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金融(本科)

姓名刘荣辉

准考证号010*********

论文题目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2015年2月12日

目录

摘要 (1)

前言 (2)

1. 销售误导行为是人身险公司的投诉重灾区 (2)

1.1 行业背景 (2)

1.2 保险销售误导又拔头筹 (2)

1.3 保险销售误导的定义 (3)

1.4 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行为 (3)

1.5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特点。 (4)

1.6 保险销售误导的新变化 (4)

2. 销售误导问题的原因分析 (5)

2.1 从保险公司层面看 (5)

2.2 从营销人员层面看 (5)

2.3 从保险消费者层面看 (5)

2.4 从法律层面看 (6)

3.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 (6)

4.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和实现困难 (7)

4.1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 (7)

4.2 治理销售误导实现的困难和障碍 (7)

5. 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建议 (7)

5.1 经营导向需转变 (7)

5.2 内控管理需强化 (8)

5.3 查处惩戒需配套 (8)

5.4 消费者教育需同步 (8)

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摘要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电话保险扰民的负面报道不时见诸于报,保险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销售误导问题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一直存在,且有日趋严重的态势。保险消费者对销售误导的投诉在整体投诉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不仅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社会影响,也严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积极应对。本文针对销售误导问题,分析了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销售误导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风险的防范与整改措施。

关键词:销售误导;保险;管理模式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在给我们带来呵护、关爱的同时,也为我们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保值。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了保险的功能、认可了保险的作用、认同了保险的价值,保险与人们的生活愈加密切。但是,在保险市场中,个别保险机构、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短期利益,在推销保单时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但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甚至伤及了保险业发展的诚信根基。

1. 销售误导行为是人身险公司的投诉重灾区

1.1 行业背景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保费增幅高达17.5%,比上年提升6个百分点,为近几年最高;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同比增长25.5%,保险业赔款与给付7216.2亿元,同比增长16.2%[1]。专家表示,我国保险业将结束主要以保费规模为导向的现状,转向科学合理地管控风险,寻求多元化发展。同时,随着国家对商业保险地位从过去的“补充”变为“重要支柱”的重新定位,对行业未来增长目标的设定以及未来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预计保险业中长期将迎来较快发展。

“2014年是保险业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1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务院连续出台《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保险强国的战略目标和系统性支持政策。与此同时,保险业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行业驶入发展的快车道[2]。

1.2 保险销售误导又拔头筹

两万亿保费规模的背后,我国保险业的保险投诉量也与日俱增。保监会披露了2014年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全年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共收到27902件投诉,同比上升30.62%。其中,广东地区的有效投诉量为1829件,名列全国第四。但是从亿元保费投诉量的统计标准来看,广东以 1.02件/亿元的投诉量位列全国20名开外[3]。

数据显示,在去年全国17189个人身险投诉事项,“销售违规”以29.05%的占比拔得头筹。

从保险消费者投诉的险种情况来看,2014年分红险又成“重灾区”,接到投诉8470件,占比28.30%,占据首位。其次车险占比仍居高不下,在2014年财产险投诉中,关于“商业车险”的投诉6302件,占比21.05%,同时,关于“车险其他”的投诉也占到了14.93%。总体来看,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纠纷、销售违规两方面。其中,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 2.4万余个,占投诉事项总量的80.37%,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占比19.00%,涉及中介机构合同纠纷类投诉占比0.17%,涉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类投诉占比0.47%。人身险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退保纠纷4911个,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41.20%,主要是对退保条件、手续及退保金额的争议;承保纠纷 3344个,占比28.06%,主要表现在投保程序不规范、销售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等。而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4994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97.98%,其中涉嫌欺诈误导4442个,主要表现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隐瞒免责条款、退保损失、利益不确定性、合同犹豫期等,误导险种主要集中在分红险,涉及渠道主要为银邮渠道和个险渠道[4]。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使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最大诚信原则丧失,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已成为一个行业性甚至社会性的严重问题。针对这一状况,有必要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剖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1.3 保险销售误导的定义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1.4 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行为

一、鱼目混珠;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领域,个别保险代理人或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让目标客户尽快签单,故意将保险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对比销售,甚至有些销售人员将保险说成“一种定期存款”,误导投保人。

二、空口承诺;为了吸引客户投保,个别保险代理人拿保险收益与银行存款简单类比,并违规向客户承诺按比例反佣、分红产品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投连险产品三个账户的保费分配方式等等。

三、趋利避害;个别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过程中急功近利,不按条款内容如实讲解或根本不愿意让投保人了解条款的全部内容。有的回避免责责任、趋利避害,甚至利用投保人保险知识的匮乏,无原则地扩大保险责任、保险利益等,从而达到引诱客户投保的目的。

四、瞒天过海;不告之投保人保单过了犹豫期提前退保会产生损失。

五、未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犹豫期等重要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不向投保人作明确提示。

六、夸大宣传;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特别是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不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

七、混淆概念;对于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宣传时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使投保人产生需用钱时可随时取回保费的误解,并隐瞒退保损失,造成不良后果。

八、隐瞒事实,代替签名;引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或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九、诋毁同业;有的保险代理人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同业诋毁影响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消费偏好,事实上造成误导,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1.5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特点。

一、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大量出现,增速快于其他类型投诉。

二、相对于寿险传统保障型产品,新型产品本身较为复杂,在销售过程中更易出现误导性讲解。90%的个险渠道销售误导投诉与新型产品有关,涉及意外险、健康险的误导投诉相对较少,在银保渠道,由于寿险新型产品占据主流,误导问题几乎全部涉及该类产品。

三、误导行为从个险、银邮等主要销售渠道向经代渠道蔓延滋长。随着更多的专业代理及经纪机构涉足人身险产品销售,误导行为也由个险和银邮这两个“高发”渠道延伸至经代渠道。

1.6 保险销售误导的新变化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也不断出现新变化。

一、误导主体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个人行为向机构行为渗透,单一渠道向多渠道划蔓延,从人别行为向普遍行为演变

