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

1、监督。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3、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1)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和概念不同:第一,监督是法律概念,制约是哲

〔3〕;学概念。监督是指“特定机关和个人依法对特定对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活动。”

制约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彼此间的牵制影响关系,两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概念。第二,监督是一事物对它事物进行监管,制约是事物本身与他事物有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作用和联系。监督更多的表现为单向性,制约双向性居多。第三,监督是人设立的管理督促,制约是事物内在属性间的相互作用。一个是人设定的概念,一个是客观事物间的彼此作用。第四,监督是法律约束,法律对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制约则是事物间性质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存在的内在牵制。第五,监督有法律责任,整个监督行为都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制约只是事物间的相互影响。第六、监督表现为主体有更大的独立性,而制约则表现为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密切性。

(2)监督与制约的共同点:都是对他事物束缚和限制;制约中存在监督关系,监督中也存在制约关系;监督更体现为专项监督,制约体现为事物之间出现的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关系。一个是法律设定,一个是事物属性。

二、监督的双向性

1、系统。制约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双向的,这一点大家均无异议。监督指法律对事物进行单向专门监管。单向性表现为专项督促管理,由国家规定由一机关专门对特定事物的行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该事物进行控制,产生监管效果。但也可以具有双向性,要分析监督的双向性首先要分析系统。系统指相互关联、制约和依赖的若干组成要素,按一定的秩序相结合并在一定环境之中组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任何事物都处于一相对独立的系统。事物是联系、变化、发展的,若干相互作用联系的事物间均会产生彼此间强弱不同的作用关系。在各事物中,存在一部分事物,该部分事物具有共同的事物存在属性,相互间作用力较强,该部分事物彼此间通过各种强弱联系发挥各自的效能,但属性的相同和相互的效能目的一致将该部分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对区分隔离开来。若干相互联系具有共同属性的各事物的整体因属性功能的一致可划为一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的事物彼此之间通过他事物为中介发生制约关系。例如系统内有:a-b-c,a-b之间发生强的双向制约关系,a-c之间本来是弱关系,如果b→c在某时刻发生强的单向制约作用,在此时刻a→b→c就可发生强的制约作用,使a-c间弱的关系变强。同样的道理,系统内部的各事物可通过他事物发生锁链一样的强弱联系,使本来弱的制约关系发生变动而产生出强的制约关系,整个系统内强弱作用交叉反应连为一体。

2、监督的双向性。

(1)系统内的内部监督关系。在内部监督关系中,由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组成一相对独立系统,由于管理者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利益上的一致性的利害关系,管理者与监督者、被监督者均为强制约关系。在内部监督行为中,内部监督中的被监督者可以通过管理者对监督者产生影响其改变的制约作用或者说是间接的指挥作用,从而影响监督行为。系统内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的连锁互动反应过程中,内部监督的监督关系由于利益的共同性,实际运作中会产生一种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对管理者、管理者对监督者、监督者又对被监督者三者不断连环发生反映的强制约多方连锁关系,间接成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又对监督者的双向制约互动关系。内部监督关系体现的本应该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强制约关系,但却出现了被监督者对监督者影响的强制约关系。因为监督者不能改变自己在系统内的被支配者地位的属性,也就没有能力完全影响改变被监督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由于考虑到整体利益和利害关系,管理者介入到监督关系中,对监督者施加压力,监督者也就间接受到了来自被监督者的反向强制约影响。

系统内的监督关系中,自己监督自己与监督的本质属性相矛盾,起不到监督特定化的作用,也起不到此消彼长的单向强制约牵制作用。直接反映就是监督效果不佳,外在反映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制约反映就表现为监督的双向性。所以内部监督关系也可以称之为双向性的监督,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内的监督关系起不到监督的意义和效果。因此,内部监督不能体现监督特定化的法律含义,至多只能称为内部监管。监督作为法律概念,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监督的性质在于法律对权力的不信任和不放心,用专门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力机构来单向制约其他权力的运作运行,因此监督的法律意义在于专门监督,在于从相对封闭的权力系统中间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督促管理。监督主体必须是系统外相对独立的主体,监督者具有不同于系统内权力性质的完全独立的监督权,监督者不应该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严格法律概念只能是外部监督,不能是内部监督。

