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

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

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

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

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

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

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

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

当手段拖延还款。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

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

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

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并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中应详细载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清晰性。

第九条:出借人转让债权的,应当依法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

释义:出借人如需转让债权,应当依法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转让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第十条:出借人不得变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在不得未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贷合同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释义:借贷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如实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借款人对借款用途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得挪用借款用于其他用途。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用途,不得挪用借款用于其他用途。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借款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防范挪用借款行为。

第十三条:出借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相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费用。

释义:出借人不得利用变相手段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费用,这一规定旨在防范出借人的不当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应当文明履行合同,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履行合同。

释义:借贷双方应当文明履行合同,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

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履行合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

公平性。

第十五条: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不得转移、撤销担保财产。

释义: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不得转移、

撤销担保财产。这意味着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承担一定的责任,确保

借款人履行借贷合同。

第十六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登记备案,不得设立变相借

贷机构。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登记备案,不得设立变相借贷机构。这一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借贷活动的监管。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确保借贷合同的执行。

第十八条: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释义: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借贷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九条: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高利息的,借款人

请求返还超过合同约定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释义: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高利息,借款人请

求返还超过合同约定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的请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高利贷。

第二十条: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未按期足

额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先行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当支持。

释义: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足

额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先行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

持债权人的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贷合

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释义:本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一规定

表明,本解释未尽事宜的处理,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法律法规。

释义:本解释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这一规定明确了本解释所适用的法律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释义: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意味

着本解释将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依据,用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2〕12号)同时废止。

释义:自公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

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同时废止。这表明本解释将取代之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成为新的司法依据。

通过对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的释义,我们可以更好地

理解这些规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从而更好地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 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 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 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 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 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 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 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 当手段拖延还款。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 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 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 倍的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组织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 有资金为抵押或担保,从事向他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的行为。为了 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解 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5条释义。下面将对这25条 释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一条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的适用法律基础,即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这一条明确了当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该给予保护。这是因为在借贷活动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下进行 交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第三条:借款合同利率未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适用 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这

一条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利率标准。根据解释规定,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 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一条规定了借 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方式。根据解释规定,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是为了避免高利贷和剥削行为。 第五条:出借人催收借款,应当依法文明合理催收。这一条规定 了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遵守的原则。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同时,催收行为应当合 乎社会道德,遵循合理、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 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这一条规定了当借贷双方没有 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 系的建立。这是为了保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中国最高法院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参与借贷的各方合法权益。以下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的主要释义: 1. 关于利率: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并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2. 关于证据:明确了各方应当留存相关的借贷协议、转账记录、借款凭证等证据,以便证明借贷事实。 3. 关于契约自由:确认了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各方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协议。 4. 关于公平交易: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禁止利用部分信息差、垄断地位等不正当手段。 5. 关于权益保护: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禁止一方违法损害对方权益。 6. 关于强制借贷:明确了借贷双方之间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借贷,禁止非法滞留、拘禁等过激行为。 7. 关于债权保全:规定了借贷双方在借贷纠纷产生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 关于还款方式: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进行还款,禁止任意变更或拖欠。 9. 关于合同效力:规定了借贷双方订立的书面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0. 关于信用借贷:明确了信用借贷的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优先满足生活必须支出,并且有权接受社会帮助。 11. 关于第三方担保:确认了第三方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时,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12. 关于催收行为:规定了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应当合法合规,禁止使用暴力、威胁、侮辱等不当方式。 13. 关于不履行责任:明确了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抗拒执行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规定了法院可以驳回不合法、不合理 的借贷请求,保护借款人利益。 15. 关于利息减免:明确了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力偿还借 款时,可以申请减少或免除利息。 16. 关于代位权:确认了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可以转让债权, 但需经过借款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17. 关于公开招标借贷:规定了借贷关系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逐渐增多,但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常引发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有什么司法解释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逐渐增多,但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常引发民间借贷纠纷。针对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么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有什么司法解释呢?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

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 2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 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便于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适用解释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与供求关系不断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重点聚焦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反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继续深入调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3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3 (一)有关民间借贷旳界定 (二)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旳受理与管辖 (三)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波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旳规定 (四)有关民间借贷协议旳效力 (五)有关互联网借贷平台旳责任 (六)有关民间借贷协议与买卖协议混合情形旳认定 (七)有关企业间借贷旳效力 (八)有关民间借贷协议无效旳规定 (九)有关虚假民事诉讼旳处理 (十)有关民间借贷旳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旳规定》已于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6日 法释〔202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旳规定 (2023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对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 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旳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置旳从事贷款业务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有关金融业务引起旳纠纷,不合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旳证据。 当事人持有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旳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旳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根据旳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旳,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 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借贷合同生效之时:借款是以现金给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转账)等给付借款的,借款金额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已经履行完成的。 7、双方当事人时间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则该借贷合同还是存在一定的效力。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该借贷行为会影响社会秩序的;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摘要: 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 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4.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5.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 6.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 7.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为特点和主体范围,并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进行了区分。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内容合法等因素。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遵循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出

借人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若涉及担保纠纷,担保人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若双方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五、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保能力。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内容。 六、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调解和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诉讼则较为正式,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七、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出借人的追偿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摘要 本文档旨在对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的25 条解释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借贷资金并 约定支付利息、还款期限等条件的行为。 1.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当两个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时,其应当遵循法定的借贷程序与规定,明确利息、还款期限等条件。 1.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明确相关合同条款,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需按照《解释二》的规定进行操作,明确借贷条 件与债务履行义务。 1.4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 类似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也需要 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提供高利贷的界定 第二条至第七条对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高利贷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1利率标准的限制

《解释二》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而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需参照国家规定进 行合理确定。 2.2合理利息的界定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合理的利率,但不 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2.3隐含利率的规定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不得存在隐含利率。 2.4惩治高利贷 如出现高利贷情况,借贷双方可向法院寻求帮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 行惩治。 三、民间借贷的合同和证据 民间借贷的合同和证据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是针 对合同和证据的一些具体规定。 3.1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民间借贷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 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3.2证据的重要性 民间借贷纠纷常常涉及证据问题,根据《解释二》第九条,借贷双方 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并在需要时提供给法院。 3.3电子合同的规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解释二》对电子合 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明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民间借贷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当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及时解决问题可以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化,下面是相关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 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 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 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 的权利。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 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 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 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 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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