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 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民商法论文 目录 摘要 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 (一)立法调整 9 (二)行政手段调整 9 (三)司法调整 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10 引用资料 11 参考资料 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

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 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 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 【 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格式合同是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条款内容的一种合同。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上给予充分关注与完善,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其效力进行分析、认定,以求扬长避短,使其继续顺应历史的潮流,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效力 十九世纪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可以说是应运而生,自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与之俱来的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即在电信、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所拟定的格式合同中,由于存在大量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所谓“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近乎称为“垄断”、“侵权”的代名词。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格式合同呢?以下是本人对此问题的一些浅见,望大家予以指正。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概念 1.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合同、附和合同或附和缔约,是指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格式内容的一种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只提出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 2.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成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而我国合同法则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其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2.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拟定性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利弊简析 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不仅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效率的追求结果,也是垄断资本获取利润的需要。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利用格式合同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1.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使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它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2.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自己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经的安全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3.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等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 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 1、霸王条款的概念 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1] 2、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违背契约自由平等原则是霸王条款出现的最根本原因,从法律特征上看霸王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2] (2)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均衡。在很多旅行合同中存在严重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性,尽可能地推卸己方责任和义务。 (3)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比如很多旅行合同中有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摘要:格式合同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本文依据《合同法》来阐述实践中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应用。格式条款是指拟定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产行的原因,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益的追求;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由于格式合同有可能侵害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拟订方做了限制,主要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还应按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对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应全面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含意,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凡是免除人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该规定不利于医疗、汽车驾驶培训等特种行业的发展,建议法律作例外规定。对格式合同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一是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三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条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解释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合同法》第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

试论格式合同(一)

试论格式合同(一) 论文摘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当今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同时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系列的法律和实际的问题,由于它自身的流弊成为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与发展、价值分析、法律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等方面加以阐述,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总结前人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几种价值,又根据格式合同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加以法律规制,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目的就是使大家明白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并如何运用格式合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利弊规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现在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50%以上,成为了目前社会经济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贡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要在以后的建设和发展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的和法律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我国能够在21世纪世界经济大潮中浪遏飞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注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单方决定性和非协商性。

合同书规范格式

篇一:规范合同书格式 合同书格式 政府采购 合同书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甲方:电话:传真:地址:乙方: 电话:传真:地址: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货物内容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三、设备要求4.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5.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 2.交货方式: 3.交货地点:五、付款方式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采购人办理完验收手续及付款申请手续后,由东莞市茶山镇政府采购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95%的工程款;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免费/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七、安装与调试:乙方必须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八、验收: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评审小组在各投标人的报价有限期内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3)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我的一些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找到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格式合同预先拟订价值完善

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十九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百分之九十九,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或称为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十九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四十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论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 [摘要]格式合同是随着19世纪末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复杂而又快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特有的优点,对社会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进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固有的缺陷却不容忽视,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规制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确立,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格式合同出现在保险、铁路运输等行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其普遍出现在了商业领域。据统计,在目前日常生活中人们订立的合同里,有90%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主体适格等特征,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从其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单方意思性 这指合同的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没有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谈判修改的权利,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例如,在现实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消费者无法与铁路运输部门就车票的价格,服务的质量,列车晚点以后的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只能是要么购买车票,与其订立格式合同,接受全部条款,要么放弃旅行。一般来说,消费者通常会接受,因为他们无法选择,只能被逼迫就范。 2、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是指合同的要约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是某一类人发出的,不像普通的合同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持久性是指合同条款经事先拟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其全部条款或者主要条款一般不会发生改变,是固定的,它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细节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合同成立生效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如现实中很多格式合同只要相对人签字即可宣告成立生效。 3、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通常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垄断地位,拥有极强的经济实力,单个消费者通常无法与之抗衡,因而他们可以凭借这种优势地位,把由他们事先拟订好的反映其单方意志和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条款强加于相对人,并且相对人为了维持生活、生产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都得必须接受,不得拒绝。 当今社会,格式合同广泛存在,充斥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目前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煤气、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运输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建国以来实行了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格式合同格外多,并且情况混乱不堪。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政企合一制,一

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利弊分析 摘要: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出发,重点探讨其优点和缺陷,并结合公司现状提出个人的一点见解,以期能够就此类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格式合同;特征;利弊;建议 格式合同是l9世纪中期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数量的99%,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它已经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和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 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它内在的本质特征和法律影响大同小异,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拟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 (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重复性和稳定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确定性.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性和定性化特点.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绝对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劣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平等. 6.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三格式合同的利弊1.格式合同的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在频繁商务活动中,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经济高效发展的需要.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所在.在日常繁杂的商务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不可能熟知各个领域的专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李保全发布时间: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的特点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

论格式合同(一)

论格式合同(一) 目录 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9 (一)立法调整9 (二)行政手段调整9 (三)司法调整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10 引用资料11 参考资料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拟定的未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不能修改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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