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

May.2009,Vol.6No.5

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

王海学王庆利孙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100045)

【摘要】注射剂产品在临床使用的风险性较高,技术研发单位需足够重视其安全性研究和评价。临床前研

究中需考虑进行必要的毒性实验以支持注射剂申请进入临床,并重视上市的风险评价。

【关键词】注射剂;临床前;安全性

国内近年出现了多起注射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性问题,量效关系、暴露量、安全范围,进而为其进入临床试验或上这引起国家药监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市提供安全性支持信息。考虑到药品风险评价的系统性,非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要求逐步加强对注射剂的临床安全性评价中应:①密切结合药学和临床信息考虑;②风险控制要求,其中加强科学技术评价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密切结合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等信息考虑;③进行规范的毒环节之一。国家药监局近几年已经开始对注射剂的安全性性试验研究和结果分析评价;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例如评价开展了调研和技术交流,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注射剂对创新药注射剂和仿制药注射剂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关的技术研究要求和安全性评价方法。注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前者需要关注系统的毒性试验研

注射剂中的主药、辅料、杂质等通常可直接入血,其暴究信息,而后者可重点关注关键性的毒性试验信息。下面将露量和绝对生物利用度高,因此注射剂与其他剂型比较,更具体讨论几种常见的注射剂风险评价内容。

需加强安全性的技术要求和风险控制。注射剂的安全性评

价包括药学、非临床和临床专业评价,其中非临床安全性评2具体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关注要点价的作用主要在于: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药学质量控制,如处2.1创新药物

方组成、剂型选择、杂质限度等;预测初次进入人体试验用创新药物注射剂由于主药的安全性是未知的,制剂中药的安全性;探索风险产生原因、机制和控制措施。注射剂的杂质或其与辅料(即与辅料的相互作用的影响)的安全性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在剂型选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得以满也可能是未知的,因此其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需全面评价足的前提下,密切结合药学质控而采取的必要的非临床安其系统的毒性试验并研究其毒性结果。常规的毒性试验研全性评价,以达到尽可能控制产品上市的安全性风险。究可包括:安全药理学、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生

殖毒性、致癌性、特殊安全性、毒代动力学、附加的毒性试

1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总体考虑验(如免疫毒性、光毒性、皮肤毒性、肾脏毒性)。毒性试验研

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需分析具体注射剂产品的究中应结合临床研究计划,尽量采取与临床试验类似的给风险因素,根据其风险产生原因考虑技术研究要求。非临床药方案,严格执行GLP规范,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结果安全性评价的常规关注点为评估注射剂的毒性反应性质、分析与评价。毒性试验设计应采用临床拟用的注射途径,如作者简介:王海学,男,博士后,副主任药师。主要从事新药临床前药理毒理技术审评,

负责抗肿瘤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技术评价工作。Email:wanghx@https://www.360docs.net/doc/8413975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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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

静脉给药(推注、滴注)、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等。静脉推注可快速产生需要治疗的药物浓度,但静脉滴注可维持较长的药物治疗时间,两种静脉给药途径的药物暴露量和暴露时间是不同的,因此风险程度也不同。应考虑非临床给药方法与临床给药方法的相关性。

申请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安全性评价需考虑[1]:试验结果提示的新药潜在毒性及其靶器官、量效关系、时效关系、严重程度和可逆性等,评估毒性反应与药效反应之间的安全范围,建议采用暴露量推算安全范围以提高非临床预测价值,并进一步评价研究结果能否支持新药进入临床试验,临床的安全性控制措施等评价,以包括对临床拟定适应证、预测新药的潜在风险效益比。2.2

改变给药途径

度是否增加,是否出现新的毒性;如果毒性增加或出现新的毒性,应综合判断风险是否能被接受。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针对新的毒性反应及其毒性靶器官给予特别监测。2.3

特殊注射剂

目前新的注射类型产品不断增加,如脂质体、微球、微乳等。该类产品开发目的通常为:理论上可能延长药物与靶组织或细胞作用的时间,并选择性地浓集定位于靶组织或器官,以改善疗效或减轻全身毒性。该类产品在安全性评价中首先关注特殊注射剂与原剂型的药代动力学改变的差异,然后考虑后续毒性试验研究及其结果评价[3]。考虑到此类注射制剂的质量和活性成分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大,可引起活性成分的形态、粒径大小、分布等差异,从而引起药物在体内分布和消除的差异,因此安全性评价同时需特别关注药学研究的质量可控性。评价中还需要考虑静脉给药引起的严重刺激性、新辅料的毒性、新杂质或新降解产物的毒性。

