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摘要:从传统国际法角角度、《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来看,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以人道主义为名义,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既然人权保护已被国际法确认为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因此任何国家不能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否则就是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人权; 主权; 内政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切实保障人权,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内政不容干涉的原则,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奉行不干涉主义原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不断增大,人权国际化也日益深化,一些国家借助“人道主义”的名义干涉别国人权问题,使国家基于主权而负有的保护人权的责任界限受到挑战。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对内政的干涉,因此各国不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和内政范畴

(一)传统国际法将人权视为国家主权范畴

在近代国际法中,人权普遍被视为国家主权范畴,国际法文件几乎没有涉及到人权的规范问题。

人权概念最早是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中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口号被提出来的。无论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的“平等、自由、生命、财产方面的权利不可侵犯”,还是资产阶级革命者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都属于是资产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的政治口号和政治纲领,仍属于国内法的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开始进入国际领域。这主要表现在战后的一系列合约中规定了保护少数者的条款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劳工的公约。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在人权问题上并未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人权问题仍然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即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在早期的国际法规范中,有一些文件涉及到了具体的人权问题,如1890年的《布鲁塞尔条约》规定制止奴隶贸易、反对维持奴隶制,1926年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了制止强迫或强制劳动,1989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规定了平民和战俘在战争中的权利等等。1921年的《关于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公约》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每一成员国承诺一切从事农业的人均享有与产业工人同样的结社权,废除限制从事农业的人享有这些权利的任何法令或规定”;1926年地《禁奴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如尚未采取必要措施,承允就各自范围内在其主权、管辖、保护、宗主权或监护下各领土内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逐步地和尽快地促成完全消灭一切形式的奴隶制”。①从这些公约和条约的规定中都可以看出,主权国家是保障有关权利包括人权的主体,其他国家和组织不能干涉。

(二)《宪章》规定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没有把人权问题排除在内政之外。《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其中“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把《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从国内管辖的事件中排除出去,即按照《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包括“临时办法”、“武力以外之办法”和“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等武力办法三类,但并未包括人权问题。因此,“在本质上”就是除了《宪章》第

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之外,都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也包括人权问题。

(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体现人权属于国家内政

作为当今国际人权法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把保障人权的责任明确地界定为主权国家。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每一成员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此外,上述两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各项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和民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大体上是相同的。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论杜甫诗歌的人道主义精神

论杜甫诗歌的人道主义精神 1、从杜甫的生平中浅读杜诗 1.杜甫生平 杜甫(712—770),字子美,祖籍河南巩县。父亲杜审言唐初著名诗人。青年时期,他曾游历过今江苏,浙江,山东一带,并两次会见李白,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 唐太宗天宝五年,杜甫来到长安,第二年参加了由唐太宗下诏的应试,由于奸臣李林甫从中作梗全体应试者无一录取。从此进取无门,生活贫困。直到天宝十四年(755),才得到“右卫帅府胄曹参军”一职,负责看管兵甲仓库。同年,安史之乱爆发,此时杜甫正在奉先探家。第二年他把家属安抚在鄜州羌村,只身投奔在灵武即位的肃宗。途中被叛军所俘,押到沦陷后的长安,这期间他亲眼目睹了叛军杀戮洗劫的暴行和百姓的苦难。直到至德二年(757)四月,他才冒险逃到肃宗临时驻地凤翔,授官佐拾遗。不久因疏救房琯,被贬为华州司功参军。自此他对现实政治十分失望,抛弃官职,举家西行,几经辗转,最后到了成都。在严武等人的帮助下,在城西浣花溪畔,建成了一座草堂,世 称“杜甫草堂”。后被严武荐为节度参谋,检校工部负外廊。严武死后,他离开成都,全家寄居**州。两年后,离**州到江陵,衡阳一带辗转流离。唐太宗大历五年(770),诗人病死在湘江的一只小船中。 2.读懂杜甫—“三吏”,“三别” 这六首诗是杜甫于乾元二年(759)三月,有安排写成的作品。当年三月,唐朝六十万大军败于邺城,国家局势十分危急。为了迅速补充兵力,统治者实行了无限制,无章法,惨无人道的拉夫政策。在杜甫亲眼目睹了这些现象,怀着矛盾,痛苦的心情,写成这六首诗作。这次战争,与天宝年间的穷兵黩武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救亡图存的努力。所以,杜甫一面深刻揭露兵役的黑暗,大骂“天地终无情”,一面又不得不拥护这种兵役;他既同情人民的痛苦,又不得不含泪安慰,劝勉那些未成丁的“中男”走上前线。百姓老**甚至献出了生命。杜甫在揭露统治阶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鲁迅的人道主义精神(4)

分类号: I2 单位代码: 101 密级:一般学号: 1010109014050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鲁迅的人道主义精神 专业:汉语言文学 姓名:同建妮 指导教师:钟海林 职称:讲师 答辩日期: 2014年5月日

延安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申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同建妮日期:2014年5月日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延安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本科生在校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延安大学,学生公开发表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范围,在2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权书。 作者签名:同建妮日期:2014年5月日 指导教师签名:钟海林日期:2014年5月日

