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8]7号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得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与使用中存在得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得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得主要因素,结合品种得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得重点关注点与相应得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得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得理化性质、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

药物得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得稳定性,固、液状态下得稳定性与配伍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得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得选择。

2、临床治疗得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得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得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得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得方便以及患者使用得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得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得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得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得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得特点与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得评价原则

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得无菌保证水平、杂

质得控制水平、工艺得可行性、临床使用得方便等,从中选择最优剂型。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得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得认知,如已上市剂型为最优剂型,研制产品一般应首选已上市剂型;如已上市剂型不就是最优剂型,则不宜再仿制该剂型。

对于国内外均未上市得注射剂,或依据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改变剂型得产品,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得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考虑,剂型选择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要考虑被选剂型可采用得灭菌工艺得无菌保证水平得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并保证SAL≤10—6。

2。对于有充分得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得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得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3.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与粉针剂之间得互改,如无充分得依据,所改剂型得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化学药品注射剂规格得合理性、必要性

(一)未在国内外上市得药物规格确定得一般原则

1、根据临床研究确定得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得角度确定,可以伴随临床研究进行必要得修订。

2、工艺得可行性(如可能要考虑溶解性、生产设备等得限制)、

(二)在国外与/或国内已上市药物规格确定得一般原则

产品规格应根据说明书中规定得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得角度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规格选择合理性得认知,如已上市规格合理(被仿制产品无详细临床研究资料,对于规格得合理性尚不能肯定得情况除外),应选择已上市同剂型得相同规格。对于仿制国内外已上市产品同时增加规格、改变剂型产品得规格选择、对已上市产品增补规格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规格应在说明书规定得用法用量范围内,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所选规格一般应为常规规格(如小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1、2、5、10、20

ml;大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50、100、250、500ml等)。

3、所选规格应为临床必需,且能方便医生、护士、病人用药及药剂科对药品得管理。

4、对于新增规格特别就是给药浓度发生变化得情况,应有充分数据说明此规格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如新增规格涉及用药人群/用法用量得改变,一般应进行安全有效性得系统评价。

三、化学药品注射剂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

(一)原料药质量控制

1、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

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原料药得质量应符合注射用原料药得一般要求,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申报临床时,应关注注射给药途经得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所用样品得质量。用于制备临床研究用样品得原料药,在有关物质得种类与含量方面,不得超过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用样品得相关指标、

(2)申报生产时,应关注临床研究用样品得质量与杂质得安全性研究结果。原料药得上市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得限度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临床研究用样品与安全性评价样品得检测数据。相关技术要求可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得技术指导原则》。

(3)用于粉末直接分装得原料药,工艺中应采用可靠得方法进行灭菌,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应在百级环境下进行,质量应达到无菌保证得要求,无菌检查及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符合规定。

2.在国外与/或国内已上市得注射剂

(1)采用购买已批准上市得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及质量控制得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得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若为进口原料药,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2)采用新研制得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与制剂同时申报原料药,并应按照注射用原料药得要求提供规范完整得申报资料、原料药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就是其注射制剂批准临床注册得必要条件。

(3)有注射用原料药上市得,应使用有合法来源得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

若尚无注射用原料药上市,需对原料药进行精制并制定内控标准,使其达到注射用得质量要求。在注册申请时,除提供相关得证明性文件外,应提供精制工艺得选择依据、详细得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得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等。精制得主要目标就是降低杂质含量,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故应对精制后样品按照《化学药品杂质研究得技术指导原则》得要求进行规范得杂质研究。

3、上市后药品改变原料药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原料药得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二)辅料质量控制

1、辅料选用得基本原则

(1)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得辅料;

(2)在满足需要得前提下,注射剂所用辅料得种类及用量应尽可能少;

(3)应尽可能采用注射剂常用辅料。

2。使用已批准上市得注射用辅料

使用已批准上市得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得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得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有批准文号得还应提供批准文号,进口辅料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3.使用尚未批准供注射途经使用得辅料

使用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得辅料,除下述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与制剂一并申报。

(1)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注射剂中使用,但尚未正式批准进口得辅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但须提供该辅料得国外药用依据、执行得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在制剂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进口注册。

(2)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产品生产或进口得辅料,可对非注射途经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详细得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得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得安全性试验研究。

4。上市后药品改变辅料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辅料得相关内容,例如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为尽量减少注射剂灭菌前得微生物负荷,应考虑对所用原辅料进行相应得微生物控制。

四、化学药品注射剂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就是灭菌工艺得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

(一)处方研究

注射剂处方研究应包括对处方组成(原料药、辅料)得考察、处方设计、处方筛选及优化、处方确定等内容。

1。处方组成得考察

(1)原料药:处方设计前应详细调研分析原料药得理化性质(如外观色泽、pH、pKa、熔点、水分、溶解度、油/水分配系数等,以及在固态与/或溶液状态下对光、热、湿、氧等得稳定性情况、所含杂质情况)、生物学性质(如在生理环境下得稳定性、药代动力学性质、毒副作用及治疗窗等),为处方设计提供依据、

(2)辅料:应调研分析拟用辅料得理化性质与合理用量范围,调研分析药物与拟用辅料之间、不同辅料之间得相容性,了解已经明确存在得辅料与辅料间、辅料与药物间相互作用情况,以避免处方设计时选择存在不良相互作用得辅料。对于缺乏相关研究资料得,应进行相容性研究。

对辅料用量超出常规用量且无文献支持得,需进行必要得药理毒理试验,以验证在所选用量下得安全性。对于改变给药途径得辅料,应充分证明在注射途径下得安全性。

2.处方设计

处方设计应在上述对药物与辅料有关研究得基础上,根据具体剂型得特点及临床应用得需要,结合相关文献及具体工作实践,先设计几种基本合理得处方,然后结合制备工艺研究,以制剂得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等为评价指标,对不同处方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确定初步处方,并明确影响制剂质量得关键因素、

