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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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

香港税制

香港税制(Tax System in Hong Kong)

香港税制概述

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税赋虽然简单,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国《福布斯》月刊在对世界近30个国家税收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香港税赋最轻其指数仅为41点。法国人承担着世界“最为沉重”的税赋。[1]

税赋指数是根据最高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职工、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税率等一系列关键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

香港税制法规[2]

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印花税、消费税、博彩税、娱乐税等。在很长时间

内,香港间接税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间接税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香港当局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会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则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对此,香港当局除与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有关税收事项外,还对英联邦成员国公司做出了宽减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制的特点[3]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征税。香港实行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4]。

香港税制具有如下特点:

1.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本上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即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对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征税。由于基本不行使居民管辖权,香港与澳门经常成为跨国企业的避税选择地(通过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5]]储留利润而避税)。

2.低税负

据《2005年版香港统计年刊》数据,2004年香港的GDP 总量为1.29万亿港元,人口688万(人均GDP约18.8万元);04/05财政年度财政收入总额约2636亿港元(其中税收收入约1511亿元,占57%;土地收入约594亿元,占23%;其他收入545亿元,占20%)。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64%,间接税占36%。

可与一河之隔的深圳市相比较: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深圳市2004年GDP总量3422亿元,人口598万[6](人均GDP5.9万元),2004年深圳财政收入118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979亿元,占83%)。如剔除海关税收则财政收入为708亿元。但深圳财政本级支出仅378亿元。即使考虑到香港货币购买力较低的因素(仅相当于深圳市人民币购买力的50%左右),香港的经济实力也相当于深圳市的2至3倍。

按2004年的统计数据测算,香港的宏观税负率约12%,仅约深圳市一半左右,是名副其实的低税区[7]。

微观观察,香港的主要税种均实行比例税率,且名义税率不超过17.5%。仅相当于中国内地名义税率的一半。

3.税种少,以直接税为主体

香港2006年现行税种仅11种,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四大类:所得税类(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财产税类(差饷);行为税类(印花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酒店房租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专利税和特权税等);消费税类(应课税品税)。主体是直接税(即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5%。

香港的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即按照收入的类别(营业利润、工资薪金、房地产出租收入)分别课征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但是纳税人如果是个人,也可以申请选择综合课征,称为“个人入息课税”。综合课征的税率与薪俸税相同。

下表是2004/05年度香港政府各税种收入及比重:

序号税种金额(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财政收入结构占GDP比重

1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967 64%

2 印花税159 11%

3 一般差饷126 8%

4 博彩及彩票税121 8%

5 应课税品税项(消费税)6

6 4%

6 车辆税34 2%

7 飞机乘客离境税13

8 专利税及特权税8

9 酒店及房租税 2

10 遗产税15

税收总收入1511 100% 57% 12%

附:非税经常性收入(规费、投资)404 15% 3%

土地收入594 22% 5%

其他政府基金收入167 6%

财政总收入2636 100% 20%

4.税制简便、稳定。税法宽

香港税制由《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差饷条例》、《博彩税条例》、《应课税品条例》、《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酒店房租税条例》、《遗产税条例》等8个成文法律文件和若干立法局决议(令)、法院税务案件判例等构成。自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于2005年11月经香港立法会自2006年2月起废止。其他曾经实施现已废止有税种有海底隧道使用税、娱乐税。

《税务条例》等7项法律兼具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税务条例》相当于所得税条例)功能。

由于香港不对商品和劳务课征流转税(范围狭窄的烟酒碳氢油等除外),更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税制十分简洁、方便纳税人。税法规定也相当稳定,所有的变动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这与中国内地几乎完全依靠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上千件的红头文件征税,所导致的税法不透明、不稳定截然不同。

香港税法总体而言比较宽松。对违法者的惩处一般采取罚款形式,严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监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相比中国内地频繁动用长期徒刑甚至动用死刑(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而言,宽严程度可谓天壤之别。

