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规则冲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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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

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

[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

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

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延忠。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楼佳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5]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88-92.

[6]TaxPolicyOffice,MinistryofFinance,U.S.A.SelectedTaxPolicyImplicationsofGlobalElectronicCommerce[J].Inte rnationalTax,Vol.25:159.

[7]廖益新。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3-20.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前言:本课程是为税务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本门课程共68学时。本教学标准按照教材与教学大纲制定,同时参考了学院教学标准写作相关规定。由张海涛执笔。 一、课程的说明: 国际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其内容与体系大体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等。通过教学,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 《国际税收》是税务专业的必修课程,作为研究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必需的一门学科,国际税收的研究领域既涉及经济理论,又涉及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先修课程是经济学、财政学、国家税收、税收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本门课程共6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68学时,实践学时0学时。学时分配如下:教学总学时数及课时分配表

二、课程培养目标:

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 基本要求:通过《国际税收》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课内教学内容: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4学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和本质;掌握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区别和联系;理解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理解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了解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主要教学内容: 1、国际税收的含义 2、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8学时)教学目标: 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及三种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区别;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掌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掌握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了解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主要教学内容: 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8学时)教学目标:

国际税收计算题1

国际税收 五、计算题 1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 —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X 0%+ (20000-8000 )X 10%+(50000-20000 ) X 20%+(80000-50000 )X 30% =16200 (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X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 (美元) 2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 .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 X 0%+( 20000-8000 )X 10%+(50000-20000 )X 20%+ (80000-50000 )X 30%+(100000-80000 )X 40% X [80000 -( 80000+20000)] =19360 (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 )X 40%+ (80000-50000 )X 30%+ (50000-20000 )X 20% =20000 X 40%+3000(X 30%+30000X 20% =8000+9000+6000 =23000 (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X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 (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 (美元) 3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 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 —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 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 摘要: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

国际税收计算题答案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甲国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甲国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2.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3.⑴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⑴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5.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课程编码:123304211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学分学时:3-48 适用专业:财政学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课程是财政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把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纳税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系统研究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问题,使学生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基本原理、方法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增强跨国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一方面,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国际化,用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税收法规的简单罗列。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实务可操作性较强,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课堂面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对国际税收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够在探讨实践运行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本课程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以下岗位能力: 1.全面掌握国际税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明确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将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运用于今后的实际业务和理论工作中去。 2.全面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面临复杂的经济背景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3.有助于学生认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运作规则,以及在国家经贸交流中应注意的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国际税务问题的能力。 4.准确地阅读与收集信息能力、流利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精确地数据分析与计算能力。 5.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达到财政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能够适应21世纪财政税收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

国际税收模拟题

《国际税收》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税收管辖权是(C)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财政管理体制 3.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B) A.爱尔兰 B.澳大利亚 C.墨西哥 D.新加坡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D)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D)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A.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B.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C.劳务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劳务提供地标准 6.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D )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 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7.下列做法中,必须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是(D)。 A.免税法 B.税收抵免 C.减免法 D.税收饶让 8.在欧洲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的国家是:(B) A.瑞士 B.列支敦士登 C.海峡群岛 D.巴拿马 9.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D)

国际税收计算题1

国际税收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部分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部分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部分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经总结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快捷性操作,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无形性,完全开放的交易与高保密性的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化和网络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业交易效率,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它的出现对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尽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各国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税收领域确任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难度增加 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管辖权正确行使的前提,能够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传统商务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其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因特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地域概念变得毫无意盟。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在电子商务中十分复杂。 1、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居民纳税人是指与征税国存在着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就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传统贸易模式中,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采用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各国的税收实践中,为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有的国家只采用一种判定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几种判定标准相结合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法国判定标准则为在法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管理机构、控制中心设在法国;日本依照日本法律注册登记或者在日本境内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办事处。各国采取不同的标准确定公司的居民身份,目前已经在国际税收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在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中,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的两个《范本》一般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为居住国。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公司几乎可以在任意一个国家登记注册,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或总机构也可以随意设置,然后通过互联网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以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国际税收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过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变条约》