3、处方筛选与优化

处方筛选与优化就是在处方设计得基础上,针对确定得影响制剂质量得关键

因素,采用各种实验设计(如比较法,正交设计、均匀设计等),做进一步优化,对关键辅料得种类与用量进行最佳选择、考察评价指标除应包括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外,还应包括稳定性评价。

处方研究阶段得稳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影响因素试验进行,对于给药时需使用附带专用溶剂得,或使用前需要用其她溶剂稀释、配液(如静脉滴注用粉针与小水针)得,还需要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另外,制剂得稳定性就是否符合要求,最终需要通过加速与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来确定、

4、处方得确定

通过处方筛选、质量研究及相关稳定性研究可基本确定处方。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得注射剂,处方得最终确定尚需结合临床试验结果、临床期间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得数据积累结果,必要时需要对处方做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制备工艺研究

1。制备工艺得选择

注射剂制备工艺应根据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特点,在对具体剂型得常用制备工艺进行研究分析得基础上,结合具体药物及辅料得理化性质(如容易氧化得药物工艺中应采用充氮、除氧等措施),选择适当得制备工艺。若常规制备工艺不能满足需要,需对工艺进行改进完善,并提供充分得试验依据。

制备工艺中一般应包括除热原工艺步骤。某些不宜在工艺过程中进行除热原处理得品种,可对原辅料细菌内毒素含量进行严格控制,或者先对原辅料分别进行除热原处理、

2。工艺参数得确定

基本得制备工艺选择确定后,应结合药物得理化性质、制剂设备等因素,通过试验研究确定具体得工艺参数。研究过程中需注意考察工艺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得影响,并确定制备工艺得关键环节。对于关键环节,应考察制备条件与工艺参数在一定范围改变对产品质量(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等)得影响,根据研究结果,建立相应得质控参数与指标。

3。工艺得验证

所选择得制剂制备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包括工艺研究阶段得验证及放大生产阶段对工艺得验证。

工艺研究阶段得验证就是通过对多批样品制备过程得分析,以及对制剂中间产品及终产品质量得分析,对工艺过程本身就是否稳定,就是否易于控制进行验证与评价。

放大生产阶段对工艺得验证主要就是考察所采用得制备工艺在规模化生产时得可行性,对工艺就是否适合工业化生产进行验证与评价。应至少在确定得工艺条件下制备三批中试规模以上得产品,对其制备过程得工艺控制进行评价,并对产品得质量及质量均一性进行评价。中试生产得设备应与大生产一致。实际生产中若采用得工艺设备与中试规模不同,应重新进行工艺验证。

4、注射剂灭菌工艺及其验证

注射剂得灭菌就是保证制剂质量与用药安全得重要工艺步骤。为保证灭菌得有效性与制剂得无菌保证水平,注射剂灭菌工艺得选择及验证应符合以下原则:

(1)大容量注射剂

①应采取终端灭菌工艺,建议首选过度杀灭法(F0≥12),如产品不能耐受过度杀灭得条件,可考虑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但均应保证产品灭菌后得SAL 不大于10-6。采用其它F0值小于8得终端灭菌条件得工艺,原则上不予认可。

②如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条件,应尽量优化处方工艺,以改善制剂得耐热性。如确实无法耐受,则应考虑选择其她剂型,而非大容量注射剂。

③工艺验证:应进行规范得灭菌工艺验证,部分验证工作可结合生产线验证一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试验:

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测定,包括灭菌前产品中得污染菌及其耐热性得测定;

热穿透试验;

微生物挑战试验:所用生物指示剂得耐热性及数量应对灭菌工艺构成必要得挑战,生物指示剂得耐热性应大于产品中常见污染菌得耐热性。采用过度杀灭法(F0≥12)灭菌工艺得,可不进行微生物挑战试验。

(2)粉针剂

一般通过无菌系统环境下得过滤除菌、或直接分装工艺,来保证粉针剂得无菌保证水平。采用无菌生产工艺得粉针剂,应能保证SAL不大于10—3。这主要依赖于无菌生产工艺就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要求进行生产与验证。

①冻干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无菌生产工艺验证中得设备验证、环境监测就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GMP要求得常规内容;培养基灌装验证就是对设备、环境以及人员操作得一种系统验证,就是判断无菌保证水平得关键手段。

常规得工艺验证试验包括:

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试验:至少在线灌装三批,每批得批量详见表1,每瓶产品均应进行无菌检查,判断该试验就是否合格得标准见表1、

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试验:包括过滤系统相容性测试、过滤前后滤膜完整性测试,必要时尚需进行滤膜得微生物截留量测试。

②无菌分装粉针剂

无菌分装粉针剂得质量保证主要依赖于无菌生产线得基本条件与对生产工艺各环节严格得质量控制。生产工艺得控制与验证要求对不同得无菌分装产品就是一致得。严格执行GMP得有关要求,就是无菌粉针剂生产得重要质量保证。工艺验证工作主要为培养基灌装验证试验、灌装得批数、批量与合格标准见表1。

表1:培养基灌装试验得批量与判断合格得标准

批量(瓶) 300047506300 7760

允许染菌得数量(瓶) 0≤1≤2≤3

(3)小容量注射剂

①应首选终端灭菌工艺,相关技术要求同大容量注射剂、

②如有充分得依据证明不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为临床必需注射给药得品种,可考虑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相关技术要求同冻干粉针剂。

③对于过滤除菌工艺同时采用了流通蒸汽辅助灭菌得品种,建议修改为终端灭菌工艺,技术要求同大容量注射剂;对确实无法采用终端灭菌工艺得品种,应修改为无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同冻干粉针剂。

对于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生产得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得验证应结合无菌生产工艺进行、

注射剂生产过程中,除应选择恰当得灭菌工艺外,还应对灭菌前产品中污染得微生物严加监控,并采用各种措施降低微生物污染水平,确保终产品达到无菌保证要

求。此外为判断灭菌工艺对产品质量得影响,应进行灭菌前后得质量对比研究,考察项目需全面,相关方法需验证。

五、化学药品注射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订

注射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订得一般要求可参见《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得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并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1。质量研究内容得确定