因此,监督者同样的要受到监督,受到设定他的法律的监督,受到被他监管的对象的反方向弱制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也同样存在彼此制约依赖关系,这种制约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系统外与系统内的彼此互动,从这一方面来说,监督也具有双向性。监督者作为事物的存在必定受到设定该事物的事物的监管,监督行为本身就是事物间相互联系的行为,事物间的联系只可能是联系、变化和发展的,不存在绝对孤立静止不变的事物,谁来监督监督

者的疑问和难题因弱双向制约理论的解释而豁然开朗。总之,监督者要受到法律的监管,要受到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影响,要受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目的性的制约。

3、监督之间存在制约,制约之间也有监督。监督和制约是同样事物从不同性质方向看的两个方面。监督的概念针对的只能而且只能够是法律行为,监督的概念也只能够关注单向性。该单向性是指建立起监督者相对独立于系统外的专项监督来监督被监督者。作为法律概念,我们不能够过分关注系统内的强双向监督和系统外的弱双向监督,因为内部监督起不到监督的法律意义和效果,该监督关系只能是内部的管理。监督是法律专门特定独立出来对他物的监督,他物当然不能够对此物再发生强制约作用,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谬论;只有外部监督关系才会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因为监督是法律专门提炼出来单独行使的职能,只有系统外的监督有法律意义,才可以排除掉被监督者产生的强双向制约。另外,系统外的弱双向性则解释了谁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也是有人来监督的,我们必须对监督的定义进行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坚决排除监督的强双向性,设立专项监督机构,对司法权进行专门监督,建立起系统外的专项监督体系。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审查起诉、公诉、监督的职能,拥有侦查权、批捕权、审查起诉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力。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基层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基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以来,XXX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六届人大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展监督渠道,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建昌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服务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主责主业,认真谋划开展检察监督 2018年以来,我院法律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决议》和《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效地促进了县域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侦查机关报捕案件XXX件XXX人,批准逮捕XXX件XXX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XX件XXX人,依法提起公诉XXX件XXX人。 (一)加强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我院首抓建章立制,为检察监督夯实制度基础。在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政策、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我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和公安、

法院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切实促进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我院主动发起建立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案件研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一段时期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规格偏低的情况,2018年初以来我们两次邀请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来院,就其相关办案单位在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讯(询)问嫌疑人、证人的笔录制作和证据的采纳、采信以及证与证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研讨会商,经研讨公安机关认识到我们提出的问题是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案件质量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达成定期或不定期就案件质量及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商的共识。二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今年8月23日,由我院倡导发起,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就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检法提前介入、轮流召集联席会议等三项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我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召开了4次工作衔接会商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和定案标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斗争工作合力的形成。公安机关也主动表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我们刑检部门的业务骨干,就相关刑事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和相关证据采纳、采信及证据链条的形成、固定等方面的问题给公安干警讲课。三是我们还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拟形成与前述同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席研讨会议机制类似的工作机制,从而不断加大我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放大监督视角。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我院把立案监督工作做为强化法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加强法律监督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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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统计法》为例证 法律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统一行为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离不开法律约束和制约;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监督,失却了监督的法律法规那就真正起不到制约作用,同时失去了法律所支持追求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意义。法律法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使法律法规支持正义,打击邪恶,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意义。因此,只有确实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人们在合法、平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活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实社会中,各种法律关系组成了有序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只有正确发挥其真正制约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规范的作用,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鉴于各类法律种类繁多,现就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来阐述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法在当前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规定了有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发布,同时也规定有关违反有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承担应的行政责任,为使统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预警器和晴雨表的作用而保驾护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逐

