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朱鹏

作者简介:朱鹏,美国注册专利律师、注册律师,现为美国苏特韦斯特律师事务所(Suiter ? West pc llo)专利律师。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Juris Doctor)、地球科学博士学位,在中国获得地球化学硕士、学士学位。已帮助客户撰写数十件美国专利申请,涉及技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及测试,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数据存储系统,互联网相关技术,数字及模拟电路,机械工具及工艺等。

版权声明: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 2003年第3期。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经作者授权在本网发布,未经作者明确许可,不得进行复制、转载等。

正文:

一、引言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的新颖性(novelty)考虑的是这样一种情况:申请人甲于某日期(申请日,filing date)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作为美国政府和社会的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需要决定甲的该项发明是否新颖。依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条(35 U.S.C. § 102),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有七款,分别是第102条(a)款、(b)款、(c)款、(d)款、(e)款、(f)款和(g)款。其中,(a)款、(e)款和(g)款考虑的是,在甲的发明日(date of invention) (注意,不是甲的申请日)之前,别人的行为(注意,不是甲自己的行为)是否已使甲的该项发明丧失新颖性。由于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先发明制,所以搞清楚发明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关系对理解(a)款、(e)款和(g)款至关重要。(b)款和(d)款考虑的是,甲在美国的申请日是否太迟了以至于甲的该项发明已丧失新颖性。(c)款考虑的是,甲是否已放弃自己对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f)款考虑的是,该项发明是否真正是甲自己的发明。

以下分别对第102条(a)款、(e)款、(g)款、(b)款、(d)款、(c)款和(f)款作一探讨。

二、第102条(a)款

1. 条款本身

第102条(a)款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一项发明在其发明日之前,“在美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或者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则申请人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简单地说,对于同一项发明,申请人甲有一个发明日,别人的行为产生一个对比日(reference date,即别人披露该项发明的日期)。如果甲的发明日和该对比日同日或在该对比日之前,则甲的该项发明具新颖性。如果甲的发明日在该对比日之后,则甲的该项发明不具新颖性。由此可见,发明日越早,对申请人甲发明的新颖性越有利。

2. 如何确定发明日?

由于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先发明制,所以发明日和申请日并不总是一回事。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把甲的申请日作为甲最迟的发明日。如果在甲的申请日之前,甲的发明“在美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或者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甲可以有以下三种方法把发明日往前移。

第一种方法是,如果甲的该项发明有第119条(a)款美国国外优先权、第119条(e)款美国国内优先权和第120条美国

国内优先权中的一项或多项,那么甲的发明日就能前移到甲最早的优先日。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2000年7月8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如果美国公民约翰在2000年1月9日公开发表一篇文章,该文章描述王小二的该项发明,那么王小二的该项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但如果王小二的该项发明已于1999年7月9日申请中国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故王小二的该项美国申请可拥有在中国的优先权),那么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王小二的美国申请日(即最迟发明日)是2000年7月8日,晚于对比日(即约翰的文章发表日)2000年1月9日,但王小二的该项美国申请的中国优先权日是1999年7月9日,故王小二的发明日可前移到1999年7月9日。由于王小二的发明日早于对比日,故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第二种方法是,如果甲能证明甲的该项发明的实际完成日(date of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早于其申请日,那么甲的发明日就能前移到甲的实际完成日。发明的实际完成(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一般可理解为该项发明在实践中被制造或被使用。申请日也被称作发明的推定完成日(date of 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要注意的是,用这种方法以及下面的第三种方法把发明日往前移,发明的实际完成必须发生在美国(无日期限制) 、加拿大或墨西哥(在1993年12月8日或之后) 、或其它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由于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故在中国的实际完成,只有发生在2001年12月11日或之后,才能把发明日往前移。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于2002年7月9日就一个工业产品申请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又于2003年7月10日就同一产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如果美国公民约翰在2003年1月9日公开发表一篇文章,该文章描述王小二的该项发明,那么王小二的该项发明已丧失新颖性。现假设王小二能证明他已于2002年3月9日在中国实际制造出该产品,则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王小二的美国申请日(即最迟发明日)是2003年7月10日,晚于对比日(即约翰的文章发表日) 2003年1月9日。因为王小二的美国申请日2003年7月10日比他的中国申请日2002年7月9日迟了一年多一天,所以王小二的该项美国申请不能拥有在中国的优先权日。但王小二该项发明的实际完成日是2002年3月9日,故王小二的发明日可前移到2002年3月9日。因此,王小二的发明日早于对比日,故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第三种方法是,如果甲能证明该项发明的构思日(date of conception)早于其申请日,并且能证明甲从其构思日到发明的实际完成日或推定完成日之间勤勉(diligence),那么甲的发明日就能前移到甲的构思日。所谓构思(conception),就是在发明人的脑海中形成一个明确的、持久的关于该项发明的设想,该设想必须完整并具操作性。美国专利法并不需要发明人实际制造出一个产品来取得专利。美国专利法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构思。所谓勤勉,就是没有不合理的拖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申请人甲能证明构思日早于对比日,并且能证明甲的勤勉从一个早于对比日的日期开始一直持续到甲的该项发明的实际完成日或推定完成日,那么甲的该项发明仍具新颖性。与上述第二种方法相似,用这种方法把发明日往前移,构思、勤勉和实际完成必须发生在美国(无日期限制) 、加拿大或墨西哥(在1993年12月8日或之后) 、或其它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于2002年7月9日就一个工业产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美国公民约翰在2002年4月9日公开发表一篇文章,该文章描述王小二的该项发明。现假设王小二能证明他已于2002年1月8日在中国构思出该发明,并且能证明从2002年4月6日开始直到

