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

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公司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

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章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六章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公司稽核部及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制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内控制度

一、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由陈先军任组长、郭朝晖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对个人投保或公司的理赔、退保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单位投保或公司对单位理赔、退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保险业务。

三、可疑交易是: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年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制度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的;

(五)退保时称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标准的;

(六)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的;

(七)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的;

(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

(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

(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

(十六)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

(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五、分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

七、分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八、公司各级单位、部门、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定义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填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九、对公司各级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处理措施,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在未得到反洗钱领导小组书面批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收付费业务。涉及洗钱交易的,要及时上报给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十、公司各级单位和个人对因参加和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大额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以及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侦查情况,私自泄露相关信息者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 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 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

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3.10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 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岗位。 4.职责 4.1总公司 4.1.1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

反洗钱工作细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七章责任与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

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 (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钞票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钞票内操纵度; (三)设置了反洗钞票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钞票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钞票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同意了必要的反洗钞票培训;

【精编范文】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优秀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 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 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 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 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 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实施细则

XX县农村信用社 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我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洗钱风险自律评估是指县联社在收集、整理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我县辖内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我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各机构。 第四条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辖内各机构洗钱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各机构应当按照县联社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自评估分工 第七条县联社负责对辖内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撰写本级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各机构根据县联社制定的《XX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等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获取的反洗钱工作数据、材料、信息,对所辖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自律评估,并撰写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工作报告。 第八条县联社可以直接对辖内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县联社负责监管;下级机构认为辖内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县联社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县联社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进行稽核审计和现场检查,每半年出具审计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特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相关政策,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监测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江西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对原《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行部),所有本、外币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反洗钱各项工作流程, 制定、修订各行部《反洗钱操作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内控管理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反洗钱制度;组织本行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各行部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接收并发送各行部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及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保存已上交纸质凭证的分支行客户交易记录的纸质件及介质备份;对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履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反洗钱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上报审计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全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维护我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配合提供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保卫监察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银行卡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部、授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业务条线内各项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得以具体落实;并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对本部门业务条线内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

直销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直销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三)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在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六)审议直销银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反洗钱制度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行政综合部和监察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具体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能够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七)保密性原则。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章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规定

银行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xx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财务部、办公室、资产业务管理部、保卫部、人事稽察部、市场开拓部、营业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所辖业务范围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管理xx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研究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与对策; (四)协助国内反洗钱组织开展工作,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接受xx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我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起草制定; (二)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 (三)负责组织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组织员工反洗钱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核实、认定、协查; (六)负责各类洗钱案件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开发的业务需求编写工作; (八)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 (九)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沟通,并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十)负责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并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十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表数据进行分析,为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提出工作建议; (十二)负责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负责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交办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及岗位职责,确保本行反洗钱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因发生洗钱案件而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系统是由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等监管要求开发,可直接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报送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模块 第三条反洗钱系统由交易处理、客户风险、客户信息、报文管理、报表查询、系统管理六部分模块组成。 (一)交易处理 包括交易新增、交易补录、交易确认、交易复核、特殊报文等功能,可以实现大额、可疑交易的新增、信息补录、重发补录、补正补录、补发补录、交易的确认、复核。以各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交易流水作为基础数据,经过特定指标的筛选和初次验证后,得出一批需人工补录的交易;待补录完成后,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标准、可疑规则和自主监测模型分别提取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还可提供人工新增交易和案例功能。 (二)客户风险 包括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复核、风险等级调整功能,用于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系统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系统对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分别进行等级评定。 1、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风险等级。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非低风险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设置风险动态追踪。以整自然月为期限,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与上个月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三)客户信息 包括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审批、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身份识别等功能。 黑白名单的录入提供批量导入和手工维护两种方式,批量导入需先下载模板;手工维护可实现对客户信息新增、修改、查询、删除操作。黑白名单客户录入系统,客户发生交易系统会判别黑白名单客户,会对黑名单客户产生预警。 客户信息维护可以实现对客户信息的查询、补录功能。 客户身份识别可以实现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功能。 (四)报文管理 包括大额报文生成、可疑报文生成、数据下载、回执导入等功能。 生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文,实现数据下载,将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返回的报文回执导入系统,验证回执状态。 (五)报表查询 包括新增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生成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剔除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上报交易查询(大额/可疑交易查询)、特殊业务查询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一)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 (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银行创新融资部、固定收益部、资本市场部等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称: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日常业务运作中。 公司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公司对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承担反洗钱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合规总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决策、监督、指导全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重大事项及敏感事项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汇报,同时报监事会。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公司反洗钱年度计划; (二)负责听取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报告; (三)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根据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审议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提交的反洗钱工作解决方案; (五)负责对合规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提

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国元证券青岛辽宁路营业部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证券交易资金报告行为,防范利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营业部实际情况,特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杨念新,成员:严根荣(营业部副经理)、马献礼(财务部)、王磊(综合部)、张艳(电脑部)、邵贺春(交易部)、田亦惠(营销部)。 为明确各岗位责任,特制订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岗位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反洗钱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三、营业部副经理为本部门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落实以及反洗钱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履行内控职责的同时,负责分析、识别和报告本部门的可疑交易信息,每日登录以洗钱监控系统,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甄别、报告与反馈等工作; 四、交易部工作人员在客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为客户办理规定的业务时,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和有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持公证书继承取款的,留存有关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由营业部工作人员登录交易所的开

户系统查实或电话核实公证处或派出所、银行,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 五、交易部、综合部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客户账户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和个人资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交易记录。 六、信息报告员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账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之间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存取、客户保证金的内转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5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向公司总部及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大额现金交易和标准的保证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四)没有交易或客户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转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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