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哲学思想探究

霍布斯哲学思想探究
霍布斯哲学思想探究

霍布斯哲学思想探究

摘要霍布斯作为英国卓越的思想家政治家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根基。他对人性的分析,人与人之间契约的形成以及国家的起源都做了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自己的哲学理论体系,为我们探究现代国家的起源以及西方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具有当下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人性自我保存契约

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卓越的思想家政治家。他所著的《利维坦》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根基。在书中霍布斯“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阐述了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以及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

1霍布斯的人性思想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利,至死为止。”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像狼一样处于战争状态。“这种战争乃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①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罗列了种种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然而他仍然强调了还有一种欲望能够作为人类自我救赎的动力和源泉,那就是人具有自我保存的欲望。人类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死亡,所以,在霍布斯看来,死亡尤其是无法预测的暴力死亡,才是最大的恶。避免死亡是人的共同欲望。按照霍布斯的理解,“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②所谓善的行为就是一切能够保存生命的行为,对每个人来说,首要的———善,就是他自己的自我保存。它不仅意味着保存生命,而且包含着生命的延续和发展,对荣誉和财富等的追求。霍布斯的善,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单纯的生命有机体,而是考虑到人类整体。霍布斯强调自我保存对人类来说是一种善时,他似乎是在提出一个规范性的主张。所以对他来说,自我保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原则,而是作为理性法则的道德基础道德规范。霍布斯已经意识到,简单的个人欲望或许只能产生具有公共约束的行为,但是只有从欲望出发将其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义务才能诞生一种全新的道德,而自我保存所具有的宽泛而抽象的意义则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具有了产生约束人的道德行为的可能。

2契约的形成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是人人自危的,这对人的本性来说,要求自我保存较之要求占有一切更为根本。这时,人的理性便颁布第一条自然法,寻找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自然法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然放弃这种一切事故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且有和别人一样多的自由,这恰如他愿意允许别人和自己一样多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要达到自己保存的权利,就必须放弃占有一切的权利。自然法还有许多,但他认为可以把所有的自然法归为明白清晰的一条,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他又认为,理性颁布的自然法仅是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人性又是恶的,不能让人人都按理性行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使人畏惧的权力来支撑自然法的施行,自然法就无法维护,人们还是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相互之间就按契约行事。所谓契约,就是权力的相互转让把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

变为一个意志。

3国家的起源

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说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这就是说,这样一个人格的集合体,就是国家,交出权力的人是臣民,接受权力的人是国家元首拥有主权。以上我们分析了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观点,总的来说就是,在国家产生以前,由于缺乏一个最高权力的存在,自私自利的人性必然造成一个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保全,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互相订立契约,放弃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主权者,由主权者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就是国家的产生。在这一论证过程中,霍布斯由于深入、系统地发展了普遍利己主义的人性观、非道德的政治观和暴力国家观,从而奠定了其近代政治学开创者的地位。

4理论缺陷

在理论缺陷上,由于霍布斯功利主义伦理观建立在机械唯物主义哲学观基础上,其缺陷是明显的:首先,其人性观是片面的,因为就人性既有自保利己的需要,又有道德需要。而霍布斯只看到人性的低层次即感性的利己方面。就现实性而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霍布斯只看到人性的生物性方面,而未看到人性的社会性方面。其次,其自然律是虚假的,作为基本律的第一自然律包含着错误的假设前提:和平因每个人的判断标准不同而没有一个共同的准则。每个人都从利己的角度出发考察和平,结果就达不到和平。所以第一自然律是虚假的,作为其他派生的自然律也就站不住脚了。再次,由自然律推演出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是不合时代潮流的。霍布斯认为和平只有靠君主独裁,政治强力才能取得。

5霍布斯的时代精神

尽管霍布斯的哲学理论中有缺陷,但是他也体现了时代精神。一方面,关于主权者的职责。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无论作为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霍布斯还特地强调说:“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生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为此,主权者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如保持其权利的完整,注意制定良法,正确执行赏罚,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等;另一方面,关于臣民的自由:霍布斯认为,臣民的自由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霍布斯实际上是要主权者将社会经济领域让给了臣民。同时,他的哲学思想中渗透着一种代表现代进步的个人主义倾向。他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基础,即个人的自然权利。

注释:

①黎思复,黎廷弼.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第94页.

