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一、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

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1)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3)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未公布施行前,大家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认识相对一致,但在该规章施行后,一部分人认为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扣押“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临时查封“所有”有关场所。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大家对于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判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共三项内容,其第三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为兜底项,虽然各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可在《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所引证,当然该规章解释权归国家安监总局。

我们可以认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仍是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即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下可以采取,并非完全反对这部分人的观点,而是出于降低自身在日常执法中的“风险”,必须慎重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是《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是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的有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三是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国家安监总局编,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年10月第2次印刷)中第99页至100页《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有关叙述。

2、履行义务。在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关于收缴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操作的分析

在具体执法中,收缴查封扣押证据保存是执法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行政措施,优点是快捷有效,可以较快的达到纠正、制止、震慑违法行为之目的。现就四种强制措施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分析如下:

一、收缴

收缴(没收)是除限制人身自由外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没收当事人涉案的非法物品,强制使其停止违法行为,无须归还的一种措施。在操作中要准确把握好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不能与查封扣押等相混淆,在认定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取缔、收缴(没收)的, 予以取缔(没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收缴、没收)物品清单》。所没收物品一律上缴国库,不得

擅自处理。

二、查封

查封是一种停止其违法行为、限制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对动产、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有关人员对财产任意移动、调换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一般不移转到行政机关,通常是就地封存。可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查封物涉案物品及查封其涉案场所。查封物品是直接在涉案物品上贴上封条。查封场所是在涉案场所的门、窗、仓库等处张贴封条。法律法规规定有查封期限的,当在封条上注明至*月*日,无须注明日期的,直至改正后启封。具体操作中应填写《查封决定书》,然后将查封的物品逐一登记。开具《(查封)物品清单》交付当事人。

三、扣押

扣押是行政机关为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的扣留行为,被扣押的财产要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扣押物品不是就地扣押,而是移送到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予以存放,调查取证完结后,填写《扣押决定书》,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交付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有扣押期限的,严格按照期限进行。如:工商法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有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及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在卫生法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可以查封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没有具体的期限,可以理解为补办卫生许可证后即可解除查封。

四、证据保存

证据登记保存是运用最为广泛地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因证据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应遵循本法程序执行,所以证据登记保存可以运用在所有行政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中。所谓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有其相应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与本案有关的物品和证人证言及勘查笔录等,即视为证据,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我们通常所指的证据保存大都指物品,如我们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进行证据保存的大都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如违法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各类生产经营用工具、用品、商品等,证据登记保存是当场就地登记封存固定,填写《证据保存通知书》,开具《证据保存物品清单》,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保存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应予以解除证据保存。

注意事项:

一、以上四种强制措施大都是即时性措施,具有紧急性,因而比较简便,但并不是没有法定程序。在行使四种措施时,应向局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执行。在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以电话请示的方式得到批准,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收缴(没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证据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应在送达回证和清单上注明,最好争取现场见证人签名。在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时,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送达当事人。

2、查封、证据保存原则上是就地封存,但就地封存不利于案件查处的,

可以在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转移查封、证据保存。转移查封只限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3.查封、扣押、证据保存涉案物品时,应明确注明物品的品名,数量及完好情况,在查封、扣押、证据保存期间,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丢失,以防引起行政诉讼。

查封相关规定

查封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 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 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 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 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 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 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知识交流

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一)巴林银行的历史 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95年已有233年的历史,最初从事贸易活动,后涉足证券业,19世纪初成为英国政府证券的首席发行商。此后100多年,巴林银行在证券、基金、投资、商业银行业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伦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团化证券商,连英国女皇的资产都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银行”的美称。 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产有59亿英镑,负债56亿英镑,资本金加储备4.5亿英镑,海内外职员4000人,盈利1.05亿英镑;1994年,巴林银行税前利润高达1.5亿英镑,管理300亿英镑的基金资产,15亿英镑的非银行存款和10亿英镑的银行存款,其核心资本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489位。 (二)巴林银行的倒闭 就是这样一个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控270多亿英镑资产的巴林银行,竟毁于一个年龄只有28岁的毛头小子尼克·里森之手。里森未经授权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从事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致使巴林银行亏损6亿英镑,这远远超出了该行的资本总额(3.5亿英镑)。 1995年2月26日,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这意味着巴林银行的彻底倒闭,但荷兰国际集团以“巴林银行”的名字继续经营。 (三)巴林银行的破产过程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我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提供风险管理决策参考,提升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andControl Self-Assessment,RCSA)是指我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固有风险,再通过分析现有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判断剩余风险,并提出优化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固有风险指在未采取控制措施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之前本身就存在的风险。 控制活动是指能够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或者不利影响的所有流程和行动。 剩余风险是指采取现有的控制活动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自我评估的目标是建立覆盖我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操作风险动态识别、评估、防控机制。自我评估单位要及时识别面临的风险点,避免违规操作,控制风险隐患,并为操作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自我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自我评估范围应包括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品种、各流程环节和风险点。 (二)及时性。自我评估工作应及时开展,评估结果应及时 报送,优化措施应及时实施,实施效果应及时检查。 (三)客观性。自我评估工作应当谨慎、客观,并充分考虑我行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第二章自我评估流程 第六条自我评估的流程包括(不限于)制定自我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制订控制优化措施、后续跟踪检查四个阶段。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各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自我评估发起单位,负责制定自我评估方案,按照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和频率开展实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模版

