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所属类别】全国种植业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审批 二、申请条件: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省级肥料登记审批产品 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五、肥料登记类型 1.正式登记――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2.续展登记――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满,提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登记。 3.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肥料登记的要求 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苗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七、正式登记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7项资料各1份: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包括附件)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有机肥料除外); 5.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合法文件),此项为非强制性;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接待管理,使接待费用的支出明确化,对接待费用施行先申请、审批再使用的原则。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对于到访或拜访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于公司员工迎、送,红白喜事以公司名义慰问(除公司规定的福利外)等。 二、接待费用批准权限: 三、接待费用审批办法: 1、遇有接待任务时,各接待人员应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后),标明日期、对象、人数,预估接待金额,按照接待费用批准权限,进行核签。审批通过,才能进行接待。如:预估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审批同意接待;预估接待费用4000元以内,需要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监审批同意接待;以此类推。

2、报销时,应将《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在报销单据上,由同意接待的各级别领导审批报销。如因某些不可控原因,使实际接待费用超过预算的,报销时,必须陈述原因,呈签至总经理才可报销。(对于部分不宜注明的情况,应在《接待费用申请单》备注栏用铅笔注明或以口头说明。) 3、有接待费用批准权限的各级别领导,本人执行接待任务时,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在本人批准权限之内的,由其本人签字即可。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超出其本人批准权限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遇有出差等接待人不在公司,应先行电话向有批准权限的部门领导请示,告知其接待预算,经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再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执行。 5、有酒店签单权的公司领导签单接待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接待后第2天将《接待费用申请单》交行政部负责酒店结算的工作人员作为结算凭据。 6、200元以下不用刷卡。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接待费用申请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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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

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1)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彭昕宇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 一、什么叫做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

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 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四、肥料登记证分几种、时间多长? 肥料登记证分两种:临时、正式。临时登记证时间为一年,如生产、销售该产品需要,最多可续展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续展一次为5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GZTZ/ZD/AD108 为规范来公司访问、考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接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节省接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定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车票、机票、船票的预定、酒店预订、当地交通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接待工作流程及相关审批事宜。 1.公司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 1.1.公司股东会议期间,股东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2.公司董事会议期间,董事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3.受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股东及其随行人员。 1.4.受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董事及其随行人员。 1.5.监事会议期间或受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监事及其随行人员。 1.6.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7.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8.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的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及其随行人员。1.9.公司营销部门邀请来的重要客户。 1.10.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接待的其他人员。 2.接待工作的组织: 2.1.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

2.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办理接待事项,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 2.3.行政人事部应做好接待工作的统计工作,如接待日期、来客姓名、职务、批次、人数、公务事由、交通及住宿预定、接待费用等,每月向总经理报告。 2.4.属公司负责接待的各类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由公司负担。 2.5.各类人员来访的接待通知单应经相应签发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行政人事部。 2.6.如必要,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接待的审批程序: 3.1.股东会议或应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有2/3的股东联名签发。 3.2.董事会议或应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联名签发。 3.3.监事会议或应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联合签发。 3.4.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签发。 3.5.有关党政机关、行业社团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6.主要客户来访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7.除上述以外其他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

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2)人员应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入内。 (3)入厂人员在处理完业务并在“来客登记单”上签字后,将此单交与门卫方可离厂。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doc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事项及接待费用,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接待工作;每月统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接待任务。 第三章类型与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接待对象,按来访事由不同,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务来访 1、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工作; 2、项目合作项目部来公司洽谈工作事宜; 3、有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部、金融机构来公司考察; (二)参观来访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司视察工作; 2、各地机关、企事业项目部来公司参观考察; 3、购房客户参观考察。 (三)会议活动来访 应邀前来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的各级领导、专家、新闻记者等。 (四)其他来访客人。 第八条按接待对象级别不同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九条招待原则和标准: (一)参观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招待用餐; (二)住宿标准: 1、一般来访客人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普通标准间;

2、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外地重要来宾住宿,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用车标准: (一)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应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重要来宾可安排对口业务的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出面接待会晤;其他来宾根据情况由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章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项目部重要来访预约时,应做书面登记。对重要来宾接待,须在详细了解接待要求的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排出日程安排表,报总经理审定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一般来宾酌情安排业务对口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须填写《接待申请单》(见附件)报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办公室;对时间紧迫的临时重要接待任务,可先在电话中请示,并经总经理同意,在完成接待后补办手续。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保证公司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 适用范围 2.1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2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2.3 因公司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2.4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凡承包公司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3.2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上级领导由公司领导接待。 3.3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3.4 接待标准, 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 3.4.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3.4.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 瓶) 3.4.3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