该类产品与普通注射剂比较,可引起PK参数和组织分布的较大改变,如网状内皮系统摄取药物成分增加,血液中药物维持时间延长。这些药物体内过程的改变可引发安全性的改变,如限制性毒性改变或增强,或可能会产生新的毒性,尤其是当组织分布出现一些明显变化时。同时也会引起药效学的改变,如药效作用增强,尤其当毒性反应降低时可增加给药剂量以提高疗效。

药代动力学试验应开展与原制剂比较的体内过程研究,如Cmax、AUC、CL和组织分布、代谢情况、PK/PD的研究。毒性试验应主要考察体内过程改变可能引起的新毒性,考察特殊注射剂是否产生了新的毒性靶器官、毒性反应的程度是否增加、是否可恢复及其与给药剂量或暴露量的关系。有时需针对预期出现的新毒性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试验研究。

例如国外目前研发较多的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剂DOXIL[4],它在动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显示:与盐酸多柔比星相比,脂质体注射剂具有很高的AUC,而且清除速率较低,分布容积较小。静脉内注射相等剂量的DOXIL和盐酸多柔比星后,DOXIL组动物的多柔比星血浆浓度是盐酸多柔比星组的2000倍。组织分布研究显示:单次给药后DOXIL组的正常大鼠心脏的多柔比星峰浓度比盐酸多柔比若进一步测定游离型的多柔比星药物浓度,星组的低24%。

则DOXIL的血清药物浓度会更低。本品在后续的毒性试验研究显示:兔体内试验结果显示,脂质体组的心脏毒性低;大鼠和犬的重复给药试验中,脂质体组的毒性反应减轻。该案例提示特殊注射剂的药代动力学和组织分布研究结果对其后续安全性试验和评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有些上市的非注射剂品种拟定开发为注射剂型,其开

药品审评

发目的多是:提高临床疗效或缩短起效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危重和不宜或不能口服的患者;改善药物的生物利用度,避免首过效应等;减少对胃肠道的直接刺激等目的。此类注射剂开发的风险在于:药物在体内的暴露量、组织分布可能改变,也可能形成新的代谢产物;注射部位用药的可能局部性刺激;注射剂辅料、杂质、降解物等可能引起的安全性担忧。

该类品种的安全性评价应首先考虑改变为静脉给药途径后药物体内行为的改变,然后根据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进一步考虑后续安全性研究要求和结果评价[2]。如果原制剂与注射剂的体内暴露量和其代谢物相似,则新注射剂的安全性风险可能不会明显增加;若注射剂静脉给药后出现了新的代谢产物或代谢产物含量增加,新注射剂的安全性则评价中还需要考虑静脉给药引起的严重刺激性、可能增加。新辅料的毒性、新杂质或新降解产物的毒性。

药代动力学研究应考虑原制剂与注射剂比较的体内过程变化,如血药峰浓度(Cmax)、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清除率(CL)和组织分布、

代谢情况、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PK/PD)的研究。毒性试验研究应结合原给药途径已有的安全性信息,合理设计与原途径比较的毒理试验(包括毒代动力学试验),结果评价应考虑注射剂是否产生了新的毒性靶器官,毒性反应的程度是否增加、恢复性及其与给药剂量或暴露量的关系。具体试验可包括:安全药理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注射剂特殊安全性,同时学、

针对可能使用的新辅料,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杂质或新的降解产物开展必要的附加毒性试验。

申请进入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需结合口服给药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信息、注射给药的研究结果、临床适应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可包括:立题合理性和临床定位;药代动力学和药效的改变是否提示临床益处;毒性反应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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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杂质的安全性风险评价需要对辅料本身进行相关毒性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辅料