二、误导方式多样化。夸大保单利益、故意隐瞒或含糊解释保险合同中重要信息、代签名等传统销售误导方式存在的同时一些新的误导方式不断涌现,如在银邮代理渠道,混淆保险与储蓄、基金或其它理财产品的区别,隐瞒产品真实缴费年限等。

三、误导产品新型化。随着新型产品的不断出现,销售误导的主要险种由保障型产品转向投资理财型产品。

四、误导群体扩大化。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储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端客户也逐渐成为受害者。

2. 销售误导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从保险公司层面看

一、经营导向存在偏差。一是保险公司追求保费规模、注重市场份额排名的“传统习惯”根深蒂固,经营行为和管理方式以业务增长为先导。二是宣导教育有误。受到“保费至上,规模至上”的影响,保险公司自上而下对营销人员的宣导教育以“卖出保单”为主,日常培训偏重销售技巧而忽视道德教育。三是考核机制不科学。大多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考核晋升、收入分配与业绩情况直接挂钩,对人员业务品质和诚信合规的考核评价不足、奖惩办法不多。

二、内部管控不到位。一是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行为管控不力。在个险渠道,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为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代理关系”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日常管控粗放、简单,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约束。在银保渠道,保险公司与银行一线销售人员无直接联系,保险公司需要通过银行机构来制约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控制力度更显薄弱。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不严。比如电话回访,部分保险公司仍未充分认识回访机制对防范销售误导和提示投保风险的作用。未在犹豫期内回访、标准话术不规范、营销人员代接电话等问题令回访效果大打折扣。

三、佣金机制不合理。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产品佣金率不同,但总体特点是首佣比例较高、续佣比例递减较快,并在较短期内佣金全部支付完毕,这就容易引发营销人员的短期投机行为:展业期间花言巧语诱导客户投保,客户一旦缴纳首年保费即“翻脸不认人”,不仅否认当初承诺的“利益”,有的还漠视客户后续服务需求,直接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2.2 从营销人员层面看

一、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基础素质偏低。保险中介市场起步较晚,从业人员“数量多、成分杂、分布广、底子薄”,加上行业准入门槛偏低、人员流动较快,造成整体素质低。二是诚信合规意识淡薄。如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自身缺乏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加上与保险公司关系相对松散,主动接受培训教育的意愿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屡见不鲜。

二、诚信动力不足。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发展障碍正逐步显现。“代理非劳动关系”带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严重影响了营销员队伍的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认同感,尤其对于进入行业时间不长、收入波动性大的营销员而言,诚信展业的动力普遍不足,更容易产生不服从所在机构或团队管理的心理,也更容易为了眼前利益而误导客户。

三、侥幸心理作祟。在“业绩至上”的行业经营环境下,营销人员自身拥有业绩提升和职级晋升的强烈渴望,往往容易在业绩考核的重压之下铤而走险。如果一次销售误导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或有效制止,侥幸心理就可能持续存在并导致继发性的误导行为。

2.3 从保险消费者层面看

一、防范意识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大众的“维权”观念逐渐形成,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在消费过程中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足。例如,省级人身险公司几乎都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话或网络信息查询服务,但查询率普遍较低。

二、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低。与其他行业相比,公众对保险行业认知不深。保险产品无有形实体,条款复杂等特点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准确甄别的难度,客观上为不法营销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缺乏理性消费心态。当前,不少保险产品的销售都是靠“熟人介绍”、“朋友关照”来达成的。在“朋友”或“熟人”面前,投保人容易丧失警惕而轻信他人或碍于情面而冒然投保。

2.4 从法律层面看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保险法》未具体界定销售误导的概念,一般使用的概念是“欺骗投保人”,对保险销售误导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欺诈”、“隐瞒重要情况”等如何界定未作说明,对欺骗社会公众等不特定潜在消费者的行为、使用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材料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未能建立相应的法律权威和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而且,对于销售误导的处罚条款比较分散,分布在《保险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标准不一。例如,银行专员和保险营销员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宣传单张,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银保专员和保险营销员因为同样的违规行为,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只有保险营销员适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银保专员就不适用该罚则。销售误导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致使误导者有机可乘。

3.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不同程度地隐瞒或欺骗了保险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消费者的选择,破坏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费者做出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甚至超出他们的经济能力,没有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收益。

二、制约保险功能有效发挥。销售误导行为是对保险市场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严重影响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降低了保险的保障作用。误导条件下完成的保险合同不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实需求,限制保险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还会影响准客户选择保险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其次,误导行为引发的集中退保给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制约了保险资金市场的配置效率,影响资会融通的安全性。再次,误导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削弱了保险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

三、增加保险行业风险隐患。保险销售误导增加了保险行业集中退保风险。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与资本市场关联度越发紧密的情况下,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往往会因资本市场的活跃而暂时埋没,因资本市场的萧条而集中暴发,导致大规模集中退保风险。我国天津生命人寿和山东海康人寿就曾经发生由保险销售误导引发的集中退保事件。同时,销售误导引发的退保问题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营业费用,制约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四、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容易激发社会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导致老百姓对保险营销员深恶痛绝,甚至使消费者将保险营销与传销等同起来,降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誉度。保险销售误导的普遍存在,直接对保险行业形象形成威胁和破坏,长期蔓延下去,必然会败坏保险行业声誉,削弱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基础,造成越来越多的客户放弃选择购买保险,保险发展将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和实现困难

4.1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

一、事前防范;一是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提出了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制度要求,对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及专业水平、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对公众进行投保普及。保险业近年来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如广东保监局制作投保指南、将保险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读本、举办保险知识竞赛等,有助于保险消费者形成科学的投保理念。

二、事中监督;一是在银邮渠道,主要通过专管员(客户经理)在银邮机构巡点,对营销人员及销售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二是在电销渠道,主要通过全程电话录音、实时电话监听等方式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督。

三、事后查处;一是保单回访.包括电话回访、书面回访和上门回访,以便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在犹豫期内发现并纠正销售过程中的误导问题。二是投诉调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销售过程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三是依法处理。如确认营销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保险机构将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惩处,营销人员所在的机构也应承担管理责任。

