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三

各位广联达的用户你们好,现在开始讲合同纠纷第三个段落,重点是在合同谈判的阶段,我们如何处理合同纠纷的问题。跟我们刚才讲的那个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纠纷有一些不一样,因为在投标报价的阶段,合同纠纷大部分都是和界面、工程的一些风险分摊的原则,总价封顶,乃至我们所讲到的大量的设计还没有敲定,外部的环境的改变,按照当时的判断,就需要做一个界面,所以刚才讲的界面不纯粹是一个硬件方面的界面,更重要是软件方面的界面。在这一个段落里面我们需要谈的就刚才我反复强调的,在合同纠纷里面需要有事实的罗列,可是更需要有一个观点的陈述,在合同谈判阶段的合同纠纷,我们所处理的观点,我用一个很简单的话来概括一下,就是”上要封顶下保底”。怎么样理解这句话呢,就是说我做总包,做这个工作,我承担的那个责任是有上限的,就是我们英文讲的limitation of liability,责任的上限。下要保底,就是说业主你给我钱,我买保险。除了保险以外我们合同还有不可抗力,包括大自然的和人为的一些灾难,罢工啊,地震啊,合同里面我们还需要有一个叫excused delay可原谅的延误。比如说业主审批图纸给晚了,比如说政府他的一些场地的移交有保留意见,让我们不能如期开工。类似事件都是作为一个保底的工具,所以保底就是提供一个安全网,掉下来,作为承包商不可以出大问题。所以作为一个合同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说在谈判的阶段必须要给业主作为总包要承担责任的区间,要有一个很清楚明了的一个描述。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很清楚明了的描述,可以误导业主,误导业主的代价是很沉重的,因为在英美前年有一个判例,就是说有一个英国的承包商他们在给业主报价谈判的时候,他们许诺了一个非常短的工期,也许诺了一个非常低的价格,中标了,做不下去。按照我们传统的思维通过索赔、变更,将这部分的钱变回来。可是在一个成熟环境里面,那个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靠的一个方法。因为一旦有了许诺,业主能证明它相信的许诺造成的后果是有一个他们来负责。所以我们看那个条款里面很清楚的就写的很清楚了,就是说有一条投标当天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未能预见的事情,当然那个条款在国内广泛被很多公司引用,跑到国外的时候也是跟业主说我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我也不能预见。如果证明你有经验,证明你不能预见,举证的责任就是在你身上的。举证我们需要做大量的文档的工作,举证是要证明你清楚告诉业主,你负责哪一个区间的风险。条款里面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业主提供给承包商他可能获得有关于现场的、地下的还有水文的资料,那个是很关键。就是说标书的里面,大量的施工设计的资料都是来自于业主,特别是我们地勘的资料都是来自于业主,现有的埋在地下的管线都是来自于业主。在怎么样一个情况的底下,我们对业主是有要求的,都说你只要有的,你就给我,不能不给。你给我的资料当然我要核实它的准确的利用程度,我记得我们在南非做过一个项目,当时我们做一个750个公里的一段的光缆的通信的项目,然后一个项目要通过大量的岩石,岩层很厚的一个地区,因为在岩石上面要爆破,要做大量的爆破,还要大量的比较困难的开槽的工作。有大量我们的工作因为中标的时候情况是非常的匆忙,来不及复核上面的情况,后来我们就引用怎么样一个条款,就说业主拥有很多当时地下的资料,你没有给我,而导致到我的报价不准确。我们当时是用条款入手取得我们的赔偿,而不是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谓能预见的来得到补偿,所以合同是一个百科全书一样的东西。它的应用必须有选择性的,所有选择性的应用就说我们要从一个事件的发展,我们要回溯去推论,整个过程包括它的源头,在我们当中做一个判断,提出一个观点。我们做一个承包商我们是不是需要负100%的责任。从这个道理来讲合同纠纷无所谓一面倒的说法,合同纠纷最大的隐患就是施工企业以为自己无所不能。业主也被说服了,他是无所不能的。在这么样的情况底下,一种误解造成的合同纠纷损失信息很大的。所以我们一般在海外合同的谈判的阶段我们都会有几个条款是坚定不移的,不放松。我们讲这个合同附件不一样,合同附件所提到很多的验收标准,很多验收的时间点,还有包括很多回款的一些流程,再包括有很多替代的产品,或者是参数的差异,我们都可以通过一些举证达到同样的功能,做替代产品,满足业主的要求。可是在绝对的风险的情况的底下,在合同谈判的时候,都必须要