对于注射剂,需要重点关注得研究项目通常包括:pH值/酸碱度、渗透压、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得澄清度与颜色)、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重金属、不溶性微粒、含量测定等。

此外,粉针剂还应检查干燥失重或水分;抗生素等发酵来源得注射剂应进行异常毒性、升压物质、降压物质得检查;若注射剂处方中加有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与增溶剂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得辅料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定量检查。

2.方法学研究

注射剂常规项目通常可采用现行版药典收载得方法,如pH值/酸碱度、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得澄清度与颜色)、干燥失重/水分、渗透压、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异常毒性、升压物质、降压物质、不溶性微粒、重金属、同时还应考虑所研究药品得特殊情况,注意药典方法就是否适用,杂质、辅料等就是否对试验结果有影响等问题。必要时修订方法以适应所研究药品得需要,但需有相应得试验或文献得依据。若采用与现行版药典不同得方法,则应做详细得方法学研究,明确方法选择得依据,并通过相应得方法学验证以证实所选择方法得可行性。

与具体品种相关得检测方法,如有关物质检查与含量测定,应参考《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得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得技术指导原则,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附录中有关得指导原则经过详细得方法学验证,确认所选择方法得可行性。

3.质量标准得制定

(1)项目得确定

一般而言,注射剂质量标准得主要项目为:药品名称,含量限度、性状、鉴别、p

H值/酸碱度、渗透压、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得澄清度与颜色)、有关物质、干燥失重/水分(注射用粉末)、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不溶性微粒、重金属、可见异物、装量/装量差异、含量(效价)测定、类别、规格、贮藏、有效期。抗生素类还应包括异常毒性、升压物质、降压物质等项目。此外,应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就是否对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与增溶剂等辅料设定必要得检测项目、

应特别关注质量标准中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得项目就是否全面。

(2)限度得确定

现行版药典对注射剂得一些常规检查项得限度已经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与具体品种相关得检测项目,例如有关物质,其限度得确定需要有试验或文献依据,具体要求可参阅《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得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得技术指导原则。为保证产品得安全性,对于不同类型产品杂质限度合理性评价得考虑如下:

第一,对于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杂质限度得确定要基于杂质安全性评价得结果。

第二,对于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得注射剂及其改剂型产品,杂质限度得确定要基于国外上市产品(关注其来源)得杂质检测结果、质量标准得控制要求,原则上限度得控制不能低于国外上市产品得要求、如果达不到国外上市产品得控制要求,或无法获得国外上市产品得质量控制信息,则应参照未在国内外上市注射剂得要求,进行相应得安全性研究,为杂质限度得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对于国内已上市注射剂及其改剂型、改盐产品:必须与上市产品(原则上为原发厂产品)通过质量对比研究确定限度得合理性、原则上,杂质得种类与含量应不多(高)于已上市产品,同时为保证批间产品质量得一致性,注意完善质量标准,例如增加已知杂质、单个杂质得检查要求等。如果研制产品与上市产品相比杂质种类增加或含量增加,则需筛选原辅料来源,优化产品得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含量降到上市产品规定得质控限度内,以保证注射剂得安全性。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做必要得安全性研究。如上市产品杂质确定依据不充分,则研制产品应按未在国内外上市注射液得要求进行系统得杂质研究。

六、化学药品注射剂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得设计应根据不同得研究目得,结合原/辅料得理化性质、注射剂剂型得特点与具体得处方及工艺条件进行。通过不同试验获得得稳定性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确定药品得贮藏条件、包材/容器与有效期。

1。稳定性研究设计与内容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得样品批次与规模、包装与放置条件与考察时间点参见《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考察项目通常应包括性状、pH值/酸碱度、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得澄清度与颜色)、有关物质、干燥失重/水分(注射用粉末)、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含量(效价)测定、如果注射剂处方中含有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等辅料,在稳定性研究中还要考察这些辅料含量得变化情况。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内容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具体内容参见《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此外,对于注射液,还应进行冻融试验,以确保在低温条件下得稳定性。对于需要溶解后使用得注射用粉针剂,还应考察临床使用条件下得稳定性;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得药物制剂,如多层共挤PVC 软袋装注射液,加速试验应在40℃±2℃、RH20%±2%得条件下进行。

2、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1)贮藏条件得确定

通常应综合影响因素、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得结果,同时结合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得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确定。

对于仿制药注射剂,应根据所进行得稳定性研究结果,并参考已上市同品种得贮藏条件确定。由于制备工艺得不同稳定性状况可能不同,但原则上仿制药得稳定性应不低于已上市同品种。如果仿制药得稳定性低于上市品种,不应直接调整贮藏条件或有效期,而应考虑通过优化处方工艺、提高原/辅料质量等提高仿制药得稳定性、

(2)包材/容器得确定

应选取可作为注射剂包材/容器得材料,进行包材/容器相容性研究,初步确定包材/容器得选择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得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得包装材料与容器得合理性。需注意得就是,应在稳定性考察过程中对部分留样产品进行平放、倒置处理,以全面观察内容物与

胶塞得相容性、

由于容器得密封性对于灭菌/除菌后产品性能得保证具有重要作用,故稳定性试验中应增加容器密封性得考察。

(3)有效期得确定

注射剂得有效期应以长期试验得结果来确定。确定得有效期应不超过所检测数据仍在质量标准规定限度之内得最后一个时间点。

七、化学药品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得技术要求

由于注射制剂通常直接、全部入血(包括主药、辅料、杂质等),暴露量与绝对生物利用度高,安全性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在剂型选择必要性与合理性得以满足得前提下,其安全性评价就是非临床评价得重点。

(一)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

对于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一般应采用临床拟用得注射途径(如:静脉推注、静脉滴注、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等)进行全面得毒理研究,包括一般药理、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注射剂特殊安全性试验等,注意给药方式与临床拟用方式得一致性,并能反映该药物临床给药方式下得安全性。建议在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得同时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二)由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途径得药物