4.2 治理销售误导实现的困难和障碍

一、发现难,管控难;一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保人教育普及面有限,保险消费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或“认识空洞”,不少投保人尚未具备足够的知识能力来发现或识别销售误导问题。二是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人员培训教育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容易“走过程,走形式”。营销人员基础素质、展业心态、学习效果差异较大,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对个体营销人员的管控作用有限。

二、取证难,处罚难;一是在销售误导投诉中,投保人和营销人员提供的“证言证词”往往大相径庭,而销售或投保过程通常只有投保人和营销人员在场,较难获得确凿证据来判定真伪对错。二是很多销售误导问题都是投保几年后才察觉的,由于营销人员离职而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时常发生。此外,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的限制使得追究责任存在困难。

三、违规成本不高;一是从监管角度看:相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中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较轻;相对于追究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营销人员误导行为的责任不易落实。二是从管理角度看:出于稳定队伍的考虑,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对营销人员误导行为的内部处理往往偏于“柔和”或充满“人性”,客观上降低了营销人员的违规成本,削弱了制度的震慑力和惩戒作用。

5. 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建议

5.1 经营导向需转变

一、树立科学的绩效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指导思想,自上而下将注重业务品质、诚信展业作为行业发展和个人前进的路径,摒弃不计后果拉业务、不惜误导拉业务的行业风气。

二、健全人员考核机制;改变以保费规模为主要指标的营销人员考核或奖励

机制,通过保单品质、续保比率、退保比率、投诉数量、是否违规等多重指标来管理并综合评价营销人员,不断完善各个渠道保险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奖惩制度的“硬约束”。

三、改革佣金分配制度;如果营销人员通过“诚实劳动”能获得稳定的收入,销售误导的动机将会大大降低。为此,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营销人员活动、产能来提升收入,要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或保障计划来增强人员的归属感和稳定性,还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延长佣金支付年限,强化永续、良性经营。

四、抓好合规培训;把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合规意识和保险专业知识作为行业人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增强培训教育的系统性并贯穿于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此外,要突出培训内容的适用性。针对营销人员成长的不同阶段,通过法律法规宣导、专业知识教育、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5.2 内控管理需强化

一、将内控管理置于更高位置;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尽快就销售过程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容易引发误导行为的环节予以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回访工作;一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标准话术等回访要求;另一方面提高回访人员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通过回访这一工作机制向投保人提供必要且准确的险种信息,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销售过程的误导行为。

三、丰富风险防范手段;首先,探索“投保陪同制”,针对销售误导“高发”群体(如60岁以上中老年人),投保过程应由家人陪同。其次,做好保单风险预警提示,回访或核保过程重点关注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投保复杂寿险产品的保单。再次,对短时间内业绩波动较大的营销人员或银行网点进行重点监测或巡查,防范误导行为。

5.3 查处惩戒需配套

一、逐步健全监管政策体系;一方面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把好营销人员基础素质关。通过政策的制约和引导机制,扩大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规范行为准则,对营销人员的行为标准、行为后果予以细化,加大营销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加强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加强执法力度;一方面,继续做好销售误导的投诉处理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定期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保单回访测评、抽查等工作,依法对回访制度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三、充分发挥协会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工会等自律组织的行业影响力和公信力,加强保险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适时披露营销人员违规展业、误导客户等情况。同时,借助舆论监督这一外在力量,进一步促进营销人员规范自身展业行为。

5.4 消费者教育需同步

一、构建长效机制;消费者教育关系千千万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难、成效显现慢,必须树立“长期作战,善打硬仗”的准备,制定长远、系统性规划,分步骤实施。

二、继续加强投保提示;除了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以外,建议在银保渠道或有固定销售场所的渠道,长期张贴投保事项须知,对保险消费者形成常态化的宣导,同时,也对营销人员形成约束。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一方面,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做好社会公众保险常识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自觉维权,增强投保人对保单回访制度的认知,培养投保人关注保单信息的习惯,发挥回访制度和查询制度对防范销售误导风险的“倒逼”作用。希望民众也应该去多了解保险知识,只有大家对保险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那些低素质的从业人员就会面临要么适应市场要么被市场淘汰的选择,那整个行业就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这需要我们这一代又一代人的共同努力来通过保险让家庭的未来变的更美好!

总结

销售误导是指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说明行为的通称。保险消费的利益驱动、过程简单、盲目从众等特殊心理,给销售误导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契约精神缺失是产生销售误导的根本原因、保险代理人制度硬伤和行业主体赢利模式不当等因素也是销售误导发生的重要原因。治理保险销售误导需要从全面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转变行业主体赢利模式、提高违规成本、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坚定长期治理销售误导的决心不动摇,还保险业一片洁净的天空。

本人认为人身保险业的销售误导治理需要从本质上进行长期有效的进行,从社会宣传入手,提升行业形象。需要从行业内外,公司内部长期有效的进行,从产品结构优化,销售队伍素质提升,管理干部观念改变,课件宣传资料合规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所谓正本清源,内外兼修方能逐步改善销售误导现象。

参考文献

[1] 河南保监局.寿险销售误导成因及对策分析[J].保险监管参考,2014.(1):1-8

[2] 李树利,李硕,王晓伟.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问题的深度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第23卷

[3] 赵存见.寿险销售误导成因及对策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23(3):33-36

[4] 谢文军,朱广武.当前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贵州农村金融,2014.(04):32-36

