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格式1

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格式1
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格式1

XX省XX市

水产养殖生产日志养殖场名称: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养殖场登记表

养殖证编号:()养证[ ]第号

法人代表电话

场址邮编

建场时间年月日企业性质

全场人数※资金总额万元

占地面积

年总产值

年总产量

认证情况

产品获奖情况

产品商标注册号、名称(品牌)

备注

养殖场技术员(签字)

年月日养殖场场长(签字)

养殖场(公章)

年月日

※人数包括养殖场正式职工和聘用职工全体人数

饲料采购、领用记录表

日期名称供货单位执行标准和

登记证号

采购

规格

采购

数量

供货联系

人、电话

领用

规格

领用

数量

采购或领

用人签名

渔药采购、领用记录表

日期名称供货单位执行标准和

登记证号

采购

规格

采购

数量

供货联系

人、电话

领用

规格

领用

数量

采购或领

用人签名

产品销售记录

池(塘)号品种放苗时间销售时间规格数量收购单位或销往地、联系人

养殖生产记录池(塘)号:面积:亩(平方米)养殖品种:苗种来源投放时间、规格

日期日投饵量、

次数

水温溶氧盐度PH值

用药记录

病害主要症状

用药名称

(注明休药期)

用量/浓

技术人

员签名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苏州的水产科技与水产养殖产业化发展的思考

苏州的水产科技和水产养殖产业化发展的思考 苏州市水产研究所有限公司张伟明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强调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特别强调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发展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和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苏州渔业历史悠久,境内湖泊罗列,河港交叉,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素有“水乡泽国”、“鱼米之乡”的美称。自古以“范蠡养鱼致富而自豪”。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的进步,渔业事业不断得到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事业更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但如何发展才能使苏州地区水产养殖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真正成为在国际竞争中为一个成熟的优势产业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苏州渔业形势分析 以2003年为例,苏州市渔业各级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渔业结构调整、渔民增收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了信息引导、技术指导和市场疏导,克服了气候异常、水产品价格低迷、“非典”影响等不利因素,渔业生产形势总体好于2002年,呈稳步健康发展态势,出现了“三增”的可喜局面。即养殖产量增、生产效益增、渔农民收入增。全市养殖总产量25.1万吨,同比增1.03万吨,增长4.28%;实现产值38.71亿元,同比增7.1亿元,增长22.3%;13万渔业劳动力人均增收2910元,农民来自渔业的收入人均增收150元以