由口服等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时,由于药物暴露、组织分布得改变或新得代谢产物与/或杂质得产生,可能带来新得安全性担忧。因此在原给药途径下得有效性、安全性与药代动力学特征明确得前提下,首先应进行注射给药与原给药途径比较得药代动力学研究,根据不同给药途径药代动力学特征得变化情况,结合原给药途径已有得安全性信息,合理设计与原给药途径比较得毒理试验(包括毒代动力学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注意考察就是否产生了新得毒性靶器官、毒性反应得程度就是否增加、就是否可恢复及其与给药剂量或暴露量得关系。

(三)与杂质相关得安全性评价

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得毒理研究样品所包含杂质得种类与含量应不少(低)于临床试验样品或上市产品,研究中应注意考察与杂质相关得毒性反应,为杂质限度得确定提供依据、由于动物与人在毒性反应上可能存在得差异、临床试验样本量得限制,致使在新药申请上市时得安全性数据可能仍然有限,据此制订得杂

质限度可能仍不能完全保证产品得安全性,因此应在上市后继续监测不良反应,并对新增不良反应得原因进行分析,如可能与杂质有关,应设法降低杂质含量,或针对杂质进行更深入得毒理研究、

对于仿制国外或国内已上市品种、或改剂型得注射制剂,如果上市产品得杂质安全性已知,则研制产品得杂质种类与含量应不多(高)于上市产品;如杂质种类与数量多(高)于上市产品,则应首先考虑优化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含量降到规定得质控限度以内。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应对相关杂质进行定性,结合杂质得化学结构提供相关试验(如采用含杂质样品或杂质纯品进行得毒理研究)与/或文献资料,作为杂质限度确定得依据、如果上市产品得杂质安全性未知,则应按未在国内外上市药物得要求进行系统得杂质安全性研究、

如果缺乏已上市品种所含杂质情况得具体数据,不能确定杂质得种类与含量与已上市品种就是否一致时,应对相关杂质进行定性,对于安全性担忧较大者,采用含杂质样品或杂质纯品进行相关得毒理研究,为杂质限度得确定提供依据。

(四)特殊注射制剂得安全性评价

某些特殊注射制剂(脂质体、微球、微乳等)得制剂特性可能导致其与普通注射剂型相比,主药得吸收、组织分布、消除等药代动力学发生改变,从而带来毒性性质与程度得变化。因此在普通注射剂型得基础上研制特殊剂型时,首先应进行二者得比较药代动力学研究,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如何开展进一步得毒理研究、(五)注射剂辅料得安全性评价

注射剂辅料得安全性应有试验与/或文献资料支持。对于新开发得注射剂辅料、由其她给药途径药物辅料改为注射用辅料、注射剂辅料得用量超过常用范围等情况,除应针对制剂进行相应得毒理研究外,尚应通过辅料得相关毒理研究获取辅料本身得安全性信息。

(六)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得关注点

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包括血管刺激性、肌肉刺激性、过敏、溶血等试验。在进行相关研究与评价时,应重点关注受试药物浓度就是否不低于临床拟用浓度,同时注意给药次数、容积、速度等对试验结果得影响。另外,应重视刺激性试验得病理组织学检查与过敏试验阳性对照组得试验结果。

当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中得受试药物出现阳性结果时,建议采用已上市

得同类药物作为对照,进一步进行对比研究,根据对比研究得结果与已上市药物得临床应用情况,分析与判断其阳性结果得临床安全性风险与可接受性。

八、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研究技术要求

注射剂得临床研究应符合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得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应认真分析药物背景信息(如国内外临床研究与应用信息),明确临床研究得目得,并根据研究目得决定后续得临床试验设计方案与实施过程等。

(一)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

应进行系统得上市前临床试验(包括Ⅰ~Ⅲ期),以获取充分得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评估其临床应用得风险/利益比。

对于由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得药物(包括由肌肉注射改为静脉注射等情况),还应当关注与原给药途径药物得比较研究情况,包括人体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适应症定位、剂量与给药方案得探索、安全性等、

与其她新药得临床研究规律相同,未在国内外上市得注射剂得临床研究应关注以下几个特点:①目得性:此类药物在临床研究开展前,需要根据研究目得制定详细得临床研究计划,通过一系列逐步推进以及相互关联得临床研究达到产品开发得目得、②探索性:此类药物由于没有上市得经验与数据,对于适应症、用法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各方面均需进行仔细得探索。③系统性:此类药物得临床研究就是一个有逻辑、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展开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早期小规模研究得信息用于支持规模更大、目得性更强得后续研究。④共性与个性得统一:在系统得临床研究中,既要遵循共同得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又可以根据药物得具体特点采用更加灵活得研究手段,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与获得最大得研究效率。

(二)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得注射剂

1.国外已上市,且有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此类药品临床研究得主要目得在于验证中国人使用该药物得安全性、有效性就是否与国外获取得信息一致,其已在国外获准得适应症与用法用量等就是否仍然适用于中国人。

应根据品种得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临床前研究结果、国外临床资料以及药物种族差异情况后决定临床研究得具体目得与设计。一般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与必要得临床试验、

2.国外已上市,但无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此类药品应根据国外已有临床信息(不包括未披露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得信息)得多寡与认知程度,以及药物种族差异得考虑,结合临床前研究基础决定具体得试验目得与试验设计。

在完全不能获取国外得任何临床信息得情况下,应按照未在国内外上市药物得临床研究思路与策略进行临床试验,全面系统地探索其在中国人应用得安全有效性。

(三)国内已上市得注射剂

1。国内已上市,且可获得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此类药品得临床研究应根据已有得临床信息,结合临床前研究基础等情况而确定。

基于以下前提:①与上市产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一致,且上市产品得安全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充分得验证与认可;②含有与上市产品相同得活性成份(主药量相同),临床给药浓度一致;③处方合理,辅料不会带来安全性得隐患,制剂因素也不会影响药物得体内行为;④对影响产品得安全性因素(例如杂质得种类与数量)进行了充分评估,不存在安全性得隐患。只需通过药学控制即可达到与上市产品具有相同得安全有效性,一般可以免临床研究。