保险销售误导修订版

保险销售误导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保险销售误导: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行业竞争更是逐步加剧。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业中开始出现一些销售误导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保险销售误导有哪些表现形式又存在哪些危害 保险销售误导一:表现形式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诱导失实投保 个别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不但向消费者隐瞒保险产品除外责任,甚至引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诱导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或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致使消费者失实投保。 保险销售误导二:原因分析 客观原因:l、个人信用机制未建立;2、保险营销佣金制度不完善;3、保险合同专业深奥。 主观原因:l、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不严;2、营销队伍专业水平不够;3、营销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4、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 保险销售误导三:危害 l、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不同程度地隐瞒或欺骗了保险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消费者的选择,破坏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费者做出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甚至超出他们的经济能力,没有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收益。 2、制约保险功能有效发挥 销售误导行为是对保险市场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严重影响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降低了保险的保障作用。误导条件下完成的保险合同不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实需求,限制保险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还会影响准客户选择保险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其次,误导行为引发的集中退保,给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制约了保险资金市场配置效率,影响资会融通的安全性。再次,误导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削弱了保险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 3、增加保险行业风险隐患 保险销售误导增加了保险行业集中退保风险。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与资本市场关联度越发紧密的情况下,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往往会因资本市场的活跃而暂时埋没,因资本市场的萧条而集中暴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目前,销售误导集中在个人营销和银邮代理渠道,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告知有关情况。销售误导受众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将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也将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销售误导本是一个没有行业属性的词汇,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但近几年来,只要一提起销售误导,人们最先联想到的就是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销售误导,极大地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后,解决销售误导即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畅通投诉渠道,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通知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出五条解决措施: 1.保险公司要为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书; 2.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真实保 险需求的人群; 3.落实新单回访制度; 4.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将销售误导行为与销售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高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针对销售人员的诚信经营考核评 级体系;监管机构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 从中,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根治销售误导的决心和力度,也看到了一个更加规范健康,和谐有序的寿险业发展新环境的到来。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 销售误导是保险营销人员(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于故意或恶意,使得投保人相信并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 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 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 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 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 完整、准确介绍。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 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 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 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 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 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

保险销售经典案例分析

当我(戴维·考泊)到达时,索科尔医生(私人诊所正在小休息室里等我,我在他旁边的一张椅子上坐下来。 他说道:“我不希望你在这个时候拜访我而一无所获(夜间11点),但一想到我生前投入的钱只能在我死后才能发挥作用,我就感到不太好 受。” “这可以作为不投保的最好理由,但是保险并不只是在人死后提供补偿,它可以在你退休后为你提供生活保障。实际上,你从保险中获取的回报比你从银行储蓄中获取的要高得多。”我停了停,接着说:“有一天当你退休了,病人们是不会向你提供退休金的,在你现在的收入中,1/3用来上缴国家税收,1/3支付营业费用,剩下的1/3才是你的个人收入。最好的情况也就这样了。你为什么不将现在收入的一部分用来确保将来的生活呢?在你的职业生涯中,你会遇到很多推销员,他们只是劝你花钱消费,只有我才劝你存钱。” “我从没这样考虑过,但我已经开始储蓄了”医生说道。 “是的,但如果你还没有存到足够可以照料家人的钱就去世了,怎么办?保险是一个独特的财政工具,如果你健康长寿,它可以给你提供养老金,如果你不幸去世,它可以为你家人的生活提供保障,我知道讨论你的生死是件令人不愉快的事,但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在你的工作中,每晚要面对很多产妇,而她们在几个月前并没有怀孕。普通医生每天诊治的病人也曾拥有健康的身体。”

“是的,但我是医生,而且身体健康,我认为没有投保的必要。” “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一下,假设你妻子管理你的事务,你是她经营的公司,现在你每年给她创造10万美元的收入,你实际上是她公司唯一的经济来源。或者我们假设你是一台造币机,你妻子小心翼翼地存放在地下室里。需要用钱时,她就会每年造出一叠10万美元的钞票,即使她把它妥善地保管在你们干燥通风的地下室,即使机器结实耐用。我可以有把握地说,她会千方百计给机器投保,以防它出故障。”我继续说道:“现在我们假设这台机器每天被运来运去,早晨离开家晚上才回来,像你一样这台机器担有风险,什么事都可能发生,天有不测风云——车祸、抢动、疾病,她为什么不为你投保呢?”医生耸了耸肩, 听我往下说。 “因为她认为你自己能照料自己,她整天忙于照料家庭开支,房子和孩子。我确保,她预料不到有一天机器会停止运转,她怎么会预料得到呢?她认为你会确保机器永远不出故障,但你每天忙于工作,那有时间照管这些,你们两人都尽职尽责,但你们的将来都无人照料。” 现在他有点感兴趣了。“我明白你的意思。”他说。 “你现在居住的房子,只要你活着,就能一直住下去吗?” “当然,”他说道:“我们已经在那儿住了20多年了。” “那如果你去世后,你的家人还能一直在那儿住下去吗?”

融创核心营销及经典案例解析

融创核心营销及经典案 例解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渠道为王——融创核心营销体系打造及经典案例解析 【课程背景】 融创2013年逆势突围,销售业绩突破500亿,挤进一线房企阵营。从顺驰的失败到建立融创重新发展,狂人孙宏斌用十年时间,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地产界传奇。融创十年来是如何取得如此高速发展的,孙宏斌个人过往的经历及他激进冒险的性格又对融创有着怎样的影响,对其他房企业绩及绩效又有哪些借鉴意义,这些,都值得我们同行业思考的。 2014年5月22日,融创中国正式发布公告,称将斥资62.98亿港元收购绿城5.24亿股股票,占绿城全部已发行股票的24.313%。 2014年前三季度,融创绿城以104亿的销售业绩成为上海商品住宅网签销冠,单盘销售成绩排名前十的项目中,融绿一家就占据了四席。业内戏言,上海楼市已进入“融绿时代”。 2014年融创绿城开发的苏州绿城桃花源被评为全国最佳楼盘,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堪称中式别墅典范之作。 融创绿城在2014年业绩可谓令业内惊叹。2014年前三季度上海房企商品住宅网签销售排名中,融创绿城以104.45亿元再度成为上海商品住宅网签销冠,并远超第二名万科逾20亿元。 融创2014年目标600亿,加上绿城已经突破千亿,千亿目标不是终点!