对于创新药物而言,受试样品本身可能会包含一定种的毒性试验研究可参照新药的毒性试验要求进行。安全性类与数量的杂质。注射剂中的杂质可随药物直接入血,如果研究应提供针对辅料的安全范围要求,并考虑与药物的相在这些研究中并未明显反映出与杂质有关的毒副作用,即互作用等。辅料的安全性研究和评价有以下考虑[5]:①新药使有些杂质的含量超出了相关的质控限度,仍可认为该杂开发时可在动物试验中增加辅料组一并对新药用辅料进行质的含量已经通过了安全性的验证。如果杂质在正常的制考察。②若辅料已有人用信息可以替代一些或全部非临床备工艺所允许的限度范围外,且杂质的安全性信息较少,此安全性资料,可根据具体研究资料的信息评价减免某些安时除根据相关杂质技术研究指导原则评价外,可能需借助全性研究内容。③对于某一药物,应结合辅料及其预期使用药理毒理研究以及后续的临床试验进一步确定杂质安全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改变或减少上述某些试验可能是合及其限度。通过详细的安全性试验证明已有的杂质限度是理的。例如一些用于挽救生命的药物,对其所用的新药用辅安全的。具体研究可参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料可简略要求或可在批准临床试验或上市后完成相关试则》进行相关研究。国际上ICH也出台了杂质的毒性试验验。④如果现有资料不能完全支持拟用情况,将需要提供附Q3A(R)和

Q3B(R),EMEA的《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加的安全性资料。使用新药用辅料的预期状况(如用于儿科则》,这些指导原则均对杂质的安全性研究有所阐述。患者)可能影响到对毒理学资料的要求。辅料的非临床安全

对于仿制药而言,如果研制产品中杂质的含量超出了性研究和评价将根据以上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国家标准规定,或者研制产品中含有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

的新杂质,则需要分析杂质的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

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如果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杂质3注射剂安全性试验应遵循的技术法规

的限度,研制产品的杂质含量不能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种的前文已对注射剂的安全性试验内容进行了描述。对于杂质实测值,杂质种类也不得增加,否则也需要分析杂质的拟定开展的注射剂安全性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循国家局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已颁布的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一般药理学研究如果难以获取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同时国家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标准尚需完善,则仿制产品质量研究应按照创新药物的技《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刺激术要求,具体可参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非临床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指导原则。此外,也可以根据已有的标准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遗传毒性研究制订相应的杂质限度。若因为工艺或处方的不同导致在研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产品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杂质种类不同,仿制产品中或同时也可参考国际ICH、FDA、EMEA对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在研产品的杂质含量明显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种产品的杂质的试验指南,附加实验也需遵循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如免疫实测值,应考虑优化产品的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的含量毒性、杂质毒性、毒代动力学试验的技术研究要求。降到规定的质控限度以内。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做必要值得说明的是,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试验是国内的安全性研究。注射剂仿制药和化药五类注射剂评价的主要安全性内容,

支持杂质限量确定的毒理学研究方法:若新药及其制试验应参考《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剂质量标准中的杂质限量不符合常规杂质毒性限量(FDA、指导原则》。目前该试验研究的存在问题较多,如在体外试ICH、EMEA)或依据不足,可通过对含杂质的样品进行毒性验的药物浓度、体内试验的给药剂量和给药体积、组织病试验,评价其安全范围。试验中可采用的受试物质包括:用理学检查、过敏性试验的对照选择中均存在问题。建议试化学方法合成该杂质或使用含有杂质的样品,也可以使用验中应关注受试药物浓度是否不低于临床拟用浓度,同时杂质含量高的早期研究样品。毒性试验常规需进行2种动注意给药次数、容积、速度等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另外,物(即啮齿和非啮齿类动物),至少2周的毒性试验。杂质限也应重视刺激性试验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和过敏试验阳性对量评价时应考虑达到临床用药剂量的足够倍数。照组的试验结果。试验结果若出现阳性结果时,建议采用已

2.5注射剂辅料的安全性上市的同类药物进行对比研究,根据对比研究的结果和已

注射剂研发中若采用了新辅料,或其他给药途径药物上市药物的临床应用情况,分析和判断其阳性结果的临床辅料改变为注射用辅料,或注射剂辅料的用量超过常用范安全风险和可接受性。