如以上任何一个条件不能确定符合相应要求,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得临床试验。

2、国内已上市,但未能获得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此类药品应视具体情况(可借鉴已有得、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得临床研究与上市使用信息),决定具体得试验目得与试验设计,进行必要得临床试验以进一步验证其安全有效性、

如果药物已有较为广泛得临床应用基础,不良反应得发生情况可以接受,临床研究重点关注其有效性得验证。如果药物得临床应用基础较为薄弱,对其安全性得评价也缺乏充分得信息,应参照未在国内外上市药物得临床研究得一般原则,结合现有得临床研究与应用信息,对其安全有效性进行系统研究与评价。

(四)特殊注射剂

特殊注射剂就是指制剂因素可能影响药物体内药代动力学行为得制剂,例如

脂质体、微球、微乳等。

1.国内未上市得特殊注射剂

因特殊得注射剂可能导致体内得药代动力学行为较普通剂型发生重大改变,此类药品无论国外上市与否,一般应按照未在国内外上市得药物研发得一般原则进行临床试验,以充分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如国内已有普通注射剂上市,应关注二者在药代动力学、耐受性等方面得差别,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得临床研究评价特殊注射剂得安全有效性。

2.国内已上市得特殊注射剂

一般认为,特殊得注射剂需通过规范得工艺过程与方法进行产品得质量控制、因此,尽管国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此类品种也应结合其临床前研究基础以及上市产品得安全有效性信息,需要进行必要得临床试验来验证其疗效与安全性、此类药品首先应进行与上市产品得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如二者药代动力学行为基本一致,可仅进行验证性临床试验以确证其疗效与安全性;反之则应按照未在国内外上市得药物研发得一般原则进行临床试验。

九、仿制化学药品注射剂得技术要求

对于仿制得注射剂,已上市产品得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控制信息就是研究与评价得重要基础,上述信息得充分与否决定了该类注射液研究工作得深度与广度。

(一)可获得已上市产品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在保证仿制产品质量不低于已上市产品质量得前提下,可以桥接已上市产品得临床研究与应用信息对仿制产品得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因此,仿制产品得研究与评价应重点关注与已上市产品得质量对比、完善质量控制要求方面、1、关注规格得选择

仿制产品得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同时还应根据说明书中规定得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得角度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加强原料药、辅料质量得控制

原料药、辅料得使用原则及质量控制要求参见本技术要求得第三部分、3.关注处方及制备工艺与已上市产品得异同

如果研制产品得处方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一致,并且原料药质量、辅料规格与质量也一致,在已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得前提下,一般可不要求进行临床研究、

如果研制产品得处方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不一致,但原料药质量一致,所用辅料均为注射制剂常用得辅料,其用量也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制剂工艺为常规工艺,一般认为对研制产品安全性影响较少、但由于不能排除辅料与辅料之间、辅料与主药之间存在得相互作用,需进行相应得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主要包括动物得全身过敏试验、溶血试验及局部刺激试验等、如果研制产品使用得辅料为非注射制剂常用得辅料,或其用量超过常规用量范围,或制备工艺为特殊工艺,为验证处方工艺对产品安全性得影响,需先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再进行相应得临床研究、特别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仿制产品得处方、制备工艺、工艺稳定性、以及灭菌工艺得验证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前得认知与一般原则,不宜简单地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类比。如果根据目前得认知,已上市产品得处方工艺等存在尚需改进完善之处,在确定其仿制价值得基础上,仿制该产品时应通过充分得研究予以完善。

4。重视质量对比研究,完善质量控制方法

仿制药得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制订得一般原则可以参考《化学药品仿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并注意以下问题:

(1)质量对比研究就是判断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得重要方法,同时,通过质量对比研究,可以全面了解产品得质量特征,为所研制产品完善质量控制得方法提供依据、

对于注射剂,杂质研究就是质量对比研究得重要内容。如果研制产品中杂质得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或者研制产品中含有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得新杂质,则需要分析杂质得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得安全性试验;如果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杂质得限度,研制产品得杂质含量不能高于已上市得同品种得杂质实测值,杂质种类也不得增加,否则也需要分析杂质得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得安全性试验、如果难以获取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同时国家药品标准尚需完善,则仿制产品质量研究应按照新药得技术要求,参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得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相关研究。

(2)质量标准得制订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制订得规范化过程研究得技

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得一般原则,并要注意分析质量对比研究得结果、国家药品标准得完善程度、研制产品得特点等。

要注意在国家药品标准基础上,根据产品特点与质量提高得要求,不断完善检测项目、优化检测方法、严格限度要求,更好地控制批间与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得一致性,以更好地保证产品得安全性、有效性。例如,静脉注射制剂,如国家标准中未收入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得,一般应增订;国家标准中收载得有关物质检查方法专属性、灵敏度不够得,应进行研究优化。

5、稳定性研究

对于仿制得注射剂,其稳定性应不低于已上市同品种,例如需要采用更加苛刻得贮藏条件,或在上市产品有效期范围内研制产品得质量已不符合规定等。

同时需要注意:(1)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三批样品得稳定性研究结果即删减质量标准中得检测项目,例如不能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显示有关物质没有明显变化,即在质量标准中不订入有关物质检查。(2)也不能仅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来放宽质量标准中一些项目得限度要求。(3)有效期应根据长期留样试验结果确定,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能超过长期留样得时间。

6.临床前安全性研究与临床研究得要求

由于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与具体品种相关,一般情况下均应进行该项研究。

对于其她临床前安全性研究与临床研究得要求,应视药学研究得结果确定。

(二)无法获得已上市产品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

当无法获得已上市产品系统得临床研究与应用信息作为仿制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得基础时,应按照新药研发得思路对仿制产品进行全面得质量控制、安全性与有效性研究、