以上数据,虽然与融创的绝佳地段,及高质量保证,创新营销有关联,但有一点与融创的线上线下“全民狼性拓客营销”这一拓客法宝运用到极致是分不开的,融创这一狼性系统拓客法宝又是如何超越万科,保利,新河湾等之前企业的效果,成为2014年全民拓客营销第一名的拓客黑马的呢?同样是绿城产品,为什么融创拓客营销法宝却让融创创造房地产行业的奇迹和神话呢? 【课程特色】 1、情景式训练法与案例分析、模拟实验、小组讨论及视频冲击和练习等风趣幽默,通俗易 懂有效; 2、学员100%参与实操训练;理论讲授40%、实操训练35%、案例讨论15%、经验分享与现 场答疑10%。 3、用“心”和自身态度,用生命的激情在诠释房地产实战训练,真正大幅度提升房地产利 润绩效。 【课程对象】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策划总监、销售经理、核心骨干人员及销售精英 【课程内容】

2016.03保险销售不误导(1-8)

保险销售不误导 这些话不能说 这些事不能做 内控合规部 2016.03

一、欺骗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 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 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 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二、隐瞒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3、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其他 1、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3、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 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 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5、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6、未正确开展风险提示工作,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非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 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未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 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 理网点未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书基准内容》。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有效防范和化解销售误导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根据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文件精神,及总公司有关业务品质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误导行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辖内的所有内勤员工及外勤业务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销售误导行为,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销售人员在工作或销售过程中对客户提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该信息令客户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客户投诉或纠纷。 第四条问责情形 1、对保险合同条款上未载明的利益对他人进行不实宣传、承诺或夸大保险利益,诱使他人购买保险; 2、以欺骗、不实说明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他人购买保险;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知客户告知不实或隐瞒真相,而未如实告知公司;

4、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或唆使客户退保; 5、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6、代替客户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代替客户抄写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字等情况; 7、保险产品的利益演示未严格按照总公司规定的利益演示标准进行演示,在销售过程中对条款未载明的产品收益进行承诺或夸大,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篡改客户信息资料、提供虚假产品信息等; 8、未经总公司批准自制各类宣传资料和信息批露材料;擅自变更经总公司核准的宣传材料; 9、个人代理人、机构代理人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情形,存在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产品及产品收益等情况的宣传资料情形; 10、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宣传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隐瞒初始费用(如有)等各项费用扣除、演示利率不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标准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11、中心支公司授权个人代理人、机构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

保险销售误导案例整理

1、分红产品风险案例: 案情:客户汪某曾同一天购买了公司的五年期千里马10万元及10年期千里马70万元,销售人员宣传产品收益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同时,宣称十年期的千里马第五年时退保的收益比五年期千里马的满期收益高,客户发现十年期产品的收益并没有五年期产品满期的收益高,客户要求十年期保单五年领取按照五年期的满期收益进行补偿。 后果:公司赔偿了客户相应的差额,由于原客户经理已离司,现公司已启动法律程序向其进行损失追偿。 2、万能产品风险案例: 案情:客户王女士在购买放心理财万能险(经典版)后不久,以代签名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全额退保。经查实,投保人是王女士,被保险人是王女士的母亲,但签名均是王女士签名,客户经理当面未做出任何阻止和提醒动作。 后果:给予客户全额退保 ,分公司先行承担提奖、手续费、客户经理罚款及剩余损失,扣减分公司当月预算对应金额。对客户经理予以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期缴违规案例: 基本信息:客户李先生2008年11月、12月两次购买了我公司金利两全分红型产品,3 年期交,首期保费共计40万元。2009年5月客户投诉至公司,要求全额退保,理由是在购买保险时被告知三年保本,同时有12%的利息误导,致使客户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并提供了与客户经理交谈的录音。案情调查: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确认投保文件为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 1、口头误导,长险短做,承诺收益。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名显误导行为,称三年可以把本金拿回,还可以有 12%的红利。 2、恶意填写不实客户信息,导致公司未及时回访到投保人本人。投保单上所留客户电话实为客户经理手机号,公司电话回访未能回访到客户本人,回访电话是客户经理接听。 处理结果:经调查,客户投诉事由属实。公司给客户全额退保,公司损失 24 万元。对该客户经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回业务提奖,先由其承担公司一部分损失,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偿所有损失的权利。公司全系统通报,

保险营销成功案例分享(七)

保险营销成功案例分享(七): 武汉分行新世界支行成功签获1500万金色年华大单 新春伊始,武汉分行就将代理保险业务确定为实现零售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并通过对支行进行业务调研、督导,联系保险公司对支行培训,制定多维度激励方案等手段加强了保险业务的组织推动。在分行的推动下,支行逐步加深了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认识,提高了营销的积极性和业务水平,并于3月末签下规模保费1500万金色年华大单,这也是2011年我行签下的规模保费金额最大的保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分行领导重视,明确思路 分行零售银行部徐嘉红总经理上任以来,高度重视代理保险业务,并多次在会议中强调,要认真贯彻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思路,把代理保险作为实现零售中间业务收入的三架马车之一。针对去年底以来取消保险驻点销售对代理保险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分行加强了对支行的调研,提出要加强自身队伍培训、重视高端客户营销的发展思路,并鼓舞一线员工要坚定信心,振奋士气。 支行负责人以身作则,积极营销 武汉分行新世界支行积极落实总、分行以盈利为导向的零售业务发展思路,根据支行客户特点制定了2011年银保业务发展的策略。支行钱伟行长、零售负责人冯昊更是以身作则,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方

