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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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2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

资料收集:田荣荣

报告撰写:刘欢苗

PPT制作者:刘蓓

报告者:周颖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一村民自治组织概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1984年以后,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乡政村治作为国家治理农村社会的政治模式,是指乡(镇)按照国家行政的运作方式组成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乡镇以下则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靠自筹资金,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什么是村民自治?简单地讲,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即村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结构主要有两层,即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和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是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自治性的职权,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文化活动,管理和维护村里的集体财产,服务与协调村经济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部分是协助乡镇政府履行行政性的职权,如推行和促进农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产品的订购合同等义务

二现今蓝田县三里头村村民自治组织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状况

伴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村民自治正式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普遍推行,蓝田县的三里头村也开始实施了村民自治,自己管理本村的事务,从人民公社的集体生活中脱离出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的村民还是比较积极的,自己当家做主的热情和不可磨灭的集体精神促使大家积极投身于本村的建设中,整个村子还是比较和谐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思想的转变,文化价值观的转变,各种不良风气的腐蚀,经济利益的驱使等等各种因素,村民自治的矛盾也渐渐凸显来,极大的威胁着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对本村的经济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就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将村庄治理的权力归还村民群众。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进展相当迅速。但是,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突出矛盾。

(1)村民自治制度执行不力,运行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但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依法治村的现象,致使已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执行。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现象、新因素,而相关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显得滞后,致使部分村民自治行为难以寻找到充分的制度依据,导致了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农村的不安定性因素扩大。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强行拆除的状况,置国家的法律不顾只为一时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奖惩制度不完善。在自治过程中对一些值得赞扬的行为为给与积极地肯定,并且只规定村级组织、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对公共权力组织及村干部的行为过错,缺少责任追究和罪错惩罚的具体规定。面对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大量违法、违规事件,缺乏司法救济的渠道和机制,由此造成近年来村民上访和抗争事件频发,构成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3)村干部选举存在走形式和虚假现象。按照国家法律,村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但是据周颖同学讲从小到大,他们的村长都是同一个人,村委的领导班子几乎也都没变过,有时候说的是选举,只是走个形式,让几个人去村委办公室开个会就算是选举了,村长依旧是村长。有时候有人想当某个小官就去给村长或者其他的村干部送红包,送礼物等干一些行贿的事情,官自然也就可以当上了,选举只是个过程而已。

(4)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关系存在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应是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而在广大农村完全是乡政府管理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没有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的各种应属于其的职能。完全成为乡政府的隶属机构了。

(5)村委和村党支部存在勾结关系,以权谋私现象。村党支部本应是党的代表,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来领导村民自治,二者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是在三里头村村委和村党支部相互勾结,为了自己的私利置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不顾,有什么好事都是他们获利,村里的房子也是村长和村支书的最高且位置最便利,经济条件最好。例如拆房赔款也是他们拿得最多,而且从中克扣村民的合理赔款,中饱私囊。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依法健全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其民主参与的意识,让村民自治做到实处,真真切切的做到村民的自我管理。

(2)建立符合本村的奖惩措施,提高村民自愿服务于本村的积极性,建立相关的条例,法规依法约束村干部中的不合理行为,对情节极其严重的应给与严肃处罚,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3)建立“村民自治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级人大直接领导,在村一级由村民代表大会领导,其他任何领导和个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干预。督查工作督有查委员会依据法律和规章对相应辖区的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包括村委会直选、村级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县(市、区)级以上进行抽查。乡镇和村级必须全面督查。督查结果通过媒介进行公布,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各级行政

职能部门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标准而且工作突出的给予嘉奖,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纠正和免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对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政纪或免职处分。在村一级,依照法律召开村民大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

四综述

诚然,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是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问题的出现,矛盾的凸显不可避免。村民自治在中国也实施了这么多年,必然有其不可代替的优势,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报以支持的态度,相信它在未来的历程中能够不断的完善,真正的做到村民自治,为本村人民造福!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内容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约有8亿的人口是农民,充分认识村民自治制度,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这对于解决矛盾,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村民自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实践的产物。本文就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意义着手,浅层次的分析村民自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对各个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发展途径。 关键词:村民自治、制约因素、发展途径

目录 一、绪论 (1)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1) (三)、民主选举 (2) (四)、民主决策 (3) (五)、民主管理 (4) (六)、民主监督 (4)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现状 (5) (一)、取得的成就 (5) (二)、存在的问题 (5) 三、制约因素 (6) (一)、经济欠发达 (6) (二)、基层政府的干预 (7) (三)、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8) (四)、村干部的素质不高 (9) 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途径 (10) (一)、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10) (二)、减少基层政府干预 (11) (三)、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 (12) (四)、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13) 结论 (14)

