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农委、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6年1月6日

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畜禽产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开办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经屠宰、分割后的畜禽胴体、分割肉等初级产品和副产品,含冷鲜和冷冻产品。

第三条本市对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畜禽产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开办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积极推动“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的畜禽产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畜禽产品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畜禽产品安全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区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重点,强化属地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六条销售畜禽产品以及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与畜禽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处理、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畜禽产品的品种划分专区或者设置专柜,其中销售猪肉产品必须与牛肉、羊肉产品严格分区(柜),不得混淆。

第七条从事畜禽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畜禽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或者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经营资质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采购进口畜禽产品的,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不得采购、使用和销售。

从事畜禽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畜禽产品标明保质期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畜禽产品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畜禽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条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畜禽产品以及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保障食品安全的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库存检查中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畜禽产品,应当及时清理。

第九条销售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食品贸易商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畜禽产品为原料的连锁餐饮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对畜禽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应当记录、留存并向消费者公示。实行统一配送的商场、超市、连锁餐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对畜禽产品进行检测。

在检测中发现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相关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第十条销售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和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的明显位置摆放产品信息公示牌,如实公布畜禽产品销售者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畜禽产品品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屠宰加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经包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生产日期。

进口冷冻畜禽产品需包装销售,其包装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品名、规格、产地国或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冷冻肉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的上述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以及保质期等信息。

销售冷冻畜禽肉卷应当有包装,包装标识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销售无包装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识、销售凭证等形式,向消费者表明畜禽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包装标识内容中注明推荐保存条件及建议食用的最佳保存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以下规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入场销售者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及其经营环境、条件和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合格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畜禽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对其进货渠道、经营资质、产品安全状况、落实进货查验等经营规范制度的情况、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因不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而予以解除入场交易合同的情形,督促入场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严格审查入场销售者资质,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姓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畜禽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进货量等交易信息,保存相关资料,并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

(四)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畜禽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畜禽产品进货渠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建立入场销售者和畜禽产品交易统计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归集、报送并动态更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内销售者的基本情况、摊位数量、经营品种、数量、产地来源、交易额度、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六)有畜禽产品批发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电子交易系统,对畜禽产品交易及其销售者基本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有冷鲜猪肉、牛肉、羊肉批发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直接与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并明确要求场内从事冷鲜猪肉、牛肉、羊肉批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与市场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进货。

有冷鲜猪肉、牛肉、羊肉零售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直接与有上述产品批发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或者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并明确要求场内从事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与市场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的批发市场或者屠宰加工企业进货。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畜禽产品的大中型商场、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与猪肉、牛肉、羊肉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建立行业组织,对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的定向供货渠道以及畜禽产品的安全生产供应作出共同约定。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入场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餐饮企业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建立产销直挂关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网络畜禽产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销售的畜禽产品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以下管理规定:

(一)对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销售畜禽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保存相关资料,并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

(二)与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对其进货渠道、产品安全状况、落实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处置等规范制度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因不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情形;

(三)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在网络交易中执行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畜禽产品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

(六)对入网畜禽产品交易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畜禽产品或者使用下列畜禽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在畜禽产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等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八)来源不明、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三章贮存运输

第十七条销售畜禽产品以及以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加工或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具备与畜禽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装卸设备或设施,保障畜禽产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转。

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畜禽产品污染,不得将畜禽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有冷冻畜禽产品批发交易的集中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固定的冷冻畜禽产品仓储场所和设施条件,供入场销售者使用。

第十八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随货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屠宰企业生产的包装畜禽产品应加施检疫标志,生猪胴体应加施检疫验讫印章。

运输畜禽产品的车辆应当使用专用的封闭式冷链运输车辆,并符合防疫消毒和运输条件要求,在装前卸后进行消毒。

第十九条贮存冷藏、冷冻畜禽产品的冷库应当符合以下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一)布局合理,保持库房密封,无异味、无污垢、环境整洁,地面和墙壁要使用坚固的非吸收性材料,库内要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二)设置足够的搁架或货架等贮存设施,防止畜禽产品直接接触墙壁、地板,要具备方便运输、装卸的空间和工具;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畜禽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保证畜禽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安装温度湿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

(五)将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的畜禽产品分类、分架(区)存放,并在贮存场所的不同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冷藏、冷冻畜禽产品贮存,并出租其所经营的冷库作为畜禽产品贮存场所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仓储经营资质,并在经营活动中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库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定期报告并动态更新承租其场地的畜禽产品经营者名称、贮存的畜禽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冷冻畜禽产品仓储档案,如实登记入场销售者贮存冷冻畜禽产品的冷库地址、库容量和贮存产品品种、贮存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入库登记查验制度,建立出入库台帐,如实记录存货人和取货人名称、畜禽产品产地来源、品名、数量、出入库日期等。