②黎思复,黎廷弼.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第97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黎思复,黎廷弼.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 论文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 论文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极其丰富、深刻,“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以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等正义思想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后世正义理论的研究者都或多或少从其中吸取养分。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然而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议的中心。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也进行了丰富的论述。本文拟从政治、经济、法律综合视角去探析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深刻内涵。 一、“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政治正义观 政治正义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作为古希腊时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存在于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又指出,善德在行于中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而这同样适用于政体,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在这三个阶级中,极富阶级是寡头势力,他们本性狂暴,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他们的偏见是财产,认为财产的不平等是一切都不平等的根据,因而他们不堪为政。极贫阶级是平民势力,他们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一群奴隶,他们的偏见是自由,认为一切相等则万物相等,提倡绝对的民主和自由,是一种凭所得的习性,它的特点在于适度,因而他们也不堪为政。中产阶级为民主势力,是中道的化身,最能顺从理性而不趋向极端。处于小康状态的中产阶级既不会像究人那样图谋他人财产,他们的财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凯觑,既不对别人耍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而且它人数众多,不会为贫富两极所操纵,自身又没有野心,中产阶级主政足以使城邦政治走上正轨,消除政治上的混乱和内江,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由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王永香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结合霍布斯的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国家学说,本文论述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霍布斯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却最终推 演出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绝对主权者。研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政治哲学精髓。 关键词:霍布斯人性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作者简介:王永香(1985—),女,汉族,重庆人,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李景平(1958—),男,汉族,陕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基金项目:(11B22055)政治 思政探讨在欧洲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本文详细梳理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通过研究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虽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也有可取之处。 一、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 对于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霍布斯认为这源于人们对“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渴求建立一种和平安全的政治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中存在两种最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人类在本性上总是欲求对自己有利的,逃避对自己有害的。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发展”[1]。因此,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即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都是相同的,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生命的自由”[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追逐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大致相等,人们也希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获得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权势,而物质产品相对匮乏,每个人在自由追逐权势时必然和他人发生冲突,自我保存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发制人,这样每个人都卷入了对权势的争斗之中,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3]“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4]通过社会契约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二、社会契约的缔结 由于人类具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会理性地要求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由此理性地形成了某些一般原则,“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的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5]这种自然法的第一法则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办法来保卫自己。第二法则,即每个人都应放弃自然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要求,且当每个人要求他人满足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也必须满足他人提出的同等要求。 缔结契约的人们让渡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所谓的契约的缔结,并且“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6]人们应力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引出第三法则:遵守和履行所订立契约。“这种契约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在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7]然而霍布斯认为“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8]他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公共权力来震慑所有人,才能使人们平等履行契约。 “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之前,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9]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0] 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后所保留的就是与自我保存、生命安全相关的基本权利,“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11]除此之外,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在公共权力所代表的统一人格控制下履行责任和义务。而代表着人们统一人格的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也就成了他们统一人格的代理人。当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人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让渡出权利并交付给某个人或某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形成某种统一的人格,公共权威得以确立,从而可以使人们成功摆脱自然状态,这些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了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12]。霍布斯将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国家、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 [13]主权者没有与臣民缔约,不受契约约束。同时,臣民不能反对主权者。“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契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另一个人。”[14]因而契约一旦形成,国家一旦形成,臣民就应当完全服从主权者,主权者在行使臣民赋予其权力时就拥有了绝对自由。霍布斯不仅给予主权者使用权力的绝对自由,也赋予其绝对权力,“也就是说他(它)拥有主权或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只受国家力量限制,而不受别的东西限制。”[15] 三、对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分析(一)人性论基础 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源于其关于人性及由此而推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霍布斯的学说里,至少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等的基础上设定了国家的本性和机体。”[16]因而人性论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许这种人性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性前提是毫无历史根据的,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17]但是,这种假设性前提的历史真实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逻辑和价值。对此,斯特劳斯指出“霍布斯不是在描绘一个真实的历史,而是在把握一个典型的历史”,从一种不完美的状态出发,从人的本性,由人自身的能力自然地推出社会是人类运动的必然结果,人类有能力创造和控制这个社会。[18] 霍布斯的人性论表现出强烈个人主义色彩,他指出人在单纯 21--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 —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38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1 ] (P302)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2012.06 LAN ZHOU XUE KAN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胡可涛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荀子和霍布斯在政治哲学的逻辑前提和基本结论的相似仅仅是表面的。对于政治哲学的建构,霍布斯是诉诸契约论,荀子则从规范论的维度出发展开政治图景的设计。这两种路径实质是演进理性和建构理性之下的不同产物。由此出发去理解各自的理论分野,乃至评判其理论上的得失是富有意义的。 [关键词]荀子;霍布斯;政治哲学;人性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2)06-0010-04[收稿日期]2012-03-23[作者简介]胡可涛,男,江苏灌云人,博士,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伦理学。 [基金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启航计划”项目“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知识与道德”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F2010001) 荀子与霍布斯是很值得在政治哲学上进行比较的人物。侯外庐先生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1](P237-238)却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讨论却亟待深化。从政治哲学的逻辑基础来看,荀子与霍布斯对人性有着相似的看法,而且两者最终都走向了对绝对权力的支持与君主政体的偏爱。那么两者是如何进行逻辑上的推演和理论的构造呢?他们各自的理论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呢?本文拟作一回应。 一、同中存异:作为逻辑基础的“性恶论” 政治哲学的构建通常依赖于一定的人性论作为逻辑前提。对人性的理解差异通常会造就不同的政治哲学范式。就荀子和霍布斯而言,尽管他们都是持“人性恶”的立场,但是其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荀子的“性恶论”大体可以说是一种功能型人性论,而霍布斯的“性恶论”则是结构型人性论。 《荀子》一书辟有专门的“性恶”篇,此外关于“性恶”的论述还散见于书中其他各篇,具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且从性恶的界定来看,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P327)荀子是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物性特征入手去限定人性。与道家不同,在荀子这里,顺从自然之性,不是一种进步,而是倒向了“恶”。纷争起伏的无政府状态,恰恰是主体的“人性恶”作用于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客观“恶”的结果。 根据荀子对人性的论述,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1)天然性:“性”是人出生就具有的天然特征,它与人的生理相和合就形成了人的感应能力和感性倾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2](P309-310)这种天然性本身即“潜在恶”,倘使没有道德力量加以教化的话,那么就容易转化成“现实恶”。(2)普遍性:在荀子那里,人性的“恶”具有普遍性,它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圣人与凡人之间并没有差别。(3)可塑性:荀子认为人性尽管是天然的,是“不可学”、“不可事”的。但是,却可以通过圣人所创制的“礼义”来“化性起伪”。从道德努力的目标来看,人性塑造所达到的即是“济而材尽,长迁而不反其初,则化矣。”[2](P30)的完美人格状态。 实际上,荀子之所以强调人性的“恶”,无非是突出道德教化,彰显礼义制度的重要性,这也是荀子整个哲学思想的主旨。该道德主义立场恰恰是通过“人性恶”作为理论前提发挥功能和作用的。故而,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析