正文 一、绪论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政治,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8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找到的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推动力。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先富带动后福,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缩小贫富差距。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的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的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县洪山殿镇共有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X至X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

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X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精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 县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经历了由村配合乡镇、以村为主到村民自治的逐步推进过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去年以来,我们认真总结3种类型村民自治试点村的工作经验,按照市委[2011]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进一步夯实基 层基础为抓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积极推进,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工作。 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村民自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几年来,我县各级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村(居)一级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党支部村委会、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计生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选配和换届选举中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是否愿意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如何作为考核村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内容,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计生干部给予保护照顾,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不好的给予否决。年村级换届中,组织、民政、计生等部门提前协调,指导基层选好村级班子,全县有126位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得到提拔使用,其中从分管计生副主任(副书记)提拔为村书记、村主任7人,从村计生管理员提拔为村书记、村主任23人,从计生服务管理小组长提拔为村委、支委17人。loca同时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191名村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二是优化村级计生管理员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县管、乡聘、村用”管理机制,按村(居)人口规模选配计生管理员,3000人以下的配1人,3000人以上至6000人的配2人,6000人以上配3人,并建立以县、镇两级财政投入为主的计生管理员待遇保障机制,对聘用的村级计生管理员,每月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200元,镇级财政负担不少于100元,同时,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奖惩办法,每半年或全年参照计生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奖惩,做到人员精简,待遇落实,职责明确。三是把计生工作网底巩固在村民小组。全县3049个村(居)民小组共选配3157位计生服务

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历程

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率先发起了革命性变革,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席卷全国。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亿万农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关注村中事务的管理,迫切希望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广西罗城县、宜山县(现已改为宜州市)的一些乡村,村民群众自发选举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立即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与充分肯定。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选择给予了进一步肯定,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1982年12月修改《宪法》时,全国人大第一次把农民创造的“村

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并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逐步明确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路径和优先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 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促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并明确把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三个方面。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2019年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以下六个问题:大力发展农村集 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理顺乡村关系,解决“过度自治化” 和“附属行政化”问题;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基层党组 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深入开展村 民自治示范活动,解决村民自治缺少经验和各地工作不平衡问题;大力发展农 村文化教育,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解 决村民自治的社会法治环境差问题。 【关 键 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同志 1998 年 7 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 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尤其村民自治更是农村政治体 制的伟大创新。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 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本文从 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b5E2RGbCAP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 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 和凝聚力 p1EanqFDPw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集体经 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

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 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 的社会服务。DXDiTa9E3d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 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 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失控村”,大多 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 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 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 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 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搞好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 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RTCrpUDGiT 二、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解决村民 自治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 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5PCzVD7HxA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 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 的总格局。应当说,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 是一致的,法律的规定也是清楚、明确的。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 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 生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所谓“过度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李丹 内容摘要: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加大对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推行村务公开,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完善制度,村务分开,民主管理 引言 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近一年来,我走访了绥德县四十多个村子,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家小院,走访了近百名普通村民和部分村干部,认识到绥德县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一是促进了绥德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 1、什么是村民自治 就目前来说,“村民自治”在学术界尚无一致定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认为,“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则认为“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民政部的解释则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学者韩永廷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之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诸如此类的定义不胜枚举,多种概念解释本身就说明了现实村民自治实践内容及过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众多的解释一致的概念取向是: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