上。我市的渔业生产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产业特色区域布局进一步显现。一是着力建设“沿江”、“沿湖”渔业特色产业,充分发挥靠江傍湖的资源优势。初步建成了以河蟹、青虾、罗氏沼虾、鳜鱼为主的渔业经济圈。二是培育专业生产区域。如专业化、规模化养殖面积已占全市养殖面积65%以上,形成了如太仓的后桥、常熟的东张等扣蟹培育基地;昆山的石牌、巴城,常熟的辛庄、吴江的金家坝、同里,东太湖吴中的横泾等青虾养殖基地;吴江的鳜鱼及鳜鱼饵料鱼鲮鱼的养殖基地;相城的阳澄湖、湘城、吴中区东山横泾和吴江苑坪的河蟹养殖基地。三是培育主导产品生产区域。如青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河蟹、鳜鱼的养殖面积达70.3万亩,产值达21.1亿元,占养殖总产值的49.2%。 2、技术服务进一步加强,科技兴渔成效显著。一是加大先进高效技术的推广力度。二是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提高渔农民素质。三是积极开展新品、新技术的引进及示范工作。 3、水产品质量建设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从组织管理、环境治理及资金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二是还专门成立了水产协会及阳澄湖蟹业协会,积极探索运行机制,提高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品牌意识进一步增强,市场开拓力度加大。通过在各地开展的推养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水产品在全国的占有份额。 5、水产品加工出现好的苗头。太仓建立了一个淡水鱼加工企业,带动了周边的养殖农户的发展。 二、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合作开发()淡水养殖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甲乙双方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探讨研究制定本协议。 一.位置及简介:甲方将位于()的鱼塘及搭建的房屋硬件设施授权委托给乙方管理养殖,鱼塘和搭建房硬件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每一星期或半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有关养殖的情况。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养护鱼用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养殖,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得养猪,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随意改变鱼塘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否则每立方土罚款500元。 2、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一费用由乙方负责。 3、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共同商议分配方式)。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人力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看管好鱼的义务。 4、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5、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人员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7、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清点并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鱼塘。房屋等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8、协议书规定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利润分配方式:在承包期内,甲方出钱(包括所有硬件设施),乙方出力合作经营与管理,鱼长大能卖得时,乙方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核算利润,除去所有成本(包括鱼苗,饲料等投入),实际赚钱总额甲乙双方平分。 五.风险责任: 1.甲方出钱及硬件设施等,乙方管理使用,在养殖过程当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亏损,乙方承担甲方投资费用的一半的责任。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鱼塘损坏,鱼死亡等经济损失,经证实后,所亏金额甲乙双方各摊一半,做到有钱同赚,有损失平摊。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由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按违约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签定的活动。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制度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制度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养殖户主为安全责任第一人,做到安全生产不出事故。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 3、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搽化妆品。 4、不得在车间内(或水边)大声喧哗、打闹、推挤,漏水地面、青苔地面要有提醒标识或防滑措施,防止地滑摔倒发生。地沟板、桥板等要摆放齐整稳固。 5、工具摆放整齐规范,保持车间卫生,进入车间必须穿稳固鞋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6、正确使用电气设备,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配置标准,且必须带漏电保护装置。 7、及时维修维护好增氧机、水泵、加热设备及照明电器等,确保生产、生活用电安全。 8、氧气罐规范摆放使用,严禁烟火,严禁暴晒,周边不得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9、饲料仓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饲料堆码按规定执行,保证安全空间和高度。 10、定期对围护、道路、堤坝、水路、屋棚、盖板、搭桥、沉塘、线路、管路和船筏、水泵等设施设备开展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安全生产。 11、在涉深水、丝草、淤泥等水产区域使用生产用船、筏等漂浮设备设施时,必须配备救生衣或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大风大雨天气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12、场区内设置、配备、维护好安全警示标志牌、救生设施设备等。 13、实验室操作注意通风换气及个人防护,严格按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 14、严禁使用高毒农药,使用农药时注意个人防范措施和开展警示标识工作,以防止发生中毒事故发生。 15、上下班途中、运输途中、装卸货过程中注意交通安全、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16、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 17、养殖场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或按需求)以上安全专题会议和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提高管理者、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位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或者警示牌,做到警钟长鸣。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 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 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 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 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 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 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 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 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 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 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DB 11T 192-2003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ICS 65.150 DB B 52 备案号:13875-200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192—2003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组织管理 (1) 3.1 技术管理人员 (1) 3.2 技术操作人员 (1) 3.3 培训与考核 (1) 4 环境条件 (1) 4.1 场址的选择 (1) 4.2 场区 (1) 4.3 养殖用水 (1) 5 生产设施 (1) 5.1 养殖池布局 (2) 5.2 配套设施 (2) 5.3 仪器配备 (2) 5.4 资料管理 (2) 6 生产管理 (2) 6.1 生产计划和规程 (2) 6.2 制度 (2) 6.3 苗种质量要求和饲料 (2) 6.4 鱼病防治 (2) 6.5 生产记录 (2) 7 质量管理 (3) 7.1 要求 (3) 7.2 职责 (3) 7.3 产品 (3) 8 销售管理 (3) 8.1 合格证 (3) 8.2 记录 (3) 8.3 运输 (3) I

DB11/T 192—2003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亚清、段广垠、李继勋、杜英杰。

DB11/T 192—2003 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水产养殖场组织管理、环境条件、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饲养鱼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70-2001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NY 5071-200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2001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3-2001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3 组织管理 3.1 技术管理人员 每个养殖场至少有一名主管技术人员,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水产养殖工以上职称,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2 技术操作人员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方能上岗。取得水产养殖初级工职称以上者。 3.3 培训与考核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养殖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管理和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4 环境条件 4.1 场址的选择 水源充足,排灌方便。交通便利,通电、通讯。池塘通风向阳。 4.2 场区 场区要按一定比例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4.3 养殖用水 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GB 11607规定。养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分开,对池塘的水质管理要定期监测,水产养殖排水必须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发生传染性疫病的养殖池塘排水需经过消毒处理。 5 生产设施 1