酒水60元以下/ 瓶)。 3.4.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3.5 程序和要求 3.5.1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3.5.2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公司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3.5.3 公司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 瓶)。 3.5.4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5.5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3.5.6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3.6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020年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提高公司接待工作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有哪些地方可以参考呢?下面是为你的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接待行为礼仪,提高公司整体形象,消除浪费现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接待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接待的管理。 三、接待原则 公司公务接待遵循“礼貌待客、文明迎送、对口陪同、控制成本”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接待的统一管理。 五、接待范围 公司公务接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直接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 2.国外、省内外来公司洽谈业务的有关人员。 3.地方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 六、接待审批程序

1.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公司就餐者,一般情况下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知会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总务科安排就餐。 2.若需在食堂以外就餐的,需要填写《接待用餐申请表》,经分管副总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大型会议接待须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接待标准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按部长餐的标准执行。在公司食堂以外就餐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总经理/董事长: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2.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红酒2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80元以下/瓶)。 3.部长:最高接待标准为:2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红酒1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60元以下/瓶)。 4.部长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主持宴请,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宴请标准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否则超支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5.外出联系工作、办理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外招待客人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按批准的标准安排就餐或其他活动。 6.在公司招待所住宿的客人,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请示总经理后确定工作餐标准。 7.各级宴请原则上不配香烟,如确需,每桌不得超过2包中华烟。

公司行政接待管理规定

公司行政接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行政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为加强行政接待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使行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行政接待范围 涉及公司及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商务接送、食宿、购票、会谈、陪同参观及娱乐等。 第三章行政接待部门 公司行政部为行政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性的接待任务,其他各部门可实行对口接待。遇到重大或特殊的接待工作或活动,可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四章行政接待原则 接待应遵循“节约、对口、周到、保密”的原则,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一条节约原则。招待来宾一律从简,不铺张浪费,不重复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二条对口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口接待。综合性接待时公司行政部应予以协调,保证接待行为规范有效,实行“谁组织接待谁签单”的原则。 第三条周到原则。各接待部门需全程接待,时间安排应衔接周密,接待方式应合情合理,以礼相待。 第四条保密原则。不定期、不定时向来宾介绍情况,注意保守公司机密,巧妙回避来宾提出的不宜回答的问题,重要接待要有记录。 第五章行政接待要求 第五条公司接待层次分为A、B、C三级:

A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局级以上主要领导、中石化主要领导、公司董事会主要领导、合作单位总经理级别主要领导等; B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科级以上主要领导、合作单位副总经理级别主要领导等; C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科员、合作单位部门经理级别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接待注意事项: 一、接待费实行限额控制; 二、接待人数实行限员控制; 三、超计划外的行政接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公司申报,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支; 四、公司的行政接待用餐一般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各接待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选择接待餐馆,但要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行政接待规格 第七条A、B级接待,公司配备专用车辆、香烟;C级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从简。 第八条A级接待,由总经理负责组织;B级接待,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C级接待由部门经理负责组织。 第七章行政接待细则: 第九条酒类要求。原则上接待酒一律采用集团公司专用鸿源星酒;特殊接待情况下,由总经理指定其他酒类。 A级:鸿源星五星酒; B级:鸿源星四星酒; C级:鸿源星三星酒。 第十条餐饮要求:A、B级接待,原则上在指定的地点就餐;C级接待由部门经理自由决定。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来访信息及接待归口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体系审核单位等来公司检查工作,归口办公室接待;财务系 统国地税部门审查接待归口财务室,供应商来访接待归口办 公室,公司客户审厂、参观接待归口销售部,设备生产企业 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接待归口动力安全部。 第五条各归口部门接到来宾信息后按公司规定制定接待计划填写《接待申请单》,交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协调接待项目, 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办公室配合。 第七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按《接待申请单》计划安排接待的准备工作,定点协议单位定期结算工作,接 待费用监督审核工作。 第八条财务室负责票据、按标准费用审核工作,费用报销单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目处理工作。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九条招待费适用范围: 1.业务费: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 送的烟酒茶等。 2.招待费: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因公接待相 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在公司餐厅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香烟、饮料、水果、干果等。 第十条根据接待对象级别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十一条住宿标准 一般来宾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宗俊酒店(特价房)和聚鑫源宾馆标准间,重要来宾安排在公司签订协议的碧桂园酒店标准间或大床房,公司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对应接待。费用公司授权人员签单按照协议办公室月结或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每次结算。 第十二条用车标准 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要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三条招待用餐标准 为方便工作,午餐都安排在公司餐厅招待,晚餐一般来宾安排公司餐厅招待,重要来宾安排在公司签订协议的饭店招待。总经理参加的实报实销。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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