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3〕83号附件8

津人社局发〔2013〕83号附件8

附件8

③失业人员档案

本表一式四份

①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②户籍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④参保单位原工作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

审核人(签章):填表说明:经办日期:

经办人(签章):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公章)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

1、第9栏=10+11+12第17栏=14-15+16

2、第7栏:终止劳动合同的为合同期满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单位作出决定时间。

3、第12栏:为统一征缴后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时间。

4、第13栏:缴费年限在5年以下的按第8栏生成享受期限;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的为 第8栏加第12栏生成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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