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储存处置场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为了减少储存处置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储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要求,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三、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固体物质。

2. 储存处置场:指专门用于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

3. 污染控制设施:指储存处置场内用于控制污染的设备、工程等。

四、环境管理要求

1. 储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保证储存处置场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2. 储存处置场应配备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废物的气体排放和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参数,确保废物没有超标排放。

3. 废物的分类应准确,不同种类的废物应分开储存,避免不同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

4. 储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排放应进行净化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5.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对排放进行检测,及时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以保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6. 废物的处置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等。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有专门的处置设施和措施,确保处理过程安全无污染。

7. 储存处置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五、监管与处罚

1. 对储存处置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重大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3.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结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储存处置场的管理者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污染控制,做好与环境保护的相协调的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GB 18599-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1.1 主题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立、运行和监视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

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展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围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 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储存处置场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为了减少储存处置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储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要求,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三、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固体物质。 2. 储存处置场:指专门用于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 3. 污染控制设施:指储存处置场内用于控制污染的设备、工程等。 四、环境管理要求 1. 储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保证储存处置场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2. 储存处置场应配备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废物的气体排放和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参数,确保废物没有超标排放。

3. 废物的分类应准确,不同种类的废物应分开储存,避免不同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 4. 储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排放应进行净化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5.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对排放进行检测,及时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以保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6. 废物的处置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等。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有专门的处置设施和措施,确保处理过程安全无污染。 7. 储存处置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五、监管与处罚 1. 对储存处置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环境污染控 制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物质或不再需要利用 的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了控制和减少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对环境的污染,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是必要的。 一、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敏感区,与水源、 土壤等环境要素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避免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并考虑到环境容量等因素。 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布局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布局应合理,主要设施包括固废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和监测区域。布局时应考虑到工艺流程的顺序和连贯性,保证废物在处理过程中的顺畅流动。 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设施设计 1. 固废贮存区域的设计 固废贮存区域应设置防渗措施,如防渗墙、防渗堤等,以防止废物 渗漏引起地下水污染。同时,在贮存区域应合理安排废物的分类贮存 和分区域管理,避免不同类型废物的相互污染。 2. 处理区域的设计

处理区域应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设施,如焚烧炉、填埋场等,以实现废物的有效处理。处理区域的设计应考虑到排放物的控制和处理,确保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监测区域的设计 监测区域应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周边环境因固废贮存而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区域的选取应考虑到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范围,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运营管理 1. 废物的贮存和运输 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和散布。同时,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宜过长,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风险。 2. 废物的处理和排放 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高温焚烧、化学中和等,确保废物得到彻底处理。同时,在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应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大气、水体等环境的污染。 3. 环境监测和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监测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应定期报告给相关部门和公众,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 一、引言 工业固体废物是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难降解等物质,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和管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污染控制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减少废物产生量。 2. 安全可行的应用最佳可用技术措施进行废物处置。 3.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物贮存和处置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 1. 场址选择与规划 1.1 废物贮存场应远离居民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1.2 废物贮存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保证安全的排放距离。 1.3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雨设施,以避免降雨引起的污染。 2. 场地设计与建设 2.1 废物贮存场应设有防渗设施,防止废物渗漏入土壤和地下水。

2.2 废物贮存场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废物扬散空气中的灰尘污染。 2.3 废物贮存场应建设关键设施,如垃圾箱、收集池等,以便管理和处理废物。 3. 周边环境监测 3.1 废物贮存场周边环境应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土壤等。 3.2 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一旦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废物处置技术选择

1.1 废物处置应采用适宜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 1.2 废物处置技术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考虑资源利用和经济性。 1.3 废物处置过程应设有监控设备,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2. 废物转化和利用 2.1 废物应尽量减少、转化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2 废物转化和利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3. 废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和处理 场所,其污染控制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为了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 首先,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固体废 物的分类、存放、处置和监测。在固体废物存放过程中,应做到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混合,以免产生有害物质或产生化学反应,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应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处理标准。 其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污染控制设施和技术。在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固体废物的防渗控制设施,防止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渗漏到地下水或土壤中,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对固体废物的堆放和覆盖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渗等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扬尘和渗漏。 另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对固体废物处置 场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 最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对于可 回收的固体废物,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污染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 康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才能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场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GB 18597-2001 中文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标准正文: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85.1~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55.1~12-95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范文范例指导学习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