提前的告诉业主,当然国际合同招投标往往是采取无差异的这么一个说法,所谓一个无差异就是说业主开什么条件,你要接受什么样的条件。尽管是面临怎么样一种情况,如果风险是极大的,可以在报价里面可以覆盖一部分的风险,风险是覆盖不住,费用是覆盖不住,那末就只能放弃。因为按我个人的以往的经验像欧美的公司他们一般已经不做总包,也不做EPC 了,因为那个责任是无限大的,他们只能做EPCM,M是什么,M就是管理。就是说我作为总包有一套流程,有一套程序,帮助业主去识别风险,帮助你业主控制风险,帮助你业主规避这个风险。那个是透明的,所以我们今天就讲的合同纠纷,其实他本身是一个伪的命题,为什么说这个合同纠纷是一个伪的命题,因为什么都没有做,当然什么问题都有纠纷。那假如我们在合同谈判的阶段,将大量的隐患都告诉业主,要我们可以提前来给业主有一个很明朗的一个澄清,就不导致业主的期望过度的提高。因为国际合同里面有一个这么样的说法,不能让业主来去自如,因为自助餐费用是固定的。进了里面以后那个用餐的时候,可以极端的浪费,我们往往就告诉业主那个不是自助餐,在很多种情况的底下你是要负责任的。所以我们按照我们的以往也是在海外做工程的时候,我们看合同我们非常注意的几个条款,第一个indirect loss间接的损失,我们是很看重的。就是说假如我们做一个项目,做砸了,做不好了,延误了,因为本身就没收保函了。没收保函以后call bond它那个业主,他会将那个项目重新找一个施工单位进来,重新做这个项目。新单位它报的价格跟现有的报价是有一个差距的,业主的要求一个价差,price difference,也是由你们来承担,那个就是我们所讲的间接的损失。我们一般是在合同里面我们谈判是limitation of liability,国际惯例里面也是limitation of liability。

还有做工程的时候我们大量的情况会出现侵权的行为,现场会产生扬尘,现场会产生噪音,现场会产生大量的滋扰事件,是我们在美国波士顿做工程的时候都是老城区拆老房子的时候有大量的寄生在老房的老鼠,跑到边上邻居的家里面去,造成很大的困扰。那个时候就是我们所讲的侵权,那个是做国际工程里面是非常大的一个风险。除了我们讲间接的风险以外,我们侵权的风险,我们也要很好的去控制住。

