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师范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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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浙江师范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案例分析题精编

1.案例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

【答案】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

答:(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因为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由甲企业杨某代替乙企业韩某的决议负荷公司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公司职工曹某代替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公司的净资产额负荷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发行公司债券。

2.案例

建设银行XX县支行签发一张收款人为王江,汇款人为XX县销售公司,兑付行为建设银行XX市中心支行,付款期为1个月,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汇票。在此前后,重庆贸易公司作为供方和需方分别与XX县销售公司、开发公司订立购销钢材合同各一份。同日,开发公司向重庆贸易公司交付的钢材由铁路承运后,上述银行汇票的收款人XX县销售公司经理王江应重庆贸易公司向开发公司付款的要求,于该汇票上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3.38万元,并背书说明:同意将此款转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加盖印章,将汇票提示承兑银行付款时,XX县销售公司得知重庆贸易公司未将开发公司交付的钢材转给本公司,即向建设银行XX县支行通报此情况。建设银行XX县支行于是两次电报通知承兑银行称:情况复杂,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承兑行据此为理由,拒绝承兑并退票。为此开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设银行XX县支行解付汇票。被告建设银行XX县支行答辩称:汇票背书人王江与重庆贸易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避免其出借资金风险,拒绝解付。问:

持票人开发公司应如何办?

【答案】在本案中,持票人开发公司在向建设银行XX市中心支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后,有权向背书人

XX县销售公司和出票人建设银行XX县支行进行追索。XX县销售公司和建设银行XX县支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即开发公司可以向背书人XX县销售公司进行追索,也可以向出票人建设银行XX县支行进行追索,还可以同时对二者进行追索。而且,持票人已经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开发公司向背书人XX县销售公司进行追索而获得付款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了票据,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被追索人取得持票人的追索权,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建设银行XX县支行进行再追索。如果持票人向出票人建设银行XX县支行进行追索而获付款,或者因再追索而清偿了债务,出票人是最终债务人,没有前手,追索结束。

3.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甲当时以实物出资,每份实物30万元,作价900万元,并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做了评估,但当时市场上只要每份1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年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务人要求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甲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债务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公司法上的什么原理?

【答案】(1)甲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出资,但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经过估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而本题中,将每份10万元的实物评估为30万元,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应当对债权人在其评估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其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

(3)可以。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也是公司法修改中确定的一个基本制度。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甲股东出资严重不实,已经构成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其应当承担责任,其他股东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案例

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案】(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

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5.案例

假设2008年1月1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地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A公司,A公司无异议。法院在2008年1月15日,受理后向A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A公司在1月16日收到后,于1月18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1)在2006年11月,A公司赠与B公司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2)2007年2月,A公司放弃了C公司的50万货款的债权

(3)2007年8月,A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产品给D公司

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情况:

(1)2007年10月,公司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公司

(2)2007年11月,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3)2008年1月20日,公司偿还了对E公司的债务10万元

(4)公司欠F公司2006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F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F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A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F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对E公司的债务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与F公司的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2)(3)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消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对于A公司赠与B公司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是在2006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前1年,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2)A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于退回。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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