香港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在税法上的体现就是:一切税收立法权均由立法会掌握,税务局不得自行发布红头文件颁布、修订或者解释税法。纳税人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法院有权进行实体上的裁决。因此,香港税法十分稳定、透明和公正。与中国内地税务局几乎集税收立法、解释、执法和司法(明确排除法院在税收实体法上的裁决权)权限于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税法不透明、变化不定和欠缺公正)。香港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

香港税收执法相对规范。除履行税务检查权外,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一般不见面,而通过公文邮件往来。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纳税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机构上诉获得裁决外,纳税人可与税务局经协商而达成和解。此外,香港税务局长获法律授权可“以罚代刑”(指处以罚款而不作刑事起诉)。

香港税收种类[8]

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评税基期不同等特点。以下简单介绍香港几个主要税种:

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

香港的利得税税务年度为需评税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年[9]。政府的财政年度则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税的种类

?薪俸税

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税款。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

?利得税

利得税是指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

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

?物业税

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但仍须缴交差饷(部分物业更须缴纳地租)。

?进出口税

进出口税是进出口货物除了烟酒、化妆品和特殊规定外,其他货品都可以享受进出口免税。

?个人入息课税

个人入息课税是指为需要同时缴交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纳税人所提供的一项税务宽减。税务局会对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所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收入)合并,并以薪俸税税率课税,并享有薪俸税列明的免税额。因利得税及物业税不可享有薪俸税免税额,并以一个固定税率课税,薪俸税则有一个累进税阶(最初的税阶税率非常低),并享有各种薪俸税免税额,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以令所有入息一并当作薪俸税处理,因而减低税项。

间接税的种类

?差饷、地租及地税

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除差饷外,按土地契约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须缴交地税或按《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向政府缴纳地租。此等税种由差饷物业估价署(差饷及地租)和地政总署(地税)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约及股票转让所征收的税款。

?博彩及彩票税

博彩及彩票税是香港向赛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征收的税项。

?商品税

香港一般不征收商品税,但烈酒、烟草、碳氢油[2]及甲醇例外。入口或于香港制造此等商品均须缴税。此等税种由香港海关征收。

?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对酒店及宾馆就酒店房租所征收的税项。

?商业登记费

商业登记费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设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税务局缴交的商业营运牌照费用。

?飞机乘客离境税

飞机乘客离境税是旅客使用香港国际机场或以直升机从港澳码头离境时需缴交的税项,此税项已包括在机票价格内。以海路从港澳码头、中港码头或屯门码头离境的旅客亦有类似收费,但不归类于税项中。

?车辆首次登记税

因政府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低汽车增长,汽车首次登记时须向政府缴交车辆首次登记税。

?专利税

专利税是香港政府对某些专利行业营运者所征收的税项。

?特权税

某些行业须向政府缴交特权税,如屠业。[10]

曾建议开征税项

?陆路离境税

1999年,香港曾经有某政党提出,因为北上消费的香港人众多,因此建议加设陆路离境税, 是为香港库房开源之战略,惟最后不了了之。

?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税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项重要改动为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根据咨询文件,税率将会为5%,库房收入因而增加300亿港元,但政府亦会推出各项减税措施。香港政府谓此税项可扩阔税基,避免少数人缴交大部分税项;但市民普遍反对开征此税项,谓此税项劫贫济富,加重升斗市民的负担,对一向不用缴交薪俸税(因入

息完全被免税额抵消)的低收入人士更为不利。因市民强烈反对,故政府搁置考虑此税项。

2006年12月初,基于各界及各政党反对声音一面倒,政府正式搁置此税项的考虑。评级机构称“失望”但无实质行动。

已废除税项

?娱乐税

娱乐税为一种间接税,主要收入来源来自电影院,税款为戏票费用的10%。香港政府约于1993年至1994年废除娱乐税。

?遗产税

遗产税为一种直接税,遗产超过65万港元的身故人士均须缴交。香港政府于2006年2月11日起废除遗产税。

?部份商品之商品税

针对化妆品及药物的商品税约于1990年代初废除。而多种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啤酒及非烈酒)等的商品税,则于2008年2月废除。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先预提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上述所得,减按1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利息支付方。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股息收入, (1)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 (2)在其它情况下,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 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内地公司所持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香港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内地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条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利息