2002年7月9日,他一直在忙着该项发明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那么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王小二的申请日(即发明的推定完成日或最迟发明日)是2002年7月9日,晚于对比日(即约翰的文章发表日)2002年4月9日。但王小二的构思日是2002年1月8日,早于对比日,并且王小二的的勤勉从2002年4月6日(早于对比日)开始直到2002年7月9日(即发明的推定完成日),故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方法同样适用于第102条(e)款和(g)款中发明日的确定。但用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行为来证明在第102条(g)款下发明日时,这些行为必须在专利仲裁(interference)程序或专利诉讼程序中得到证明。

3. 什么是“在美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

如果申请人甲的一项发明在其发明日之前,“在美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那么甲的该项发明已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注意,如果甲的该项发明仅在美国以外国家(例如,中国)已被知道或已被别人使用,那么甲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在美国已被知道”,指的是该项发明在美国已被公众所知道。“在美国已被别人使用”,指的是该项发明在美国已被至少两人所使用。

4. 什么是“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

如果申请人甲的一项发明在其发明日之前,在世界上任一个国家(注意,不仅是美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那么甲的该项发明已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这里的“印刷出版物”不能从字面来理解。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印刷出版物”(例如,书籍、期刊、报纸、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等),也包括非传统意义上的“印刷出版物”。关键是,该“印刷出版物”作为一个对比文件(reference)是否能被公众所得到。举例如下:某非洲小国一大学的一个硕士生非非1998年7月10日完成一篇硕士论文描述一个新机器。该硕士论文由非非手写完成,并且只有一份。非非1998年7月16日将此论文交给该大学图书馆员图图。图图1998年7月20日为此论文做索引(或将此论文编入目录),并且将此论文放上该大学图书馆书架。现假设中国公民王小二于1998年7月22日就同样机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虽然非非的硕士论文由非非手写完成(既没有“印刷”,也没有“出版”),但图图1998年7月20日为此论文做索引(或将此论文编入目录),并且将此论文放上该大学图书馆书架,故公众于1998年7月20日可得到(例如,查阅)此论文。所以,非非的硕士论文是第102条(a)款中的“印刷出版物”,并且该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1998年7月20日,早于王小二的专利申请日1998年7月22日。如果王小二无法将他的发明日前移,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已被授予专利”,这里的“专利”,如果本身是“印刷出版物”,可按上述“印刷出版物”处理。要注意的是,专利作为一个对比文件的对比日的确定。第102条(a)款和(b)款中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即排他权)日和该专利能被公众所得到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与此不同,第102条(d)款中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日。举例如下:申请人甲申请某国一项专利,于1999年8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随后该专利作为一项秘密未被公开,但从1999年12月15日开始该专利能被公众所得到。所以该专利的第102条(d)款对比日是1999年8月

20日,而该专利的第102条(a)款和(b)款的对比日则是1999年12月15日。

5. 非申请人的行为

本文引言中已指出,只有非申请人的行为才能使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下的新颖性,专利申请人本人的行为与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下的新颖性无关。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于1998年7月22日在中国一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用中文发表一篇文章描述一种新药物。王小二于1999年6月20日就该种药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由于文章由王小二自己发表,故该文章不能用作对比文件来使王小二的发明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