国际避税论文

内容提要近年来,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探讨和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税制,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就这一主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参考了一些文献资料,并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和观察体验, 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关键词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 当今世界著名的500强跨国公司已有近400家来我国投资,如美国的摩托罗拉、通用电器、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三菱、索尼,德国的大众汽车、西门子电气,荷兰的非力普,法国的雪铁龙汽车等等。这么多跨国公司的到来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效,也引起了我们的关注。跨国公司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研究,它的国际避税问题就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 一、跨国公司及其避税条件 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首先要从跨国公司本身说起。所谓“跨国公司”,英文名叫“Multinational Company”,是当今世界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具有规模大、成员多,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它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十分活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西门子”、“阿尔卡特”、“通用汽车”、“菲力普”等,它们的年销售规模可达百亿甚至千亿美元,不亚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年度GDP。2001年,埃及、伊朗的年度GDP为975亿美元和1,188亿美元,而美国的原“安龙”公司,其鼎盛时期一年的营业收入就达1千多亿美元。另外,作为餐饮行业的“肯德基”,其一年的收入也达到200亿美元左右。通过这些数字的比较,我们就可领略到跨国公司庞大的规模和显赫的地位。难怪在许多国际性的大型盛会上,一些跨国公司的总裁们常常是风光无限,受关注的程度丝毫不亚于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然而,在我们看到跨国公司规模和地位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的另一面——国际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的在世界各国的避税,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在研究这个问题,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人们可能会想,为什么跨国公司的避税能力那么惊人?它们究竟有些什么绝技?这自然使我们联想到它所拥有的优势条件。相比较一般企业而言,跨国公司拥有下列优势条件: 1.主营业务优势明显。大凡著名的跨国公司,在本行业都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其技术先进、品牌响亮、实力雄厚,一般的企业很难与之展开竞争。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也往往把它们视若神明,为了引进他们的投资和技术,纷纷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为这些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创造了低税区或避税港,使他们具备了避税条件。比如电子行业的“西门子”、“菲力普”,餐饮行业的“肯德基”、“麦当劳”,咨询行业的“普道永华”、“毕马威”等,都是很好的例子。这些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时间最长不过十几年,但是,各自的行业优势十分明显。近年来,上海为了发展本地经济,针对各跨国公司总部的人住,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类似情况北京等一些城市也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跨国公司的行业优势,而且这种行业优势最终会转化成税收利益方面的优势。 2.地域分布广泛合理。从跨国公司经营地点的分布来看,范围很广,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这为他们的资源调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是其一;其二是分布的合理性,这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跨国公司根据其本身的业务需要,将世界各国或各地的各种相关资源逐一进

国际税收的计算题共9页

一、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二、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 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三、例4.4:甲国居民公司A 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 所得(万元)税率 甲国(本国) 100 30% 乙国 60 35% 丙国 40 28% 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⑴综合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国外所得税=60×35%+40×28% =32.2(万元) ②甲国对A的综合抵免限额 =(100+60+40)×30%× =(60+40)×30% =30(万元) ③比较国外税和抵免限额,按较低者30万元抵免。 ④X=(100+60+40)×30%-30

税收论文

关于税收与“民生”的思考 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最典型的表述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工作中则表现为税收的合理与公平,表现为公众对税收行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的落实。税收的合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总体税负适当、税率设臵科学,也就是不能杀鸡取卵、寅吃卯粮;而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允,即消除经济特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缓解收入差距,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 党的十七大为我国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某种意义上讲,党的十七大是一场“民生盛宴”。民生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解决和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改善民生就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松和发展权,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执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光荣使命,既担负着国家改善民生的各种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要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在税收管理理论、管理方法上进一步贴近民生,要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多想办法;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要保证税收工作贴近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

保障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一、税收要贴近“民生” 税收的管理、执法、立法要紧扣"民生"主题,关注民生、贴近民生,并以此契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服务社会。 (一)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上要进一步贴近民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一对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税收管理要改进方式和方法,大力推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建立与纳税人的沟通机制,加强双方的平等沟通与交流,特别是在纳税人对纳税事项有争议的时候,要正确对待,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不同意见。 (二)税收执法工作要贴近民生。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及灵魂。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增加税收收入,保证国家更多的资金惠及民生;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及税收公平合理。要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将税收政策、执法程序、执法权限、税务处理、处罚标准等面向社会公开,将税收执法行为臵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税收立法要进一步贴近民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税收立法要向民生倾斜,使新的税制进一步保障民生、贴近民生,特别对涉及民生的税收,可以考虑不断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体现政府对民生的关注,也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税收要服务“民生”

国际税收练习题集共11页

国际税收练习题总集 第一、二章 1.国际税收 2.财政降格 3.恶性税收竞争 4.税收管辖权 5.常设机构 6.引力原则 7.无限纳税义务 二、填空题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出口税和过境税。 4.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这是所得税三种税收管辖权中的--------。 5.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一般有------、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 6.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标准。 7.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有劳务提供地标准与------。 8.对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以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9.中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 10.一国的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的义务被称为--------。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7.法国人甲先生在1993年、1994年、199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199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B。税收管理体制C.国家主权D。财政管理体制 4.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A.90天B。183天C.1年D。180天 5.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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