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一)

论格式合同(一)

目录

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9

(一)立法调整9

(二)行政手段调整9

(三)司法调整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10

引用资料11

参考资料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拟定的未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不能修改其条款

内容而订立的合同。

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越广泛,格式合同已成为今天现代社会的主流。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作用外,它的特殊作用主要有一下两点:

一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预防风险。格式合同因为重复使用

,避免了逐一协商的过程,所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格式合同一般由垄断方事先拟定,在拟定条款时,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和专业知识,可以事先在条款中分化风险。二是国家实现公平的调节手段。既然格式合同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尽可能实现公平,国家就要把格式合同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尽可能的兼顾到弱势方的利益。

本文结合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司法实践,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完善问题加以探讨,以便更好的发挥这一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区别与其它形式合同的主要特征。单方意志性

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的特点,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如电信、铁路、邮电、银行、电业等垄断部门,都采用格式合同。通常而言,都是由这些优势部门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这些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在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拟定倾向于自己的内容。而相对人处于弱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一般都接收。所以,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直接导致物资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客观上也要求缔结

合同的效率也要相应的提高,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格式合同的主要价值也尽在于此。它的主要作用,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功能外,其本身的重复性与快捷性,还具有减少交易成本特点。(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而不象其它合同形式有具体的相对人,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比如运输部门的车票价目表,酒店的房间价格表等都是具有广泛性的格式合同。

持久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虽然在遇到情势变更的时候也会变更合同条款,但一般都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内有效、持续的发生效用。

细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一个合同生效的所有内容。以保险合同为例,它包含所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和其它的条款,相对人承诺时往往只需要填写具体金额、姓名等必要条款。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高效率性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正是这些特征,使格式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形式。成为与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合同形式。它一方面成为具有优势地位一方强调自己权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成为国家保护和协调弱势一方权益的调控手段。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虽然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十分广泛,但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的拟定方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尤其在承担社会公共需要的垄断部门,这种侵犯表现的更为突

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分明电信资费一案【1】,要求原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被告称:原告在用户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的情况下,连续3个月不停机,有欺骗成份。并且原告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损害了被告的财产权益。请求用被告将所交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冲抵所欠通话费后,只交不足的部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被告缴纳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及滞纳金共8055.97元。二、原告退还两个移动电话号码的入网费共2040元。

很显然,在本案中,原告是利用了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原告的《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首先这是一条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无论用户认为这一条规定是否合理,只要准备使用移动通讯业务,就必须同意这一条。移动电话公司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是代表用户拥有移动电话通信频道,已将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用户通过交纳入网费,购买了一定频道的使用权。但是,实际上该频道仍在移动电话公司手中控制,虽然为用户随时可以使用,但实际的控制权依然在移动公司。本案中,“移动公司连续3个月不停机,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实际上是霸王条款的实质表现。移动公司和用户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合同双方,但在垄断条件下,在格式合同里,实际上变得不平等。移动公司可以随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控制用户使用移动电话资源。这就象参加比赛的双方运动员,移动公司不仅是运动员,他还是裁判员,他可以随时判定对方有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他事先拟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修改者,凡是在实际中被证明对他不利的条款,在下一次的条款中都将得到修正。

实际上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远远不止以上所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如发生欠费,自欠费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应缴费用额度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并做停机处理,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商品经济的最基本原理,是实行等价交换原则,我交钱,你提供服务。而电信公司已经停机,即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却要照收服务费用,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综上所述,类似电信业务一样,在房地产、电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诸多领域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这种垄断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出现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汽车行业一些霸王条款,如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在厂家;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指定销售零部件等都是一些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在于优势一方利用其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公正的对抗个体的消费者。垄断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它们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它与交易对象之间所从事的交易内容大体相仿。而相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因为其时间、经历、人力、知识等有限,不可能直接对抗垄断组织。实践中个体消费者对抗垄断组织的结果多是以失败告终,而垄断组织掌握的又是消费者生产生活必须的资源,如运输、电信、电力等等,所以很多消费者采取了退让、默许的办法。“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2】(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很多格式条款并非典型的“霸王条款”,但因其内容艰深晦涩,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其含义,为以后处理纠纷留下隐患。以保险格式合同为例,不少败诉的投保人认为,

投保的时候“看起来很美”,理赔时却非常艰难。在保险条款未尽规范之前,投保人有必要认真把握审核,以杜绝类似风险。

据报道,一位小姐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六等,投保人必须做以上两种手术,才能享受此赔付。一个“及”字就引来了纠纷,而保险代理人最初销售保单时,也没有向这位小姐说明。