三、第102条(e)款

1. 三种对比文件

第102条(e)款考虑的是下列三种对比文件以及他们各自的对比日:美国专利、已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以及已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根据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21条(2)款(PCT Article 21(2))公布的国际专利申请。根据第102条(e)款,如果这三种对比文件中的任一种描述申请人的发明,并且该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早于申请人的发明日,那么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e)款下的新颖性。

2. 美国专利和已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

如果一项美国专利或者一项已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被用作对比文件,则对比日是该对比文件的有效美国申请日(effective U.S. filing date)。注意,有效美国申请日包括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即第119条(e)款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和第120条美国国内优先权日),但不包括第119条(a)款美国国外优先权日。

例如,美国公民约翰在2000年4月9日就一个新机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6月6日获得该专利。约翰的专利附带披露一种化学物质的使用方法,但该使用方法不在约翰的专利权利要求(claims)中。如果中国公民王小二于2001年7月9日就该使用方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分析如下:约翰的美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2000年4月9日,早于王小二的专利申请日2001年7月9日。如果王小二无法将他的发明日前移,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第102条(e)款下的新颖性。

又如,美国公民约翰在1999年6月8日就一个新机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项发明专利的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随后在2000年4月9日就同样机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项发明专利的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该正式申请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日,即第119条(e)款美国国内优先权日1999年6月8日),并于2002年6月6日获得该专利。约翰的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都附带披露一种化学物质的使用方法,但该使用方法不在约翰的专利权利要求(claims)中。如果中国公民王小二于2000年1月9日就该使用方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分析如下:虽然王小二的专利申请日2000年1月9日早于约翰的正式申请日2000年4月9日,但迟于约翰的有效美国申请日(即约翰专利的对比日)1999年6月8日。如果王小二无法将他的发明日前移,那么王小二的发明已丧失第102条(e)款下的新颖性。

再如,日本公民松本在1999年6月8日就一个新机器向日本专利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随后在2000年4月9日

就同样机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该申请要求日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即第119条(a)款美国国外优先权日1999年6月8日),并于2002年6月6日获得美国专利。松本的日本申请和美国申请都附带披露一种化学物质的使用方法,但该使用方法不在松本的美国专利权利要求(claims)中。如果中国公民王小二于2000年1月9日就该使用方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那么王小二的发明不丧失第102条(e)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王小二的专利申请日2000年1月9日,早于松本的美国申请日2000年4月9日,迟于松本的日本申请日1999年6月8日。但松本的日本申请日不是松本的美国专利的有效美国申请日,故松本的美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2000年4月9日。

3. 已公布的国际专利申请

如果一项已公布的国际专利申请被用作对比文件,并且该国际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该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2000年11月29日或以后;(2)该国际专利申请指定美国为受理国;(3)该国际专利申请已根据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21条(2)款用英文公布,那么该国际专利申请的对比日是它的国际申请日。

四、第102条(g)款

根据第102条(g)款,如果在申请人甲的发明日之前,该发明已由乙在美国完成(made),并且乙没有放弃、隐瞒或隐藏该发明,那么甲不能获得美国专利。这里的“完成”,指的是发明的实际完成(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或推定完成(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即别人已就同一发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 。

第102条(g)款是美国专利仲裁(interference)的基础。仲裁考虑的是这样一种情况:申请人甲和乙分别就同一项发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即甲和乙的权利要求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需要决定该项发明属于甲还是属于乙。简单来说,如果甲的构思日比乙的构思日早,并且甲的完成日也比乙的完成日早,那么该发明属于甲。如果甲的构思日比乙的构思日早,但甲的完成日比乙的完成日迟,那么只有在甲的勤勉比乙的构思日早的情况下,该发明才属于甲。

五、第102条(b)款

1. 条款本身

第102条(b)款规定,“如果在申请人的有效美国申请日一年以前(不含一年),申请人的该项发明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或者在美国已被公开使用或已被出售(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则申请人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如前所述,“有效美国申请日”包括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即第119条(e)款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和第120条美国国内优先权日),但不包括第119条(a)款美国国外优先权日。

2. 任何人的行为

上文已指出,只有非申请人的行为才能使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下的新颖性,专利申请人本人的行为与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下的新颖性无关。与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不同,任何人(包括申请人)的行为都可能使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

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于1998年7月22日在中国一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用中文发表一篇文章描述一种新药物。王小二于1999年8月20日就该种药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由于文章由王小二自己发表,故该文章不

能用作对比文件来使王小二的发明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但王小二的美国申请日1999年8月20日,已迟于他的文章发表日1998年7月22日超过一年以上,故该文章能用作对比文件来使王小二的发明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所以王小二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3. 什么是“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

第102条(b)款中的“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与上文所述的第102条(a)款中的“在美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上描述过”含义一样。区别仅在于,申请人自己的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不能使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a)款下的新颖性,但可能使申请人的发明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

4. 什么是“在美国已被公开使用或已被出售”?