1。如果上市产品已在国内临床上广泛应用,不良反应信息较为完整,不良反应可以接受,在仿制时,应重点关注对有效性得验证、与已上市产品安全性指标得质量对比、完善质量控制要求等方面。在完善药学研究得基础上,进行必要得临床试验验证其有效性,并根据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使用说明书。

2。如果已上市产品未在国内临床上广泛应用,或未进行良好得不良反应监测,对其安全性信息掌握较少,在仿制时,应进行全面系统得药学、药理毒理与临床

研究,以对其有效性与安全性进行验证,在此基础上建立可靠得质量控制体系,并完善说明书。

3.如果国外有相同产品上市,对其技术要求可以参照国外已上市但国内尚未上市类药品得技术要求。

(三)特殊注射剂

由于此类注射制剂质量与活性成分得体内行为受处方与工艺得影响较大,可导致活性成分得形态、粒径大小、分布等差异,引起药物在体内分布与消除得差异,即使已上市产品有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也需要进行临床研究以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临床治疗学上得一致性、

十、化学药品注射剂说明书与标签内容得技术要求

药品说明书就是包含药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临床医学等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得重要科学数据、结论等信息,用以指导安全、正确、合理使用药品得技术性文件。撰写及修订说明书与包装标签时,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得基础上,需要高度关注说明书信息得来源,科学、合理地采集相关信息。

第一,对于国内外均没有上市得药物,其说明书应根据系统、规范得临床试验与非临床试验结果撰写。说明书中所采集得信息不能超出已完成得试验范围,尤其就是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与安全性相关得信息应尽可能全面。

第二,对于由其她途径给药改为注射途径给药得创新制剂,其说明书主要应根据注射剂自身得系统、规范得临床试验与非临床试验结果撰写。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不能超出注射剂已完成得试验范围,但与安全性相关得项目应注意收入原剂型得相关信息。

第三,对于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得化学药品注射剂及其简单改剂型产品,如果国外已有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其说明书主要参考国外上市(医生用)说明书,并结合国内验证性临床试验所获取得信息撰写,需要注意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一般不能超出国内已完成得试验范围。

第四,对于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得化学药品注射剂及其简单改剂型产品,如果国外没有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其说明书应主要根据国内进行得系

统、规范得临床试验与非临床试验结果撰写,但应注意收入国外产品得相关安全性信息。

第五,对于国内已上市得化学药品注射剂及其简单改剂型产品,如果国内有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其说明书主要参照国内上市最新版说明书撰写、需要进行临床研究得品种,还要结合自身临床试验所获取得信息进行完善。

第六、对于国内已上市得化学药品注射剂及其简单改剂型产品,如果国内缺乏系统得临床研究与评价信息,其说明书应主要根据研制产品自身进行得临床试验与非临床试验结果撰写,尤其就是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但应注意收入国内同品种已有得临床安全性信息。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介绍(doc 12页)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介绍(doc 12页)

附件1: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

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要求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合称为“双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 一、委托加工项目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时间 双方就该产品合作期限为:。合作期满时,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方应在合作期满前3个月正式通知乙方。 三、权利归属约定 该产品为甲方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并由甲方单独支付各项申报及审批费用,乙方为协助甲方申请相关批准证书及批准文号,故双方协商后进行特殊约定:约定该产品相关所有资质证书及知识产权单独永久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要求承担生产和加工该产品,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四、委托加工合作方式 (一)产品申报阶段 1、甲方负责该产品的申报工作,注册,备案,补充申报等相关领取资质及证书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 2、该产品的申报资料,技术资料,申报实际工作及申报过程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三批样品、药检所检验费、评审费用等); 3、甲方省报工作完成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省药监局备案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的申报材料:乙方两证、GMP认证书、质量部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资质及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使用; (二)技术指导咨询阶段 1、新药生产批准文号下发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该产品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工艺、原料及制剂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检测方法等; 2、乙方完全掌握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后,甲方协助乙方生产三批该产品成品,并保证该产品达到相关的国家质量及技术要求; 3、甲方对后期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提供技术咨询。 (三)实际生产阶段 1、乙方完全掌握该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后,全面负责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作; 2、在实际生产阶段,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质量监督及技术扶持; 3、甲方定期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提出订单,乙方根据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加工; 4、甲方提供原辅料及包材材料,乙方进行实际生产和加工; (四)销售阶段 1、甲方负责包销乙方生产的所有合格产品; 2、甲方负责该产品在市场的推广宣传和各地区的销售工作并承担费用。 3、乙方配合甲方进行投放市场销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含市场招投标,广告宣传,物价、保险等) 五、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该产品的永久所有权,该产品的批准证书及批准文号登记备案为乙方,但实际拥有者为甲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审批文件,资质证明原件甲方留存,乙方留复印件; 2、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完成申请报批工作及后期注册备案等有关资质申请和审批的所有工作; 3.、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所在地省药监局的要求提供合格完整的报批资料,并负责答辩、补充和完善报批资料,甲方签字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附件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 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旨在指导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品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在药品研发期间对药用玻璃(以下简称玻璃)包装容器进行选择,并在整个研发过程中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包装系统的适用性进行确认,最终选择和使用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的玻璃包装容器,避免因药用包装容器可能导致的安全性风险。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遵循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沿用/参考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食药监注〔2012〕267号)的思路,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指导原则及有关专著,重点突出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相关的相容性研究内容。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本指导原则将不断修订并完善。 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其他剂型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另外,玻璃包装容器常与胶塞等组件配合使用,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可参照相关指导原则的基本思路,开展制剂与玻璃包装容器其他组件及材料(如胶塞等)的相容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验证科学合理也可采用。 二、相容性研究的考虑要点 玻璃的分类 目前,中国参考ISO 12775:1997(E)分类方法,根据三氧化二硼(B2O3)含量和平均线热膨胀系数(Coefficient of Mean Linear Thermal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 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国家 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 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 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 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 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题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题 姓名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对剂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A、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 B、临床治疗的需要 C、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D、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 2、为保证注射剂的无菌水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 B、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通常采用无菌生产工艺 C、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 D、无法耐受F0≥8终端灭菌条件,可考虑采用过滤除菌和无菌灌装 3、注射剂原辅料的质量控制原则有() A、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执行的质量标准等详细资料 B、有注射用原料药上市的,应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 C、辅料种类及用量越少越好 D、辅料原则上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的,也可以采用药用级别的 4、稳定性考察项目通常应包括() A、性状、pH值/酸碱度、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B、有关物质、含量(效价)测定 C、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 D、如果注射剂处方中含有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等辅料,在稳定性研究中还要考察这些辅料含量的变化情况 5、关于稳定性的研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储藏条件应参考已上市同品种的储藏条件确定 B、如果仿制药的稳定性低于上市品种,应直接调整储藏条件和有效期 C、稳定性考察过程中对部分留样产品进行平放、倒置处理,以全面观察内容物与胶塞的相容性 D、容器密封性对于灭菌后产品性能的保证有重要影响,因此稳定性试验中应增加容器密封性的考察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对已上市产品增补或改变剂型产品的规格时,所选规格应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范围内,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处方研究阶段的稳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影响因素实验进行,最终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需要通过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来确定。() 3、影响因素试验,对于给药时需使用附带专用溶剂的,或使用前需要用其他溶剂稀释、配液(如静脉滴注用粉针和小水针)的,还需要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 4、大容量注射剂采用终端灭菌工艺,对于F0值无要求。() 5、中试生产的设备应与大生产一致。实际生产中若采用的工艺设备与中试