还有保险,保险是我们”上要封顶下保底”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工具。保险当然包括我们工程的一切险,也包括我们的运输,特别我们在泰国做项目的时候,最困难不是在工地,也不是在一个海运的时候,最困难就是从码头到工地那一段的保险,因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敲诈、勒索的事件。我们在孟加拉做项目的时候,从港口到现场很多的道路是无法走的,特别是下完雨以后,满地的泥泞,都给运输造成很大的困难。所以保险是我们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工具。因为西方的合同里面对保险条款的描述非常详尽,比如对人身的损害,每一单的事件,最高的赔偿额有多高,还有每年的赔偿的次数,他们都有一个很好的说明。我们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不可抗力,因为“上要封顶下保底”。无论我们做EPC、EPCM、总包、PMC,无论我们挂任何的帽子到业主的现场,我们永远永远只是一个管理方。大量的时候我们都告诉业主,我们不是来赌博,要赌博它带有很浓厚随机的因素,我们来是帮你管概率。施工管理产生的概率是有的,每年雨水,降水什么情况,每年夏天最高的温度什么情况,冬天最低温度有统计,它的土地出现塌方的个案有统计。乃至他们社会上面发生很多的动荡,罢工、示威、游行有统计,有概率。像在印度,每一个邦常常有选举,也有统计。将所有的统计我们都归纳好以后,我们就可以给业主讲,面对某一些事件,我们不能按项目的合同价格还有合同的工期给你提供服务。对不起,因为是有不可抗力发生,当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是自动会给承包商补价差,而是一些情况就只有延期,没有补价差的。有个别的案件我看见过是给钱,给工期的,大部分都是只给工期。可是在这个道理上我们要形成一个相当良好的一个统计,我们叫跟踪报告。这个跟踪报告大概是需要对不同的事件,像我们在巴基斯坦工作的时候,07年正好是社会最动荡的时候,要被迫返回中国,有社会上很大党派的动荡,产生了一种动荡我们很多的站点都给民众收掉了,也是给抢走了。我们怎么办,我们当时是按照

银行假期bank holiday,统计我们的工期的损失。我们那个现场的损失我们基本上都是靠保险公司,所以在整个“上要封顶下保底”那句话那种观点来理解合同,跟我刚才所讲的一个”敢提要求不怕难”,其实两个都是非常重要的观点。”敢提要求不怕难”就是说我报价可以给你一个说明,可是我有权通过我市场的询查,给你一个我觉得对工程有好处的方案。”上要封顶下保底”就告诉业主,工程是多灾多难的,我们出现了有一些灾难性的事件,必须要在合同里面有相应我们所讲的方法,我们来处理。我记得我在埃及做了一个合同,业主就将合同里的所有不可抗力,所有工期延误的条款删掉了,删掉有一个什么后果,删掉的后果不见得能保护业主,我们都告诉业主,删掉,出现类似的事件以后合同没有相应处理的方法,到了最后为了敲定一个解决方案,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大。所以合同大概有相当的篇幅,用来处理大量的一个不可见的一种情况,当然以现在我们全球经济的情况,业主巴不得工期还有工程的价格都全给抛弃了,他就可以安枕无忧。可是我们在管理上我们必须要常规性能产生的是风险,我们要如实报告给业主,让业主可以很清醒的判断,可以在他们那头做好预防的工作,认为如果业主他打风险费用,他打的risk premium是不足的话,假定那个工程它当中产生有一些不愉快的事件发生,没有一个快速的合同里面所认可的一个通道,那风险会慢慢的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到对后产生一个不可收拾的情况。

