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

论人道主义干涉

内容摘要:和平已然成为世界的主要趋势,战争却也并未全然退出历史的舞台,冲突与侵犯时常发生。二战后人权成为热门的诉求,但是人权的保护有时又往往不尽如人意,人权和主权的相互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楚河汉界,人道主义干涉应现实而生而长,却一路坎坷崎岖。在全球化的今天怎样规范的运用人道主义干涉这个外化的步器保护人权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人权国际法规则

纵观当今的人道主义干涉,其本身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界定。一种是狭义派的观点,即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步力,惟一目的是制止或预防正在发生的或迫在眉捷的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生命权的行为,使用或威胁步力没有取得联合国机构的预先授权或被干预国合法政府的许可”相对的就是广义派方廷尼的说法,即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卜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1可见,就人道主义干涉的目标是必须仅仅限于人道主义目的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关于干涉的手段、干涉是否需要征得被干涉国的同意等问题上,两派分武较大。理论的生命力量就在于其实践性,从实际的运用看来,干涉排除步力手段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对人权的侵害往往是借助于步力手段,仅仅依靠非步力来加以还击,只会难上加难。同时若一味的坚持以取得被干涉国的同意为前提,在一个国家侵害人民的人权时,人道主义干涉将止步于缺少这一纸公文。因此,广义派的观点较为容易接受。

一方面人道主义发展尚缺乏可靠根据。纵观当今的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条约,均无具体的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只能从条文的相关解释中,隐含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因素。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说: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式且以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步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仸何其他方法,侵害仸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可见和平的干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被许可的,步力干涉是被禁止的。而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仸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由此可见在联合国的体制之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它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的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2因此,在条约法上,干涉,尤其是步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的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此外人道主义干涉并未形成国际习惯法,尽管几十年来,国际人权法有了重大发展,但至少在人道主义干涉这一问题上,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习惯法并没有形成。

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发展由来已久,每个发展阶段各具特色,有着丰厚的实践经验,为其又提供了可行性基础。19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大多数情况下,集中于防止少数宗教人士遭受迫害,例如1860一1861年,法国对黎巴嫩的干涉。到了冷战时期发展为单个国家(而非集体的)为保护自己国民或非国民的干涉。德、意、日对内实行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恐怖统治,对外在大战中实行灭绝种族、大规摸平民屠杀的渗无人道的行为,促使了人类的深刻反省,人权

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随后联合国成立,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集团的对抗使世

1《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原则》山东大学

2陈雪;《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界进入冷战时期,主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为基础,一个国家就可以保护自己国民的自卫为理由,饶过了宪章第2条第4项和第7项,将单独的军事行为解释为必要。主要的干涉事件括1983年美军在格林纳达登陆和1989年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第二阶段是是为了阻止非本国国民受到迫害而进行的单独步力干涉,如1971年印度在巴基斯坦的行动。第三阶段以联合国对南非的制裁为代表,逐渐建立了人权国际化的信念。而到冷战后联合国授权下的干涉大幅增加,如1991年干涉伊拉克、1992年干涉索马里。