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 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

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尤溪下游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了彻底解决尤溪下游水产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尤溪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特制定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集中二个月时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制定水产养殖规划,实施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引导水产养殖业有序发展,使水产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时间 7月5日—9月20日,对尤溪干流雍口电站坝下至闽江汇合口流域的网箱养殖进行全面整治。 三、组织实施 网箱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养殖户所在地的西滨、尤溪口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制定治理技术措施,镇、村干部负责监管落实。 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5日—7月15日)由西滨、尤溪口镇政府分别召开网箱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县政府关于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的会议精神。组织县、乡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网箱 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宣传,同时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广泛争取群众和养殖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与养殖户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账,让网箱养殖户看到实实在在的治理效益和好处,增强做好污染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库区网箱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促使养殖业主早准备、早安排,尽早完成雍口电站坝下至闽江汇合口沿河的网箱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㈡全面整治阶段(2011年7月16日-9月10日) 1、由镇政府与水产养殖户签订网箱整治协议书,并监督水产养殖户落实清理水面过密网箱,全面禁止投饵类网箱养殖。 2、对于当前达到商品鱼规格的各种鱼要动员养殖户及时上市,对于投饵类养殖网箱的商品鱼上市之后,必须严格禁止投放投饵类苗种,并立即拆除投饵类养殖网箱和辅助设施,彻底退出养殖。 3、要按照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规划,引导水产养殖有序发展,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养殖密度和养殖品种,除应保留的,其余养殖网箱限期退出,禁止开展投饵类网箱养殖。 ㈢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18日) 由县监察、环保、财政、畜牧水产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规划进行检查验收,对在养殖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开展网箱养殖的养殖户给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户由县政府予以发放《滩涂水域使用证》。 ㈣整治总结阶段(2011年9月19日至20日) 对尤溪下游流域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水产养殖治理污染取得的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总结、推广,以推进全县水库网箱养殖治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尤溪下流域养殖网箱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2、强化责任落实。要将挂包村的乡镇分管领导和干部具体人员落实挂包到养殖户中,督促养殖户限期治理到位。通过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尤溪下游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全面落实。 3、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对于未经许可或不按规划进行网箱养殖的,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严肃追求养殖者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

水产养殖生产日志

序号: 1号(妥善保管,二年以上) 济宁御美现代渔业园区 生产记录簿 种类: 基地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王建国 日期: 2014 年月日 济宁市任城区水产局监制 济宁御美生态园有限公司印制

水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制度 一、基地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组织形式,有效结合,达到产销对接,优质优价的目的。并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生产者收入。 二、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没有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三、基地要有相关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配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定时指导科学管理。 四、基地应建立水产投入品(苗种、鱼药、饲料)专供店,各种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要建立登记制度。建立基地生产管理档案、质量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严谨购进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饲料。 五、基地应设立农残检测点,有1-2名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配备必要设备,能够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没有建立质量检测点的,应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基地必须将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 六、基地应成方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界限。并绘制基地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与基地标志牌设置一致。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基地、示范区,“三品”认证基地每个都要树立标牌,牌子背面要描绘基地平面图,表明基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生产技术规程、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七、基地中的主导产品应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通过其中一种认证。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培训班,印发技术标准资料,组织人员到现场,采取集中理论学习和分散实际操作相结合,要求示范区生产者培训比例达100%。 九、组织制定必要的内部管理规范,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基地建设有效良好的运行。 十、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场技术工作总结