美国、香港、新加坡上市指南

美国、香港、新加坡上市指南 一.海外上市的概述 二.(一)美国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四)美国上市的优势 (五)美国上市的劣势 (六)适合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三.(一)香港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1.香港主板上市流程 2.香港创业板上市流程 (四)香港上市的优势 (五)香港上市的局限 (六)适合在香港上市的企业 四. (一)新加坡市场概况 (二)上市标准 1.新加坡主板上市标准 2.新加坡创业板上市标准 (三)上市流程 1.新加坡主板上市流程 2.新加坡创业板上市流程 (四)新加坡的优势 (五)新加坡的劣势 (六)适合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 五.结语 一.海外上市的概述 海外上市是每个国家企业寻求融资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中国的企业也是不例外的。2004年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国内融资渠道的进一步减少。自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以来,很多过热行业得到了抑制,作为国内主要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大幅缩减。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渴求度进一步上升。由于国内上市的审批与时间上的难度并没有丝毫的降低,加上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很多企业由此走上海外上市之路。 而且海外上市还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1)公司股票有一个流通的市场,股东可以收回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有一个退出渠道。(2)公司的价值可通过市场确定,增加公司市值和财富。私人公司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或贷款商来估值,通常是利得(Earnings) 的1-2倍。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3)吸引和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主要是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Stock Options Plan) 来进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4)一般来讲, 上市公司的信用比较好, 比较容易在市场上获取信贷。(5)中国企业通过收购空壳公司以及反向合并可变成一个外国公司。(6)上市公司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第二次,第三次上市融资,因为,如果你的股票有一个现 成的市场并且在积极的交易, 投资者就对你的股票比较有信心。(7)收购空壳公司而获得的股票, 其中的15%到26%可以自由交易, 这部分股票必须由非附属公司持有,并且可以同股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陈卫东 [ 2010-04-22 ] 共有0条点评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价过快上涨、投机气氛渐浓,许多购房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在归纳和总结主要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背景、抑制泡沫政策和住房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破解房地产市场难题的政策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问题,力争在“住有所居”和“保增长”之间取得最佳平衡,“保低放高”,继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覆盖范围,增大住房市场交易和保有环节税负,实行以实物建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加快我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房地产泡沫、住房保障模式、国际经验、住有所居 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几年,房价节节攀升,超出了许多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超出老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地产市场必定是不可持续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归纳和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住房市场调控政策的背景、经验与教训,对完善我国住房政策、破解当前住房市场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出台住房调控政策的不同背景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又是特殊商品。短期内需求大幅增加而供给难以及时跟进,决定了住房很容易成为投资品。生活必需品要求价格的稳定性和投资品价格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房地产市场最基本的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决定了不能把所有住房问题全都交由市场这只所谓“无形之手”去解决,客观上要求由政府“有形之手”加以调节,以弥补市场失灵。 (一)提供公共住房,保障居民“住有所居”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矛盾不断突现,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的重中之重。新加坡有460万常住人口,国土面积仅699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国初期,面临严重的房荒,新加坡住房形势十分严峻。为解决住房短缺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早在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将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普通收入者的居住问题上。 香港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始于1954年,当时石硖尾大火导致5万多人丧失家园,政府不得不进行安置,并于当年成立了香港房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发展与商品房市场并行的公共经济房系统。1972年,房屋委员会制定了公共房发展规则,耗资54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香港企业所得税指南