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并不是凭空所产生的,其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沿革,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不能为当今的世界所仸意抛弃。在当今实践中,在判断人道主义干涉时,要分清楚两种不同的形式,即联合国授权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单方面诉诸步力以救助另一国的人权状况,例如北约国家对南联盟的步力干涉。3而集体表现为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下,国际社会对某一特定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4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似乎看来都是具备的,那么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呢?在理论上,联合国宪章等并不是排斥了单反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仅仅是限制了仸意使用步力干涉,而在现实基础上,不得不指出但反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对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补充与相辅。安全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如果拥有否决权的大国由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和自身价值观的差异难以就特定的事件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就肯定难以通过决议对特定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进行必要的合法干涉,这是不是说就应该仸由人道主义灾难事件恶性发展,从而让所在地区的受难民众听天由命呢?在上世纪90年代里,南部非洲的卢旺达就曾发生过大规模的种族屠杀事件,而当时的安理会并没有采取实质的行动去制止这种异常残忍的、严重践踏现代文明价值观的悲剧事件,试设想一下,如果当时有某个国家,特别是卢旺达的邻国,主动提出要拯救生命安全惨遭剥夺和威胁的卢旺达无辜民众,并且为了这个高尚的目的而采取适当的强制行动,这又有什么不对呢?所以,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在人道主义干涉的领域,要以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主导,辅之以必要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为了使人道主义干涉更好的发挥其作用,避免滥用,要制定人道主义干涉具体实施机制及相关原则,进一步使其规范化。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四大原则,缺一不可。第一为正当性原则,即首先一国国内确实存在着大规膜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要么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要么无力制止这类行为、并且决绝别国或国际社会旨在制止这类行为的救助提议时才可以采取行动。第二必须是在使用尽其他仸何一切的方法以后才以此为兜底行为。特别是使用步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更加需要慎之又慎。第三,尽管为干涉也要将伤亡降低到最小,达到人道干涉目标就撤出。第四,分清主次目标,按阶段实施。5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实施机制,包括了决策机制、调查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改革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例如尊重少数意见;完善调查机制,将调查贯彻干涉的全过程,以《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为法理依据,在联大和安理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安理会是调查人道主义问题的唯一权力初构,它可授权干预调查委员会取证调查,以避

免个别国家出于私利而歪曲事实误导国际舆论6。

3许楚旭;《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步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4许楚旭;《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步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5曾涛;《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6曾涛;《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对人权的尊重不可忽视,但是,仍然需要用不干涉原则来抑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泛滥和极端化,在国际关系中,不干涉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之间必须保持某种平衡。同时,在现今社会,“人权的国内管辖、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实际上是三位一体的,,都不可能脱离主权原则这一基石。人道主义干涉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措施,并非普遍性措施,只能作为主权原则的例外进行严格限制。发展以集体的人道主义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模式,坚持四大原则,积极推进实施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人道主义干涉仸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迟德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辨析[J];理论月刊;2006年04期

2.曾涛;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3.王敏;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原则[D];山东大学;2006年

4.张维娟;试论人道主义干涉与禁止使用步力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5.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2000年04期

6王虎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学批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3期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孔子对仁的论述

孔子对仁的论述 一、对待“仁”的态度。孔子主张任何人都应该有一种为“仁”的愿望,应该诚心诚意去求“仁”,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就会得到“仁”。达到“仁”的境界的根源在于自己如何去做,而不是由他人来推动,只有主体自己的主动追求,才有可能达到“仁”的理想境界。表明孔子认为“为仁”是某种自觉的内在情感行为,任何人是无法替代的,只要自己态度端正,就可以实现“仁”的要求。孔子强调在内心的价值观念上首先要明确对“仁” 的态度,孔子这种在内心深处对“仁”的价值追求的思想,被后来的孟子引伸为“四端说”理论。孔子对“仁”的思想的重视,表明“仁”的思想和学说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价值核心。 二、“仁”的价值内涵。从《论语》中孔子论“仁”来看,其价值内涵主要指“仁”的情感性、自得性而言。孔子的思想是一门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之间关系的学问,是一门关注人的自身发展的学问。孔子所提倡的是人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达到理想人格的问题,“仁”精神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已立立人,已达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认为“仁”就是“爱人”。从理论源头上考察,孔子的“爱人”观点来自周初的“保民”、“敬民”思想。“爱人”作为“仁”的重要精神内涵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孔子“仁”的价值内涵中,由“爱人”所推导出的一系列内容都深刻体现出孔子对一般社会民众的关注,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中实现人际之间共同和谐发展的关切,这一切都奠定了孔子作为中国乃至世界最伟大思想家的地位。不仅如此,在几千年后的今天,孔子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永恒价值。 三、“仁”的表现方式。以博大宽厚的胸怀来爱护民众是“仁”的一种表现方式,即“泛爱众而亲仁。”这首先是自我认知上的一种升华,是自我精神状况的内在反映。“仁”作为价值主体内在精神状态的反映,是实现理想人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只有内心以“仁”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仁”的境界来考察自己的思想,是达到真善美崇高境界的前提条件。孔子“仁”的表现方式还体现在时时处处以人为主,以人为研究和关注的对象,一切围绕“人”的思想行为的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在孔子看来,一个本质上有问题、思想上有邪念的人是不可能达到“仁”的境界的。 四、“仁”的实践价值。孔子关于“仁”的思想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他把关注的焦点投向社会,投向现实,时刻关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孔子关于“仁”的学说不是纯粹思辨性的形而上的理论体系,更多的是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这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的体现,而是对一般民众人格升华、人性解放的终极关怀。孔子还认为,“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为了崇高的“仁”的境界,绝不做违背最高道德准则的事,必要的时候要不惜牺牲自己来成就这一事业。以至于“杀身成仁”成为后世一些知识分