畜禽产品入库前,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货证相符的要求,查验货物基本情况,认真核对出入库数量,并登记、留存以下证明文件:

(一)畜禽产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证明主体资质的文件;

(二)畜禽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

(三)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证)以及肉品检疫验讫印章。

进口的畜禽产品还应当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相关报关证明。

相关出入库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出库后6个月,其中冷冻畜禽产品的出入库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对贮存场所和贮存的畜禽产品定期进行检查,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和结果。

检查中发现储存环境、设施设备、温度等存在不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风险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检查中对临近保质期、保存期限的畜禽产品应当加强监控,对腐败变质等感官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保存期限的畜禽产品,应当立即对货架进行清理,采取清洗消毒措施,通知存货人采取处理措施,并更新库存记录。

第二十三条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存以下畜禽产品入库:

(一)畜禽产品经营者无合法经营资质;

(二)畜禽产品无合法来源证明、来历不明、来自疫区、进口畜禽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过期或证货不符的;

(四)病死、染疫或者腐败变质、有异味等感官异常的;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

(六)运输、装卸畜禽产品的车辆、容器、工具被污染或者运输设施设备内的温度不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

贮存服务提供者在收存畜禽产品时,如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畜禽产品,应及时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配合做好查证、验证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畜禽产品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畜禽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沟通交流畜禽产品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市对供应北京市场畜禽产品的京外猪、牛、羊、禽(鸡、鸭、鹅)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供京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进京目录管理所需资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进京目录管理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提交畜禽产品监管联席会议;由畜禽产品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纳入目录管理的决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将符合纳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名录通知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本市食品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屠宰加工企业提供用于屠宰的猪、牛、羊、禽等活畜禽的供货者(养殖基地、经济人或公司)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关于活畜禽供货者的目录管理制度由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供应进京的畜禽产品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对检疫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不予签章。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畜禽产品监督管理列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重点内容,根据监督检查、监测抽检、投诉举报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加大对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高风险畜禽产品的抽检频次,及时发现并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畜禽产品销售和贮存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畜禽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畜禽产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畜禽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依法处置、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畜禽产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畜禽产品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畜禽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市、区两级年度检验监测工作计划,对畜禽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应当抽样送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对本市市场上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畜禽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通报畜禽产品监管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畜禽产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的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临时控制措施的有关内容通报本市食品经营者以及京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临时控制措施的有关内容应转告京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通报本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相关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对本市畜禽产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畜禽产品,或者因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采取市场控制措施的畜禽产品,销售者应当立即暂停购进和销售。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畜禽产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畜禽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停止销售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畜禽产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违法失信行为分级列入提示、警示和黑名单信息,并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第三十三条畜禽产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其他各类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采取责任约谈措施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的畜禽产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畜禽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畜禽产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调处理,或者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移送案件线索等相关信息。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94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节制度建设 超市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各类超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等十项自律制度。 第二节责任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市食品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镇监管站每月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监管股、室、对每季度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 超市要建立以下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2019年最新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2019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积分信息作为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九条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十条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十一条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加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实施有效地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措施,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食品流程 三、职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经理执行,董事监督指导。 四、内容 (一)应急预案启动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反馈同一批次的产品,发生食用后腹泻 等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现象,主要包括化学的、生物的危害,或较大的物理危害,或出现批量的明显的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质量事故,如批量涨袋、出现漏气、发臭等,视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各相关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责任分工,投入应急处理程序工作,并随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质量报告情况。 (二)实施应急处理措施 1、立即向供销科和质检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和信息沟通,便于问题在市场上的妥善和积极处理。 2、派质检科或与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一起,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产品质量状况,事故发生状态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样品送厂,并做出

初步的判断和处理。 3、相关生产车间,排查此批次产品的产量和范围; 4、询问其它发货范围的销售公司,是否有此类现象的发生; 5、排查此批次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和辅料及包装物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以及其它产品是否使用此批原辅料或包装物,若有使用,查看使用产品的质量状态,生产批量及发货范围。 6、排查此批原辅料是否有理化指标的检测,以往供应厂家的质量及理化指标检测的情况;同时排查此批产品所用包装物、原料是否有变化。 7、排查生产环节的各项生产记录,还原当天生产状况; 8、通过以上排查,初步判断出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怀疑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9、对怀疑因素和环节,进行至少三种的重复性试验,通过试验,确定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0、对于市场上的事故发生态势积极关注和沟通,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其它善后处理工作。 (三)产品回收 1、通过排查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职能部门沟通后,如确认此批产品有回收的必要,应对产品进行回收。回收时,按发货区域、数量及日期批次进行回收。回收后按正常退货程序进行退货。 2、退货时,与职能部门沟通,确定统一退回总部或各异地公司同时接收。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