在《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2】第二条规定:“本保险限于借款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借款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这一条款保险公司把房屋与房屋附属物分开,是明显地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房屋附属物作为房屋配套设施,与房屋密不可分,一旦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附属物也随着转移,这种把附属物划出保险范围,是极不平等的条款。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附属物造成的灭失可能性比房屋更大,相对投保人而言,把附属物与房屋分开,不仅不能体现出投保人的真正想法,而且使投保人在利益上得不到真正实惠。实际上,保险合同如同天书的说法由来以久,即使是很多专业人士,如果不是保险公司一方,也很难真正明白其中的含义。而对于普通的被保险人,更难明其究竟。再加之保险推销方式的不恰当运用,夸大、不实的地方屡屡发生,更使人很难明白有些专业名词、术语的真正含义。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有比较完备的消费品、法律的专业知识,而垄断方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把预期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垄断方一般都会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精心拟定格式条款,在条款术语的采用,专业知识的运用上倾向于自己一方,例如:很多都有“本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本**”等等的条款。

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 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民商法论文 目录 摘要 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 (一)立法调整 9 (二)行政手段调整 9 (三)司法调整 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10 引用资料 11 参考资料 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

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 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 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

合同法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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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论文范例 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 中文摘要] 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 年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 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法国民法典》第1137 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

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 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 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免责事由,在某种情形下还决定损害赔偿的范 围等。各国民事立法对确定违约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④③②①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 【 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 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 1、霸王条款的概念 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1] 2、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违背契约自由平等原则是霸王条款出现的最根本原因,从法律特征上看霸王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2] (2)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均衡。在很多旅行合同中存在严重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性,尽可能地推卸己方责任和义务。 (3)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比如很多旅行合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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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小论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

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摘要:格式合同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本文依据《合同法》来阐述实践中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应用。格式条款是指拟定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产行的原因,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益的追求;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由于格式合同有可能侵害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拟订方做了限制,主要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还应按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对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应全面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含意,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凡是免除人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该规定不利于医疗、汽车驾驶培训等特种行业的发展,建议法律作例外规定。对格式合同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一是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三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条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解释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合同法》第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

试论格式合同(一)

试论格式合同(一) 论文摘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当今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同时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系列的法律和实际的问题,由于它自身的流弊成为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与发展、价值分析、法律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等方面加以阐述,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总结前人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几种价值,又根据格式合同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加以法律规制,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目的就是使大家明白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并如何运用格式合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利弊规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现在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50%以上,成为了目前社会经济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贡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要在以后的建设和发展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的和法律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我国能够在21世纪世界经济大潮中浪遏飞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注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单方决定性和非协商性。

论文著作权转让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论文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作者姓名)甲方 第一作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编辑部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 2)翻译权; (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 4)网络传播权; (5) 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 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 4 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论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 [摘要]格式合同是随着19世纪末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复杂而又快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特有的优点,对社会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进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固有的缺陷却不容忽视,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规制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确立,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格式合同出现在保险、铁路运输等行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其普遍出现在了商业领域。据统计,在目前日常生活中人们订立的合同里,有90%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主体适格等特征,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从其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单方意思性 这指合同的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没有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谈判修改的权利,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例如,在现实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消费者无法与铁路运输部门就车票的价格,服务的质量,列车晚点以后的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只能是要么购买车票,与其订立格式合同,接受全部条款,要么放弃旅行。一般来说,消费者通常会接受,因为他们无法选择,只能被逼迫就范。 2、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是指合同的要约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是某一类人发出的,不像普通的合同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持久性是指合同条款经事先拟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其全部条款或者主要条款一般不会发生改变,是固定的,它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细节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合同成立生效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如现实中很多格式合同只要相对人签字即可宣告成立生效。 3、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通常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垄断地位,拥有极强的经济实力,单个消费者通常无法与之抗衡,因而他们可以凭借这种优势地位,把由他们事先拟订好的反映其单方意志和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条款强加于相对人,并且相对人为了维持生活、生产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都得必须接受,不得拒绝。 当今社会,格式合同广泛存在,充斥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目前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煤气、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运输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建国以来实行了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格式合同格外多,并且情况混乱不堪。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政企合一制,一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 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 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 机构缩写+ 业务种类缩写+ 字第+ 时间(年、月、日)+ 同种合同流水号(三位数)”进行编号。例如2008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 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

-- 20080122002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1号”、“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2号”。 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四、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空白条款,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 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 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 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李保全发布时间: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论格式合同(一)

论格式合同(一) 目录 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9 (一)立法调整9 (二)行政手段调整9 (三)司法调整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10 引用资料11 参考资料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拟定的未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不能修改其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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