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统计工作所处环境和调查对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有所降低,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例如:作为统计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户和家庭组织等,多数存在不愿报数、随意报数、瞒报数字,特别是在重大的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中一些被调查对象甚至会出现不配合调查,对调查人员态度恶劣、粗暴等的种种现象,当然对于一些统计指标也有多报数据的。 (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日趋健全,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 国家在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并且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我省在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先后在1998年10月和2004年5月27日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我市2007年底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统计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全市施行,这样就使统计工作拥有了全国、全省、全市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健全,为保证统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国家统计部门还为各种调查准备了相关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密、发布制度等,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还建立了统计巡查制度,以上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充分证明了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三)、统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文盲案件的时候更应该用心,更应该注意公平、公正,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言词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言词证据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一、当前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主要问题 (一)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虽然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思考和行动,但是力度还不够大。在立足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办法不是很多。在结合检察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仍然相对薄弱。 (二)检察队伍建设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该院办案总量占全市五分之一多,除受理批捕、起诉涪城区公安分局办理案件而外,还要受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移送大部分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但该院人员不到全市十分之一,是三个一类院中办案任务较重而人员较少的院。该院目前在编77人,除人大任领导干部、和借用、借调、抽调人员外,实际在岗不到70人。从自身情况看,个别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群众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不够强,面对复杂情况执法办案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检察院基建工程迟迟不能完工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两房”建设要求,该院2001年拆除危房修建检察办公、办案和技术综合大楼,历经5年完工,20*年5月办公楼装修签订合同,20*年开工,却发生5.12地震,造成办公楼毁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20余万元。基建工程因此停工至今。 (四)检察经费保障仍然不足

财政预算经费虽然达到政法基本经费保障线,但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还有较大距离。历欠干警有文件应执行政策性奖金约55万元,因人员紧张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10人的工资、奖金、保险常有拖欠。上级检察院要求必须落实自侦全程录音录像、公诉多媒体示证、检察网络建设、档案室规范化建设、法警队正规化建设,因无经费购置设备,多次受到严厉批评,被倒扣较高分值年度考核分。办公桌椅破损无法使用,电脑等办公用品仍然短缺。15辆公车(含借用3辆)有7辆行驶20万公里以上,3辆已到报废年限,因车况差导致油修费居高不下。 (五)检察干警职级待遇较差 2003年以来检察干警行政职级就没有晋升过,15名中层干部、22名工作15年以上优秀检察官至今仍是科员。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意见提出设置2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享受实职副科待遇,上级院加强反渎局正规化建设按副科规格设置机构局长应为实职副科,都未落实。4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招录的干警因未参加省市组织部门统一考试,至今未登记为公务员。 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主要情况 区检察院*年重建时称*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93年涪城建区时改称*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3个,政法专项编制82人,实有干警77人。 20*年以来,该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10件14人,其中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从论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义着笔,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思考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思考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3)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3)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 (3)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 (3) (三)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4) (四)检察机关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 (五)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空挡 (4) (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 (4) 三、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4) (一)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4) (二)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 (5)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5) (四)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5) (五)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5) (六)检察机关要摆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6) (七)检察机关要健全办案责任制和生活保障制度 (6) 参考文献 (6)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doc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这是我国在确立集权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分权制衡制的长处建立的完全符合国情的一种先进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职能发挥得如何,不但关系到我国法律能否得以统一正确地实施,而且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令人堪忧,与宪法定位要求极不相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如有谬误,恭请批评指正。 第一是“先天不足”。所谓“先天不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现行检察机关管理体制不科学。 (一)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立法存有缺陷。