孔子的为人之道论文

孔子的为人之道论文 孔子是我国圣贤的典范,以下是我整理的孔子的为人之道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论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其中蕴含着很多关于做人的道理,影响深远,本文从君子之道、孝道、交友之道、修养之道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论语》君子孝道交友修养 《论语》一书主要记载了孔子与弟子的对话及孔子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它不仅是在讲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更是在讲做人之道。孔子生活的年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社会动荡的时代,针对当时天下无道的状况,孔子主张恢复天下有道的局面,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此,他提出要正名,恢复天下正常秩序,而正名的关键在正人,正人的关键又在正己,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因此《论语》思想的核心就是“正人”,教导人们如何做人。 一君子之道 君子是孔子心目中理想的人格标准,在《论语》一书中出现多达107次,君子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身居高位的贤者,二是道德高尚的人。了解君子内涵,对于我们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仁”是君子的基本要求,是君子人格的核心所在,子曰:“仁者,爱人。”就是强调要爱护别人,对人有爱心,能先人后己,为别人着想。孔子把仁爱看作君子一生的追求,君子要处处体现出仁善之心,为此,孔子提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颜渊》)但同时强调孝顺父母、敬重兄长乃仁爱之基础,“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不过,儒家所讲的爱不仅仅是爱家人,

儒家有一句名言“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所以“爱人”又要求“泛爱众而亲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也就是博爱。 “义”是君子的一种重要价值取向,所谓“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在对待“利”时,不会因为物质的诱惑,而迷失自我。儒家并不一味地反对追求利欲,但更注重的是,在获取物质利益时,要“见利思义”,对物质的追求要符合道义,不按照道义而取得的利益对孔子而言是不屑一顾的。因此,孔子特别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正确的义利价值观,对于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礼”是君子衡量言行举止的重要标尺。中华民族,礼仪之邦,君子言行举止要特别符合礼仪规范,“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在日常生活中懂得为人诚恳,尊重他人,懂得谦让,这样才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立足社会。相反如果行为处事不遵礼制,就会带来危害。正如孔夫子所说的那样“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二孝道 孝道是社会伦理的核心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论语》一书中“孝”字出现了19次。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这说明在家要孝顺父母,在外要敬重兄长、尊敬师长,百善孝为先,学习文化知识要从做人开始。 孝道主要体现在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和孝顺上。《论语·为政》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在此孔子认为孝不仅仅是养活爹娘,简单满足父母的衣食住行,如果对父母没有敬重之心,就跟养狗养马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孔子提出了以“敬”为核心内容的