23 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市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法所指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第三条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我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各部门要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下安全、稳健经营。确保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我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 第五条我行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股东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第六条实施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要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

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某商村镇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某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有效控制和规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各业务条线。 第三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 (三)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四)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 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客户的特定需求, 或者是由于产 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 (五)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

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六)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 (七)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审批稿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 办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2010〕13号,下称“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延伸,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相关原则进行制定与更新,并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分为公司治理层面和职能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治理层面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操作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职能管理层面由业务经营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操作风险管理“四道防线”。上述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2010〕1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执行。 第四条为有效落实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操作风险管理二级部门,专职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工作; 分行风险管理部下设操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分行层面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指定相关的二级部门,承担本条

线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分行条线管理部门也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下操作风险二级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实施办法和程序,并在总分行范围内组织落实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及其办法的实施; (二)作为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协助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各分行,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与报告; (三)牵头拟定及修订全行层面的操作风险偏好和关键风险指标,审核全行层面的操作风险容忍度; (四)监测全行操作风险并牵头管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五)推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在本行的实施,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方法论,并对其进行持续研究和更新; (六)针对条线管理部门的新产品/新业务自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七)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实际状况制定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具体方法,为未来操作风险资本的高级法计量做好准备; (八)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九)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农村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3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4 第三章操作风险的识别与评估6 第四章操作风险的控制、监控与缓释7 第五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与损失数据收集10 第六章操作风险报告11 第七章问责与监督12 第八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锌理指引》以及ft他冇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H题的内部程序、鉍工和佶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帘件所造成损火的风险。本定义所桁操作风险^栝法律风险,们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木行进行操作风险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应符合芾事会战略安排要求,按照点面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人在任何W位办理任何业务均受内部控制约朿,内部控制存在的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二)全而性原则.?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禝盖所葙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脊案可 (三)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耍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涉及相关织架构调整、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科学流程设 (四)成木效益原则:操作风险管理要作好重大风险点的排査和识别,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人职w的工作积极性。M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各部门及本行所冇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现的治珂架构勹组织架构括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风险合规部下设的法律合规屮心、稍核监察部及?它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策水会是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鉍终责任。飱?事会授权下设的风险管现与关联交鉍控制委W会履行以?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只?休包牯:(一)制定与本行战略E1标相一致IL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治理架构 第五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核心内容: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主要有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及除外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查封、扣押的期限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案例分析 一、操作风险的基本内容 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名为《操作风险管理》的咨询文件,之后操作风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范畴引起人们的重视。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监管范围,为其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操作风险已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列的银行业三大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2007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确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国际案例 案例一:巴林银行。1995年2月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了一条消息: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巴林银行总损失为13亿美元;资本损失100%;从违规到灾难发生的时间为三年;违规内容是未经授权及隐匿的期权和期货交易、隐匿亏损;违规者为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在组织因素上,治理、管理、文化多元、沟通失败;在政策因素上,违反政策、不合规、职责不清;在人员因素上,雇员不当、雇主判断失误。 具体分析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首先,巴林银行没有将交易与清算业务分开,允许里森既作为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作。在大多数银行,这两项业务是分立的。因为让一个交易员清算自己的交易会使其很容易隐瞒交易风险或亏掉的金钱。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巴林银行的内部审计极其松散,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曾派人调查里森的账目,资产负债表也明显记录了这些亏损,但巴林银行高层对资产负债表反映出的问题视而不见,轻信了里森的谎言。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也没有人去核实