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 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 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已上市注射剂属于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或被FDA橙皮书收载的,按本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申报资料格式和内容参照CTD格式要求进行整理。 三、已上市注射剂不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开展药品再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注射剂药品科学进步情况、批准上市时的研究情况、上市后持续研究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再评价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四、参比制剂的选择 作为参比制剂的原研产品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参比制剂:

(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如原研药品国内未上市,应选择欧美日已上市的原研药品(对于多个国家/地区的,建议依次选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已批准上市的)。如果原研药品在国外上市的处方不一致,申请人按照现有技术要求进行评估,选择更合理的原研药品。 (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橙皮书标识为RS的药品。 (三)对参比制剂选择有疑义的(专利问题除外),可与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讨论确定。 五、处方工艺技术要求 (一)处方 注射剂仿制药中的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相同。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如附带专用溶剂,应与参比制剂的专用溶剂处方一致。 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参比制剂抑菌剂、缓冲剂(含常规的pH调节剂)或抗氧剂不同的处方,但需标注不同之处,阐述选择的理由,并研究证明上述不同不影响所申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辅料的浓度或用量需符合FDA IID数据库限度要求,或提供充分依据。 过量投料(overage):建议参考ICH Q8相关要求。

化学制剂行业

化学制剂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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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一行业定义及分类 (一) 定义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其中包括:片剂、针剂、胶囊、药水、软膏、粉剂、溶剂等各种剂型的药品及放射性药物;不包括: 中成药制造,动物用药制造和生物制品和生化药品的制造。 (二)分类 1、化学药品从是否获得药品专利保护的角度可以分为专利药和非专利药 专利药是指生产厂商申请专利保护,从而在专利期内享受市场独占性的药物,专利药的生产和销售被制药商垄断。价格也完全由制药商决定。专利保护期一般为17-20 年,从申请专利到研究开发投人市场需经历十年左右时间,故一个新药正的实际受保护期一般不会超过十年。一般药物的市场存在期要比其专利保护期长得多。 非专利药是指药物专利持有者之外的企业因专利过期,或者是合法取得专利持有者的专利授权而生产出的药品。非专利药都是没有商品名的,只标注药品通用名,医生对非专利药开处方也只写通用名,因此也被称为“通用名药物”。一般仿制药均为非专利药。2004年,FDA出台法规规定,首个获准的非专利药均享有Hatch-Waxman 法案规定的180d 的市场独占期,这期间不批准其它同样的非专利药上市。这一规定意味着授权式非专利药同样可以率先上市,占领市场先机。通用名药一般已经销售多年,疗效确切,加之投人少,研制周期短,风险小,受到很多厂商的青睐。如果率先上市,也能迅速夺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低价的通用名药上市,将对专利药带来极大的冲击。首个非专利药上市时,品牌药将流失15%~30%的市场分额。当更多的非专利药上市时,品牌药的市场销售甚至能削减90%。 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为减少庞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社会保障压力和财政赤字,鼓励使用通用名药。使通用名药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通用名药市场已经占全球药品市场的40%以上。 2、化学药品制剂根据是否需要医师开处方,可以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又成为OTC,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等。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处方药则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处方药的消费模式是由医生代理病人进行消费。药品消费属于谨慎的消费行为,需求弹性较小,更进一步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消费模式可以看出处方药的需求弹性较非处方药的弹性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方(甲方):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如下品种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生产的原因以及委托单位的确定 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的生产能力已经不能满足现有销售的要求。经过对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的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审核以及对生产车间、质量部、化验室以及相关文件的考察,我公司决定委托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咽炎片和活络消痛片的制剂生产,以满足我公司销售的需要。同时我公司已经按照新版GMP要求在道里群利开发区新建厂房,预计到2015年前建成投产并进行GMP认证。 二、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以下药品品种: 序号名称规格包装规格批准文号 1 咽炎片0.25g/片每板10片,每盒 4板 国药准字Z 2 活络消痛 片0.35g/片每板12片,每盒 2板 国药准字Z20053769