法律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法正义观解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对不妥协的。”—罗尔斯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柏拉图的学生。他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无人可比,他甚至被黑格尔称之为“人类的导师”。也正是因为他的博学,所以他的思想充满了睿智,他的洞见一直影响到现在。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就是这样的课题之 一。"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不倦探求的话题,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于是人们对“正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人们在探讨正义之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多数时侯仍是其探讨的逻辑起点。无疑,在人们探索正义的征途上,亚里士多德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项宏大的,贯穿于其整个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的逻辑体系,本文仅试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界定 亚里士多德是在雅典柏拉图的学园中接受哲学教育的,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的影响,但是他自己的哲学却在很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与其老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②也正是由于亚里士多德这一立场,他认识到按照柏拉图式组织的国家必在人性的现实面前分崩离析。于是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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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711172133.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读《利维坦》后有感 霍布斯思想之深奥,利维坦哲学思路之严谨,并不是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和深刻理解的。有些语句我读了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去感受这位哲学先贤的思想。 我读《利维坦》,是在对霍布斯生平有些许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品读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是英国思想之大贤。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有《论物体》、《利维坦》、《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经典著述。霍布斯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这一正确的思想在对他的学术研究给予积极的引导的同时,也给他的政治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他曾为了躲避政治迫害在欧洲大陆流亡了十一年之久,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保王党失势后,才返回英国。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才终于能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利维坦》是他流亡法国期间写成的,但直到回到英国后才得以在伦敦公开出版。这是他第一次公开在英国发表的著作,一般人得知霍布斯的大名就是通过这本书的。 我对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解,是在《利维坦》的引导下慢慢形成的。而在读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哲学政治学知识,也使我具备了辩证地看待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哲学思想。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阐述国家的起源和社会契约思想。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抨击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简单地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虽然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但毕竟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且克服了培根物质观的朴素性,应该说是相当先进的。霍布斯还指出了物质广延性的特这,并由此推出神学的虚假性。这些都是《利维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是其反对君权神授、解释国家起源的哲学基础。 从第二部分开始,便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了。但是其政治学思想需从伦理思想推出。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