新时代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211491060.html, 新时代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胡玉国 来源:《乡村科技》2018年第36期 [摘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外部行政干预过多、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和自治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本文从理顺乡、村关系,提高村民素质和强化人才保障方面阐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 新时代;村民自治;问题;思路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8)36-14-2 村级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村民自治是村级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1 村民自治的意义 1.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要想激发农村内部的发展动力,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乡村治理模式[1]。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生产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村民直接参与管理,改变了过去生产靠计划、分配靠集体的经济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需求,發展农业产业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1.2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如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土地确权等,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村民产生过激言行,乃至集体上访、游行,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旦出现矛盾纠纷,村委会首先当起“和事佬”,出面调解。通过自治管理,基本做到纠纷不出村、上访不出镇,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1.3 提高村民民主觉悟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摘要:社会权力结构是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对于解释现今的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现象有很大的启示作用。结合现今农村的实际,我认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当谨慎采取“横暴权力”的形式进行管理,积极运用“同意权力”来提高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重视运用“教化权力”来保持淳朴的民风,抓住时机运用“时势权力”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村民自治,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 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的前言和后记中指出本书旨在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回答自己提出的“作为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村民自治则是继传统的“双轨政治”模式和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又一种全新的乡村管理模式,主要由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来带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读完《乡土中国》后,我发现费老师对乡土社会的分析可以很好的解释现在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完善村民村治有很大的启示,因此决定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一、横暴权力 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冲突方面着眼,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在上的是握有权力的,他们利用权力去支配在下的,发号施令,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① 在农业社会中,由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十分有限,剩余不多,因而发生在农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横暴权力也很有限。但在国家允许土地征用后,有些村委会非法征地的行为则是很明显的在滥用横暴权力,破坏乡村的和谐。据《人民日报》2004年7月26日报道:“在广东省茂化(茂名至化州)公路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路段旁,两年前曾是一片长势良好的水稻田。现在,这其中的30亩地上,出现了一座工厂、几栋办公楼和几处宅基地。”但村民却并未见到政府公告和征地批文,更未获得任何补偿。本来就十分拮据的生活如今更是雪上加霜。村民们也曾想过上访,但村委会主要干部吹嘘,告到化州、茂名都不怕,没人敢动他们。村委干部以自身的意志驱使村民,使村民的利益遭到粗暴地侵犯,但村民却只能忍气吞声,由此结下村民和村委会间的积怨,从内部使村民自治难以顺利进行。 横暴权力不仅表现在村庄内部,在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很常见。“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了十年的时候,有的乡政府居然还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干部”,②这种做法从外部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不利于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也不利于乡村的长治久安。2008年5月21日,湖南在线新闻网站接到投诉:“3月28号这天下午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第64页 ②程同顺,赵银红《乡村管理模式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期刊网)

村民自治的工作汇报

村民自治的工作汇报 一、坚持抓好民-主制度的落实 1、民-主决策。新一届村委会通过建章立制和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到全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取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和支持。同时,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2、民-主管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加强了民-主管理。一是在明确村委会成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治安调解、计生等工作委员会,同时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团、妇、民兵、治安联防队、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公开制度、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互相帮助,按章办事,依靠自己,共建文明民-主的家园。各村依靠加强自我管理,基本上实现了一般事务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近年来,全村的社会治安一直比较稳定,刑事治安案件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过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经济发展有了良好的环境。 3、民-主监督。村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设有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财务开支、计生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误工补贴等事项进行实事求是的公

开,同时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对公开事 项的反映和意见,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每年年终村委会成员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发挥了很好的民-主监督作用,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成立各类群众自治组织,有力推动村民自治效果。 结合群众需求,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我村组建了志愿者协会,矛盾调解协会等6个村民自治协会,在处理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村所有村小组(社区)建立了“一组两会”群众自治组织,实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坚持了在党小组的领导下,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1、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模范作用。首先,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我村党支部、党小组在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开展依法中发挥核心作用,努力带领群众社会主义富裕,文明、民-主的新农村。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在发展经济、科技示范、扶贫济困和农村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参与管理农村事务中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2、妥善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我村党支部、村委会这两个组织的全体成员,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过程

村民自治演进的历史逻辑

村民自治演进的历史逻辑 今年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二十周年,此前它的发端孕育已近十年,此后结束试行、正式实施又十年了。在这三十年中,尽管农村的政治发展风雨多多、歧路多多,但依稀仍可以辨认出那条路径——村民自治,农村社会始终就是沿着这条道路艰难地却是坚定地一步一步向前走着。从它演进的轨迹中,能看到某些阶段特征和由此构成的历史的逻辑关系,这对把握其内在规律可能是有益的。 一、?闹事?——村民自治意识的觉醒 如果把第一个村委会的产生当成村民自治的发端,那么,它始于广西省宜州市合寨、果地、果作等村。1978年改革开放的前夜农村已经自发的?分田到户?了,原来包揽农村公共事务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管委会和党支部不适应这种新的格局,一度管理废弛,村民滥砍滥伐和偷盗赌博现象成风。主要为了维护农村治安,在一些老党员、老干部的倡导之下,村民自发选举出并命名了一个?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自己的事情。村民的做法得到了上边的认可和推广。后来,八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八七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又对此做了比较具体的制度安排。宣布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宪法文本颁布之后,很快?大队管委会?统统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大队干部?纷纷变成了?村干部?。而?村民自治?的真正到来却还很遥远。首先,农村干部对?村民自治?有一个不认识到逐步认识的过程。过去村干部习惯地认为?村班子?是一级政权组织,所以开始相当多的人对自己被排除在政权体制外,沦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颇感失落。而乡镇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党政干部,也习惯于把村级组织作为自己领导的下属单位,对实行?村民自治?大多缺乏心理准备,尤其对《村组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西门无恨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规范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荣启涵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有识之士们多年来所追求的一种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我国也在始终努力建设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实行二十余年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基层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长期存在的种种质疑,本文将从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直面存在不足的同时,通过理论和现实的因素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政治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民主村民自治合理性可行性 【正文】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全面铺开。在农村这个广袤的领域里,乡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适时的转变,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原有的农业合作社,政治上则体现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再次吸引了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算起,经历了三十年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这种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以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来看更是充满挑战的尝试。但随着这一制度推行的深入,出现的问题和阻碍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从开始到现在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着。有观点认为,这种村民自治的实践违背了民主发展的规律,本应由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城镇来完成的先决实验,在中国却交给了“农民”这一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阶层。更有人认为,村民