香港企业所得税指南 香港是它的简单和低税制闻名世界,使它成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地区之一。香港的公司税制度,或利得税,因为它通常是指,遵循领土和固定费率的原则。此外,已实施税收优惠,以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并加强了其在亚太地区的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拉特公司利得税税率 香港有16.5%的单位法人税评税利润的比率。 税率优惠的利得税正常率在50%的将被应用到交易利润和利息所得的收入或所得资格债务证券香港在香港发行,并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的专业。 全港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领土的税收制度。换言之税只征收所带来的利润或经营某行业,在香港经营业务或专业的派生。利得税是不适用的利润来源,其香港以外。因此,如果你进行商业在香港,但你的利润是从其他地方得到,你没有责任支付利得税,而不论利润已汇往香港。领土原则并没有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你可能是一个在香港居住,但如果你的利润是来自其他地方,你没有责任支付的利润税。同样,如果一个非居民取得的利润来自香港,他将负责支付香港的利得税。 一个企业是否是在香港进行,以及是否利润来自香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然而,一些指导原则的应用中可以找到司法机关的案件有法律被认为由香港法院其他普通法。 单层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单层税制(有时称为“硫酸基”),因为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征税只有一次,在公司获得的利润,即当该公司宣布分红,利润分配从而不再对公司的股东纳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和截止日期

税务局(税务局)香港一般问题4月1日公司的利润回报,每年的利得税。,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提交1个月内从发行之日起利得税报税表。,18在新登记的企业的情况下,税务局会发出18个月后开始营业或公司注册日期利得税报税表。 该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回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具体利得税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 一个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数据和财务数据等补充形式 一个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的基础时期有关的核证副本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

1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2006 年8月21 日在香港签订 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在内地,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 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2 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 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第四条 《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提及的公司财产不 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按以下规定执行: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 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第五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 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3 第六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 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8年1月30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 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香港特别行政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对比研究

内容提要 外来词是一种普遍的语言现象,本文在对汉语外来词的由来及其历史状况作出初步探讨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香港地区在外来词借入过程中所存在的差异,并进一步探索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目录 0.引言 (1) 1. 汉语外来词研究 (2) 1.1汉语外来词的发展历史 (2) 1.1.1第一次高峰.古代西域/佛教 (2) 1.1.2 第二次高峰.近现代西学东渐 (3) 1.1.3 第三次高峰.当代改革开放 (4) 1.2 外来词引入的六种方式 (5) 1.2.1音译 (5) 1.2.2意译 (5) 1.2.3形译 (5) 1.2.4半音半意译 (6) 1.2.5音译加表意字 (6) 1.2.6直用原文 (6) 2. 香港地区汉语外来词与大陆地区汉语外来词的差别8 2. 1译法的不同 (8) 2.1.1普通话曾用过音译,但后改为意译而香港则一直为音译8 2.1.2普通话为意译,而香港则为音译 (9) 2.1.3香港为音译,普通话原来就有 (10)

2.1.4同是音译,但用字却不同 (10) 2.1.5同是意译,译法不同 (11) 2.2 语义的变异不同 (12) 2.2.1 词义的变异 (12) 2.2.2 词用的变异 (13) 2.2.3利用词义的变异造变义混合词 (13) 2.3差别的原因 (14) 2.3.1不同的历史文化积累、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造成了 两地对外来词的不同态度和倾向 (15) 2.3.2 两地不同的语言使用环境 (16) 2.3.3 香港地区独特的外来语借入过程 (17) 2.3.4 粤语独特的语音特色 (18) 3. 结语 (20) 注释 (23) 参考文献 (24) 论文摘要(中文) (1) 论文摘要(英文) (1)

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一、概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提供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应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 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 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 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 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 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 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 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