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在案件防控中的作用,根据《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银监发[2007]426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操作风险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统一性原则。审计部对操作风险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操作风险审计工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公司应保证操作风险审计的有效性,以提高对公司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四条操作风险审计目标 保证公司操作风险政策、规定、要求的贯彻、执行;审查、评价并改善系统内操作风险的管理;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案件堵截率,降低案件发生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监督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促进各部门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四)对公司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操作风险审计主要内容 (一)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流程制定情况; (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不兼容岗位分离、对账等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操作风险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操作风险审计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及对账等情况应每季度审计一次。其他相关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八条操作风险审计程序及后续处理按照《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审计部应按季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条审计部应就以下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汇编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防控要点主要有三大方面,即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及流程管理。 (一)操作风险 1、内部欺诈 一是隐瞒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当信用记录为“查无此人信息”,且打印件上身份证号码与基本资料中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时;当个贷档案(正本)中信用报告为复印件时;当打印件、复印件上有明显人为修改痕迹时;当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信用报告不全时。 二是人为调高客户信用等级评分。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与贷款申报材料不一致时;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收集不全时。 三是隐瞒重大风险。当对调查报告表述存在异议时;当调查报告所举数据、证明材料等收集不完善、不充分时。 四是假名、冒名贷款。当客户经理拒绝检查人员检查指定客户的贷款时,贷款资料中申请人前后签字明显不符时,建议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借款人的借款基本情况;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且材料瑕疵较多的借款人,建议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 五是抵押物不符合担保准入规定。核对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核对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核查抵押物所有权人年龄与其身份证件和户口是否相符,财产所有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2、外部欺诈 一是收入证明虚假。应向借款人收入证明开具单位调查其职务、级别、收入等情况;借款人如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租赁收入、股本分

红等)。 二是购房行为不真实。实地调查了解房屋的位置、朝向、结构、销售等情况;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知悉借款人对房屋情况的了解程度,了解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销售合同的备案情况。 三是资金用途不真实。实地查看生产经营情况,向交易对手查询,核实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核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直接将信贷资金划转入个人投资参股的法人类企业账户;发放贷款时严格核查借款人账户是否为资本投资账户。 四是汽车购销行为不真实。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家庭财务情况;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商财务状况,防止其利用按揭贷款套取资金。 3、流程管理 一是基础资料未核实。当复印件为传真件时,建议复查原件;当复印件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客户经理签名时,建议复查原件;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为股东和其他自然人提供抵押时,当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时,建议向工商部门查询登记备案原件。 二是对共有权人的调查流于形式。贷款调查面谈时,调查人员应同时约谈借款人和共有权人;贷款合同签约时,借款人和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订合同。 三是抵押登记不落实。客户经理必须参与抵押登记过程,办理与取回抵押登记手续须由不同的银行工作人员执行,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第三方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立的,必须首先核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已经抵押,并按照相关要求办妥抵押手续;对存量贷款权证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整改,及时跟踪楼盘产权证办理情况,落实抵押登记。 四是贷款催收不及时。按月进行当月逾期贷款警示和次月到期贷款提示;强化贷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宗旨】 (4) 第二条【定义】 (4) 第三条【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别】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 (5)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 (5) 第六条【架构原则】 (5) 第七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6)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 (7) 第九条【分行管理层】 (8)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8)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 (8)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 10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10) 第三章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10) 第十四条【范畴】 (10) 第十五条【制度体系】 (11)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11)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11)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12) 第十九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2) 第二十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12) 第二十一条【对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的特别规定】 (13) 第四章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 (13) 第一节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管理 (13) 第二十二条【基本思路】 (13) 第二十三条【职责】 (13) 第二节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14)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识别】 (14)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 (14)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15) 第三节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 (15) 第二十七条【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15) 第二十八条【外包】 (15) 第二十九条【保险】 (16) 第四节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16)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监测】 (16) 第三十一条【关键风险指标】 (16)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报告】 (16) 第三十三条【操作风险预警】 (16) 第三十四条【操作风险事件举报】 (17) 第五节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三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六节操作风险资本管理 (17) 第三十六条【监管资本】 (17) 第三十七条【经济资本】 (18) 第七节配合监管 (18) 第三十八条【政策程序报备】 (18) 第三十九条【提交报告】 (18)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 (19) 第四十一条【整改】 (19) 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三条【传达】 (19)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 (19) 第四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 (20) 第四十六条【全员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20) 第四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考核及奖惩】 (20) 第六章附则 (20) 第四十八条【重检】 (20) 第四十九条【解释】 (21) 第五十条【实施】 (21) 附件:名词解释 (22) 一、操作风险来源 (22) 二、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 (22) 三、可能性和影响性 (23) 四、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23) 五、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KRI) (23) 六、风险映射 (24) 七、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24) 八、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 (24)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10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查封扣押审批表由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三部分组成。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承办意见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物品拟查封扣押地点、承办人签名、时间等,审批意见包括领导意见、领导签名以及时间等。 二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三是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银行风险案例文档