一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存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中,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而低位法又缺乏规定和不便规定,更没有专门的监督法,因此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仅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例,作为检察三大诉讼监督中两大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在长达二百七十条的民诉法和七十五条的行诉法当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分别只有五条和两条,并且内容比较原则抽象,监督的范围限定在判决生效之后,监督的方式仅仅是抗诉(基层院仅限于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不但忽视了程序监督和监督透明度问题,而且即使抗诉成功且判决结果公正,也只能是迟到的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正。这种事后的监督,不仅难以实施,难以及时避免造成诉讼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也缺乏监督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现行高位法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宽泛的问题,对于专门法律监督的力度、效果以及司法透明度的影响不言而喻,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实施法律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一般法律监督较之司法(诉讼)监督显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 1、监督。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3、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1)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和概念不同:第一,监督是法律概念,制约是哲 〔3〕;学概念。监督是指“特定机关和个人依法对特定对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活动。” 制约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彼此间的牵制影响关系,两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概念。第二,监督是一事物对它事物进行监管,制约是事物本身与他事物有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作用和联系。监督更多的表现为单向性,制约双向性居多。第三,监督是人设立的管理督促,制约是事物内在属性间的相互作用。一个是人设定的概念,一个是客观事物间的彼此作用。第四,监督是法律约束,法律对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制约则是事物间性质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存在的内在牵制。第五,监督有法律责任,整个监督行为都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制约只是事物间的相互影响。第六、监督表现为主体有更大的独立性,而制约则表现为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密切性。 (2)监督与制约的共同点:都是对他事物束缚和限制;制约中存在监督关系,监督中也存在制约关系;监督更体现为专项监督,制约体现为事物之间出现的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关系。一个是法律设定,一个是事物属性。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摘要:2012年的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新刑法于今天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本文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其中对文盲案的询问处理进行重点介绍。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新刑法为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 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新刑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案件审查的难度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更加困难、对和解刑事案件的判定比较困难、简易程序出庭使得工作量加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为对接增加了难度等等,为确保修改后的刑法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一定要坚决纠正,提升侦查监督部门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几点措施 第一,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一定要依法适时介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侦查,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打击与制止,坚持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公诉模式。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集初步形成、分别审查、专职公诉人出庭和集中起诉与集中开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模式。对于那些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程序比较简易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进行汇总,定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选择一个时间集中开庭,然后检察机关再安排专门的公诉人进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公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三,落实好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首先要严把逮捕关,依法谨慎逮捕,对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予逮捕,控制逮捕的总量。其次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必要羁押”的理念,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及时纠正,及时释放。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的效率。最后细化审查标准。对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机制进行规范,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像对那些累积犯罪的、涉黑涉恶的、认罪态度差的人减少对其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第四,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各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职能较弱;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俄罗斯和中国的检察机关实施的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其法律监督职能广泛而全面。分析起来,造成各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有检察制度的历史起源、各国宪政体制、政治法律传统、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因素。 各种法律制度都是在融汇各国历史、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也不例外。由于影响法律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导致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主要被定位为代表国家利益对犯罪实行追诉的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的特征不甚明显。一方面,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为主要的权力行使方式,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受当事人平等原则支配,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一方诉讼当事人。逮捕和审判均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具有监督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执行的职责。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享有提起公诉的绝对控制权,从而又对侦查、刑

事审判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检察机关被视作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其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享有较强的监督作用。 (二)以维护法律秩序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形成时就兼具利益维护者与法律秩序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都负有监督审判的职能,并承担着发现实体真实、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兼有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及社会公益代表人三重角色。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并且涉及到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国家干预,同时还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参与法院的司法行政活动。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只是其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3]。 (三)以实施专门监督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俄罗斯和中国将检察机关设置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各权力机关之间也存在机制性的监督制约,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且法律监督范围较之西方国家更为广泛。西方国家的检察监督范围主要是刑事司法方面,有的国家也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并且检察制度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法律监督制度。而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普遍突破了刑事司法监督范围,除了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和判决的执行以及监督改造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外,还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职人员、全体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XX年5月20日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法律监督工作回顾 XX年10月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临澧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一、充分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对刑事法律的监督。依法审查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件662人,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183人,提起公诉326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防止无罪受究。严把事实证据关,对不构成犯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对证据不足的2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对

不构成犯罪的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 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贯彻落实宽缓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3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判处57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对2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重视涉案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审查强制医疗案件2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1件,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1件。去年,我院办理的叶某强制医疗案件,因叶某与婆婆熊某发生口角后,将熊某打死,经鉴定叶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审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叶某经治疗,精神已恢复正常,且其丈夫同意履行监护人职责,遂作出了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和监督。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3人,已判决6人。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8人,已判决5人。一是立足三大领域查办贪贿案件。以基础建设领域、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涉农惠民领域为切入点,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查办了××乡××村村支委4人贪污土地征收款案;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查办了××区管理局总工程师××受贿案;在涉农惠民领域查办了××局党组成员、工

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职责及受案范围 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与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案件。包括:(1)贪污罪(刑法382 条)。(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3)受贿罪(刑法355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5)行贿罪(刑法359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 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第2款)。共12个罪名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枉法追诉、裁判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2)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1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4)环境监管失职罪。(1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8)放纵走私罪。 (19)商检徇私舞弊罪。(20)商检失职罪。(2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2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9)招收公务员、学员徇私舞弊罪。(3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坏、流失罪。(31)非法拘禁罪。(32)非法搜查罪。(33)刑讯逼供罪。(34)暴力取证罪。(3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36)报复陷害罪。(37)破坏选举罪。共37种罪名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犯罪,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该立不立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对该捕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该诉不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五、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职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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