养殖场技术工作总结 一直以来,我场在市农业局、市水产工作站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社会各界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帮助、支持下,企业经济效益年年稳中有增,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浅薄的技术经验,现将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技术管理措施 对于我场渔业生产,***市水产工作站是我场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无偿技术咨询和服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生产技术规范,协助我场制定生产技术主要技术步骤及及操作规程。 (一)主要技术步骤 1、质量检测员对养殖场水质进行检测,保证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添加适合的过滤网。 2、质量检测员对所进苗种进行品质检测,保证苗种来源及质量。 3、技术工人按培育措施放养前做好鱼体消毒。 4、技术工人严格按照苗种生产措施进行投喂。 5、技术工人按照四大家鱼鱼病防治措施进行鱼病防治。 (二)养殖操作规程 1、池塘条件 我场每年清淤一次,淤泥厚度保持在15厘米为宜,水深控制在2.0-2.5米之间,池塘进排水系统单独。 2、水源

我场生产用水为龙洞水、水质较好,可保证随时加注。 3、设备 针对我场池塘的养殖条件,全场配备5千瓦叶轮式增氧机三台,全场在塘中部设置固定投饵食场1个,安装投饵机一台。4、清塘消毒 苗种下塘前15天,亩用生石灰100-150千克化水全池泼洒,两天后将池水加至1米左右备用。 5、鱼种放养 4月中下旬,池塘清塘消毒10天后放养规格均匀、体质健壮、鳞片完整、无伤病、无畸形的苗种,苗种下塘前用3-5%的食盐水浸泡5-10分钟。 6、饲养管理 (1)投饵 鱼种下塘后第二天,在固定投饵台驯化投喂草鱼人工配合饵料,生长前期(5-6月份)和后期(9-10月份),投喂粗蛋白质含量为27%的饵料,生长中期(7-8月份),投喂粗蛋白质含量为24%的饵料。根据鱼的摄食情况,日投喂3-4次,分8:00、12:00、16:00、20:00四次,日投喂量约占鱼体重量的3%,下午投喂量约占日投喂量的60%,用投饵机调整投喂速度和投喂量,每次投喂时间在50分钟左右为宜,使鱼吃7分饱为宜,阴雨天减少投喂量,生长中后期,于最后一次投喂时,增加投喂一次浮萍、聚合草和苜蓿等青料,投喂量以第二天早晨不剩为宜。

贵州省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附件 贵州省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水面库区渔业管理,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持水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划定的大水面区域开展增养殖的生产和管理。 第三条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水面库区渔业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渔业管理、水环境治理、水域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水域渔业生态环保的主体责任,上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经与水域权属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经营方式开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等的,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养殖证。承包集体所有水域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登记。 第六条生产经营及管护活动应当遵循“人放天养”的养殖理念,确保经营范围内水质达到水体功能规划标准并不断改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可创新经营,结合“三变”改革,采取联动水域周边渔民参与经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投放的品种和数量需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要求。回捕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九条回捕渔具的规格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渔具、渔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进行回捕。 第十条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水生动物病原进行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按照规定报渔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鱼苗的投放必须遵循水生生物的管理规定: (一)用于增养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二)用于增养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本合作社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使社员、务工人员、带贫人员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系列规章制度。 1、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2、水产养殖(育苗)生产水质检测制度 3、养殖场消毒制度 4、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5、无害化处理制度 6、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7、饲料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一、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二、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三、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四、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五、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六、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七、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 八、养殖产品在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九、自觉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水产养殖(育苗)生产水质检测制度 为保证水产养殖(育苗)用水达标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苗种)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在生产活动开展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及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等标准中有关规定。 二、水质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不得送检。 三、水质检测项目为:悬浮物、漂浮物、色、嗅、味、pH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铜、锌、铅、铬、镉、汞、砷、镍、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多氯联苯、呋喃丹等。 四、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若水质不合格,待改良水质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五、在生产活动中,若水质出现异常,则需重新检测。 六、加强水质的日常管理,确保无人为破坏水质现象发生。 七、正本或复印本存入生产档案,有效期一年。

生产记录模板一套

三、生产记录(变动记录) 圈舍号变动 日期 出生 数量 畜禽调入畜禽(产品)调出(出售)死亡 数量 淘汰 数量 存栏数量 记录人 签名 备注数量来源数量去向 注: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变动日期填写出生、调入、调出、死亡和淘汰的日期。畜禽调入填写从外部(包括外圈、舍、栏)调入的数量,从场(小区)外调入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去向要能识别到具体的单位。死亡和淘汰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变动数量(出生+调入-调出-死亡-淘汰)之和。对于蛋鸡和奶牛的饲养者,畜禽(产品)调出(出售)栏为鸡蛋、牛奶的销出数量和销售去向。

