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浅析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浅析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浅析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浅析

发表时间:2013-08-23T14:56:41.35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7期供稿作者:姜焱

[导读] 近年来开始兴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

姜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摘要】近年来开始兴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担保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及逐利特性逐步暴露风险。本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和利润来源进行分析,从而揭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关键词】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

自2007年后,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增加,经营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低迷、中小企业风险凸现、担保行业亟待规范的客观形势下,部分银行渐渐弱化甚至退出了与担保公司尤其是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模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目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用款特点为“短、频、急”,担保公司利用自身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1、在贷款项目的选择方面。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掘并向银行推荐项目,由于担保公司大多为属地化经营,可以更有效的解决银企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银行而言,也需要担保公司为期拓展培育优质客户;

2、可以有效解决贷款的时效性问题。银行贷款流程较为烦琐,审批程序较多。而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多变,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3、事后风险释放机制无可替代。银行项目出现风险后,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逾期即代偿的方式,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贷款及时得到有效消除。

二、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分析

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银行不愿意做的相对有瑕疵的那部分业务,相对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因此,银行必须对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确保其能维持正常的利润水平和代偿能力。

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以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

(一)银担业务。假设其银担业务量为5亿元,按照担保放大倍数为1:10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保费率应控制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以内(目前业内通行利率为3%)。则其年营业收入为:50000×3%=1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业最终的税前利润为250万元,同时冻结了该公司货币资本5000万元,毛利润率仅为16.7%。主要指标如表所示:

(二)民间融资业务:主要涵盖了搭桥贷款业务和民间担保业务。

搭桥贷款主要指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续贷业务未发放前,担保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为满足中小企业的用款需求而给予的拆解资金;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前、为取得大额竞拍资金而向担保公司申领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续后,从银行获取抵押贷款加以偿还。在担保公司整顿前,担保公司从民间吸纳资金的成本为月息1-1.2分,而担保市场的融资价格通常为1.5分,高者甚至达到了2分。以该公司剩余的货币资本5000万元进行放贷,其利润可以达到1200万元/年。

民间担保业务类似于银担业务,但与银担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可以减少缴纳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同时担保费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对于中小企业用款人而言,资金成本要高于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三)投资业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四)补贴收益及保费补助委托贷款也是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三、担保公司的问题来源及风险分析

(一)担保公司问题来源的诱因。目前担保行业存在问题是由国家货币政策的失控和担保行业的逐利冲动的内、外因同时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M2货币的平均增长量超过18%,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的激增造成基础货币存量快速增加,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物价的上涨和人民币的贬值,民间流资急需寻找有效出口;

2、央行过度使用存准工具、银行的紧缩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使用的银行货币快速下降,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外部资金依赖较大,在此情况下,企业从民间融资不可避免;

3、担保公司从民间借贷中获取了远远高于银担业务的利润,且外部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措施远远弱化于银担业务。

(二)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在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机构损失的因素产生了不确定性。由此给担保企业经营带来很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企业经营风险

(1)制度性风险。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应有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将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2)操作性风险。控制操作性风险,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把操作性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担保机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业的进一步成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不可替代,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工作见解,对此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从政策和经济环境看,一是国家和地方清理整顿非法集资和民间金融的措施可能误伤融资性担保行业。尽管担保行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是局部问题。这些局部问题,使得社会舆论经常不经意地把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担保公司联系起来。由此,在清理整顿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在“全民放贷,重拳出击”的乱世重典下,一些担保公司可能会首当其冲,甚至会被一竿子打死。从担保公司自身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会主动收缩业务,很多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也将出现萎缩。二是经济周期转变和宏观调控持续收紧使得经营风险加剧。受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复苏步伐放缓、近期欧元区出现的债务危机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遭遇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市场人士预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受劳动力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压缩,流动性风险,甚至破产的可能增大。这些风险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违约率上升,进而传递到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业经营风险增大。 二、从行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看,行业管理、行政干预缺位与越位并存。

一是某些地方,担保公司不能自主选择资金托管银行,也不能自主商谈利率,自主权的缺失直接带来商业利益的损失。二是抵押登记费按抵押登记品的价值来收费不合理,抵/质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公证机构收费费率过高,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存在问题。三是目前担保机构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能查询受保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其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导致担保机构对企业信用识别要花费更多时间,无形中增加了担保机构成本,影响了信贷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四是业务范围受限,担保公司富余资金的运用有关法规没有明确。五是担保公司融资渠道不通畅。由于担保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及其地位性质的不明晰,其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受到有形和无形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经营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六是担保行业小、散、乱,对外发出声音的机会较少,其“政治待遇”与“经济贡献”不相匹配。 三、从行业自身看,由于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突出。 一是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甚至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从事非担保业务,甚至非法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是业务人员普遍较少,且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强。同时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

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最新范文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