分工及职责--食品安全

何官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统一领导、协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工业化水平,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努力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以及“分段监管为主,协调监管为辅”的工作要求,现将何官镇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计划和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组织开展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全镇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和涉药涉械单位档案的建立,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综合、报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工作;做好对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食品相关单位加强自律,搞好食品相关单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召开镇食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二)农技中心、畜牧站:

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初级农产品(蔬菜林果产品、畜禽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全镇种植养殖基地的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及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实施;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督检查农副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经贸办公室、安监所、环保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包括酒水、饮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及小加工作坊的全面质量管理;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所: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批发零售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下面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审查登记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公示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小餐饮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检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进一步深化食品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到全市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当前,全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是好的,但连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查处中发现的诸多问题表明,全市食品安全隐患较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不清、体制不顺、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小、素质低、技术落后、不规范操作、违法违规经营等已成为制约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借深化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改革

之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合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要通过深入持久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安全流通网络体系、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以及行业诚信自律体系等;建立起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放心。 近期,要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行为;有效遏制无证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和面粉、肉类、儿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死肉上市销售行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退出、召回制度,努力提高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经营管理比例,规范食品市场的食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尽快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组建

浅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浅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到当前的石蜡粉条、毒腊肉、染色馒头等事件,使食品质量和安全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有《食品卫生法》和各级监管机制,但是还不能彻底解决实际监督管理中存在一些重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市场准入门槛低。主要集中在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这部分企业由于投入小、厂房和设备简陋、检测方法手段落后、企业管理不够规范,因此,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源头上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二是食品质量卫生标准不统一。目前食品质量卫生存在几级标准和不同部门标准,并且相当部分标准陈旧、标准低、标准本身不科学,不能全面反映食品质量和安全,也不利于行政监督管理。 三是多级多部门重复抽检。如工商、质检、卫生、检测机构等部门都在抽检,造成食品质量安全数据报告发布缺乏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在这次奶制品专项治理过程中,工商监管人员遇到许多问题无法向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有

的消费者问国家公布奶制品批次以外的其他奶制品有无质量问题?奶制品中除了三聚氰胺这项指不合格,其他指标是否达标?凭心而论真的不敢理直气壮地向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 四是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工商部门自身无检测机构和质量专业技术人才,所有抽检产品由各区县工商局自己送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指标一般根据经费的多少来确定检测指标的多少,再加之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检测报告不够准确和统一。比如同一厂家同一批次产品在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会得出不同的检测结论。 五是工商部门监管能力受限。工商系统没有隶属于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产品质量技术专业人才和队伍,日常监管凭眼看、手摸、鼻闻、询问等手段进行,以此判断产品质量优劣,或者在市场上进行产品抽检,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来监督管理,承担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手段受到极大限制。 六是监管经费保障不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涉及的产品数多量大,目前的监管经费受预算刚性约束,每年度质量抽检只能在预算内确定抽检数量,抽检产品仅占市场上极少部分产品,根本无法实现多层次全方位全履盖的监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人民全法》、《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容:《中国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可证,无食品流通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海南省亿万嘉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促进日常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 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3、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 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 做到货、款分开。 5、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6、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 保质期)等。 二、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 保洁。 2、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 污垢、见本色。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 时更换。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 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 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 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制度建设 超市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各类超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等十项自律制度。 第二节责任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市食品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镇监管站每月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监管股、室、对每季度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 超市要建立以下责任体系: (一)超市经理(店长)为超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超市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进销或记录管理; (3)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4)做好经营场所制售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6)做好现场加工制作食品质量和添加剂使用管理; (7)做好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销售管理; (8)做好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和处理管理;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二)超市食品质量管理员为超市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2)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生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进入超市。 (4)严禁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进入超市。 (5)监督和指导相关柜组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 (三)柜组(课)负责人为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定期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 (2)准确适用食品标价签,真实标注食品信息。 (3)发现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及时下架并做好记录。 现场制售、熟制品柜台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制作相关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制售环节安全责任。 (一)超市经理(店长)为现场制售、熟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要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查验现场制售、熟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确保合法经营; (2)做好食品质量管理,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3)监督经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与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得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与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与先进得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得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得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打印版

深圳市醉之仙贸易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8年5月10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 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 “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 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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