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一、何谓“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二、满足“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因各地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未统一,现列示多数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要求:

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表》,此表有标准模板,主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②《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此笔有标准模板,填列内容包括残疾人员姓名、残疾人证书编号和当年支付的可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③残疾人员身份证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④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⑤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复印件;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如果企业满足了上述“条件”,又完成了相关备案,注意事项:

1.加计扣除的工资范围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人家自己承担的部分、扣除的个税,都是工资中取得的,因此这个工资是税前未作任何扣除事项的工资基数,决不是在银行工资单上实际发放的金额,别少加计了。

2.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3.工资薪金是会计上的还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数由于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不一样的逻辑,因此既然是加计扣除,那先符合税前扣除为前置,即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4.残疾人员是来之前还是来之后呢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安置,那来公司之前就一定是残疾的,如果是因工受伤残疾,不认,这种逻辑,我们还是不大认可,安置应就是人家满足条件在这工作,都是安置,非要人家提前残疾吗,后来的就不是残疾了吗,这些奇怪的问题,经常会惊扰到“好梦”。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012-04-26 09: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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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规定

管理程序和要求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优惠申请报告和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身份证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与税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主要审核要点包括:

①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②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③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011山东标准)

(3)企业汇缴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对企业工资薪金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照规定原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也就是说,企业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企业申报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实质性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①审阅企业的工资制度规定等资料,审查是据实扣除的工资是否真实、合理否合理,审核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具体内容,确认加计扣除基数的真实和准确;

②索取残疾职工名册和岗位安排资料,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现场核查残疾职工是否实际在岗工作;

③审阅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始资料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核对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函证缴费情况;

④审阅残疾职工名册、工资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分析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要时还应询问残疾职工,审查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确认工资实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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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一、加计额的确认:

例如:企业全年应发给残疾人职工工资为10万元,由职工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保险费为1万元(实际也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金额为9万元。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实际数10万元,还是实发数9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实际核算中,分配到成本费用的工资金额,税法与会计口径相同,而记入费用中的工资金额并不是减除由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对于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基数应为10万元。即工资表:“应发数”。

二、研发人员工资是否必须在研发费单独核算才能扣除?

2012年4月11日总局答复纳税人:

“[ 下雨啦 ]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2012-04-11 10:02:56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

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 2012-04-11 10:02:56 ]

三、精神残疾是否符合政策

市局意见与企业一致,使用财税【2009】70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人员包括精神残疾。

另外:河北省局答复关于“精神残疾工资加计扣除”问题的答复

四、使用政策的原则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来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1-11-17 17:8孔祥龙【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鼓励和扶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一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了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充分享受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注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注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三、注意政策规定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时,不仅要注意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基数是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额,而且还要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是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办理时限最迟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备案时间为年度纳税申报前,截至时间为5月底前。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金属门窗加工企业,共有残疾职工36人,该企业2010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88800元,则该企业不仅可以在进行2010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388800元,而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388800元。

第四、注意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时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安置企业在按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如实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真实的书面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其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起止日期、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12、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注意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减免税备案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资格,停止减免税优惠,同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的税收管理风险【最新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的税收管理风险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不真实、研发费用未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多方面混淆研发工作与生产经营概念等,税务机关须采取措施应对管理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重要文件对其作了进一步细化。笔者发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须采取措施应对管理风险。 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资料报送不规范,内容不正确。企业项目多,但是没有严格按照一个项目一张归集表报送资料,而是多个项目形成汇总表,在汇总表上分项目归集。有的项目在立项时归属于自主研发,但实际研发过程中有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按照规定应该填写两张归集表。有的企业只是填写一张自主研发的情况表,在表格上加上一行委托研发投入支

出。有的企业直接用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资料代替加计扣除资料,在归集表上随意删改行次和内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有的后附资料仅仅是委托协议或是合同,没有提供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研发项目立项不真实。比如某研发项目大部分是直接采用现有或者公开技术,小部分自主研发,但是企业故意混杂在一起,从专业技术角度讲,税务机关在分辨和判断上有很大难度,很难实施源头控制。特别对于到底是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还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税企经常出现争议。即使税务机关提出异议,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手段寻求科技部门的帮助,科技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对于企业的要求往往把关不严,很容易顺利过关。按照政策规定,科技部门鉴定意见具有最终决定权,税务机关只能认可。尤其财税〔2013〕70号文件明确为地市级科技部门即可,企业的操作空间更大。 研发费用未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应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或者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往往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比如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时没有进研发费用,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只是在使用时才根据用途分别记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这时候必须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中 的其中一种,由于实操时比较复杂,在日常进行研发活动时会计核算上已需要归集相关费用,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往往被企业忽视,错误的认知使企业放弃办理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家为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创新,逐渐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令受益的企业面更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5年11月2日起废止了2008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旧政策通知,并与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税119号(2015),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在原有旧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具体范围以及适用企业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新政策与旧政策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分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阐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与旧政 策一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加计扣除50%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摊销150%无形

资产成本,且均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方面,在新政策中对研发活动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义,简单地说只有获得创新技术知识、或创造性运用知识以及有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工艺的,才能被认可为研发活动,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新政策对适用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增加了一项,除了旧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外,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分析 此外,新政策也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每项费用都有相关清晰的解释,帮助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判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收 优惠的范围。新政策与旧政策对比,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旧政策要求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但在新政策中,除企业内的研发人员以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归集为研发费用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若企业委托从事研发活动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产生的研发费用哪怕符合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 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 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 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 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 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