围时,非临床安全评价除考虑制剂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外,还(下转第53页)33药品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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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立信(100ml∶0.1g;100ml∶0.2g,浙江新昌药厂):静脉肝素钠易并发出血,故每次用药前需测定凝血时间;注滴注速度每100ml至少60分钟。射部位可见局部刺激、疼痛、血肿等症状;长期使用可出现肝

丽珠强派(0.1g;0.2g;0.3g,丽珠集团):滴注时间为每素耐受,血小板减少,骨质疏松等不良反应。

100ml至少60分钟。肝素钙的不良反应基本同肝素钠,但不会减轻细胞间毛

以上情况供参考。细血管的钙胶质,也不改变血管通透性,可减少出血。注射局部疼痛刺激也比肝素钠轻。

肝素钠、肝素钙的代谢途径是否有区别?在肾病综合征(NS)的抗凝治疗中肝素主要通过与抗凝它们对儿科肾病综合征的病人,哪个是更好的选择?血酶Ⅲ(ATⅢ)结合抑制多种凝血因子发挥抗凝作用。此外,

肝素与白蛋白均为负电荷物质,两者电荷相斥,故可减少NS

李玉珍:小儿肾病综合征是由多种病因和多种病理类型的尿蛋白排除。

引起的肾小球疾病中的一组综合征。典型临床表现为大量蛋目前临床大多用低分子肝素钙,分子量小,皮下注射生白尿、低蛋白血症、水肿伴或不伴有高脂血症。患儿常伴有血物利用度好,生物半衰期长,抗Ⅹa作用强,抗Ⅱa作用弱,抗液高凝状态和静脉血栓,加重肾小球损伤,加速肾功能损害,血栓作用强,出血的可能性较小。对血小板功能影响小,较少因此抗凝是必要的。肝素是常用抗凝药物之一。引起血小板减少。据文献报道低分子肝素可更好地改善小儿

肝素属黏多糖类物质,肝素按分子量大小可分为普通肝原发性肾病综合征的高凝状态,明显提高疗效,出血危险性素和低分子肝素。普通肝素钠与肝素钙在体内代谢过程基本小,增强利尿效果,使用安全方便。

相似。静注注射后能与血浆低密度脂蛋白结合成复合物,也肝素钠与肝素钙的药理作用和体内药动学的过程基本可与球蛋白及凝血因子Ⅰ结合,由单核-吞噬细胞系统摄取相似,但用于治疗小儿肾病综合征哪个更适合,尚需要循证到肝内代谢,经肝内肝素酶作用,部分分解为尿肝素。肝素起医学的证明,由于儿童是特殊的用药人群,应结合患儿具体效时间与给药方式有关,静注即刻发挥最大抗凝

效应,皮下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并且关注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注射因吸收个体差异较大,故总体持续时间明显延长。静注良反应,保证其用药安全有效。

半衰期为1~6小时,平均1.5小时,并与用量有相关性。以上情况供参考。

(上接第33页)目前正逐步加强注射剂的风险控制,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已经发布了《注射剂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点》。希望

例如,紫杉醇的过敏反应是已知的,这是因为紫杉醇不注射剂研发单位能够进一步切实加强注射剂的风险控制,溶于水,其处方中加入了特殊助溶剂聚氧乙烯蓖麻油,导致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临床使用中过敏反应发生率高。该注射剂的仿制药在非临

床安全性评价中重点是关注其动物的全身过敏试验。若过参考文献:

敏性试验结果为阴性,则可能是没有真实反映药物的实际

安全性风险,应考虑试验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如剂量设计、

[1]ICH.GuidanceforIndustry:M3NonclinicalSafetyStudiesfor theConductoftheHumanClinicalTrialsforPharmaceuticals

给药浓度、观察指标等。如不能合理解释阴性结果,建议采[EB/OL].[1997-07].https://www.360docs.net/doc/8413975921.html,/CDER/guidance/1855fnl.用进口紫杉醇注射液作为对照,以客观反映该注射剂的过pdf.

敏反应结果。[2]CenterforDrugEvaluationandResearch(CDER),FDA.Nonclini- calSafetyEvaluationofReformulatedDrugProductsandProducts IntendedforAdministrationbyanAlternateRoute(draftguid-

4结语ance)[EB/OL].[2008-03-07].https://www.360docs.net/doc/8413975921.html,/cder/guid-

注射剂中的主药及其辅料、杂质等可直接全部入血,其ance/7686dft.pdf.