鲁迅的人道主义精神 摘要:鲁迅是伟大的文学家,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也是伟大的思想家,助国人呐喊,为民族彷徨;他更是伟大的革命家,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他深受西方现代启蒙思想的影响,开始倡导人道主义,即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个性与提倡自由、宣扬平等与传播仁爱、将希望寄托在青年一代身上。他的思想与精神是不朽的,像泉水一样永远奔流不息。 关键词:鲁迅人道主义思想精神 Lu Xun’s humanitarian spirit Abstract:Lu Xun is a great writer, morality, skilled artist article; he is a great thinker, help people cry, for the national loss; he is a great revolutionary, a thousand pointing fingers, head bowed as a willing ox. He is influenced by the western modern enlightenment, began to advocate humanitarian, the emphasis on human values, respect for individuality and promote freedom, equality and spread love, will hope the young generation. His thought and spirit is immortal, as always rushing like spring water. Keywords:Lu Xun humanitarian thought spirit 鲁迅生活的那个年代,是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时代,是封建势力苟延残喘的时代,是麻木国人需要觉醒的时代,鲁迅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转折关头,用文学来思考时代要求,记录时代声音的志士。他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也是一位特立独行的思想文化巨人,这不仅由于他辉煌的文学艺术成就,而且还在于他的人道主义伦理思想对现代中国曾经起到的积极启蒙作用,在于他对传统的伦理秩序的无情颠覆和对现代新伦理的建构所起的重要作用。鲁迅毕生以“立人”为目标,倡导人的解放和现代人格的建立,以空前的态度确立了对人的自信,他认为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人的自由发展是最高价值尺度,他鼓吹个性自由,为孩子而呼唤,为妇女而呐喊,为平民而鸣不平。 一、鲁迅人道主义精神的形成 (一)人道主义的含义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发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并将这种人文关怀精神发扬光大,具体来说就是肯定人的尊严、呵护人的个性、追求个人的幸福、坚守人间的自由。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对人的思想进行独裁专制,反对一切宗教的、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中具有贬损个人、压制自由、愚弄智识或非人化的信条。而对于人道主义精神,更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以人类自身功能观念意义上的一种良知,及其在这个意识的

国际援助的原因

对外援助理论: 现实主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的动机就是本国利益,无论什么类型的对外援助,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摩根索6种类型:人道主义援助、军事援助、用于生计的援助、用于经济发展的援助、为了自身声望而给与的援助、贿赂性援助。(沃尔兹、鲍德温) 自由主义:主要是基于人道义务论,以个人为着眼点、强调尊重别人、倡导人道原则、尊重个人平等自由,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满足个体的欲求,对外援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需求的实现,这也是发达国家及其公民的道德义务所在。正义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补偿在殖民地犯下的过错,分配正义是指国际社会中富国也应该向弱国提供援助,实现资源公平分配。 依附理论:中心-外围结构,在2个地方存在,发达国家处于中心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地区,中心国家通过包括外援在内的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使外围形成了对中心的依赖。(普雷维什、多斯桑托斯、弗兰克、阿明) 补充论: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起飞的基本条件是投资率是资本积累率达到10%以上,美国政府应该通过剩余产品和基金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援助。这一模型主要是强调资本积累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经济学历史上有若干个极具影响力的经济增长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哈罗德·多马模型,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国内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产出率成反比。1966年经济学家钱纳利和斯特劳特提出了双缺口模型,认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储蓄率和外汇不足,因此需要引进外部资源。重点支持工业发展 减贫论:西方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在就业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远大于发达国家,发展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惠及穷人,认为社会发展应该先行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两种理论:增长中的再分配理论、基本需求理论。重点支持农业发展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论狄更斯小说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论狄更斯小说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狄更斯是19世纪中叶英国批判现实主义的杰出代表,他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在英国文学史乃至世界文学史上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作品广泛地描绘了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的广阔画面,并以锐利的目光透视着现代生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罪恶。 但他也是一位人道主义者,他小说的主导思想就是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或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最初适于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它是以个人为着眼点的观点,主张每一个人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尊重个人的平等和自由权利,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把人当做人看待,而不把人看做人的工具。 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超阶级、超时代的抽象人性论,其追求的社会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人道主义者们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的道德是可以教化和改变的。 他们提倡人们应该运用最强大的人道主义作为武器去惊醒教化人们。从而,他们从感性方面获得了对社会的感悟。 然而,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丧失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逐渐失去进步的历史作用。狄更斯的人道主义也正是建立于人性之上,并在他的作品中强调最重要的“仁爱”思想。 阅读他的作品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不少的作品都是从人性出发而展开的,如《雾都孤儿》、《圣诞故事集》、《董贝父子》、《大卫·科波菲尔》、《双城记》、《荒凉山庄》、《小杜丽》等作品。本文正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其三部不同时期的伟大作品的解读,从人物形象塑造和主题方面进行深入地分析,全面地探索人道主义思想是如何贯穿在狄更斯的这三部作品中的。