如果在申请人甲的有效美国申请日一年以前(不含一年),甲的该项发明“在美国已被公开使用或已被出售”,那么甲的该项发明已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注意,如果甲的该项发明仅在美国以外国家(例如,中国)已被公开使用或已被出售,那么甲的该项发明仍具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

第102条(b)款下的“公开使用”不能从字面来理解,它的具体内涵由美国法院来决定。美国判例法已表明,有些使用并不能被公众所见,但仍然是第102条(b)款下的“公开使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过去欧美妇女所穿的紧身衣(corset)里的弹性铁片;有些使用虽然被公众所见,却不是第102条(b)款下的“公开使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为了验证发明可行性而必需的在大庭广众之下的试用(experimental use)(例如,发明是一种用来铺设路面的材料,发明人在大庭广众之下用该材料来铺设路面以验证该发明的可行性)。但一般来说,真正有意识的秘密使用不是第102条(b)款下的“公开使用”。

第102条(b)款下的“出售”,包括实际出售(actual sale)和许诺出售(offer for sale) 。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出售,也包括将发明售进和售出美国。出售可以秘密进行。但发明人在出售一项发明之时,必须对该发明有了一个完整构思,或已实际完成该发明。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assignment)不是第102条(b)款下的“出售”。

举例如下:中国公民王小二经过多年潜心研究,终于在1998年7月22日在中国发明出一种减肥新药。1998年8月12日,王小二在中国与一位于美国的华人公司通电话,欲以一百万美元将该发明售给该公司。该公司没有接受此售价。王小二于1999年8月20日就该减肥新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王小二的该发明已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分析如下:虽然王小二没有实际出售他的发明,但在他的1998年8月12日电话中,他已许诺出售,并且是出售至美国。由于王小二的申请日是1999年8月20日,已迟于他的许诺出售日1998年8月12日超过一年以上,故王小二的该发明已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

六、第102条(d)款

根据第102条(d)款,如果(1)在申请人甲的有效美国申请日一年(不含一年)之前,甲或甲的法律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或甲的受让人(assigns)已在外国就同一项发明申请一项专利,并且(2)该外国专利申请在甲的有效美国申请日之前已获专利授权,那么甲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如前所述,“有效美国申请日”包括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即第119条(e)款美国国内优先权日和第120条美国国内优先权日),但不包括第119条(a)款美国国外优先权日。

上文已指出,第102条(d)款中的外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即排他权)日。与此不同,

第102条(a)款和(b)款中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对比日,是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日和该专利能被公众所得到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

举例如下:申请人甲于1999年2月19日申请某外国一项专利,于2000年8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随后该专利作为一项秘密未被公开,但从2000年12月15日开始该专利能被公众所得到。甲于2000年9月20日就同一项发明申请一项美国专利,甲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分析如下:由于甲在某外国申请专利是甲本人的行为,故甲的该项发明在美国不丧失第102条(a)款、(e)款和(g)款下的新颖性。由于甲的该项外国专利从2000年12月15日开始才能被公众所得到,而甲的美国申请日是2000年9月20日,故甲的该项发明在美国不丧失第102条(b)款下的新颖性。但(1)甲的外国申请日是1999年2月19日,早于甲的美国申请日2000年9月20日超过一年以上,并且(2)甲在第102条(d)款下的外国专利权日是2000年8月20日,早于甲的美国申请日2000年9月20日,故甲的该发明已丧失第102条(d)款下的新颖性。所以甲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七、第102条(c)款

第102条(c)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已放弃(abandon)一项发明的专利权,则申请人的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例如,申请人甲于1990年7月22日发明出一种减肥新药。十年过后,甲于2000年7月22日就该减肥新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即使甲在这十年中并没向任何人公开其发明,根据美国判例法,甲等了太久才申请专利,甲已被推定放弃该发明的专利权。