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 解决措施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有答案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 (满分100分,答题时间90分钟) 姓名:部门: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小计25分) 1、以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是:( C ) A、抵押、转让、质押; B、定金、收权利证书原件、保证; C、保证、质押、定金; D、留置、备案登记、三方监管。 2、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 B )。 A、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 B、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C、差额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D、共同保证和份额保证。 3、以下关于担保行业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恰当的:( C ) A、担保行业是一种准金融行业,经营的是风险; B、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公司自身的风险和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C、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公司的风险可以为零; D、担保公司同样面临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4、以下对风险的表述,哪一种不准确:( D ) A、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一种不确定性; B、风险是有价值的; C、风险可以降低,但不能消除; D、风险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5、以下关于担保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不正确的是:( D ) A、担保公司以“经营风险”为盈利的根本手段; B、通常认为,风险越大,盈利越高;风险越小,盈利越低; C、在一定条件下,担保公司盈利与风险可能呈反向关系; D、风险就是发生损失的危险性。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A ) A、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现阶段,我国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不包括:( D )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存在的价值: 从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看,这是结构性问题,而非周期性,主要原因是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首先,金融服务机构有限。大型银行在金融市场和业务中所占份额较重,这些机构大多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和小部分优质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真正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偏少。其次,金融供给渠道单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目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额的占比不足20%。 再次,金融供给模式未能形成合力。除了银行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专项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然而能获得这些补贴的企业非常有限,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这些资金显得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实施借贷,为地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信用上的担保,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暂时资金困难,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有效的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未来的市场容量: 目前全国大约有8000家左右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要面临被淘汰、并购或重组的抉择。所以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从上到下彻头彻尾的“洗牌”,而担保公司的命运将被这次“洗牌”重新改写。 尽管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但当前就业、收入、环境等指标呈现较好势头,经济运行内生动力、抗波动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初显成效,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成主要力量。另外,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高度融合,带动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产品、市场和服务机会,对融资担保行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口预测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新增贷款需求在万亿元,而与目前的年新增仅万亿相比,两者缺口巨大,这将为未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容量巨大。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担保费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 材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融资性担保机构 设立申请材料 年××月××日 目录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附:1.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告 二、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协议书(应载明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股权比例) 四、股东承诺书 五、章程(草案)及机构组织架构图 六、验资报告 七、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一)法人股东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和工商局分别出具,或采用第三方中介资信机构评级报告) (二)个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八、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及职称资格证明(跨省区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应提供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的相关资料) 九、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十、主要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控制等)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申请材料一: 关于设立××担保公司的申请 省经信委或拟设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部门:

××、××……拟出资组建××担保机构,(内容包括: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场所情况、主要股东的简要情况介绍、筹建工作情况等)。 附:1.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告 全体股东认可(签名、盖章)。 申请材料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所在县(市、区、特区)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并由工商部门盖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经济新形势下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探究与思考

经济新形势下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探究与思考 发表时间:2019-07-15T08:58:19.437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9年第2期作者:刘云沈洁 [导读] 经济新形势下,融资性担保行业由高速发展逐步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受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挑战。 刘云沈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院金融学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 2017级金融班贵州贵阳 550001 摘要:经济新形势下,融资性担保行业由高速发展逐步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受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挑战。融资性担保行业需要始终牢牢把握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发展的本质,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确方向,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全面监管,优化担保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引导和疏通资金流入“三农”、小微企业及实体经济领域,助力“脱贫攻坚”重大任务。 关键词:新形势;融资性担保;探究与思考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历程 1.1 全国担保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兴起于1998年,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日本等周边国家担保体系受到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影响;我国借鉴了当时周边国家的经验,提出关于共同发展商业性担保和政策性担保的概念。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建立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发改委等部委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1]。2010年3月,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了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2]。2014年7月15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担保机构的监管、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屏障[3]。2015年7月,财政部联合3部委制定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积极持续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夯实了基础。2017年5月,财政部联合3部委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通过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三农”建设,以期能解决“三农”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7年8月,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和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4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发改委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配套制度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资金融通[4]。 1.2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历程 1994年3月,贵州省成立了第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贵州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融资担保行业开始起航。2010年10月,贵州省政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贵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了融资性担保行为[2]。2012年9月12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推动担保行业运营稳健和发展可持续。2016年4月27日,为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推进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6年,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与《贵州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实施细则》,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金,对不同的融资担保产品进行分险。 二、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据统计,截止2018年末全辖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2.46万亿元,同比增长17.87%,各项贷款呈稳定增长态势;全辖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305.89亿元,同比增长16.76%,融资性担保贷款增速普遍低于银行业各项贷款,2018年四季度首次超过各项贷款增速。全辖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同比下降12.77%;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余额50.21亿元,同比增长2.62%,全辖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应代偿责任比例远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2017年以来分别高于15%和20%,近1/5处于不良或待核销状态。 据统计,截止2018年末全辖融资性担保注册资本共394.92亿元,同比增长6.50%,增速呈下降趋势;融资性担保行业贷款平均放大倍数为0.77,同比增长9.64%,增速呈增长态势;开展银担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543家,同比下降2.86%,增速放缓;开展银担合作的银行(含分支机构)330家,同比增长10.37%。以上数据说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向“优胜劣汰”发展,银行在选择合作的担保机构时更加注重合作质量,而不再简单追求金额和数量的增长。 2.2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竞争力较弱,大部分机构仍处于初创期或“混沌期”,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机构管理不规范,管理团队不专业,市场运作能力不足,银行缺乏共同合作的内生动力,担保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团队专业能力不足、整体业务素质较低。一是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高管履职能力较差。部分担保机构高管利用银行的信任,教唆借款人向银行套取超出实际需求的信贷资金,用于投向房地产、高利贷等高风险行业甚至个人挥霍,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时就将责任推脱给担保机构,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二是岗位设置不恰当,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辖内大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未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审批”的专业流程和队伍,业务人员缺乏金融、法律知识,对担保业务风险的认识和监督管理不到位,以致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把控不足。三是反担保物或抵质押物变现难度大。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中,大多数证照不齐或合同不完善,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四是未严格执行反担保程序,逆程序操作严重。有些金融担保机构只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物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存在反担保物虚假或重复抵质押等问题。 (二)大规模代偿引发连锁反应,对存量续贷或重组产生较大影响。一是借款人贷款逾期后,部分担保机构未如约代偿,合作银行被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种类范围流程及收费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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