工程里面的“上要封顶下保底”刚才讲了间接的损失,侵权的责任,保险,不可抗力,可原谅的延误都是我们去处理一些事件我们常用的一些手段。很多时候合同的纠纷都是因为我们没有在合同里面有很清楚明了的约定,当然合同的本身也不可能是百科全书一样,就是所有的问题罗列出来,所有的问题都能有一个很有效的解决方法。我听过一个以前的同事跟我讲,假如合同签好了,以后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那个是不可能的。合同永远不能是100%的滴水不漏的情况来签,因为合同的本身它只是一个工具,要在乎我们怎么去使用这个工具,要在乎我们怎么样去与时俱进的用这个工具,我在公司写这个文章一样,我在文章里面来针对我们目前用很多的FIDIC, 我是没有太好的评论的,为什么。我们大量的合同没有对工程的前期的爬坡期、动员期有一个很好的应对方法,我们也没有对合同那个平稳期有一个方法,更没有在工程的验收期,验收意味着要PAC,证书要出来了,也没有很好的处理方法,我们只用一个平均再平均的方法,用一个惯例那个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工程里面爬坡期里面我们所涉及到一个问题,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说法,开工日期的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讲我们在合同里面我们所谓的叫effective date合同生效的日期。还有一个叫commencement date,就是合同开工的日期,合同可以生效,可是不能马上就起算我的工期,起算工期要跟很多别的出发点要挂钩,譬如说银行的信贷有没有生效,譬如说业主有没有给我预付款,譬如说业主有没有给我完整的移交场地,譬如说业主有没有给我们很多大量的起动的条件,包括有没有设立好一个审批流程,有没有设定好付款流程,有没有设定好索赔的流程,条件不具备我们工程的开工的时间我们就不起算。不是说签了一个合同说好了先开工,我们的起算那个是最不能接受的一个情况。竣工期也是一样,因为我们在工程里面,我们那个竣工预期往往会面临很大的工程质量的问题,验收的问题,很多时候我看到的都是业主为了一些没有必要的缺陷defects,99%的工程都做了,只剩下1%就没做好,就拒绝发验收证书。那个合同不能关闭,不能关闭就意味双方面都要损失,不能关闭的话业主就没有一个合格的通行证、许可证去用建筑物。以电厂为例没有一个验收证书就不能发电,就不能商用。以电信行业为例没有验收证书它也不能去将电信通讯网拿来发号,所以我们在这里讲的简单的讲业务是用承包商的眼光来看问题,我们的目的不是一方面去保护承包商,更多的我们是保护出资方。我记得我半年前在越南谈判的时候,业主很不愿意给验收证书,业主也很不愿意去延长服务合同,业主也很不愿意按照时间点来作为支付条件。其实将承包商不放走,留在手上,以为有一个人他就可以将分包拿到手上,那个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我告诉业主我们必须要遵守good management,这是良好操作的手段,还有良好的管理。因为假如业主没有发验收证书给我们,

它又拿房子也好,拿工厂也好,拿电信也好用来商用,意味是非法使用他人的物品。他对公众所承受的责任会更大,所以大量我们所讲的合同的纠纷都是回到原点上面去,他就是一个良好管理的问题,所以什么叫良好管理,良好管理就是管别人怎么管,业主对我们的管理这是管我们怎么管好分保,我们良好的管理就是管业主怎么管好它的背后的银行,它背后的股东,他背后的公司,那个还是叫管理,因为双方面的人员都要对各级的领导层、管理层要负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管理就是保证最终项目的费用,有人买单。我刚才讲在第二段讲界面的管理,那个好办,因为可以通过合同的附件来保证每一笔付出去的款项找分保干活的款项按合同的二次解读找到埋单的人。可是“上要封顶下保底”那个相对来讲比较困难,因为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事情,它是一种观念差的一个管理,就是业主以为将总包放在身边它就没事儿了,不是这么样的。越早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对业主来讲它越是有利,为什么,因为解除的那天它就能拿到,发出一个证书,在合同的解读的范围以内,那个证书就是证明它的拥有的物业是经过妥当的程序说明可供使用的。将来它的物业,它的财产,它的资产出现什么问题,它无论面对法院,面对警察,面对银行都有一个很良好的说法。所以“上要封顶下保底”其实不是保障承包商的,是保障业主的。为什么说是保障业主,因为整个不可见的风险的分摊都在那儿明朗化,明朗化以后可以让我们整个合同的操作有效的顺序怎么样做下去,合同纠纷是能解决的,工程纠纷是不能解决的,业主只能相信合同,业主不能相信工程。因为合同的本身已经积累了像一两百年的管理,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能指导我们这个项目往前面走,因为项目如果不能按合同管理的流程顺序往前面走,最终成为一个滚雪球这么一个局面,对于任何一方都是一个非常不利的那种状况,所以我们在国内一般报道沙特做铁路的事件,而且报道在波兰做高速公路的事件,其实问题不是出在纠纷,是出在合同。Contract management古今中外做工程都有问题,因为工程里面涉及看得见的,看不见的都没有一个很好的所谓责任的分摊。如果合同它结合现场的情况,再结合大量的当地理性的观点,我很相信很困难的问题都不困难。刚刚讲到沙特的铁路跟波兰的高速公路出现的情况,就是我们是为做工程而做工程,做不下去了,没有出路。可是如果我们是为着合同而做工程,那我们整个的局面完全是不一样的。当然我们“上要封顶下保底”里面的风险不是社会动荡,是业主不付款。业主不验收,业主对工程里面大量的应该批准的没批准。针对不付款的情况而论,良好的合同管理他就不会动不动就打官司,要将业主申请破产,因为在香港曾经发生很多这么样的例子,承包商得不到付款,他就申请将这个业主清盘破产。