香港的公屋

香港的公屋 周昀皓发表于2013-04-16 08:57 一般人想到香港可能会联想到大厦林立的商业区,或者亮丽的购物中心,但其实对很多香港当地人来讲,公共屋村(简称公屋)才象征了香港普罗大众的生活。 从香港的统计来看,香港人口约有710万人以上,而且这数字年年有上升的趋势,香港土地面积是1104平方公里,大约是上海的1/6,人口密度自然非常高,在世界上也是头三位高密度地区之一,而且香港的地形是山地较多,平地较少。 所以,一般住宅的购入金额非常高,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富裕阶层才有能力拥有。一般市区高层住房(私家楼)的价格,大约需要一个普通香港人11年的薪资,比起在日本东京首都圈买房需要的5-7倍年薪,在香港买房更为困难。 居者有其屋 为了解决香港地少人多、楼价高带来的中低收入人士住房问题,香港政府通过公屋政策及政府资助,给大部分香港人提供了一个安身之所。 目前,香港700多万人口中约半数都住在这类政府资助的公营房屋里,其中租住公屋的人数为三成。以公屋为例,每月租金只为一般低收入家庭收入的一成左右。每个屋村都有配套的文娱康乐设施,球场、公园、诊所、商场和商店街等。 以一般一家四口为例,居住面积大约只有50平方米,生活空间较为狭窄。但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但保障了每个香港人都能获得城市生活的基本居住需求,更让每个人都有一个安定的起点。 很多香港人都在公屋长大,毕业后或许先帮父母搬去环境更好的公营房屋(例如居屋),然后自己再存钱搬去私家楼。或结婚后,夫妇继续住在旧的公屋单位里,买复数的住宅单位作出租或炒卖的投资目的,最终达到更好的生活水平。 在街头访问一般的香港单身人士,人生最大的目标是什么? 听到最多的回答是“买屋”。比起结婚优先考虑买屋,这可能是像香港这类环境才有的现象。狭窄的居住环境或许正是鼓励香港人一步一步往上获得更舒适的生活环境的动力,也是很多人的共同原点,或许正因为如此,很多香港人都对公屋带有很特别的感情。

香港公租房

二、公租房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 (一)经验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面积1104 平方公里,分为18个行政区域,约706万人口,香港地少人多,寸土寸金。1953 年12 月, 香港九龙石硖尾寮屋区遭遇火灾, 五万多居民变得无家可归。香港政府为安置因为火灾而失去住房的居民采取了急救计划,为灾害的受害者和赤贫人员兴建了一些紧急及基本的安居住所, 也是从那时起, 香港政府把公共住房变成了政府建设的计划。自1954 年开始实施公屋制度起,经过50 多年的努力,香港政府通过住房保障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香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成为世界上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一个成功典范。 香港政府于1973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香港房屋条例》,从并成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房委会主席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兼任,房屋署署长则为房委会副主席。房屋署是房委会的执行机关。除主席及副主席外,房委会成员还包括两名官方及26名非官方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所有非官方委员都是以个人身份接受委任。 根据房屋委员会的资料,至2011年6月,香港共有公屋72.13万套,超过200万香港人居住其中,约占香港人口的1/3。香港的住房市场包括四个部分:公营永久房屋,47.7%的香港人居住在公营永久房屋中,其中租住单位30.0%、资助出售单位17.7%;私人永久房屋51.8%;公营临时房屋(自2006年起不再适用);私人临时房屋0.5%①

