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文件,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I类场和II 类场。

5.1.2 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雨污分流系统;

c)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5.1.4 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1.5 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5.1.6 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5.1.7 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5.1.8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16889 要求。

5.2 I类场技术要求

5.2.1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5.2.2 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5.2.1 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 cm/s且厚度为0.75 m的天然基础层。

5.3 II类场技术要求

5.3.1 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 mm,并满足GB/T17643 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 mm高密度聚乙烯

膜的防渗性能。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 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5.3.2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 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 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 m以下。

5.3.3 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5.3.4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6 入场要求

6.1 进入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b)有机质含量小于2%(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HJ761 进行;

c)水溶性盐总量小于2%,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 进行。

6.2 进入I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HJ761 进行;

b)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 进行。

6.3 5.1.8 条所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并满足6.2 条要求后仅可进入II类场贮存、填埋。

6.4 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

6.5 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7.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7.2 贮存场、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

7.3 贮存场、填埋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b)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c)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e)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

f)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7.4 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 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5 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7.6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6.1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 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7.6.2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16297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7.6.3 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12348、GB14554 的规定。

8 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8.1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下列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作业:

a)粉煤灰可在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b)煤矸石可在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c)尾矿、矿山废石等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8.2 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 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 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 次。

8.3 不应在充填物料中掺加除充填作业所需要的添加剂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8.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实施土地复垦(回填地下的除外),土地复垦应符合本文件9.9 条的规定。

8.5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机物含量超过5%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不得进行充填、回填作业。

9 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9.1 当贮存场、填埋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应在2 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矿库的封场时间和封场过程还应执行闭库的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

9.2 贮存场、填埋场封场时应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

9.3 I类场封场一般应覆盖土层,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9.4 II类场的封场结构应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种类及其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9.5 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

9.6 封场后的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9.7 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 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9.8 封场后如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9 贮存场、填埋场封场完成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TD/T1036 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满足GB36600 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GB15618 的要求。

9.10 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10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1 一般规定

10.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10.1.2 企业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10.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0.2 废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0.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 的规定执行。

10.2.2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1 次。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8978 的规定执行。

10.3 地下水监测要求

10.3.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10.3.2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 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 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 个监测井。设置有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布置1 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

b)岩溶发育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一级的贮存场、填埋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加大下游监测井布设密度;

c)当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d)监测井的位置、深度应根据场区水文地质特征进行针对性布置;e)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HJ/T164 的技术要求;

f)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10.3.3 贮存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 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b)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 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 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10.3.4 地下水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常规测定项目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GB/T14848 执行。

10.4 地表水监测要求

10.4.1 应在满足废水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针对项目建设、运行、封场后等不同阶段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地表水监测计划。

10.4.2 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应按照HJ819 执行,岩溶地区应增加地表水的监测频次。

10.5 大气监测要求

10.5.1 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16297 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10.5.2 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 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 周。

10.5.3 企业周边应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施,并保存1 年以上数据记录。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GB/T15432 执行。

10.6 土壤监测要求

10.6.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土壤本底水平。

10.6.2 应布设1 个土壤监测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对照点作为土壤背景值。

10.6.3 依据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和地表径流方向,在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布设土壤监测点。

10.6.4 运行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每3 年1 次,采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以表层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10.6.5 土壤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36600 的规定执行。

11 实施与监督

11.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对于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说明

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HDPE土工膜+粘土)结构如图A.1 所示,部分结构说明如下:

a)渗滤液导排层:宜采用卵石,厚度不应小于30 cm,卵石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

b)人工防渗衬层:采用HDPE土工膜时厚度不应小于1.5 mm;

c)粘土衬层: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厚度不宜小于75 cm;

d)保护层:可采用非织造土工布、保护粘土层及粉末状尾矿;

e)地下水导排层(可选):采用卵(砾)石等石料。

f)基础层:具有承载填埋堆体负荷的天然岩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岩土层。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渗滤液导排层;3-保护层;4-人工防渗衬层(高密度聚乙烯膜);5-粘土衬层;6-地下水导排层(可选);7-基础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文件,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略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储存处置场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为了减少储存处置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储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要求,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三、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固体物质。 2. 储存处置场:指专门用于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 3. 污染控制设施:指储存处置场内用于控制污染的设备、工程等。 四、环境管理要求 1. 储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保证储存处置场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2. 储存处置场应配备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废物的气体排放和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参数,确保废物没有超标排放。

3. 废物的分类应准确,不同种类的废物应分开储存,避免不同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 4. 储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排放应进行净化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5.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对排放进行检测,及时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以保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6. 废物的处置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等。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有专门的处置设施和措施,确保处理过程安全无污染。 7. 储存处置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五、监管与处罚 1. 对储存处置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环境污染控 制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物质或不再需要利用 的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了控制和减少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对环境的污染,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是必要的。 一、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敏感区,与水源、 土壤等环境要素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避免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并考虑到环境容量等因素。 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布局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布局应合理,主要设施包括固废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和监测区域。布局时应考虑到工艺流程的顺序和连贯性,保证废物在处理过程中的顺畅流动。 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设施设计 1. 固废贮存区域的设计 固废贮存区域应设置防渗措施,如防渗墙、防渗堤等,以防止废物 渗漏引起地下水污染。同时,在贮存区域应合理安排废物的分类贮存 和分区域管理,避免不同类型废物的相互污染。 2. 处理区域的设计