临床使用的风险相对较大。注射剂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需[3]王海学,王庆利,彭健.抗肿瘤药物脂质体制剂的非临床评

价考虑[J].中国新药杂志,2007,16(4):257-259.

考虑药物本身和其处方中辅料、杂质等情况,通常需针对这[4]PeterKW,DayanAD.Pharmacological-ToxicologicalExpert些风险进行相关毒性实验研究或提供相关文献信息。在国Report[J].HumExpToxicol,1996,15(9):751-785.内发生了多起注射剂安全性问题的社会背景下,监管部门[5]王庆利,彭健.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考虑要点[J].

中国新药杂志,2006,15(2):81-83.

53专家信箱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介绍(doc 12页)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介绍(doc 12页)

附件1: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

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要求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附件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 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旨在指导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品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在药品研发期间对药用玻璃(以下简称玻璃)包装容器进行选择,并在整个研发过程中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包装系统的适用性进行确认,最终选择和使用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的玻璃包装容器,避免因药用包装容器可能导致的安全性风险。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遵循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沿用/参考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食药监注〔2012〕267号)的思路,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指导原则及有关专著,重点突出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相关的相容性研究内容。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本指导原则将不断修订并完善。 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其他剂型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另外,玻璃包装容器常与胶塞等组件配合使用,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可参照相关指导原则的基本思路,开展制剂与玻璃包装容器其他组件及材料(如胶塞等)的相容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验证科学合理也可采用。 二、相容性研究的考虑要点 玻璃的分类 目前,中国参考ISO 12775:1997(E)分类方法,根据三氧化二硼(B2O3)含量和平均线热膨胀系数(Coefficient of Mean Linear Thermal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 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国家 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 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 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 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 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

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五)--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的总结与评价

发布日期20071130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五)--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的总结与评标题 价 作者杨焕 部门 正文内容 审评五部杨焕 摘要:风险评估即患者获益与风险比最大化的管理思路应贯穿于药物 的整个生命周期。任何一个新药的风险评估都涉及到数量和质量两个 方面,数量是指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质量是指临床试验设计、实施、 结果分析全过程的质量,在安全性方面具体是指对于药物不良反应报 告、归类、判断、分析总结的质量。本系列文章从技术评价角度,在 分析了解国内外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历史与发展的基础上,对上市前 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大小和如何保证安全性数据库的质量方面问题进 行了探讨,同时也参考和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最新的风险评估和风险 控制理念,其目的是为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和注册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建 议。

关于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数据如何进行总结与评价,自上世纪90年代ICH就相继发布了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如ICHE2/E3/E6/E9的内容;国内SFDA在2005年也相继发布了《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建议同时参考相关内容。 一、安全性数据的总结和分析 一般原则上要求,只要使用过至少一次受试药物的受试者均应列入安全性分析集。对安全性数据的分析总结应在三个层面加以考虑。首先,必须确定受试者用药/暴露(exposure)的程度,指试验药物的剂量、用药时间,用药的受试者人数,来决定研究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评价安全性;其次,确认常见的不良反应、异常改变的实验室检查指标,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分类,以合适的统计方法再比较各组间的差异,通过各治疗组之间比较分析出那些可能影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发生频率的因素,如时间依赖性、与剂量或浓度关系、人口学特征等;最后,通过分析因不良事件(不管是否与药物有关)而退出研究或已死亡的受试者进行分析,来确定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重度不良事件(指需要采取临床处理,如停药、减少剂量和其他治疗手段的不良事件)。 所有不良事件应明确与药物的因果关系。建议以图表的方式对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总结;对患者个体数据列表;对重点关注的不良事件进行详细地描述。受试药和对照药出现的不良事件均应报告。 1. 用药/暴露的程度

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 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 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已上市注射剂属于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或被FDA橙皮书收载的,按本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申报资料格式和内容参照CTD格式要求进行整理。 三、已上市注射剂不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开展药品再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注射剂药品科学进步情况、批准上市时的研究情况、上市后持续研究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再评价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四、参比制剂的选择 作为参比制剂的原研产品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参比制剂:

(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如原研药品国内未上市,应选择欧美日已上市的原研药品(对于多个国家/地区的,建议依次选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已批准上市的)。如果原研药品在国外上市的处方不一致,申请人按照现有技术要求进行评估,选择更合理的原研药品。 (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橙皮书标识为RS的药品。 (三)对参比制剂选择有疑义的(专利问题除外),可与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讨论确定。 五、处方工艺技术要求 (一)处方 注射剂仿制药中的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相同。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如附带专用溶剂,应与参比制剂的专用溶剂处方一致。 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参比制剂抑菌剂、缓冲剂(含常规的pH调节剂)或抗氧剂不同的处方,但需标注不同之处,阐述选择的理由,并研究证明上述不同不影响所申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辅料的浓度或用量需符合FDA IID数据库限度要求,或提供充分依据。 过量投料(overage):建议参考ICH Q8相关要求。

化学制剂行业

化学制剂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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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一行业定义及分类 (一) 定义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其中包括:片剂、针剂、胶囊、药水、软膏、粉剂、溶剂等各种剂型的药品及放射性药物;不包括: 中成药制造,动物用药制造和生物制品和生化药品的制造。 (二)分类 1、化学药品从是否获得药品专利保护的角度可以分为专利药和非专利药 专利药是指生产厂商申请专利保护,从而在专利期内享受市场独占性的药物,专利药的生产和销售被制药商垄断。价格也完全由制药商决定。专利保护期一般为17-20 年,从申请专利到研究开发投人市场需经历十年左右时间,故一个新药正的实际受保护期一般不会超过十年。一般药物的市场存在期要比其专利保护期长得多。 非专利药是指药物专利持有者之外的企业因专利过期,或者是合法取得专利持有者的专利授权而生产出的药品。非专利药都是没有商品名的,只标注药品通用名,医生对非专利药开处方也只写通用名,因此也被称为“通用名药物”。一般仿制药均为非专利药。2004年,FDA出台法规规定,首个获准的非专利药均享有Hatch-Waxman 法案规定的180d 的市场独占期,这期间不批准其它同样的非专利药上市。这一规定意味着授权式非专利药同样可以率先上市,占领市场先机。通用名药一般已经销售多年,疗效确切,加之投人少,研制周期短,风险小,受到很多厂商的青睐。如果率先上市,也能迅速夺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低价的通用名药上市,将对专利药带来极大的冲击。首个非专利药上市时,品牌药将流失15%~30%的市场分额。当更多的非专利药上市时,品牌药的市场销售甚至能削减90%。 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为减少庞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社会保障压力和财政赤字,鼓励使用通用名药。使通用名药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通用名药市场已经占全球药品市场的40%以上。 2、化学药品制剂根据是否需要医师开处方,可以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又成为OTC,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等。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处方药则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处方药的消费模式是由医生代理病人进行消费。药品消费属于谨慎的消费行为,需求弹性较小,更进一步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消费模式可以看出处方药的需求弹性较非处方药的弹性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第一节生物类药物概述 一、生物类药物的概念和种类 ?生物类药物(biopharmaceutics或biopharmaceuticals)是利用生物体、生物组织或器官等成分,综合运用生物学、生物化学等学科的原理与方法制得的天然生物活性物质以及人工合成或半合成的天然物质类似物。 ?生物药物主要包括生化药物(biochemical drugs)生物技术药物 (bio-technology drugs)、和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等。 1、生化药物:一般是系指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提取的,亦可用生物-化学半合成,或用现代生物技术制得的生命基本物质,如氨基酸、多肽、蛋白质、酶、辅酶、多糖、核苷酸、脂和生物胺等,以及其衍生物、降解物及大分子的结构修饰物等。 2、生物技术药物:是指生物来源的和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制造的药物,包括多肽、蛋白质及其衍生物或由其组成的产品,如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重组DNA 蛋白疫苗及人组织提取的内源性蛋白等。 3、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用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以及微生物的毒素等)、动物的血液、组织制成的,用以预防、治疗以及诊断人或动物传染病的一类药品。 包括: ★治疗用生物制品:抗体、DNA重组技术制品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疫苗。 ★诊断用生物制品:各种抗原抗体诊断液等。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2-01-04 08:29:17) 标签:分类: 为了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药品与包装系统的相容性问题一直是药品监管当局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药品研制及生产企业亟待了解和需进行研究的内容。为了填补这项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空白,配合国家局发布的“化药药学资料CTD格式申报”要求,CDE成立了包材相容性研究指导原则课题组,经过前期的撰写和专家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cde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12年3月31日。这个指导原则撰写的整体思路是基于制剂剂型与包材相容性的风险程度、基于我国的国情现状、参考了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注重了研究过程的可操作性。现在公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只是整体“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第一部分,今后还会逐渐推出玻璃包装材料、橡胶包装材料等及不同剂型的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cde诚挚地欢迎业界同道对此次上网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便能将后续工作做得更好。您的反馈意见,可按以下路径提交:点击中心网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栏目,点击相应的指导原则,在对话框中填写您的意见,点击确认提交即可。也可与中心联系人直接联系:联系人:蒋煜,Email:,电话:,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概述 包装系统是指容纳和保护活性物质或制剂的所有包装组件的总和,其包括直接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后者用于活性物质或制剂的额外保护。本指导原则仅针对直接包装组件,即直