(数据截止2011年第三季度,下同)。从住宅套数上看,公营房屋共计1137千套,其中房委会公营租住房屋单位708千套,房委会中转房屋单位5千套,房协租住单位34千套,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374千套,房协会资助出售单位16千套;私人房屋1433千套。类比我国公租房在建设档次、供给方式和保障对象上的情况,香港的公营租住房屋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个区域内,分别为市区(包括港岛及九龙),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围、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及元朗)和离岛(不包括东涌)。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以便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轮候册可于各屋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房屋署公屋申请分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免费索取。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公屋轮候册,房屋署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者依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公屋轮候才能获得公屋配置。 1.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界定标准 (1)配租对象 房委会根据申请人不同,将公租房计划分成四种类型。(1)一般家庭申请计划。这种申请计划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委会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填写公屋轮候册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其家庭成员拥有在港永久居住权;18周岁以下的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问: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答: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问:注册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答:有。成立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问: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答: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问:我成立香港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的目的是为了到内地申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香港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内地居民可不可以? 答:一般来讲,香港公司可以全部由内地股东所组成,但如果要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外经贸通常会邀请至少一位海外股东签署文件。从这点意义上讲,安排一个海外股东进入公司是有必要的。 问:港盛会计事务所和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除了以上的服务外,还有什么其它配套资源?答:亚达集团属下有几家分公司,业务上相互联系相互配搭,现把相关公司的业务简介如下:港盛会计事务所:会计核数、年审年报、理税报税、更改名称、股东变更、增资转让、资产评估、上市安排; 港盛商标事务所:商标设计、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和外观注册、商标估价、商标拍卖、商标转让;亚达国际有限公司:商务秘书服务、银行开户、信用证、货物转口、中港物流; 问:我只有一些琐碎业务通过香港办理,并不想成立公司,港盛会计事务所可以提这方面的服务吗? 答:由于中港业务交往日益频繁,很多内地生意人必须通过香港处理一些业务,但在香港又没有自己的公司,他们往往需要挂靠某某香港公司处理业务。针对这种需求,我们的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推出了商务套餐服务计划,任何人士,只要有需要,可以拥有香港公司的配套资源,详情可以参看[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香港公司注册商务套餐服务。 问:我们的香港公司刚刚成立,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办理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 答:一般来讲,外商要来中国投资,新注册的外商企业可以直接来中国投资。具体情况,视当地的政策. 问:如果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可以将公司账号设在国内的外资银行?例如香港的银行在深圳的办事机构? 答:可以。贵司成立后,公司董事可以凭内地身份证到国内的外资银行开离岸账户。不过,有一个首要条件是,董事必须亲临银行开户。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香港财务公司成立涉及到哪些事务呢?一般来说财务公司是大企业集团内部成立的,是用于集团内投融资、筹资等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香港财务公司成立的要求比较高。 成立香港财务公司要求比较高,一般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等。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香港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或模板吗,财务公司是做什么的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香港会计财务管理知识: ?香港税法 税收体系与税收管理:税务局的结构与程序,税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纳税人及其代理人或执行人的责任与义务,申报、犯罪与处罚,估价,支付、延期、退回,免除,上诉等; 物业税:范围,估价,减免,责任; 工薪税:范围,减免,责任,与配偶分开征税,各种收入与损失的处理; 个人扣除额; 个人计税; 企业税:所得税范围,企业所得来源,减免原则,计税基期,利润调整,损失计算与处理,资本项目与收入项目,所得税责任,合伙企业利润或损失分配,各类公司的利润确定; 折旧扣除额; 印花税与遗产税; 税收管理:避税与偷税,犯罪与处罚,反避税,香港税收优点,香港税务计划; 内地税收体系。 ?公司会计 公司会计:股票、债券的发行与回购,公司法对减资与回购的限制; 会计准则与指南:编制会计报告的标准会计实务与操作指南;

编制会计报告:香港公司法的法定披露要求,编制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及附注,管理人员报告书,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 公司合并: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 股本结构变动:减资,公司重组; 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集团构成,合并特征,合并全资及部分持有子公司,合并纵向与混合集团公司,权益法; 外币业务:外币折算的方法,私人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外币折算会计实务,套期保值的基本概念。 ?财务报告分析 企业分析:企业行为与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企业分析,分析工具; 企业战略分析:现实的与潜在的竞争,竞争优势,获取竞争优势; 会计分析: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会计的灵活性,潜在的问题; 财务分析:共同比财务报表,比率分析,现金流分析; 前景分析:预测,季节与中期预测,折现价值,会计基础定价; 企业分析应用:权益性证券分析,信用分析与艰险预测,兼并收购,公司财务政策。 ?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的目标与功能:目标与功能,代理理论,成本控制、管理与调整方案,时间价值; 资本投资估价:资产预算管理,税收的影响,替换决策,租、购决策; 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决策:风险与回报,敏感性分析,通胀; 投资组合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营运资本管理:营运资本组成,现金管理,应收、应付款管理,投资管理; 资金成本:普通股、优先股、债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边际成本; 证券价值:类型,权利,可转换、担保、期权,期权定价; 股利政策;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周年申请指南

香港公司周年申请指南 一. 1.费用:105港币 官网指南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hk/sc/public/fees.htm 2.提交的表格:NAR1