一般来讲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业主,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一概而论。香港可以迫使业主破产的方法而取得回款,因为香港的情况就是法律上的一个诉讼比较密集,因为它也是以房地产为主导的体系。我们在欧洲的时候业主不付钱,很简单,我将项目卖给当地的银行,当地的银行当然收一个比较高的管理费用了,是因为银行的利息很低,我们计算过后卖给银行,由银行给我们支付,银行既然有他们的办法去往业主的身上去追讨费用。我们一般叫这个保理,我们在意大利用的很多了,因为当地的银行业非常的发达,他们有这么样的一个业务,我不去追讨欠款,我找银行来,我卖给银行。当然我们也发生很激烈的情况在埃及,可以通过宕机,就是说将项目若干关键的部件,将他做一些小的破坏的行动,让业主不能拿我们的设备来商用,那个是非常手段。在印度一样不给业主备件,不给业主备件,没备件业主就不能做这个保养。我这个物权不转让,不转移,或是在某些地方我们需要业主给一些付款保函,在越南,我们就有保函了。所以业主不付款是有很多种不同的方法,我们要做大量的询查,当然最好的询查就是我们在工程的谈判的时候,我们对业主方做due diligence,尽责调查,它的支付能力怎么样,因为在合同里面有一个这样的条款,叫financial arrangement。就是作为施工方有权要求业主告诉你它有没有支付的能力,如果施工方知道业主没有支付的能力,而还继续的施工,对不起,业主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那个东西很难一概而论,目前中国公司跑到国外去巨大的风险就是我们所谓的汇率,因为做公