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进行阐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一方面为活性物质或制剂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另一方面还应与活性物质或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即不能引入引发安全性的浸出物,或其浸出物水平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是否需要进行相容性研究,或是进行何种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应基于对制剂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安全性风险进行评估。较之口服制剂,吸入气雾剂或喷雾剂、注射液或注射用混悬液、眼用溶液或混悬液、鼻吸入气雾剂或喷雾剂等,因其制剂给药后将直接接触人体组织或进入血液系统,以及大多液体制剂在处方中除活性成分外还含有一些功能性(助溶剂、防腐剂、抗氧剂等)的辅料,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较大;按照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分级,这些制剂被列为可能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高风险制剂。对高风险制剂必须进行药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用研究结果证实包装材料与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或是所选包装材料用于其制剂是安全的。 考虑制剂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风险程度,以及剂型的注册申报、临床使用及包装材料在制剂中的应用情况,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内容包括相容性研究的基本思路、相容性研究的主要内容、相容性试验内容与分析方法,以及试验结果分析与安全性评价等,旨在指导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从药品研发初期进行包装材料的选择,至整个研发过程中对包装系统适用性的确认,能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以有效避免包装材料可能引入的安全性风险,从而选择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的包装材料。 本指导原则仅针对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其他剂型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总体思路及主要研究内容,开展其他剂型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研究。 在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相容性研究的同时还应参考已发布的《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杂质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等,进行相应的研究与结果评估。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借鉴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及有关专着,同时根据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将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不断地修订完善。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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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物安全性评价 第一节生物类药物概述 一、生物类药物的概念和种类 ?生物类药物(biopharmaceutics或biopharmaceuticals)是利用生物体、生物组织或器官等成分,综合运用生物学、生物化学等学科的原理 与方法制得的天然生物活性物质以及人工合成或半合成的天然物质类似 物。 ?生物药物主要包括生化药物(biochemical drugs)生物技术药物 (bio-technology drugs)、和生物制品(biologicalproducts)等。 1、生化药物:一般是系指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提取的,亦可用生物-化学半合成,或用现代生物技术制得的生命基本物质,如氨基酸、多肽、蛋白质、酶、辅酶、多糖、核苷酸、脂和生物胺等,以及其衍生物、降解物及大分子的结构修饰物等。 2、生物技术药物:是指生物来源的和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制造的药物,包括多肽、蛋白质及其衍生物或由其组成的产品,如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重组DNA蛋白疫苗及人组织提取的内源性蛋白等。 3、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用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以及微生物的毒素等)、动物的血液、组织制成的,用以预防、治疗以及诊断人或动物传染病的一类药品。 包括: ★治疗用生物制品:抗体、DNA重组技术制品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疫苗。 ★诊断用生物制品:各种抗原抗体诊断液等。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8]7号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得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与使用中存在得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得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得主要因素,结合品种得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得重点关注点与相应得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得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得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得理化性质、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 药物得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得稳定性,固、液状态下得稳定性与配伍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得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得选择。 2、临床治疗得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得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得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得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得方便以及患者使用得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得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她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得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得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得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得特点与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得评价原则 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得无菌保证水平、杂