处理区域应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设施,如焚烧炉、填埋场等,以实现废物的有效处理。处理区域的设计应考虑到排放物的控制和处理,确保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监测区域的设计 监测区域应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周边环境因固废贮存而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区域的选取应考虑到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范围,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运营管理 1. 废物的贮存和运输 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和散布。同时,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宜过长,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风险。 2. 废物的处理和排放 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高温焚烧、化学中和等,确保废物得到彻底处理。同时,在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应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大气、水体等环境的污染。 3. 环境监测和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监测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应定期报告给相关部门和公众,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种类繁多,其处理和储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将探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固体废物分类及储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储存时需要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不同的处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参照该标准。 1.可再生资源的储存 可再生资源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资源,如废铁、废钢、废铜、废铝等。可再生资源不仅可以节约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供工业原材料。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实行分类储存、分类保管。避免混淆,造成资源的浪费或污染。另外,可再生资源的储存应该遵守“先进先出”原则,以便进行及时的回收和再利用。 2.危险废物的储存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性、腐蚀等特征,对环境、人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对于危险废物的储存,首先要确定废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储存。应

在废物储存区周围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区,以保证废物发生火灾时不会波及邻近区域。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应于普通废物区分开来,防止混淆和排放污染物。 3.非危险废物的储存 非危险废物是指除可再生资源和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非危险废物的储存应避免发生堆积现象,采取分类储存、分类保管措施,防止异味、卫生、美观等问题的发生。另外,为了避免废物的二次污染,应该科学合理地选用储存容器。 二、固体废物处置 1.焚烧处理 焚烧是指将固体废物通过高温处理,将其变为无害的灰渣,同时可以回收能源。焚烧技术是一种有效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但其实施需要保证高温炉的稳定运行,同时降低废气排放的污染物。 2.填埋处理 填埋是指将固体废物埋在地下,采取防渗、防渗漏等措施,使其不对地下水资源和土壤造成危害。填埋设施应该采取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修缮,以确保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生物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范文范例指导学习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贮存、处臵场的类型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 ~ 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 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 (处臵 )场 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 ,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 鉴别标准和 GB5086 及 GB /T 15555 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 GB5086 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 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 PH 值在 6 至 9 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 GB5086 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 值在 6 至 9 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 一、引言 工业固体废物是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难降解等物质,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和管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污染控制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减少废物产生量。 2. 安全可行的应用最佳可用技术措施进行废物处置。 3.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物贮存和处置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 1. 场址选择与规划 1.1 废物贮存场应远离居民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1.2 废物贮存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保证安全的排放距离。 1.3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雨设施,以避免降雨引起的污染。 2. 场地设计与建设 2.1 废物贮存场应设有防渗设施,防止废物渗漏入土壤和地下水。

2.2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废物扬散空气中的灰尘污染。 2.3 废物贮存场应建设关键设施,如垃圾箱、收集池等,以便管理和处理废物。 3. 周边环境监测 3.1 废物贮存场周边环境应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土壤等。 3.2 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旦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废物处置技术选择

1.1 废物处置应采用适宜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 1.2 废物处置技术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考虑资源利用和经济性。 1.3 废物处置过程应设有监控设备,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2. 废物转化和利用 2.1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2 废物转化和利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3. 废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XX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XX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XX11月26日标准。 GB 18599-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

专业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污染控制标准

专业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污染控 制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是指用于储存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的场所。这些固体废物在储存期间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因 此需要制定专业的规范和标准来控制和管理这些固体废物。本文将介 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污染控制标准,包括废物分类、储存容 器选择、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一、废物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通常可以分为可再利用的废物和不可再利用的废物两 大类。可再利用的废物包括废铁、废纸、废塑料等,这些废物可以通 过回收再利用来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不可再利用的废物包括有 害废物、有毒废物等,这些废物需要得到专门的处理和储存,以防止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储存容器选择 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业固体废物,需要选择不同的储存容器来进行储存。常见的储存容器包括垃圾箱、储桶、储斗等。在选择储存容器时,应考虑到废物的性质、重量、容积等因素,确保储存容器能够安全和 有效地储存废物,并防止泄漏和溢出的情况发生。 三、储存场布局 储存场的布局应合理安排,确保废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能够有序 进行。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当分开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安全因素

的产生。同时,还应设置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雨等设备, 以确保储存场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四、环境监测 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场进行环境监测是保证污染控制的重要手段。环境监测应覆盖废物储存区域的周边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大气 等方面。通过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减少对环 境的负面影响。 五、废物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不是终点,还需要进行适当的处置。对于可再 利用的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和再利用的途径,减少废物的产生和资 源的浪费。对于不可再利用的废物,应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例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和有效的处置。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污染控制标准需要包括废物 分类、储存容器选择、储存场布局、环境监测和废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才能有效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标准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 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 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 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 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 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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