至于发明完成后多长时间不申请专利就等于放弃该发明的专利权的问题,由美国法院决定。一般来说,发明人有了一项发明后,为了保护其发明,有两条路可走:尽快申请专利,或者将其发明当作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来保护。如果先走商业秘密的路,走了几年后发现走不通时,再回过头来申请专利,往往就会遇到第102条(c)款的问题。

八、第102条(f)款

根据第102条(f)款,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申请人自己的发明,那么该项发明不能被授予美国专利。

例如,美国公民约翰于1999年7月22日在非洲旅游时,从当地土著人处获得一秘密药方。回美国后,约翰于1999年10月3日就该秘密药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根据第102条(f)款,由于该药方不是约翰自己的发明,故约翰不能获得该药方的美国专利权。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除非在申请过程中有反对意见(protest),否则很难证明该药方不是约翰自己的发明。但在另一方面,当约翰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时,他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誓言(oath),就该药方是自己的发明进行宣誓。以后即使约翰就该药方获得专利,但他在誓言中撒谎的事一旦被发现,约翰的专利就是无效专利。另外,如果约翰的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或专利代理律师(patent lawyer)被发现撒谎,往往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吊销执照)。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217498822.html,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专利的审核比较严格,并且专利权是独一无二的,有关类似的或者是相似的专利权都不能够成功通过。并且在专利的审理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相应的材料自己相关的费用。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向每个国家申请专利成功后,所获得的专利证书都是由该国家的知识

产权部门颁发; 一、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

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国家发明专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2、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3、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具体地: 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应提供该产品专利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产品的结构、形状特征,各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工作原理。 涉及电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各元器件名称,及元器件之间的电气关系。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美国专利法

专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详解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详解 申请专利一方面可以利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防止在实施过程中被他人模仿和盗用。另一方面是把专利作为武器用来加重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优势。以下是国家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流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

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美国专利法核心内容

35 U.S.C.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b)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c) he has abandoned the invention, or (d) the invention was first patented or caused to be patented, or was the subject of an inventor's certificate, by the applicant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ssigns in a foreign country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is country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or inventor's certificate filed more than twelve months before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e) the invention was described in - (1)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2) a patent granted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except that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filed under the treaty defined in section 351(a) shall have the effect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of an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nly i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designated the United States and was published under Article 21(2) of such treaty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or (f) he did not himself invent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or (g)(1) during the course of an interference conducted under section 135 or section 291, another inventor involved therein establishe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in section 104, that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by such other inventor an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concealed, or (2)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in this country by another inventor who ha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美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专利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

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项专利授权及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问题,我们来做详细解读。先来看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

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是一项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如机器、仪表、新材料、新物质等。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是一项以程序的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产品的使用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如何阅读美国专利

如何阅读美国专利? 在介绍如何收集美国专利信息前,我们先来看看如何阅读美国专利。美国「发明专利」的内容通常分为封面、图示、说明书内容、以及申请专利范围等四大部份。封面部分包含专利的基本数据﹙如专利号码、专利申请日、发明人姓名等﹚和发明摘要,图示部分包含描绘发明的图标,说明书内容以文字描述发明,申请专利范围则定义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下是各部分的详细说明。 封面 封面提供专利的基本数据,在每一笔基本数据旁都印有以 [ ] 框起来的号码,这个号码就是大家熟知的 INID 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 code;INID code)。每个 INID 码各代表不同的数据类别,例如[54] 代表发明名称,[76] 代表发明人姓名与户籍地。由于 INID 码是国际统一的号码,因此各国的专利都是以 [54] 来表示发明名称。封面上还包括发明摘要,以简短的文字对发明作简单描述,在摘要下方还会指出专利所包括的请求项与图示张数,另外封面还可能包括专利的代表图示。以下是美国专利中常见 INID 码及其代表的数据类别: ?[19] 公告的国家或组织: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前公告的美国专利中,显示在专利封面左上角的 United States Patent 右方,位于下方的英文为第一发明人的姓。 ?[12] 公告型态: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后公告的美国专利中,会显示 United States Patent,位于下方的英文为第一发明人的姓。 ?[11] 专利号码:出现在2001年1月2日前公告的美国专利中,不同的专利种类有不同格式的专利号码。举例来说,「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码为纯数字的序号,如 6,666,666。「新式样专利」的专利号码以字母D开头(D表示Design)后加数字序号,如D333,333。「植物专利」的专利号码以PP开头后加数字序号,如PP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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