社会里实现他的真正的人的本质,即人的共同体、“共产主义”。人处在他的世界的中心,就这个说法的哲学意义而言,是指他的世界的原初本质和目的――这就是我们可以在强调的意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课程资料1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至今已有108年的历史,做了很多好事善事。中国红十字会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1952年)。其活动从战场救护扩大到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各种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 工作任务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控和关爱、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社区服务、建设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参与对外交往等十多个领域。 ?一个人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 (1828-1910) ?一场战役索尔弗利诺战役(1859) ?一本书《索尔弗利诺回忆录》(1862) ?一个国际组织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3) 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部国际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之 日内瓦公约》(1864) “白底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 l.标明性标志: 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2.保护性标志: 表明一个受国际人道法保护,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使用标志。在不能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时,使用红水晶标志还可以为处于冲突局势下的战争受害者及人道工作者提供额外的保护。 ?提出保护的概念,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我们说如果战争中得不到救治的伤员,得不到救助的平民,在和平时期,得不到医治的病人都是没有尊严的。在所有运动开展的行动中尊重人类的尊严至关重要。 ?通俗的说,人道的原则就是同情,就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和保护他人,无论他们是谁,或是做了什么,人道的原则就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甚至包括那些被社会孤立的人。 人道 基本解释 1. [humanity]∶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 2.[human;humane]∶中国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的概念。 一般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 ?“人道”这个词语给予我们的第一认识,孽待战俘是不人道的,因为对艾滋病人歧视,不给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是不人道的。 ?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道”理念的代名词。

论孔子的仁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论孔子的仁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孔子是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他在政治、经济、哲学、伦理、教育和艺术等方面提出的主张,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从现代的角度看,儒家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不仅超越了时代,而且还超越了国界。可以说,儒家思想为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孔子“仁”思想的阐释:(一)仁: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孔子把他认为人类有价值的内在道德自觉都包涵在仁之内,把“爱人”作为“仁”的基本内容。具体讲,“仁者爱人”作为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包涵着内在的理性化的情感意志不断升华的三个层次的境界:⑴爱自己,即对自我生命(包括自然的和精神的)价值的肯定、尊重和珍爱。⑵爱亲人,即以孝悌为本对家庭亲人的挚爱。⑶“泛爱众而亲仁”,即对芸芸众生有等差的博爱,“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从“内圣”即自我仁的修养,到家庭仁的体现,再扩大到“外王”行仁于天下的进程,无不贯穿着孔子由内向外不断升华的“爱人”精神。(二)修己:为仁由己“仁”的获得,关键是“修己”,“修己”是为仁的前提和决定因素。孔子认为,致力于仁的修养,固然要受到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但起根本作用的是内因,“为仁由己”在于个人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修己获仁不是受他人强制的,而主要是靠自己的努力:⑴修己成仁的前提是立志行仁。有了“志于仁”的强烈的道德精神,就会把理性的道德要求转化为道德主体的感性欲求和自觉行为,同时,使人们在践行“仁”的过程中,获得情感的满足和精神的快慰。⑵致力于仁,就要把个人的道德信念和选择落实到道德行动上。能否成为仁人君子,关键在于他是否致力于去践行。能在急遽变革和颠沛困顿中经受住考验,时时与仁同在,事事依仁而行。⑶修己以敬。对待事物,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就能把事办好。⑷“修己”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只有经常自我反省的人,才能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自觉地以仁为价值取向实现自我更新。⑸人而为仁还应“依于仁、游于艺” 以诗乐陶冶情操。(三)孝悌:为仁之本 孝悌是仁者推己及人而“爱人”的根本环节。在孔子看来,“孝”产生于子女对父母之爱的回报,得到父母真诚的爱抚,子女就应知敬事父母,尊重兄长,对亲亲之爱予以回报,这种建立在血缘亲情之上的爱是纯真无伪情感的流露,是人之为仁的根本。在对待父母的态度上,孔子认为子女行孝首先要不违背礼的规范。孝的根本所在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⑧表现为对父母的孝养、孝顺、孝敬、孝承。孔子“仁”思想的现代意义 仁学的现代意义,一方面取决于它内在的精神要义,另一方面取决于它随着历史的前进,能不断接受和消融新的时代内容和精神,赋予自己以新的涵义,从而为新时代提供具体可实际操作的伦理价值观念和原则。1.在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仁”的思想对于从内在方面规范人的行为,用坦荡的人生态度面对社会,服务企业,发展自我,确保主体利益的充分、合理获得有着积极的作用。强调“取之有道”,反对任何不义所得,尤其反对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获取“不义之财”,这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我们的道德秩序和人心秩序,对于构建和谐新光、推进新光快速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现实意义。2.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于在当前社会的大变革中,在健全人格形态、提高人的内在素质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孔子仁学在肯定人的价值时,倡导追求理想的人格境界,主张塑造完美的自我,建构合理完善的精神世界,使人格的内在境界和外在展现相统一。3.人民要和平,社会要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弘扬“仁学”精神,意义是重大的。孔子的仁学是国际社会都能普遍接受的一种明智信仰和人道主义哲学。其“仁爱”的博大意识内在包含了民族平等、国家平等和和睦与共的思想。它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一原则在民族国家关系中的具体化。总之,我们要从当今中国经济的时代主题出发,抛弃孔子仁学中不符合时代精神的思想,对其作为文化传统精神资源的合理内容,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加以转化、发展,让儒家的仁学思想在当今社会与时俱进,在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出有别于西方现代文明的社会主义文明 二、为政以德的思想内涵 1.为政要以身作则,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要求为政者首先要加强自身的修养,以德为政。他认为,统治者 只有以身作则,端正自己的行为态度,用自己的品德去领导和号召天下,才会使天下百姓自然循其道而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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