式。为实现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突破,身为零售负责人的冯昊利用自身优质客户较多的优势,积极筛选、确定了贵宾客户X先生为目标客户。X客户有自己的企业,资产相当丰厚,但是未购买过保险产品,是保险产品重要目标客户。 深入了解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 为确保营销成功,冯昊深入了解了客户家庭情况、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并结合客户特点,选择了解决子女教育金的险种信诚人寿金色年华作为切入点,该险种有高保费、高保额、惠泽三代的特点,比较适宜于高端客户。冯昊联系了信诚银保渠道经理,深入分析了该产品卖点,了解了该产品的优势,力求将产品完美的呈现在客户面前。冯昊多次亲自登门拜访客户,从家庭理财规划、子女教育金、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等多角度介绍了该产品的特点,并从父母关爱子女教育的深层价值,取得客户共鸣。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客户逐步了解和认可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最终成功签下了年缴300万的“金色年华”,折合规模保费1500万! 创下大单纪录,开启营销新篇 新世界支行对该客户的成功营销,不仅开启了武汉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新篇章,也创下了今年以来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单张保单折计规模保费金额最大纪录。武汉分行将继续秉承求真务实、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精神,力求在今后的营销过程中再创佳绩。

保险销售误导

保险销售误导: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行业竞争更是逐步加剧。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业中开始出现一些销售误导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保险销售误导有哪些表现形式?又存在哪些危害? 保险销售误导一:表现形式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诱导失实投保 个别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不但向消费者隐瞒保险产品除外责任,甚至引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诱导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或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致使消费者失实投保。 保险销售误导二:原因分析 客观原因:l、个人信用机制未建立;2、保险营销佣金制度不完善;3、保险合同专业深奥。 主观原因:l、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不严;2、营销队伍专业水平不够;3、营销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4、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 保险销售误导三:危害 l、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不同程度地隐瞒或欺骗了保险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消费者的选择,破坏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费者做出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甚至超出他们的经济能力,没有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收益。 2、制约保险功能有效发挥 销售误导行为是对保险市场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严重影响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降低了保险的保障作用。误导条件下完成的保险合同不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实需求,限制保险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还会影响准客户选择保险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其次,误导行为引发的集中退保,给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制约了保险资金市场配置效率,影响资会融通的安全性。再次,误导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削弱了保险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

销售误导治理试卷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销售误导治理内部测试题 部门/机构:营运部姓名:曲璇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业务,需要具备(C) A.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 B.展业证 C.A和B都需要 D.A需要,B不需要 2.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 A 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 A 亲笔抄录。 A.投保人投保人 B.投保人被保险人 C.被保险人投保人 D.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E.被保险人销售员 3. 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 C 。 A. 人身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B.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C.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D.人身保险公司简要介绍 4.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C 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 A.之前 B.之后 C.同时 D.之后10个工作日内 5.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 A 。 A. 投保提示书 B.投保说明书 C.风险测评表 D.利益演示表

6.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C 的。 A.5000元 B.3000元 C.1000元 D.无限制 7.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 B 予以解决。 A.销售人员 B. 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 C.服务专员 D.续期人员 8.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 D 。 A.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 B.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 C.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D.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9. 保险机构 B 劝说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A.可以B不得C原则上不得D一般可以 10. 保险代理人 B 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A.可以 B.不得 C.经授权可以 D.经监管部门同意 11. 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C 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A.5千 B.1万 C.2万 D.5万 12.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 B 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 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 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 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 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 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 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 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 不担心! 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 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 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 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 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 K:怎么会呢? 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那区区的保费,您肯定已从生意方面百倍千倍的赚回!我相信我已经证明了无论躺着拿也好或站着拿也好,您都是大赢家!你不是赚回一大笔钱就是赚回一条人命,您说对吗?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您先在这里签个名好吗? 案例三、如何让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接受保险的重要性 背景: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丈夫很爱她,给她很多钱,但不认可小保额的重要性 K:您的公司很奇怪,我虽然是一位家庭主妇,但我的先生给我很多钱。我想买一份大的医疗保险,但您 的公司不允许我买!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金融(本科) 姓名刘荣辉 准考证号010********* 论文题目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2015年2月12日

目录 摘要 (1) 前言 (2) 1. 销售误导行为是人身险公司的投诉重灾区 (2) 1.1 行业背景 (2) 1.2 保险销售误导又拔头筹 (2) 1.3 保险销售误导的定义 (3) 1.4 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行为 (3) 1.5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特点。 (4) 1.6 保险销售误导的新变化 (4) 2. 销售误导问题的原因分析 (5) 2.1 从保险公司层面看 (5) 2.2 从营销人员层面看 (5) 2.3 从保险消费者层面看 (5) 2.4 从法律层面看 (6) 3.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 (6) 4.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和实现困难 (7) 4.1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 (7) 4.2 治理销售误导实现的困难和障碍 (7) 5. 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建议 (7) 5.1 经营导向需转变 (7) 5.2 内控管理需强化 (8) 5.3 查处惩戒需配套 (8) 5.4 消费者教育需同步 (8) 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摘要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电话保险扰民的负面报道不时见诸于报,保险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销售误导问题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一直存在,且有日趋严重的态势。保险消费者对销售误导的投诉在整体投诉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不仅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社会影响,也严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积极应对。本文针对销售误导问题,分析了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销售误导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风险的防范与整改措施。 关键词:销售误导;保险;管理模式

浅谈人寿保险营销(一)