司大量的分包都是分包给国内的分保单位,它的收款收美元,收欧元。当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的时候,中间产生的price difference买东西越买越贵,因为我卖东西越卖越便宜,汇率的损失是相当厉害的。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的手段,如果施工单位是有能力去判断汇率损失的情况,汇率波动的情况,因为央行是有一个模型可以推定不同币种他们起伏的判断,所以刚才我所讲了我们做EPC不是去赌博,就是我赌他赢,我赚钱,我赌他输我亏本,我们必须按照这个事实,很简单我们07年在巴基斯坦做一个项目的时候,当时巴基斯坦的卢比,它贬的很厉害,那我们也蒙受这么样的损失。那怎么办呢,我们当时就是找到很多统计的数据,证明07年的汇率的波动是不正常的,异常的,根据十年左右统计的数据是异常的。然后我们就根据谈判,重新谈判,就是说那个汇率的损失我们开始怎么样得到有效的补偿。什么合同纠纷都可以谈,合同纠纷这个题目中文比较模糊,英文叫contract dispute. dispute对应的有一个英文叫resolution,解决方案。有dispute就有解决方案,因为是resolutiuon,不是说我施工方我签了合同以后所有的风险都是往我的身上去放,那个是不现实的。当然有些很好的承包商我看见过,他们在伊朗做承包的时候他们用人民币来做结算,当然就一点风险没有了,在国内采购收人民币。我又看见过一些公司他大量都是从当地的采购而且是全球采购,规避汇率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地采购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通过怎么样的采购它避免了一个汇率的损失,当中用当地的货币就来购买当地的服务,这个是起码在服务那块我们应该是做到的,产品的那块,我们学到一个概念叫全球采购,那个也是一个方法。所以我们做施工方我们不能眼睛只看到国内的那片土地,我们必须有一个全球的视野,因为很清楚。中国的整个建设的体制,他应付国内的问题是绰绰有余,基本上产生一个纠纷官方很快有一个解决,可是跑到走出国门以后我们靠的是我们的智慧,靠的是我们预见事物发展的能力。那个是更需要提升能力,我看到一个国内的报纸据说中国很多的领导层现在都是慢慢文科的多起来了,这个也是必然的一个现象,因为我不是说文科好,就是说文科的人能够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很简单的说出来。工科的人往往偏向于懂得太多了,将很简单的事情讲的很复杂,所以这个就是给业主谈风险的问题就需要很准确的语言去落地,让他感到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问题得到解决。所以我们一般在谈判的时候,我们说我们是一个管理承包,不是传统里面我们所讲的一个总承包,一个management contractor,没有一个承包商有一种能量可以将总管起来,没有。就是整个风险都放在他一家身上不可能,现在就是通过承包商,他大量的管理手段依托在合同的上面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不见得是能将这个问题能规避能解决,可是管理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说有问题。知道怎么去解决,也知道解决不了的概率有多高,更知道解决当中将现有的资源用到最好。所以除了我们谈的以外,谈EPCM管理概念以外我们还需要跟业主去谈,就是说direct economic loss,直接的经济损失,indirect loss不是管理承包的责任。不是直接的也不是它的责任,因为整个合同管理在西方运行有非常长的时间了,他们所应用的每一个单词,他们应用每一个观念,他们所应用每一个程序,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我们也不能用阴谋论说他们去欺负发展中国家,因为商业的问题必须要用商业来解决,合同的问题必须要用合同来解决,合同的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合同不等于法律,法律也不等于合同,那个是两个重大的概念。所以在国内我们大量的时候产生了纠纷,我们就找法律来解决,他就会出现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合同解决的方案他有它的一个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与时俱进,一个时候解决一个问题。我讲授第三个单元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2019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 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方式

合同纠纷律师总结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 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 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 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 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4、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 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 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 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疑难问题解析(一) 编者按: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 解释》)后,本报专门邀请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 英等专家,就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司法解释》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等问题,分别在上海、浙江、大连等地连续举办 了几期专题研讨活动。期间,来自各地的企业界代表还向 专家们提出了大量的操作性问题。其中很多问题是非常有 意义的。从本期开始,我们挑选一些具有较强典型的问题 约请专家予以解答。??问题一:仲裁是否可以收缴合同无 效后的非法所得 问: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 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 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 员会则无权收缴。?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 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同规定的。 如果收缴这部分仲裁不处理,理论上是讲是不通的。 这与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 相同。有的仲裁员说我们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

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定的,只是裁定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问题二:补充协议亦需备案 问: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答:这就是黑白合同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也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真实合同本身不是一回事,关键是要有 法定的变更事由。 问题三:变更事项确定后应在期内提出价款变更报告??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法〔2001〕84号 (2001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后,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郑成思、梁慧星等11名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放军军事法院、24个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

最高院纪要(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院纪要(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篇一:最高院法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向重庆律师讲解的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14号 20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核心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直接从业人员达到三千多万人,如包括民工及相关人员达到九千多万人,房地产业属资金密集性产业,而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

业的产值占GdP的7.6%,是房地产业的2.5倍。目前的建筑市场很不规范,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多,因建筑业为粗放式管理,签证、施工日志在诉讼阶段难于全面提供,拖欠工程款严重,(20XX年的前五年,拖欠金额达到5500多亿,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4)。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相比,利润率很低,大概在3%左右,而房地产业达到10%-20%,有的甚至达到30%。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启动制定司法解释,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出台该解释。 《建筑法》是规范建筑业的最直接的法律,却未列入该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因为《建筑法》调整的是建筑管理机关和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划分管理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能,虽有部分内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但居 于次要地位。因此,该解释虽未列入,事实上却有所涉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确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远不止以下四种情况,但为统一司法尺度,提醒各级法院注意,特提出以下常见的情况。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建筑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该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严掌握。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如果是有资质的施工人出现质量问题,就是违约责任,而该处指的是

