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情形中的责任承担形式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出现了很多提供机动车挂靠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公司。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挂靠方与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众说纷纭,结论不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有了明晰的规定。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常年专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进行了分析整理。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侵权法侧重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让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挂靠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

挂靠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对挂靠的车辆享有实际的支配地位,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利益,挂靠人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在挂靠的情形下,机动车虽然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但若已经交付挂靠人,挂靠人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二、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1、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再者,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

在挂靠经营的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例,如《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

2、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首先,机动车运输是高度危险作业,因此,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严格的资质限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行政许可方可。被挂靠人将其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将机动车投入运行,就等于开启的了危险的大门,并自愿承担了他人在运营中可能为其带来的风险,被挂靠人完全可以通过拒绝挂靠来避免这种风险。其次,被挂靠人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监督、审查,对挂靠车辆的检查、技术维护、定期修理,健全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制度来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再次,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获取利益,其获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使单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比例提高、影响力增大等,均是其所获利益。所以,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事,符合侵权法所确立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标准。

3、根据侵权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被挂靠人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故《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违法而仍然为之,对其行为存有明显过错,同时也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给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的放任。正是因为其开启了机动车运行这一高度危险行为,又促成了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其行为在客观上提高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所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两者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输经营市场秩序。首先,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免于证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执行程序中,被挂靠人的赔偿能力往往要比挂靠人强一些,有利于判决及时得到执行,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其次,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挂靠的情形,减少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现像,降低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众安全。再次,有利于促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公

司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从出卖、出租营运资质转向实体经营,促进道路运营市场优胜劣汰,优化道路运营市场。同时有助于交通部门的行政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作用,实现私法和公法的协调统一。

作者:高勇律师团

责任编辑:谭梦旖

2015年9月23日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414539068.html,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连带责任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赢了网小编整理归纳了一些连带责任条款,详细请阅读下文。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 1、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 条。

2、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6条第2款。 3、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 4、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条。 5、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条。 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 7、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 8、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

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条。 11、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 12、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条。 13、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条。 14、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 15、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176条。 1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7、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 18、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公司挂靠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公司挂靠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第一条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壹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日后7天之内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2015.3.24---2016.3.23)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乙方需承担税点为15%。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在合同期内乙方所签所有业务合同如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甲方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经营事件的合法性,对发生的产品问题和违法事件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乙方经营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六条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管理服务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提要]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来源、性质、内外部关系等基本问题入手较全面地阐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作者还分析了相近似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的来源、特征,以及与连带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为深入理解并辨析多数人责任中的系列概念提供了借鉴思路。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和性质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 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 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只存在一个债;②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 部责任。其中,关于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的观点,与现实中的连带债务并不完全相符。例如,连带保证是一个债,与其相关联,势必还存在一个主债。两个债既为主从关系,又可相对独立。依笔者之见,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单一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共同连

带债务,例如共同侵权之债、合伙之债等;多个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可分连带债务,例如连带保证债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等。不论连带债务债的关系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其给付内容均应是同一的,且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数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之前提。给付内容的同一性和连带依据的确定性(意定与法定)是连带债务得以成立的关键。债数是否单一,不是判断连带债务构成与否的关键。 除连带债务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被认为是连带责任的另一债源。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判定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民法学说。国外立法虽无明确规定,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已为许多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而且还进一步将由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性质,概言之,有如

挂靠劳务公司合同文件

挂靠劳务公司合同 篇一:建筑劳务挂靠合同 内部劳务经营协议 甲方:****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工程数量: 二、合同价额工程的合同价额为。 三、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工程实施期内的注意事项。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工程造价的%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作为费用。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工程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 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两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6、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7、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8、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9、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10、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若乙方需要甲方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 共同承包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劳务分包挂靠内部协议

劳务分包挂靠内部协议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数量: 二、合同价额 工程的合同价额为元人民币。 三、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工程实施期内的注意事项。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工程造价的 %向乙方收取费用,此费用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 %作为税费。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工程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

证件和经营许可,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 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6、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7、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8、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9、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10、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乙方应负责甲方工作人员工资、差旅等费用和公司的管理费用。 11、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六、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建筑公司挂靠协议书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 建筑公司挂靠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平等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协议条款如下:一.协议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双方共同对所签署业务合同负责。 二.双方权利及责任的约定 1.甲方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开展业务用所需资质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乙方签订业务合同前须由甲方予以审核确认,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负责配合完成。 3.甲方对乙方所签定业务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协调、执行。乙方提出支取业务费用后,在满足甲方生产进度所需费用(以该业务预算表为参照)前提下三日内给以兑现。合同执行完毕后,乙方提出结算时,甲方必须一周内无条件给以余款支付。 4.①乙方签订业务合同前,必须如实将业务信息情况反馈给甲方,甲方审核该业务合同同意后才能予以签定及盖章认可,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乙方在未经甲方审核同间签定任何业务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②乙方所签订业务合同发生任何交易款项必须打入甲方指定帐户,不得私自截留或私用。 ③乙方须按甲方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相关

损失由乙方负责。 ④甲方按合同约定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相关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 1.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必须将双方协议期间所签合同执行或清算完毕,并结清双方往来款项,书面签署协议中止文件。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定之时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

劳务分包挂靠内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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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挂靠内部协议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数量: 二、合同价额 工程的合同价额为元人民币。 三、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工程实施期内的注意事项。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工程造价的 %向乙方收取费用,此费用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 %作为税费。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工程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 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6、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7、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8、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9、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本文转载自法治小组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

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怎样执行

一、一般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怎样执行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但在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当被执行人之一的连带责任人履行完义务后,其该如何追偿的问题,履责后的连带责任人是另行起诉还是以本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为依据要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法律未作出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 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征 1、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挂靠协议范本