浅谈人寿保险营销(一) 论文关键词:人寿保险;保险功能;保险营销论文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寿保险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如何选择适当的人寿保险营销渠道,已成为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课题。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寿保险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渠道模式正在被打破,新的渠道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如何选择适当的人寿保险营销渠道已成为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营销渠道的强弱成为未来决胜的关键因素。 一、品种创新营销 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同时合同期限较长,经营易受利率风险、通胀风险等因素影响,其应该也易于不断开发新产品,以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需求和产品的多样化,势必对其宣传力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使得消费者了解其多样化的产品,例如人寿保险不仅包括死亡险还包括生存险,终身寿险又可分为分红寿险和不分红寿险等等,才能使消费者更好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实现挖掘潜在客户和潜在需要的营销目标。 二、人性化营销 看过一篇文章,作者的小女儿趴在爸爸膝盖上,很认真地对他讲,“爸爸,我爱你!你永远不离开我,我就不离开你!”,作者听了心里一惊,以前一直有买保险的打算,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耽搁,从此他每年都会为全家人买份保险。真的,一直认为人寿保险很有人情味,购买人寿保险的人也必定很爱家,很有责任心,不仅在世时照顾家人,还会考虑老年时的生计(生存险),离去后对家人的牵挂(死亡险)——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大多指定家人为受益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最大的区别可能就在于此吧,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而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生命之与物,对我们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因此,人寿保险在营销过程中,更要注意在情字上下功夫,要有人情味,以情动人,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中国人寿的广告《屋檐篇》在这方面就做得相当成功。以几个小学生在屋檐下躲雨,年轻的恋人和摇椅上的祖孙二人在雨中的屋檐下惬意的生活为主画面,使中国人寿在中国人的身边,一直默默关心与呵护的感觉完全呈现在片子中。同时,屋檐是家的象征,这一广告让我们不由得想起家,想起家人,想起他们如同屋檐般在生活中、精神上为我们遮风挡雨,温暖感、亲切感、责任感油然而生。通过这一广告,中国人寿成功地走进消费者心中,达到了营销目的。由于人寿保险目标客户具有广泛性、分散性、长期性,加之人寿保险本身人情味比较重,直接打交道的上门推销更易于在人寿保险本身功能和人们心态两方面与客户沟通,使其不仅是一种当前推销过程,同时是保险公司整体形象的宣传,使人们了解该公司、了解其产品、扩大公司影响,更是对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消费理念的培养过程,从而更好地挖掘潜在客户、培养长期客户,为公司长远发展铺平道路。 三、建立完善的网上营销体系 现在已是网络知识经济时代,网络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保险网络营销就是保险公司以现代营销理论为基础,利用因特网技术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以达到开拓市场,增加盈利为目标的经营过程。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二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是直接营销的最新方式,它是一种以互联网作为传播手段,通过对市场的循环营销,满足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需求的过程。网络营销在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拓展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改善顾客服务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减少营销环节;另一方面顾客可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

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 偿责任。 5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 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 万元,

保险经典案例分享

经典网点经营案例 时间:2014年开门红 地点:六安农行新安支行 人物:华夏人寿六安银保客户经理刘昌菊 农业银行一直是华夏人寿六安中支的核心渠道,在2014年开门红,更是一个季度做了近7亿的保费。除了公司产品优势,渠道关系优势,同样离不开每一位六安中支客户经理的敬业付出。 刘昌菊伙伴在14年元月初被分到了新安农行驻点经营。新安农行一直是农行兄弟网点中出单频率、保费排名靠前的网点。但是刘昌菊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客户经理,并没有因此而懈怠。新安农行的资源非常优越,刘昌菊经理元月初刚进入网点,再进行初步沟通后就已经开始频繁出单,每日网点保费排名在公司也是名列前茅。但是网点活动占比平平。因为当时人保寿由于与新安农行已经合作很久了,因此虽然华夏人寿有产品优势,可每天网点销售产品的比例,人保寿与华夏人寿一直平分秋色。刘昌菊伙伴刚刚进入网点,与网点主任、柜员都不是很熟悉,很难一下就搞好上下关系。在分析了网点的详细情况后,通过以下一系列的经营动作,作出一季度单个网点6000万保费的惊人成绩。 新安农行是一个离城区相当近的乡镇网点,主任、柜员都是来自市区的中年人。柜员上班方式也是整天班,中午不回家。寒冬腊月,天气非常寒冷,加上网点客户较多,虽然网点有食堂可以做饭,但是由于请的做饭阿姨有事请假,银行员工又没空做饭,中午大家总是买

盒饭一起用餐。由于业务相当繁忙,所以往往买了盒饭都不能按时吃,等到吃的时候已经冷了。因此刘昌菊伙伴在与网点主任交流过后,自己买菜在银行食堂做饭给柜员中午用餐,一直持续到一月底。在这短短的一个月里,刘昌菊伙伴与网点人员都建立起家人般的感情。出单也渐渐偏向华夏疏远人保寿,甚至在二月份,高峰月的时候,单独为华夏保险的销售开了一个窗口办理。因此才会作出一季度保费全市第一的成绩。 案例结论:差的网点需要挖掘经营,好的渠道,好的网点同样需要精耕细作。我们不能满足与现状,往往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差的网点可以做好,同样已经很好的网点可以做的优秀,已经优秀的网点可以做到超级优秀,没有最好的网点只有更好的网点。

保险销售的50个拒绝案例

1、我已经投保了? 没有恰如其分的保险,只不过比没有保险好一些而已。 2、等过一段时间再说? 为什么要让最急迫的事情延迟到变成一件悔恨莫及的悲痛? 3、付不起保费? 如果您的公司宣布减薪20%,要不要接受,会不会受不了? 4、我死后钱给别人领,不需要买保险, 人在危急时才会想到由父母可以依靠,而是否曾想到自己危机时父母要依靠谁? 5、保险都是骗人的, 您所买的保险,可能没有附加医疗险,所以才得不到理赔给付, 6、现在没空,改天再谈 您要我改天再来,但我没有把握下次是不是还能来 “我和我的伙伴们每天都忙着告诉人们保险福音,提醒人们可能会发生事故,并要他们为可能发生的灾害做预防,我们不愿见到有人因疏忽而落入万劫不复的困境”“我也希望您能了解到这点:未来是个未知数,谁也无法准确的预测,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是把握现在” 7、让我考虑几天 您该把宝贵的时间用再企业的经营和运作上,而把不是您专业的问题留给我处理 8、我对保险没兴趣 保险不能当兴趣来对待,保险是绝对的必需品,无法省却的配备 9、我不需要买保险 谁都不喜欢保险,但需要时,却是谁也不能拒绝 10、我要移民,买保险有用吗? 移民与保险并不相抵触,移民到国外去,保险照样能用得上。 11、未来不抱乐观,不想买保险 保险时经济不景气时的最佳护身符,为了防止霉运接二连三发生,买保险时最保险的举动12、等我老一点再买 当您想买保险的时候,很可能就是保险公司不想接受您的时候。 13、我的朋友说保险不能买 若您的朋友愿意替保险公司承担您的风险,您可以不用买保险。 14、我要和太太商量一下 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及衣食无忧的生活是一家之主的责任,除非您把这权利丢给太太,否则应该自己做决定 15、我太太很节俭恐怕会不答应 可以用一点点代价买到给太太一辈子生活安定的基金,如果她不喜欢,难道您就可以不买了吗? 16、我不想买保险给太太当嫁妆 如果一家之主走了,妻小未来生活没有着落才是迫使太太再嫁的原因 17、保险死了才要赔,一点意思都没有 人死了有钱赔才是保险,否则干嘛去买保险呢 “年轻时辛苦奋斗,中年时发扬光大,老年时颐养成果,这是大家一生追求的写照” 18、我有朋友在保险公司我要向他投保 如果您能接受我是您的朋友的话,那么在投保之前您不会在意认识的先后吧, 19、保险不吉利不买没事一买就出事 买保险是众善凝聚吉神当然庇佑,怎么会连累买保险的人经常出事呢