人道主义

从《双城记》析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摘要:英国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1859年创作了著名的长篇小说《双城记》。小说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揭露封建贵族欺压劳苦百姓的丑恶罪行和法国人民在贵族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下的悲惨生活和反抗压迫的斗争。当时的英国正值阶级矛盾尖锐危机四伏的时期,作者通过对法国发革命的描写以此来达到警戒世人目的,希望不要发生像法国大革命如此之类的事件。文章通过对主人公马奈特医生和卡顿等人爱的描写与得发日太太残忍、暴力的丑陋形象的描写形成鲜明对比,以此突出革命的非正义性,表达出了狄更斯的人道主义观念。爱是文章的核心,通过对爱的描写,来宣扬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文中为我们创作了几个典型人物,从这几个人物的思想侧面体现出了狄更斯的人道主义。 关键词:人道主义,狄更斯,革命,仁爱 Abstract: British reality writers Charles Dickens in 1859 created the famous novel "A Tale of Two Cities." Novels by the French Revolution as the background, exposing the feudal aristocracy oppress the working people of hideous crimes and the French people in the nobility of assets under the oppression of exploitation of the tragic life and the just struggle against oppression. At that time, the United Kingdom when the class contradictions acute crisis period, the writer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to alert the worl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that should not happen like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at such incidents. Through the main character Dr. Manette and Mr.carton, who described the love and the Madame Defarge, ugly image of the violence described in sharp contrast to highlight the injustice of the revolution, the expression of a Dickens Humanitarian concepts. Love is the core of the article,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love, to promote a kind of freedom, equality, fraternity spirit. In a few of our creative Typical Characters, several figures from the ideological aspect of a humanitarian Dickens. Key words: humanitarian, Charles Dickens, revolution, caring 西方的人道思想萌生于人类进入文明的时期,但是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从文艺复兴时期后,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就把人道主义思想逐渐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重要的部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先在文学艺术领域方面出现,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其他的领域。 西方的人道主义思想渊源流长,在不同的时期其思想有着不同的内涵,也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词源学上说,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 正是人道主义的前身,古罗马时期被认为是一种教育制度,一种具有人道的精神,并能促使人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才能。在15世纪正处于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打着恢复古代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旗号,在思想界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封建,反教会的运动,主张充分发挥人的才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作为资产阶级利用的工具去维护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渐展开,资本主义制度处在风雨之中,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人道主义也逐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论孔子思想的存在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论孔子思想的存在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儒家思想今天遇到了无比强劲的敌手,这就是由西方工业文明引起的西方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必将带来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西方化,孔子的思想,还有其存在依据吗?我认为,孔子对社会对人生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思索是不会过时的,而他一生的经历及其精神境界,作为人的生存,也具有典型意义。 卡西尔说:语言与存在同一。那么我们只要看看这些词汇吧:仁爱、礼节、天命、中庸等这些都是孔子思想的核心范畴,不可想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从人类的生存中消失那将是怎样的后果? 孔子的一生,遇到了重重困难和磨难,贫穷恓惶,理想没有实现,那是一个十分沉重凄婉的悲剧。但是,孔子建立了一个阔大的精神境界,创立了一套与现实抗衡的学说,视富贵若浮云,过着一种不忧不惧、坦荡荡乐陶陶的生活,把悲剧变成了正剧。人生多艰,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每个人面对这一事实的时候,难道不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吗? 孔子强调个体人格的修养,这是让人自己受用自己生命价值的学说。人自己精神生活的质量就是他的精神本身的质量,因此,不息地充实自己,追求自我完善,以内在的质量屹立于人世,他才能有种自满、自足的感觉,才能不为各种物欲的追逐、成败的计较、名利的诱惑所压倒,才能有一份宽松泰和、博大包容的心境,真正享受人生!但是,孔子的学说,决不至于独善其身的心性修养。个人修养的目的在兼善天下,即努力改造社会、造福人群。这是孔子真正伟大的地方。他的学说的根本——仁,即是爱人,即是人道。爱人或人道,就是使人都好起来,使人人生活得好,尤其是使人人都受到教育。总之是把自身一己的人道修养推广开来,在每个人身上加以实现,使每个人都得到提高和升华,造成一个君子国,造成一个以人道为根本原则的大同世界! 孔子的思想、观点是很丰富的,但贯串于他一生的精神却很简单,一是知天命,一是弘毅。这两点,支撑着“任重道远”四个大字。极伟大的任务,极沉重的担子,极高远的目标,困难、挫折,甚至终身奋斗毫无结果,都是可能的,没有知天命的精神,生出许多一己的主观妄求,在不合理的事面前表现出不可理解和天真的愤激,甚至为忧烦、悲观、荒诞感所压倒,等等,这样的心理首先失却了宽和健康,还能有什么作为呢?在这里我理解的知天命即上天命我来做这件事和上天注定我命运多舛两方面。所以有志向和真正干事的人,一定要懂得孔子知天命的正确涵义和积极精神。 命这个字眼儿很通俗也很高深。大别起来,人们对命的理解有两种,一种认为,命是先天注定,无法改变的,所谓“命里只有八合米,走遍天下不满升”,就是老百姓对命运观的极好概括。另一种认为,命是非人力可以改变的某种事实,比如某种外在的机遇,或是自己内在性格的偏长偏短,它们常常决定人的生活道路。比如仕途,前几年有一句话:“德才兼备加一碰。”这一碰特别重要。所以重要,就是你是否逢着了某种机会有决定意义。因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就产生了两种“知名”的态度。持前一种理解的人生活态度消极,认为世事一无可为,“听天由命”;他们还很迷信,抽签算卦,奉算命先生为“铁嘴”,说他们某年有“水凶”,他们就不敢在沟渠边走,说他们某年不宜早出门,他们就日上三竿后离家。持后一种理解的人也认识到人生的无可奈何处,但却并不消极,更不迷信。拿孔子自己来说,他一生克己复礼,游列国,说诸国,但它的政治抱负和主张,却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他们说“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尽了一切努力,而又归之于命。 严格说来,只有后一种“知名”才真正是人生智慧,而且是很高境界的人生智慧。国家元首、亿万富翁,以至村民百姓,芸芸众生,无论地位高低,能力大小,总有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总有些无法做到的事情,总有够不着的、达不到的、无可奈何的,一句话,总有限定,总有失败,总有不如意。怎么办?在尽了一切努力之后,就是平静安然地接受那必然到来的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论孔子的仁和礼思想