四、投入品购进记录 购进日期通用 名称 商品 名称 规格购进数量生产厂家销售商 保管人 签名 备注 注:投入品主要指饲料、兽药、疫苗、消毒剂等。规格:预混料、浓缩料一般是指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比例,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消毒剂一般是指主成分的含量浓度或效价单位。

五、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加药饲料(指饲料中含有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 圈舍号通用 名称 商品 名称 开始 使用 日期 生产厂家 批号/ 生产日期 药物添加 剂名称 休药 期 停止 使用 日期 使用 总量 记录人 签名 备注 注:养殖场自加工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在外购饲料或自加工饲料中添加使用了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写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休药期和停止使用日期。停止使用日期、使用总量待该批投入品全部使用完比或停止使用后填写。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精)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用药禁忌和用药规避 1、药敏性 选择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时必须掌握水产养殖动物对不同类别药物的药敏性。众所周知,不同的水产养殖动物对同一种药物具有不同的药敏性,尤其是外用泼洒的杀虫药常因不注意水产养殖动物对杀虫剂的药敏性而导致药害事故最为普遍。使用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时必须注意:选择杀虫药全池泼洒时必须注意使用说明书上的用药禁忌,并注意有机磷类如敌百虫等对鳜鱼、淡水白鲳等养殖品种敏感,甲苯咪唑禁用于叉尾鮰、胭脂鱼及贝类养殖池,虾蟹类对除虫菊酯类药物如氯氰菊酯等高度敏感,所有鱼用杀虫药对鱼苗慎用。选用外用消毒杀菌剂时须根据水质肥瘦情况合理选择药物,清瘦水质或藻类丰富但有机质较少的池塘宜选用非氧化类杀菌药物如戊二醛、苯扎溴铵等,水质过肥且有机质丰富的水质宜选用氧化类杀菌药物如过氧化氢、二氧化氯、强氯精等;同时选择药物时还须注意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的刺激性,无鳞鱼类如黄颡鱼、大口鲶、黄鳝等常因使用氧化型消毒剂如强氯精、漂白粉等强刺激性药物而破坏其粘液,从而使其丧失重要的保护屏障,应选用如苯扎溴铵、戊二醛等非氧化型消毒剂。 2、水质状况 使用药物全池泼洒时应充分考虑水质因素。通常不良水质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水体缺肥或肥力无法释放的浮游植物量低的水体如澄清水、浑浊水、青苔水等,第二类是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的养殖池塘如蓝绿藻水华水、红水、黑水、老绿水等。第一类水质的水体因为缺乏浮游生物,因而使用外用泼洒药物尤其是杀虫药后,常使水体浮游植物数量急剧下降而导致水体缺氧,同时药物被有机质或其它无机物消耗导致水体缓冲性差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质确需用药时应选择安全性大且低剂量用药。第二类水质的水体常因为富积大量的有机物质,在使用药物后因藻类死亡加重了水体的氧债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质用药前应首先使用化学类水质改良剂改水,再使用其它全池泼洒药物进行防病治病。 3、天气 养殖户全池泼洒药物时须规避不良天气。选择好全池泼洒药物后应在晴好天气进行施药,用药前须密切关注天气,避免在暴雨天气、闷热天气、低气压天气等不良天气用药,而且在使用杀虫药时还应注意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不能有低气压天气,否则会因养殖水体溶氧不足而产生药害事故。同时全池泼洒药物时应根据水质肥瘦、水温、养殖季节等调整施药浓度,一般情况下水温越低、水质越瘦等应使用低剂量,反之应选择高剂量全池泼洒。早春时期,养殖水体一般水位较浅、水温低、水质瘦、藻类不丰富,且养殖鱼类经历越冬后的体质较差,对药物的耐受力较差,因此确须使用外用泼洒杀虫剂时宜选择对鱼类刺激性小、安全浓度大的杀虫药如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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