官网指南网页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hk/tc/forms/specified.htm 需要填写的表格:NAR1_fillable.pdf 填写参考表格:NAR1(private)_Specimen-c.pdf 3.资料邮寄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 公司註冊處 支票抬头和填写说明请参考: 中文版:7-c.pdf 英文版:7-e.pdf 官网指南网页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71400107.html,.hk/tc/compliance/PrivateCompany.htm 二. 1.业务流程: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1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 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你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你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或你遺失了繳款通知書,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來換領商業登記證:-

?如你親身來換領商業登記證,你應帶同你的舊商業登記證前往商業登記署,要求補發給一份繳款通知書。如果你的業務地址已經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業登記署,你應同時填妥IRC 表格第3111A 號通知有關更改。 ?如你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你應將你的舊商業登記證影印本連同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寄交商業登記署。本局很快便會將一份已收費的商業登記證寄往你的業務地址。如你的業務地址已更改,你亦應夾附更改地址通知書,其上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新舊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由2011 年2 月14 日起,本署發出的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將以A4 大小白紙列印。詳情請瀏覽“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及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的新格式”。 2.费用:港币250港币

加拿大与香港签署新的税务协定

加拿大与香港签署新的税务协定 作者:吉姆·威尔逊和许嘉富 简介: 2012年11月11日,在经过不长时间的谈判之后,加拿大政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了税务协定(简称“协定”)。早在1986年,加政府已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类似的税务协定(简称“加中协定”),因此,考虑到很多香港居民与加拿大有着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加政府此次与香港签订该“协定”无疑是向前迈出的又一大步。尽管香港于1997年正式回归中国,但“加中协定”并不适用于香港。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有必要另行签订加拿大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协定。倘若加拿大与香港于2013年正式批准了“协定”,该“协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未来一年间在加拿大正式生效,并自2014年4月1日起的一年评估期内在香港正式生效。一旦加政府和香港政府分别完成了该“协定”的批准程序,两地居民就可享有减税待遇,更重要的是,更多的港企将进入加拿大进行投资。 “协定”对中国大陆境外投资的影响 就重要性和影响而言,该“协定”不仅会涉及香港居民。鉴于境外股息所得和资本收益在中国大陆缺乏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中国大陆的境外投资一般通过香港这样的离岸税收管辖区得以开展。而且,中国现行的外汇管控法规也会促使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香港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因此,一旦最终获批,该“协定”将会对目前和将来通过香港,在加境内投资的中国大陆企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此外,“加中协定”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2012年2月19日,加拿大总理办公室对外宣布,加中两国政府已就“加中协定”的补充条款原则上达成一致。一旦“加中协定”的补充条款获得通过,那么,中国大陆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香港在加境内进行投资时,它们的投资收益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新的“加中协定”草案一经公布,这类境外投资企业将会成为审核对象。 “协定”要点综述和分析 1)有关“一方居民”双重居民身份的规定和界定 鉴于香港不是主权国家,此次签署的“协定”使用了有别于加拿大其他税收协议历来使用的措辞。例如,该“协定”第一条提到了“一方或双方的居民”,而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在界定术语时,第四条使用了类似的语言。第三条使用的术语“国民”仅

香港住区规划

住区规划原理报告 ——香港

目录 第一部分:香港住区背景 香港的土地制度 香港住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香港模式” 住区发展历程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秀茂坪 牛头角上邨 香港凯旋门 第三部分:保障性住宅 保障性住宅政策 城市中的空间分布 规划设计方法 保障性住房案例 第四部分:对我国住区发展建设的启示

港岛、九龙半岛、新界与 离岛三大区,其中约有80 %的土地属于丘陵山地。 唯一较广阔的平地位于新 界西北部。

?现有建成区大多位于维 多利亚港狭长的南北面。 ?由于可供发展的土地严 重缺乏,人口密度高, 整体人口密度每平方公 里6480人 香港维多利亚港景色(太平山视角)