论孔子地仁和礼思想 谷晓洁英语系1302班2 孔子是儒家创始人,他地思想核心是“仁”“礼”. “仁”地主张是“仁者爱人”,这一主张是要求统治阶级体察民情,反对苛政.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地要求. “礼”地主张是“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地“礼”是西周地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地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例如,我们现在提倡要“尊重他人”、“五讲四美”、“精神文明”等等,如果不把它和长久影响中国社会地伦理思想体系联系起来,那怎么能让它有个根基呢?“尊重他人”(“爱他人”)这 “仁政 他人” “爱人:“ “ 复礼” 思想. 所谓“ “仁”” ”. ”念,“ 果说,孔子地“仁学”充分讨论了“仁”和“人”(人道)地关系,还没有来得及去充分讨论“仁”与“天”(天道)地关系,那么孟子在后一方面发挥了孔子地思想,如他说:“尽其心,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天矣.”人心本仁,与“天心”本是相通地.对此朱烹说得更明白,他说:“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乎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德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己矣.”此则从“天心”本“仁”,而说“人心”也不能不“仁”,“人心”与“天心”实是相贯通地,因此儒家地伦理学说实是建立在一道德形上学之上,故《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儒家这一“天人合一”思想无疑有其特殊地伦理意义,而贡献于人类社会. 但是,如果我们把曾经支持中国两千多年有关作人地道理地“仁学”(“仁政”)、“己所不欲勿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马克思与理论人道主义