(新)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2018.6.27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原创:三**人 2018.6.27. 近日,有同志提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纳税人出现理解争议问题,特别是财税[2018]64号公告出台后,有些限定概念存在模糊,现根据我本人的学习理解解读如下,仅供同志们参考。 一、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税总函【2016】685号、税总所便函【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 据以上依据,得出准予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包

括:委托境内机构、个人研发,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而包括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仍然不能够加计扣除!!! 二、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和加计扣除额 1.按照以上政策依据,纳税人委托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和具体的加计扣除额分别为: (1)加计基数:准予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基数=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80% 【注:①“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就是文件中说的“研发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理由是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解释。②“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本身是据实列支扣除的,只是加计时对其打了八折而已。③有同志问我为啥要剔除20%?这属于制定者的出发点问题,但我认为:应该是考虑了受托方的合理利润因素吧,利润当让不能列入加计扣除了!!!!!】 (2)加计额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额=加计基数(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80%)×50% 【注:①如果是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比例为75%; ②如果属于形成了无形资产类,则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税成本基数以150%或者175%进行规定摊销。】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额外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 (2013-02-28 15:32:53) 转载? 分类: 所属2012年度税收优惠 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9〕11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照武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属区局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式样见武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

(残疾人)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三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至7 5%、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提高至50万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证明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附送资料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应双面打印(一式叁份)。 二.附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一项资料复印件超过1份的还应加盖骑缝章。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中“报备项目情况说明”栏应按备案表“填表说明”第五点四个小点要求填写。 四、备案表部分栏目内容已打印,不要修改填报。 以下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表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报备按照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本填表说明打印在表格背面。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分别备案。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表一式三份,受理后一份退还给企业留存、一份随同附列资料归档、一份留办税服务厅定期分项目装订成册后备查、。 四、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六、减免(优惠)种类,可选填: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4)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5)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免(6)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所得税、(7)从事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所得税、(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所得(9)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1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5)国债利息收入免税(1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17)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18)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19)特殊重组(20)其他减免。 2、减免(优惠)原因:符合相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 3、征前减免方式选择:按幅度(6、7、8、9项优惠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备案时选择、18项在取得资格备案时选择),按额度(1、6、7、8、9、18项在年度汇算申报备案时选择;3、 4、 5、10、11、12、13、14、、15、1 6、17项备案时选择)、优惠税率(1项在取得资格备案时选择、2项在年度汇算申报备案时选择) 4、减免幅度、额度、优惠税率:按幅度的选择1(免税)、0.5(减半征收)、0.9(18项在取得资格时填写)、其他(优惠幅度/原幅度);按额度的选择依法纳税调整减少额、抵免税额(3、4、5项);按优惠税率的选择:0.15(1项在取得资格时填写)、0.2或0.1(2项选择填写)、其他按实际执行的优惠税率填写。 5、有效期起止: 6、 7、 8、9项优惠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备案时填写涉及的相关优惠年度、

2020年(研发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版

(研发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版

目录 目录 ...........................................................................................................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1) (一)政策沿革 (1) (二)政策调整 (3)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5)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7)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8)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9)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9)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0)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1)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

扣除三个口径 (12)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14)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14)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5)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16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6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16)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7)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18)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8)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8)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19)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19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0)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八个误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只有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多年来,福利企业一直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因此,在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部分非福利企业虽安置了残疾人员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并无限制,税法明确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这里的“企业”是广义的企业,均可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二:工资加计扣除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 财税〔2009〕70号规定,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 误区四: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核算口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不仅要符合上述定义同时还要符合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它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误区五:现金发放工资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是硬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关爱残疾人!让我们看看有哪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作者:李延勇 残疾人员是弱势群体,其就业形势尤为严峻,安置残疾人员任务更是非常艰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015-01-19 09:43 来源:互联网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一、何谓“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二、满足“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一、何谓“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二、满足“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因各地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未统一,现列示多数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要求: 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表》,此表有标准模板,主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②《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此笔有标准模板,填列内容包括残疾人员姓名、残疾人证书编号和当年支付的可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③残疾人员身份证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④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⑤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复印件;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如果企业满足了上述“条件”,又完成了相关备案,注意事项:

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与税收优惠筹划

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与税收优惠筹划 税优筹等 2008-07-29 11:35:03 阅读2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与税收优惠筹划 作者:樊剑英日期:2008-07-25来源:中国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理解: 1、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是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扶持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享受劳动就业的权利。 2、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至于“规定的比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1.5%为“最低比例”,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1.5%,例如北京市为1.7%、上海市为1.6%、天津市1.5%. 3、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

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但是《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及就业等,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奖励,从这一意义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 5、残疾人保障金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北京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它地方多是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07]92号通知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关爱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爱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92号) 3.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摘自财税〔2007〕92号)(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退税或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4〕39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企业聘用残疾人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_4

这一讲给大家说说关于企业聘用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个做包装材料公司的会计跟我说,他们公司录用了几个残疾人,他记得有个政策说,残疾人提供服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不知道能不能把这个政策用到企业里? 首先呢,要排除能不能用这个政策,法规中的规定是,残疾人个人提供社会服务的、或者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主语是谁啊?残疾人个人嘛。 所以呢,这项规定,在企业中,不适用的。无论是从残疾人个人,还是提供服务的形式上,都不符合。 那么企业录用残疾人就没有其他的税收优惠了吗? 欸,别着急,还真的有。 分别是企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还有支付给残疾人工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接下来我两次文章分别给大家讲解。这次先给大家讲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什么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原文件这样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但同时又强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收入的业务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符合的条件 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还要满足4个条件: 分别是人数要到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买社会保险,以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且工资还不能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条件大家看一下: 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417606.html,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

人员。)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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