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士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的态度。 [①] 因此,基于笔者2009年冬季对山东济南万德镇部分乡村的调查出发,本文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通过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意义。 二、问题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村民自治制度被设计成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按照四个民主原则进行运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直接民主需要的条件有四:一是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二是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三是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四是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 [②] 对比我国乡村现实条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有着范围小而固定、人员熟悉、从事职业近似和管辖事务易于明确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中开展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政治改革,引发的波动相对较少,借助于政府的推动更有可能取得所期望的效果。 按照西方民主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民主政治是传统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但是,这并不妨碍在中国选择乡村作为直接民主政治的开始。事实上,民主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环境发育程度的需求是应然的而非必然。“应该具备的条件”给出的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并不能完全替代实际情况下的判断。 今天的中国农村已经得到极大发展,但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不能忽略很多地区农民依然要为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一系列开支而奔忙,所以农民对经济利益的关注远大于政治利益的热情。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就会发现这正是乡村民主发

村民自治工作上墙内容

“村(居)民自治”工作在村委会上墙内容 一、1、《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XX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2002年月日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5年月日第二次修改通过,2009年月日再次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 1 -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机构 第五条为了切实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成立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六条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为了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行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计生管理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每10户选出1名中心户长,负责此10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和中心户长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依法组织村民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监督村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 第十条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生殖保健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 - 2 -

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李 潇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近年来,在实施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惠农利民政策没有得到妥善落 实;放权自治后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出现许多矛盾,农民没有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贿选买官等现象严重;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下,长久以来被压制,丧失了话语权,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等等。我国应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监督落实政策执行;明确理清两委职责,建立合理有效机制;加强农村民主建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以此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村村民自治的合理有效进行。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10-10 [作者简介]李潇(1987-),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10级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与实践。 第2012年第10期(总第408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0,2012Total No.408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10-0026-02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制度,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的治理模式。通过农村村民自治能够做到因地制宜、 量体裁衣,让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摸索到更加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更能切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到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然而在农村村民自治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惠农利民政策没有得到妥善落实;放权自治后乡村两委出现许多矛盾,农民没有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贿选买官等现象严重;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下,长久以来被压制,丧失了话语权,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严重影响农村自治的有效运行和农村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同时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一定要有相应的对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及时扭转局面,促进农村村民自治的合理有效进行。 一、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存在偏差 国家政策具有宽泛性的特点,通常对于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正因为此,就为各地的“因地制宜”提供了空间,新农村政策在经由政策部门制定颁布之后,各地方执行力度不可谓不大,标语、口号满天飞,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新农村建设热潮即存在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对于上面的政策,官员本身觉得有利的就坚决执行,而对其不利的就想方设法回避。以往的政策执行,靠的是中央的权威,但现在对地方来说,利益才是第一位的,不仅是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还包括个别官员的私利。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十六字要求涵盖五个方面,他们却搞成农村新一轮的大拆大建,将新农村建设片 面理解成“村容整洁”。而“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其它几个大的目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争权严重 农村“两委”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角色关系冲突时有发生。概括来说,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体现在:村党支部包揽一切村务,包办代替本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个别村党支部书记违规操作,使村务管理陷入混乱。 许多地方村支两委间缺乏互信与合作基础,党支部书记以“党的领导”来排斥村委会,包办或压制村民自治的工作,而村委会主任则借助村民选举所赋予的权力排斥或否定党支部的领导。一些地方对民主选举后的村干部的权力的应如何监督未予以重视,监督程序上存在问题,造成农村治理失序,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委会自治”。 (三)民主建设滞后 1.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在实施农村村民自治之前,农村地区长期的小农经济生产关系,使农民得到的尊重不够,长久以来导致村民对自治并不关心。我国多数农村文化教育落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对于村民自治中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现村民自治还不是很清楚。对于村民自治的涵义、 内容、规定等都尚未有深入的了解,加之农村各地腐败严重,致使村民对于政府的行为存在逆反心理,自然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高。于是在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常常出现家庭势力、 宗族势力掌权,村委会成为某些团体的代言人,特别是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拉票、黑票、贿选、暗箱操作等更是严重扭曲了民主选举的初衷。 2.忽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26--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电大 10秋行政管理(本科)范镇南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苏州市吴中区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苏州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吴中区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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