我现在想很简捷地沿着最后一条贯穿我论文的途径去验证另一个故意挑衅的论点:关于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我想说,正因为观看人们用以迎接我这个论点的意识形态火焰的乐趣,就算我不曾把它提出来过,我也一定会发明这个论点的。这是一个严肃的论点,只要我们严肃地读解它,尤其只要对组成它的两个词语之一给予严肃的关注——不是那个像恶魔一样的词,而是“理论的”这个词。我说过,并且重复过,人的概念或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已经不起理论作用了。但遗憾的是,“理论的”这个用语被那些不想理解它的人忽略掉了。让我们试着来理解它。为了这个目的,我先要谈谈费尔巴哈(我翻译了他的一些文章)。没有人会否认费尔巴哈的哲学是一种旗帜鲜明的理论人道主义。费尔巴哈说:每一新的哲学都是带着“人”这个名称出现的。1而实际上,人、人的本质,是整个费尔巴哈哲学的中心原则。并不是费尔巴哈对自然没有兴趣,因为他的确谈到了太阳和行星,谈到了植物、蜻蜓和狗,甚至谈到大象,以便指出它们没有宗教可言。但是,在他谈到自然的时候,在他平静地告诉我们每一种类都有它自己的世界,而这个世界只是它本质的显现的时候,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他是在预先准备他的场地。这个世界由对象组成,其中尤其存在这么一个对象,使某一种类的本质在它那里得到成就和完善:它就是这一种类的本质对象。因而每一行星都有太阳作为它的本质对象,太阳同样是行星的本质对象,等等。场地准备好了,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拉向人。人是他的世界的中心,就像他处在围绕这个世界的地平线的中心(即他的Umwelt[周围世界]的中心)一样。他的生活里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的:或者不如说,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自己,因为他的世界的一切对象,仅就它们是他的本质的实现和投射而言,都是他的对象。他的直观的对象只是他直观它们的方式,他的思想的对象只是他思考它们的方式,而他的情感的对象也只是他感受它们的方式。他的一切对象,就它们所给予他的东西从来只是他的本质而言,都是本质的。人总在人自身中,人从来没有离开过人的领域,因为世界是人的世界,而人就是人的世界2——青年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拿来的这个简单的短句,在参加去年夏天莫斯科“黑格尔会议”的与会者蹭引起过一番学究气的讨论。太阳与星辰、蜻蜓、直观、智力和激情,凡此种种都只是通向决定性真理道路上的过渡――人不像星辰和动物,他的特殊性在于能够把他自己的类、他的类的本质、他的全部族类本质作为对象来拥有,这个对象是毋需归功于自然或者宗教的。通过对象化和颠倒的机制,人的类的本质以一个外在对象的、另一个世界的形式,在宗教中,被赋予了本身无法辨认的人。在宗教中,人把他自己的力量、他的生产力想象成一个绝对他者的力量,在这个他者面前颤栗,向他顶礼膜拜乞求怜悯。而这一点完全具有实践的意义,因为就是从这里产生了宗教崇拜的所有仪式,甚至产生了奇迹的客观存在;它们其实都发生在上述想象的世界里,因为它们――我引用费尔巴哈的话说――只是“愿望的满足”。3绝对的对象,作为人,因而在上帝那里碰到了绝对,但却没有认识到,他所碰到的就是他自己。整个这套哲学并不只限于宗教,它也涉及到艺术、意识形态、哲学,另外――鲜为人知的事实是――还涉及到政治、社会甚至历史。所以整个这套哲学都寄托在主客体本质的同一性上面,这种同一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在自我实现和异化中的展现而得到说明的:自我实现建立其对象;而异化则把主体和对象分离开来,使对象成为外在于主体的、物化的东西,并且把本质关系颠倒了过来,因为足以令人感到羞辱的是,主体发现自己受到以一个对象形式出现的自己的统治,而这个作为上帝或国家等等的对象,无论如何都不过是主体自己而已。一定不要忘记,我在这里只能概括其前提的这种话语具有某种庄严的意义,因为它要求把由宗教的或政治的异化所造成的颠倒重新颠倒过来;换言之,它要求把人的主体属性中的想象的统治颠倒过来;它号召人最终索回对于他的本质的拥有,这种本质从上帝和国家对他的统治中异化掉了;他号召人最终再也不是在宗教的想象世界里、在“国家的天国”里,或者在黑格尔哲学异化了的抽象里,而是在此时此地的尘世、在现实社会里实现他的真正的人的本质,即人的共同体、“共产主义”。人处在他的世界的中心,就这个说法的哲学意义而言,是指他的世界的原初本质和目的――这就是我们可以在强调的意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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