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论。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狄更斯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一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创新之处,导论最后部分将介绍本论文的创作目的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狄更斯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创作时期的主要作品介绍以及其人道主义思想的形成发展和特征,重点论述其与众不同的生活经历对其思想的影响以及其思想内涵。 尤其是小时候的经历对其影响尤为重大,在饱经社会磨砺之后,他看到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社会上存在的诸多恶行,他感到非常痛心,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他难以面对和接受这些可怕的事实,为了表达自己的想法,同时也为了教化和警醒世人,他坚持将人道主义的理念在自己作品中体现出来,以谋求各阶级、阶层矛盾的调和,因而当狄更斯在自己一系列创作之后,已成为一个有名的人,也受到了各个国家的欢迎,他在这时候极有可能成为其他的人,但他依然怀着人道主义的理想,同情弱者和穷人,这样的不变的态度是他成为人道主作家的重要支柱。第二章分析的是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思想在其第一创作阶段的作品《雾都孤儿》中的体现。 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从简单乐观的人物形象塑造方面和呼吁社会关爱的主题方面对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思想进行剖析。不同的生活时期,不同的生活经历对每个人的内心想法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当然,狄更斯也不例外。 早年的悲惨童年使他对生活抱有乐观的心态,他坚信人性本善,对人性充满了信赖。第三章分析的是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思想在其第二创作阶段的作品《大卫·科波菲尔》中的体现。 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从略微的困惑和迷茫的人物形象方面和人与人之间的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课程资料1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至今已有108年的历史,做了很多好事善事。中国红十字会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1952年)。其活动从战场救护扩大到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各种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 工作任务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控和关爱、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社区服务、建设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参与对外交往等十多个领域。 ?一个人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 (1828-1910) ?一场战役索尔弗利诺战役(1859) ?一本书《索尔弗利诺回忆录》(1862) ?一个国际组织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3) 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部国际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之 日内瓦公约》(1864) “白底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 l.标明性标志: 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2.保护性标志: 表明一个受国际人道法保护,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使用标志。在不能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时,使用红水晶标志还可以为处于冲突局势下的战争受害者及人道工作者提供额外的保护。 ?提出保护的概念,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我们说如果战争中得不到救治的伤员,得不到救助的平民,在和平时期,得不到医治的病人都是没有尊严的。在所有运动开展的行动中尊重人类的尊严至关重要。 ?通俗的说,人道的原则就是同情,就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和保护他人,无论他们是谁,或是做了什么,人道的原则就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甚至包括那些被社会孤立的人。 人道 基本解释 1. [humanity]∶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 2.[human;humane]∶中国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的概念。 一般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 ?“人道”这个词语给予我们的第一认识,孽待战俘是不人道的,因为对艾滋病人歧视,不给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是不人道的。 ?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道”理念的代名词。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内容摘要:历史上人道主义有三层含义, 即人道思想和人道原则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和现代社会意识形式的人道主义。 关键字: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它是一种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追求个人自由和价值实现为根本主张的一种理论。哲学或运动它是建立在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尊重人的尊严和个性的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全面地培养、自由地运用和发挥人的创造力和能力。最后,高度发展人的社会,使整个人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自由。所以,人道主义就必然会含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伦理观、自然观、社会观等方面的内容。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的探讨范畴 人道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人道主义的认识却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在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的“反修斗争”中,人道主义曾被宣布为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成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基础。以姚文元为代表的极左论者,更是在理论界和文艺界对人道主义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鉴于“文革”反人道主义悲剧的教训,开始提出并讨论人道主义。在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参与下,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在80年代初形成高潮。从大的方面看,我国理论界、特别是伦理学界关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人道主义的范围和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地位。 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被马克思主义所继承?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究竟只是一种伦理观还是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在这些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限的人道主义”和“全面的人道主义”。主张“有限的人道主义”的人认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吸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但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是一种必须彻底加以批判的错误思想。(1) 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士则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是不能截然分开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不是绝对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可以相容、可以一致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又是一种社会理想,还是一种伦理道德。“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理解为理论、理想和道德的统一,这才有可能全面地说明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2)关于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大致有三种看法。“层次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包含不同层次的体系。处于这个体系高层的是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属于这个体系的中层或较低层次。(3)“原则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有许多不同的原则,人道主义是其中的原则之一。(4)“内核关系说”认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中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不可或缺的内核。(5)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还只能羞羞答答地宣称:人道主义是一个在知识界徘徊的“怪影”。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人道主义不仅变成了人们普遍欢迎和拥抱的现代价值理论,还逐步落实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国外学者对人道主义的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道主义研究,在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中,向来表现为完全离开经济基础分析的纯粹思辩。它反映了发达的私有市场经济之下苦闷个体的反思及呼唤。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堪为代表。美国拉蒙特的人道主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研究,马里坦的宗教人道主义,诺齐克的人权论,等等。都是这一系列中的品种。这些研究的特点是天马行空,胡思乱想,游谈无根,随心所欲。不过,这些研究也确实提出和了人道主义阐述中的一些新问题,比较深刻地反映了私有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所面临的困惑,许多议论值得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论者,在人道主义研究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审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道主义研究,其缺点就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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