挂靠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第一条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就内蒙古锡林浩特市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SG-2标段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80000.00)捌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十一。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建业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甲方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六条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管理服务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三年,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主管单位一份。 甲方:乙方: 2016年06月16日 2016年06月16日

总承包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与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与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鉴于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总承包单位特殊地位和作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总包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特殊处理,总体表现为以加重总包责任为手段促进总包管理的规范化,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与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具体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用工主体资格等情况时,总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可能对分包单位的雇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资支付方面的连带责任。 具体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工程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工程合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指就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向业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法条: 1、《合同法》第272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挂靠经营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公司挂靠经营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挂靠方:身份证号码:(下简称甲方) 被挂靠方:(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挂靠乙方经营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愿共同恪守执行。 【分公司设立】 第一条甲方以乙方名义于省市县、区镇、街路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经营范围为。 【费用负担】 第二条自分公司设立至分公司注销整个期间所有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开办费用、日常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政府税负等均由甲方承担。 【经理委派】 第三条为便于甲方对外经营,由分公司经理由甲方指派为分公司经理,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经理负责对外经营,但不得与乙方利益有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客户资源或乙方已经投入开发市场,甲方不得接触或进驻等。 【管理费用】 第四条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因使用乙方品牌资源,应向乙方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依一个季度交纳一次,每个委度管理费为元,第一季度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元,包括第一季度的管理费用元和保证金元,如无违反本协议,保证金在本协议

终止后无息退还;第二个季度管理费用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前交纳。依次类推。管理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季度管理费用的10%作为滞纳金,在第二个季度开始前仍未交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自负盈亏】 第五条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乙方承担清偿责任或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范围】 第六条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应当依分公司核准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法规、当地政令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否则,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商誉保障】 第七条甲方负有维护乙方商誉的义务,在经营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应当以乙方利益为重,及时采取措施和妥当之办法化解纷争,维护乙方商誉,如不能解决时,应及时书面向乙方报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诚信保障】 第七条甲方为保证在经营期间不因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增加乙方负担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愿以作抵押担保,在分公司注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转载自投融贷)

建筑工程挂靠内部承包协议书

建筑工程挂靠内部承包 协议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本项目地面建筑面积约㎡。(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结构类型: 开竣工时间:2016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单位: 为明确双方职责,做到权益分明,甲方于 2016年月日与乙方 签订本协议书,对以上项目由乙方实行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甲方责权: 1、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资料,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投标工作,并帮助办理相应手续,积极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联系,协调相应工作。 2、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单项特殊工种施工方案。 3、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 4、协助乙方工程项目中间、竣工等各项主要验收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参加乙方召开生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队伍管理协调会及其他会议;贯彻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条例和要求。 6、负责安全“三级”教育中企业应进行的教育。 7、帮助乙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转工作。 8、负责协调、落实税务部门的税费收取。

9、负责帮助乙方办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职称申报和上级部门的各 类再教育工作。 10、负责帮助乙方办理工程项目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荣誉、业绩申报工作。 二、乙方责权: 1、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及标准组织项目施工,担负项目部现场施工职责。 2、项目开工前,向甲方上报应由企业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按 要求上报工程进度报表。 3、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聘用甲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共8 人(包吃包住包往返路费),平均月工资8000元/人由乙方按月及时支付。 4、负责对工程管理、施工人员进行项目部、班组应进行的法制、安全 教育及技术培训。 5、负责采购、租赁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周转工 具。 6、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甲方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进行整改。 7、负责本处(部)施工项目工程款项的使用,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并保证不得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 8、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与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内的 各方的争议,重大事宜,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9、交纳工程项目相关的税金和各项规费,不得转移项目内的施工、材 料费用,开具其他票据和异地交税。 10、工程竣工之后,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要求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11、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建筑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各项费用及各项应收款有准确清楚的财务记载。 12、乙方根据业绩有权享受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各项相应奖励;同时也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三、资金结算与利润分配:

公司挂靠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各方的优势,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挂靠方)经多次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乙方承揽的属于甲方经营范围的项目或业务,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受甲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项下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管理费 1、管理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开票所反映的业务量,按照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计收。 2、该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若乙方从甲方账面过账的,甲方有权从到账金额中扣除。 3、建设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转入甲方帐户,待扣除税金、管理费等费用后三日内必须转交给乙方。 四、税费及抵扣 凡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纳的税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经营管理

1、甲方必须合法经营,维护现行的商业信誉,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并逐步提高相应的资格、资质;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项目协议的签订、盖章等相关手续,但所签协议原件必须留存甲方处一份; 3、乙方虽挂靠在甲方名下,但在业务上仍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严格执行以甲方名义与建设方签订的项目协议,确保按期完工,并自觉维护甲方的信誉; 4、合作期间,若乙方因承揽业务之需,需要招用、雇佣员工,由乙方自主决定; 5、乙方须对自行招用的工人应加强管理、教育,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各项培训和安全教育;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抓工程质量,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与甲方无关;工程结束后的质量保修责任亦由乙方全部负责; 7、乙方必须遵循甲方企业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甲方的流程办理相关财务、款项结算等事宜; 8、因业务上产生的纠纷(包括与建设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责任亦由乙方承担;若因业务上的纠纷未能协调解决而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乙方需要和甲方共同协商处理,需要聘请律师的,需通过甲方协调决定;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尽到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作为施工人应尽的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其雇员以外的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事宜的协调、处理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且乙方不得借故回避。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确认为管理费的5%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约的,都受该违约金制裁,一方违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违约金责任,若有损失的,仍需赔偿。 3、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若出现纠纷时,要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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