合同争议解决方案.[工作范文]

合同争议解决方案. 篇一:合同中成本争议问题处理方案 合同中成本争议问题处理方案: 1)合同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1)协议书(价款、工期等的约定) (2)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质量保证书、发票承诺函、劳务工资支付承诺、阳光合作协议等) (4)合同计价清单(构成合同总价的明细清单) 2)把工程服务费(指配合甲方服务费非总承包服务费)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内如: (1)配合检查费:集团月度或季度检查、第三方检查、外部单位参观等(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人员配合等)(2)配合营销费:如配合营销部对客户的开放日参观活动等(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人员配合等) 3)工期约定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此条把法定节假日计入工期避免工期延误发生的天数计算争议) 4)合同中不但包括了甲供材料、甲限品牌材料,还包括了甲限品牌限价材料(指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材料)

5)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唯一依据;工程联系单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或要求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此条指出了甲方下发的各种文件的效力,避免了签证的随意性)6)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不得擅自更换,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违约条款,同时对甲方认为乙方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此条约定有助于提高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效率,避免由于乙方人员流动给甲方带来的管理困难)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凡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质按期完成,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此条约定乙方不但要承担甲方另行委托的全部费用还要承担甲方另行委托额外增加的另行委托全部费用的20%的另行委托管理费) 8)由于乙方造价工程师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对审工作不能按时完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自 行负责。(此条约定适用于模拟清单及费率合同在施工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技术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 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 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 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住 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 2.技术内容: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第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篇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解读。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刘义日期:10-01-07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原告台兴公司诉称,2005年3月4日中侨公司发布了施工招标文件一套,对其开发的 “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进行招标。台兴公司按照要求,参与了公开招标,并提 交了投标文件一套。经中侨公司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于2005年4月22日向台兴公司发出 中标通知书,确认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中标人,承包范围为“新 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中标工期为394 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中标费率28.59%、安装中标费 率160.37%。台兴公司中标后,中侨公司以在招标以前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没有与台兴公司按 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台兴公司按照中 侨公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并经中侨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后,台兴 公司即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签证等工程资料要 求中侨公司进行决算,中侨公司提出应当按照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4月5日签订的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决算。台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 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台兴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 文件确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工程价款决算,并向中侨公司提交了 决算书,但中侨公司置之不理,一直不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2006年6月5日,中 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以两辆汽车抵工程款8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 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 号、42号、47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 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3、依法确认 原、被告双方2005年4月5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66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 无效;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 内容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工程价款决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6 万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1、台兴公司诉状中所称三份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 以前所签订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双方没有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 合同,所签这份合同是双方唯一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决算应当以这三份合同为依据。2、 按照合同,中侨公司已经和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决算,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3、66号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doc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2、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6种情形为非法垄断技术 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

6种情形。 这6种情形是: 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阻碍当事人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和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4、善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可使用但需付费并保密 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 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 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

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44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律师整理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地,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工程质量引起地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地,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总承包合同无效地,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地,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地,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地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地,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地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地,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承包、联合承包而进行地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地,应以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发包方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者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方地,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 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地,则应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地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地,其他联合承包工程地施工人应列为共同地原被告. 两个以上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地,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地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地,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五、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照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所签订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地,可以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建筑施工企业地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地,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地,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该建筑施工企业地分支机构坚持以建筑工程地承包方起诉地,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设单位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地分支机构地,应告知以建筑企业为被告,不同意更换地,驳回起诉. 承包方起诉建设单位地分支机构,也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地,应裁定驳回起诉. 六、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原则上以分包合同地主体确定诉讼当事人.如建设单位因分包工程起诉总承包人地,应追加分包单位为共同被告,如建设单位直接起诉分包单位,应追加总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七、因转包产生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建设单位起诉,应列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应以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地,可列为第三人;存在多层次转包地,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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