2015版药典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研究指导原则

2015版药典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确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试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试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性试验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影响因素试验主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主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确定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长期试验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设计应围绕相应的试验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首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时引起的周围环境温度升高造成的降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附件1: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3(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25 (三)局部给药制剂……………………………………27

五、参考文献………………………………………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

化学药品注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许可事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9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三)--建立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考虑因素

发布日期 20071129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上市前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与风险评估(三)--建立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考虑因素 作者杨焕 部门 正文内容 审评五部杨焕 摘要:风险评估即患者获益与风险比最大化的管理思路应贯穿于药物的整个生命周期。任何一个新药的风险评估都涉及到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数量是指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质量是指临床试验设计、实施、结果分析全过程的质量,在安全性方面具体是指对于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归类、判断、分析总结的质量。本系列文章从技术评价角度,在分析了解国内外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历史与发展的基础上,对上市前安全性数据库的规模大小和如何保证安全性数据库的质量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参考和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最新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理念,其目的是为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和注册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建议。 虽然合理的安全性数据库的特征是针对每个新药特有的,但也有一些通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证安全性数据库的质量和完整性的工作应当与支持有效性同样的重要。因为对安全性进行评价时,往往要考查来自多个试验中的数据,所以特别要注意检查所用的不良反应相关的术语、评价方法以及标准术语的使用(建议使用医学用语词典-药物管理事务词典MedDRA),以确保安全性信息清晰,准确。对研究期间停用所指定治疗的原因(如任何原因的死亡或脱落)进行确认和分析对于全面了解一个新药的安全性特性非常重要。 申请人和研究者在为新药的临床计划提出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要素,以利于对临床计划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一) 长期对照的安全性研究 在许多新药开发的整体临床计划中,常见多数受试者暴露的临床数据和几乎所有的长期暴露数据都是来自单组(single-arm study)或非对照的研究。虽然这些数据有参考价值,但有些情况下最好是获得有对照的长期安全性数据。这样的数据可以对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进行比较,利于准确判断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发生原因。对照组具体使用阳性/活性对照药或者用安慰剂取决于所治疗的疾病,即对照药选择安慰剂还是阳性对照药,取决于所治疗的疾病在伦理学和医学上的可行性。 1. 阳性对照药的价值取决于所关注的不良事件/不良反应 一般情况下,发生罕见的严重不良事件/不良反应(如重度肝损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一旦这些事件1)有明确记录,并且2)没有其他原因可以解释,都被认为是重要和有临床意义的,因为这些罕见的严重不良事件/不良反应在任何规模的人群中预期发生率基本都为零,因此,一般这种严重不良事件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无论是否有对照组,都应被看作是值得关注的风险信号。 新药临床试验中,只要发现出现1例某种严重的ADR ,都应在后期陆续的临床研究中对此类ADR加以关注。甚至会反映在将来的药物使用说明书中,期望引起警惕。因此,ADR 的发现率(概率)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早期研究的Ⅱ期临床试验。 另一方面,在治疗的人群中要检出较常见的不良事件/不良反应发生率的升高情况,就需要设对照组(如缺血性心脏病患者中的猝死)。如果不良事件/不良反应被认为是所治疗的疾病的表现或症状(如哮喘吸入治疗中发生的哮喘急性加重)时,设置对照组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此,对于决定一个新药何时应当进行长期对比性安全性研究,应当根据该产品将来的适应症,即说明书中所治疗的目标患者人群(如果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比较高,就更为有用),以及早期所进行的临床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尽管不会经常进行长期有对照的临床安全性研究,但如果早期开发中发现了药物的安全性问题,则此类研究就会特别有用。这些情况下,可能比较适于采用为检验特定风险问题的假设而设计的安全性研究,随着累积暴露量的增加,就会有更多机会发现和检出所关注的安全性问题。

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 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7、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8、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9、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0、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滞留时间及其验证;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1、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2、直接接触中间产品、激素类产品、抗肿瘤类产品与普通化学药品,以及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与最终灭菌注射剂共用生产设备与设施,更换品种时清洁方法及其有效的验证,如清洁指标成分确定依据、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挑战性试验、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 13、灭菌设备容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程度;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及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5、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类品种至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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