案例1银行自查理财旁氏骗局操作风险管理温州案例在目前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复杂的情况下,银行此前一些已经得到治理的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开始显露。洪女士就亲身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在银行大厅购买了理财产品,在盖有银行公章的文件上签字画押,一切都和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一样。但是,资金却并没有进入银行,而是进了客户经理的腰包。洪女士的个案发人深省。 让她更难以接受的是,挪用她资金的客户经理与其已相识多年。这位客户经理大展旁氏骗局手段,将洪女士的资金用于放高利贷。与洪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客户有多名,被挪用的资金总量多达数千万元。正是由于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客户经理才露出蛛丝马迹。 根据当地公安局一名警官介绍,涉事的银行客户经理夏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批捕手续也已经在办理中。 对于洪女士而言,现在最紧要的就是收回理财资金。目前洪女士已与夏某所在的某股份制银行某支行协商还款问题。问题的另一关键是,为何事件就发生在营业大厅而银行却称毫不知情?银行的操作风险防范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会引发哪些思考? 银监会历来重视操作风险管控,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量化、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银行的操作风险管控将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 案例2贷款风险分类案例分析 ×××进出口公司于2010年7月向XX银行申请一笔出口商品收购贷款,金额为5000 万元,银行于7月15日发放该笔贷款,由某AA级企业提供担保,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1年7月15日。贷款到期后,由于借款人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办理接新还旧,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2年7月15日。但保证企业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故在评定兴沪进出口公司为BB级企业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信用放款。该行贷款分析人员在2012年9月对该笔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时发现该笔贷款又已到期,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现金净流量为负1500万元,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本息。 案例3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具备借款和担保资格 2××4年11月10日,S大学为建教师住宅楼,以本校住宅筹建办公室名义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该大学基建处担保。贷款到期后信贷员门催收,发现借款单位住宅筹建办公室已解散,而该校基建处又新官不理旧帐。学校领导班子换届后推说对当时的贷款情况不清楚,目前没有资金来源还款。贷款已逾期两年形成呆滞贷款。 案例4抵押物重复抵押,导致一方抵押无效 Z公司于1995年元月向甲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以其下属单位所有的营运车牌作为抵押物。甲银行批准其贷款,期限半年。抵押物车牌交由甲银行保管,但未做抵押登记。贷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阳光保险集团内部控制指引》(阳光保险发[2010]207号)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本规范所称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对外服务中断、受到监管处罚或权益丧失的事件。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应至少满足以下特征之一:(一)形成风险金额; (二)存在既遂的盗窃、挪用、贪污、受贿等内部欺诈行为; (三)受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公开批评; (四)公司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 (五)造成对外营业中断。 第三条 公司按照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操作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操作风险,应对和处置操作风险事件。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组织制定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 (四)组织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 (五)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内控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 (六)审核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维护并不断完善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协调、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渠道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操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报告程序,明确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及各部门和岗位报告职责,防范、降低和处臵经营过程中各类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对涉及的重要概念定义如下: ( 一 操作风险。本制度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一致,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操作风险损失。操作风险损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操作风险损失的、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有关的事件。根据是否造成损失, 操作风险事件可以分为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和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其中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已经产生损失或根据合理估计有可能会有损失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是指没有产生损失并且根据合理估计也不太可能会发生实际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

(四)操作风险报告。操作风险报告指各报告单位根据规定的要求、时间和程序,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操作风险整体状态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的书面文件,包括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五)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指根据本制度规定有义务进行操作风险报告的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 (六)业务管理部门。指各项产品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 三条操作风险报告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状况,严禁隐瞒、歪曲风险事实。(二)及时性原则:要及时分析和报告操作风险状况,确保报告的时效性。(三)全面性原则:要全面反映所辖范围内各类操作风险事件,对风险成因、现状、影响等要进行综合分析。 (四)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提出的应对措施要务求实效,切实可行。(五)保密性原则:严禁将操作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透露给行外人员或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 (二)负责审批高级管理层报告的特别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处臵方案;(三)负责审议操作风险报告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第 五条总行高级管理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