国家起源学说

从起源角度分析国家的概念 1.xx奴隶社会——自然起源 Axx 认为“国家之立,由于人类之必有待于互助。盖吾侪固各有所需,而无不他求而自足者,此非国家所由来之唯一原因乎。”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的建立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由于人不能独立的生存,总是对别人有所求,有所依赖,所以需要合群而组织团体,成立国家,便于互相帮助。 柏拉图用“正义”来治国,认为善才是最伟大的品质。试图通过哲学王的统治建立理想国。但是柏拉图试图在回避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讨论国家的学说时,并没有把阶级考虑进去,对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进行了有意识的屏蔽。 我认为,柏拉图的“正义”与“善”的思想史高度的理想主义,带有浪漫主义色彩,没有与当时的时代形成剧烈的反差。到底,柏拉图是由于残酷的奴隶压迫统治使得他想找寻美好的国家愿景,还是根本没有考虑到阶级对立的存在呢?我觉得前者的可能性较高。柏拉图处在动荡的局面,阶级矛盾的危机四伏,粗暴的统治使柏拉图产生了构建理想国的想法。 B 亚里士多德 国家是最高,最广泛的一种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目的都在于达到某些“善业”国家是社会内部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他认为,国家是为全民谋福利,实现至善至美生活的工具。一切政治组织总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者合成,国家中不能避免这种关系,但这种统治使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和基础的。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国家的起源上倾向于自然产生,是人类合群性的发展而产生。这点上看,他还为深刻认识到阶级矛盾所带来的巨大动力,在奴隶主与奴隶阶级的不断对抗下也没有看到两个阶级的不可调和。亚里士多德站在奴隶主的立场上,极力的喂统治阶级辩驳,并企图用至善来迷惑奴隶阶级,使其放弃对抗,使其接受统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摘要:霍布斯认为国家是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服从它的管辖等等,他的众多理论都传达出了专制主义色彩。但是在他的理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深埋于西方灵魂中的自由主义。 关键词:专制主义;自由主义;争论 学了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我们总会感觉到霍布斯是一个自由与专制的矛盾体,一方面他提倡自由,另一方面他又为专制立碑,在许多方面总会引起人们的争论,特别是他的政治思想。有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中国古代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集权色彩的。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他的政治思想并不是只有专制的,同样反映出众多的自由元素。切入点不同性质也就不一样,在社会契约论、主权论、整体论中是专制的,但在他的人性论、国家学说中又是符合西方自由思想的。这里我就从霍布斯政治思想来谈一谈他的专制与自由。 一、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思想 长期以来,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性质似乎毋庸置疑地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霍布斯主义成为专制主义的代名词而载诸各种英文辞典。确实,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不管从表面上还是从其具体结论上来看,都可以称为专制主义的辩护士。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表示,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人民对被授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的抵抗;被授权者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在这里,霍布斯将掌权者的权力无限扩大了,而将广大人民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和同等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弃之一边,在他这里不仅没有法制的存在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他的理论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身影。 有了国家也就产生了权力,霍布斯随后又提出了主权论。他认为主权是给予整个国家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主权是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法律来自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宗教教义也由他宣布。至于司法权,行政权,对外宣战与媾和的权力等全部由他掌握,就连人们的思想和宗教信仰都有权干涉。同时主权又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属于一个人或议会;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即使法律也不得干涉主权者的权力,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主权者根据自身需要而制定的,是维护统治阶级谋利益的工具。 掌权者有了,那么又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统治呢?霍布斯随后又提出了,他按主权者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分成君主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其中最好的是君主政体。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任何形式的国家的掌权者都是受恶的本性支配的人,君主也不例外。在民主制和贵族制条件下,主权者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人民,又代表自己。所以,他们在执行公务时,难免追求私利。而在君主制下,君主的私利与人民的公利是统一的,人民的富强与荣誉就是君主的富强与荣誉,这样,君主在追求私利时,同时并没有损害公利,而是也在追求公利。也就是说,国家像他家一样,他是大家头。他的这一理论就更为直接地表明了他的政治倾向:专制主义。 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的专制色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在其中挖掘出自由主义的身影。首先我们可以从人性论入手。人性恶论是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基础。在他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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