3 活络消痛 片0.35g/片每板15片,每盒 2板 国药准字Z 4 活络消痛 片0.35g/片每板12片,每盒 3板 国药准字Z 三、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生产品种计划给乙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有权利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及质量进行指导监督。甲方派遣质检员/工艺员现场监控受托方对委托产品的生产过程。 3、甲方提供委托产品的法定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4、甲方负责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合格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并按照甲方相关的贮存运输要求将原辅料(提取物)运送到乙方贮存。甲方有权利随时检查乙方的原辅料、包材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甲方的要求。 5、甲方对乙方所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待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以及辅助记录的复印件到甲方后,甲方审核后填写成品放行单,该批次产品可放行。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GMP的相关要求以及甲方提供文件对甲方提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2-01-04 08:29:17) 标签:分类: 为了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药品与包装系统的相容性问题一直是药品监管当局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药品研制及生产企业亟待了解和需进行研究的内容。为了填补这项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空白,配合国家局发布的“化药药学资料CTD格式申报”要求,CDE成立了包材相容性研究指导原则课题组,经过前期的撰写和专家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cde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12年3月31日。这个指导原则撰写的整体思路是基于制剂剂型与包材相容性的风险程度、基于我国的国情现状、参考了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注重了研究过程的可操作性。现在公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只是整体“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第一部分,今后还会逐渐推出玻璃包装材料、橡胶包装材料等及不同剂型的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cde诚挚地欢迎业界同道对此次上网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便能将后续工作做得更好。您的反馈意见,可按以下路径提交:点击中心网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栏目,点击相应的指导原则,在对话框中填写您的意见,点击确认提交即可。也可与中心联系人直接联系:联系人:蒋煜,Email:,电话:,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概述 包装系统是指容纳和保护活性物质或制剂的所有包装组件的总和,其包括直接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后者用于活性物质或制剂的额外保护。本指导原则仅针对直接包装组件,即直

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进行阐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一方面为活性物质或制剂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另一方面还应与活性物质或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即不能引入引发安全性的浸出物,或其浸出物水平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是否需要进行相容性研究,或是进行何种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应基于对制剂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安全性风险进行评估。较之口服制剂,吸入气雾剂或喷雾剂、注射液或注射用混悬液、眼用溶液或混悬液、鼻吸入气雾剂或喷雾剂等,因其制剂给药后将直接接触人体组织或进入血液系统,以及大多液体制剂在处方中除活性成分外还含有一些功能性(助溶剂、防腐剂、抗氧剂等)的辅料,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较大;按照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分级,这些制剂被列为可能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高风险制剂。对高风险制剂必须进行药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用研究结果证实包装材料与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或是所选包装材料用于其制剂是安全的。 考虑制剂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风险程度,以及剂型的注册申报、临床使用及包装材料在制剂中的应用情况,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内容包括相容性研究的基本思路、相容性研究的主要内容、相容性试验内容与分析方法,以及试验结果分析与安全性评价等,旨在指导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从药品研发初期进行包装材料的选择,至整个研发过程中对包装系统适用性的确认,能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以有效避免包装材料可能引入的安全性风险,从而选择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的包装材料。 本指导原则仅针对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其他剂型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总体思路及主要研究内容,开展其他剂型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 在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相容性研究的同时还应参考已发布的《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杂质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等,进行相应的研究与结果评估。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借鉴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及有关专着,同时根据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将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不断地修订完善。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如下品种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生产的原因以及委托单位的确定 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的生产能力已经不能满足现 有销售的要求。经过对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的GMP证书、生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审核以及对生产车间、质量部、化验室以及相关文件的考察,我公司决定委托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咽炎片和活络消痛片的制剂生产,以满足我公司销售的需要。同时我公司已经按照新版GMP要求在道里群利开发区新建厂房,预计到2015年前建成投产并进行GMP认证。二、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以下药品品种:

二、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时提供生产品种计划给乙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有权利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及质量进行指导监督。甲方派遣质检员/工艺员现场监控受托方对委托产品的生产过程。 3、甲方提供委托产品的法定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4、甲方负责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合格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并按照甲方相关的贮存运输要求将原辅料(提取物)运送到乙方贮存。 甲方有权利随时检查乙方的原辅料、包材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甲方的要求。 5、甲方对乙方所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待每一 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以及辅助记录的复印件到甲方后,甲方审核后填写成品放行单,该批次产品可放行。 (二八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GMP的相关要求以及甲方提供文件对甲方提供的原辅料、包材以及中间体(药材细粉、提取物)在适宜条件下放置贮存,以备生产需要。 2、乙方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处方和生产工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8]7号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得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与使用中存在得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得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得主要因素,结合品种得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得重点关注点与相应得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得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得理化性质、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 药物得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得稳定性,固、液状态下得稳定性与配伍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得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得选择。 2、临床治疗得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得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得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得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得方便以及患者使用得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得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得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得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得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得特点与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得评价原则 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得无菌保证水平、杂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8]7号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 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

2015版药典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研究指导原则

2015版药典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长期试验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设计应围绕相应的试验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首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时引起的周围环境温度升高造成的降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附件1: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3(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25 (三)局部给药制剂……………………………………27

五、参考文献………………………………………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

化学药品注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许可事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品委托加工协议(精华版)

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合称为“双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 一、委托加工项目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盐酸替罗非班注射液(规格为100ml: 5mg、250ml:12.5mg)以下简称“该产品” 二.合作时间 双方就该产品合作期限为:。合作期满时,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方应在合作期满前3个月正式通知乙方。 三、权利归属约定 该产品为甲方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并由甲方单独支付各项申报及审批费用,乙方为协助甲方申请相关批准证书及批准文号,故双方协商后进行特殊约定:约定该产品相关所有资质证书及知识产权单独永久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要求承担生产和加工该产品,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三、委托加工合作方式

(一)产品申报阶段 1、甲方负责该产品的申报工作,注册,备案,补充申报等相关领取资质及证书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 2、该产品的申报资料,技术资料,申报实际工作及申报过程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三批样品、药检所检验费、评审费用等); 3、甲方省报工作完成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省药监局备案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的申报材料:乙方两证、GMP认证书、质量部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资质及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使用; (二)技术指导咨询阶段 1、新药生产批准文号下发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该产品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工艺、原料及制剂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检测方法等; 2、乙方完全掌握该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后,甲方协助乙方生产三批该产品成品,并保证该产品达到相关的国家质量及技术要求; 3、甲方对后期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提供技术咨询。 (三)实际生产阶段 1、乙方完全掌握该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后,全面负责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作; 2、在实际生产阶段,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质量监督及技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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