香港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 ?香港的土地是leasehold制度,即香港所有土地拥有权,除了位于中环的圣约翰大教堂是唯一私人拥有的土地外,则全部由香港政府所拥有,再由政府出租予居民,除一次性收取「卖地」金额以外,居民则需向政府缴交地租。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香港在1997年经历金融风暴后,开始调整批地政策,至2004年全面采用「勾地」制度,即是由有意土地使用者从政府的土地储备表中,提出对某地块所愿意支付出的「最低价格」,该有兴趣发展商需向政府提交相等于「最低价格」5%款项的按金,再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形式,由政府批出土地。以这种「勾地」方式卖出土地,既能配合有意发展商之土地实际需求,在拍卖过程中又能体现自由经济下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亦可以控制土地之批出及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由于香港实行高地价政策,除了开发成本外,也要计算机会成本,受让方的出价要相当高,经过私人协商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年期卖给另外之发展商,所以在香港并不常见。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对中国香港地区菲利普斯曲线的验证 一:关于通货膨胀、失业和菲利普斯曲线 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A. W. Philips )通过整理英国近一个世纪的统计资料,发现货币工资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相关关系,这种关系用曲线形式描述,就是菲利普斯曲线。由于工资是产品成本主要构成,因而对产品价格有决定性影响,所以西方经济学家把菲利普斯曲线延伸为表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的替代关系:低水平的失业率,伴随着高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反之,低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对应着高水平的失业率。同时西方经济学家们也将这种替代关系作为政府进行总需求管理操作依据:当通货膨胀率太高时,采用提高失业率的紧缩政策;当失业率太高时,采用提高通货膨胀率的扩张政策,以达到避免经济过分波动的目的。 在现代主流宏观经济学中,向下倾斜的“替代性”的菲利普斯曲线一般只在短期中成立。在长期中,通常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是垂直的,而且对应于最低可持续失业水平(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菲利普斯曲线在长期是不存在的)。现代菲利普斯曲线还包括了预期的通货膨胀(这种补充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爱德蒙·费尔普斯研究的结果)和供给冲击。这种增加要归因于OPEC ——因为国际石油主要受OPEC 所垄断,他们缩减产量,控制石油价格虽然不全为经济目的。在20 世纪70 年代,OPEC 引起了世界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这使经济学家更加认识到总供给冲击的重要性。 通货膨胀和失业是描述经济增长的两大重要因素。我们都希望经济呈“低失业率高增长”的态势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不会“乖乖”的依着我们的愿望而发展。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和失业总是政府很难对付的对象。下面分别对这两大重要因素做简要论述: 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或者是币值持续下降的过程,它是一个长期概念——简而言之,就是钱多货少。西方经济学曾介绍过通货膨胀包括:温和的、急剧的、恶性的通货膨胀。我们用价格指数(CPI )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衡量通货膨胀。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不能凭借工作获得一定报酬)的人,这部分人以某种方式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现象。同样,西方经济学也曾介绍过失业包括:季节性、摩擦性、结构性、流动性、周期性失业。由于在失业统计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失真,我们找到的失业率也只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在西方经济学中我们已经对失业和通货膨胀有过方方面面的学习,在此且不赘述。 二、菲利普斯曲线的推导 菲利普斯曲线说明了其通货膨胀率取决与三种力量:预期的通货膨胀 e π ;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的背 离,即周期性失业n U U -;供给冲击(供给冲击指对总供给产生意外重大影响的生产成本或生产率的 突然变动,作为供给冲击的结果,实际GDP 和价格水平会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动)。 这三种力量表现为现代菲利普斯曲线的方程: () ν βππ+--=n e U U 通货膨胀=预期的通货膨胀-(β*周期性失业)+供给冲击 这个菲利普斯曲线方程式由总供给方程式推导而来。总供给方程式为: P=P e +(1/α)(Y-Y n ) 首先,在方程式右边加上一项供给冲击ν代表改变物价水平并使短期总供给曲线移动的外生事件。 P= P e +(1/α)(Y-Y n )+ν 然后,方程两边减去上一年物价水平P -1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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