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暨南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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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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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暨南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案例分析题精编

1.案例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

【答案】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

答:(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因为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由甲企业杨某代替乙企业韩某的决议负荷公司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公司职工曹某代替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公司的净资产额负荷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发行公司债券。

2.案例

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购买服装而签发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给某服装厂,票据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是2006年9月5日,票面载明见票日后2个月内付款,甲银行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了章,但是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乙银行为付款人。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定有合同,约定乙银行应当对该商厦的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年终进行结算。某服装厂取得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某器械制造厂;某器械制造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零部件制造厂。后某零部件制造厂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拒绝承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某零部件制造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

(2)汇票付款人乙银行是否有付款义务?在何种情况下,乙银行才承担票据义务?乙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哪些主体是某零部件制造厂的票据债务人?这些票据债务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4)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保证人,被保证人是谁?如果甲银行向某零部件制造厂支付了票面金额的货币,则其可向谁追索?

(5)若某零部件制造厂在乙银行拒绝承兑后,将票据转让给A.则实效力如何?

【答案】(1)某零部件制造成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乙银行没有票据法上的付款义务,只有它对汇票承兑后才承担票据义务。乙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向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某服装厂、某器械制造厂、甲银行是某零部件制造厂的票据债务人,它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被保证人是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甲银行可以向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

(5)该转让行为有效,某零部件制造厂应承担汇票责任。

3.案例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给付了价款,交割钥匙已讫。又特约,双方应于10日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当日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乙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日搬入居住。乙临时出差,估计4日之内定可返回,不至于耽误房屋过户。行前,乙电话请甲代投房屋火灾保险。甲说按10日之约过户,不会有火险,我有绝对把握。又说与其投保,不如今天就过户。待过户后你自己投保不迟,随即挂断了电话。至第10日,乙返程。正点应于8:24分抵达。因飞机晚点,迟至16时乙才赶到甲处。二人同赶赴房管局申办过户手续,到机关下班时,也未能办完。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第二天前来办理。分手时,甲申明,10日之约已经届满,房屋如生不测,概由乙自行负责。是夜两点,该房屋遭受雷击而焚毁,乙罹难,乙父某丙要求甲退还房屋价款,甲予以拒绝。经查:(1)甲原己对该房屋投了火险。但故意未告知乙。(2)房屋被击,系自然灾害。

(1)丙的要求有无理由?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否就房屋遭雷击事故负赔偿责任;若应当赔偿,那么,赔偿金应赔偿给何人?为什么?

(3)在该房屋保险问题上,甲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若有不当,应否负责?为什么?

(4)设甲获得保险人的赔偿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无。因为该房的风险,依约已转移于乙。

(2)应赔甲。因为甲是受益人,甲投保时,该房屋尚未买卖,故被保险人只能是甲。该房屋买卖时,甲未告知保险人,把被保险人变更为乙。

(3)有。应负责任。甲应当将房屋买卖之事告知保险人。

(4)应转移于乙。甲接受保险赔偿利益,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应当将该利益返还于受害人乙。

4.案例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甲股东以自己一幅面积为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案】(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面积为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为800元,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

(2)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这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他们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但是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其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股东将每平方米800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每平方米为1500元,甲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因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辩解也没有法律根据。

5.案例

2003年9月16日,某建筑公司工人张某在施工中不幸从楼顶跌落,经抢救无效身亡。该公司曾于2003年7月23日向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保险费由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投保时由每个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受益人。孙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王某。王某于2003年8月20日病故,张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张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子李某和一个女儿,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张某生前欠公司1300元。张某身亡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元。公司、张某的弟弟、张某的妻子李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

请问:该笔保险佥应归谁所有?

【答案】保险金应归张某的妻子李某和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张某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且李某应以该财产向建筑公司偿还1300元债务。因此,张某的弟弟不能领取保险金。此外,某建筑公司系投保人,并非保险受益人,故不能领取该保险金。

6.案例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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