关于人身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的思考和建议

正本清源内外兼修 ——关于人身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的思考和建议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自《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颁布以来,全行业掀起了治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的工作热潮,作为一名十多年的保险从业人员,经历了一线业务经历,后援管理等工作岗位,带着与时俱进的思维去思考当下这项最重要的工作,个人认为人身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需要做好:正本清源,内外兼修。 销售误导影响了行业形象,也影响了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监管机关历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监管措施,但销售误导现象未从根本上得以消除。从其根源去研究,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大; 保险产品形态特殊,无实体,造成客户对保险的信任度缺乏;保险产品的长期性,客户对长期的家庭保障缺乏信心;保险产品较为复杂,部分新型保险产品兼顾了保障和理财等功能,造成功能复杂,客户理解复杂;保险的销售形式是推

销,国民意识上对推销的不认同造成了销售难度较大。保险产品的销售难度,使得部分公司,部分管理人员,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保费和业绩,想法设法规避保险本身特点,通过偷换概念,借用金融业界概念来混淆客户视听,同时刻意规避有可能让客户产生拒绝的产品特点,由此造成了销售上的误导。目前大部分的人身险销售误导的都在于此。 2.国民保险意识较低和保险知识缺乏; 国内民众保险意识随着社会的开放和人口素质大提高得到较大提升,但总体上来说,中国老百姓的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中国老百姓崇尚安居乐业,但同时也缺乏一定危机意识,缺乏对个人和家庭财务的规划能力,对保险的认知特别是人身险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投资和收益,交钱容易赔钱难等层面。加之以往的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已经影响了整体行业形象。因此中国老百姓对保险这个金融支柱产业持观望和怀疑居多,认同较少。 3.保险销售人员素质普偏偏低; 保险销售的难度和社会形象造成高素质人员加盟销售的可能性降低。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在招募营销员的时候多看重人员的社会关系,人脉资源,而忽视年龄,文化层次。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压力导致各种激励销售方式,使得保险销售更利益化,而忽视了保险知识的学习,保险理念的教育,以及销售技能。使得保

治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报告

四川分公司个险2013年三季度销售误导 自查自纠报告 2013年三季度,四川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在总经理室领导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总公司下发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管理指引》(太平寿发[2012]259号)相关文件要求及文件精神,以进一步推动公司经营合规化推进“三年再造”的宏伟目标的实现。我们重点以围绕“销售资格管理、销售培训管理、销售宣传材料管理、销售行为管理、客户回访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以及客户投诉管理”七大板块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品质营销“为三季度主题 为达到合规化经营,维护客户权益、保险行业美誉的目的,从源头上杜绝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三季度个险条线通过积极投入各项培训、宣导项目,深入到销售一线,宣传“品质”保证效率、“品质”决定走向等合规理念,引导销售一线杜绝销售误导行为,为“三年再造”提供保障的同时保证公司永续经营,基业长青。 (二)三季度销售误导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治理销售误导的重要手段,为此分公司个人业务部根据保监会、总分公司关于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文件精神,于7月初全面启动三季度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各项工作,要求分公司本部、各分支机构重点围绕“销售资格管理、销售培训管理、销售宣传材料管理、销售行为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以及客户投诉管理”七大板块全面执行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销售资格管理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3季度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中“销售资格管理”内容,本部对目前所有在职代理人以及2012 年7 月1 日

至2013 年9月30日期间上编新人的两证进行清查:均持资格证和执业证双证上岗,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针对两证管理,我们定期都在做监督和检查工作:(1)每天清查在职人员持双证情况,及时发现系统中未维护的情况予以维护。(2)每天为上编新人申请执业证,并及时在系统进行维护。 (3)每月定期下发近半年两证年审过期时间预警,追踪近期需年审人员,保证两证有效; (4)两证年审人员年审资料按时间保存、归档; (5)如遇两证过期未能及时年审,立即对代理人做下编处理,确保所有人员持双证上岗; (6)同业代理人需注销同业公司执业证信息方能办理入司手续。 (7)营业区对代理人资格证及执业证进行严格管理,对资格证或执业证即将到期的代理人实行监控,在到期日前确保100%办理完换证手续,否则营业区将直接进行下编处理,杜绝无证或持过期证展业情况发生。 (8)营业区由培训岗专人负责,积极开展代理人后续教育培训,使代理人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由督导岗专人负责,在代理人资格证到期前3个月,电话和短信通知,督促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资格证、执业证的换发工作,保证员工100%持证展业。 (二)销售培训管理 培训工作在保证跟上业务节奏的同时,也要保证为销售一线、内勤伙伴提供及时有用的各类销售理念,因此培训作为公司重要“出口”,对合规化经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季度,分公司个险条线在对培训工作重新梳理流程,按时间、板块排查了各环节的风险点,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合规风险隐患的存在和发生。本季度的排查工作分别从合规教育的监督和实施、参照保监相关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的产品管理规定核查了所有培训资料及培训课件。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如下: 1、内控风险对内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培训资料不存在违规、 失实内容。在单证申请印刷流程中,分公司审核人员严格按照总公司合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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