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元粉危害有哪些【新知识】

谷元粉危害有哪些【新知识】

谷元粉危害有哪些

文章导读

谷元粉又被称作活性面筋粉、小麦面筋蛋白,主要用于制作面筋。不论是小

吃摊的烤面筋,还是自己在家做的凉拌面筋等其他食品,一般来说都是属于健康食品,对

人体不会产生危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吃摊出售的烤面筋上添加的其它东西可能对人体

造成危害,例如:刷的辣油、炭火烤制的油烟气体等。

谷朊粉是从小麦( 面粉 )中提取出来的天然蛋白质,由多种氨基酸组成,蛋白质含量

高达75%~85%,含有人体必须的十五种氨基酸,是营养丰富的植物蛋白资源.具有粘性、弹性、延伸性、薄膜成型性和吸脂性. 谷朊粉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广泛用于面包、

面条、方便面的生产中,也可用与肉类制品中作为保水剂,同时也是高档水产饲料的基

础原料。目前国内还把谷朊粉作为一种高效的绿色面粉增筋剂,将其用于高筋粉、面包专

用粉的生产,添加量不受限制.谷朊粉还是增加食品中植物蛋白质含量的有效方法。

任何问题都没有绝对的有害。谷朊粉又称活性面筋粉、小麦面筋蛋白,是从小麦(面粉)

中提取出来的天然蛋白质,由多种氨基酸组成。谷朊粉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广泛用于面包、面条、方便面的生产中,也可用与肉类制品中作为保水剂,同时也是高档水产饲

料的基础原料。毕竟是天然植物提取的,没有过多的添加人工化学药物,是可以吃的。但对任何事物都要有个适度。另外路边摊的卫生条件还是需要注意的。想吃的话可以自己做。

如何判断谷元粉的好坏:小的那个好些,大的那个细一些,应该潮一些,存放时间久

一些,小的粗一点看起来比较新鲜。

自己在家做食用面筋菜品推荐:

凉拌面筋、酸菜肉丝炒面筋、清蒸面筋笼丝等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塑料瓶底的1、2、3、4、5、6、7暗藏玄机

不同的数字代表不同的材质 带箭头的三角形里面的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 1——PET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 常见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等。耐热至70℃易变形,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融出。1号塑料品用了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不能放在汽车内晒太阳;不要装酒、油等物质。科学家发现,这种塑料制品用了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对人体具有毒性。因此,饮料瓶等用完了就丢掉,不要再用来作为水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盛装其他物品。 2——HDPE 高密度聚乙烯 常见白色药瓶、清洁用品、沐浴产品。可耐110℃高温,标明食品用的塑料袋可用来盛装食品。不要再用来做为水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装其他物品。清洁不彻底,不要循环使用。 3——PVC 聚氯乙烯 常见雨衣、建材、塑料膜、塑料盒等。可塑性优良,价钱便宜,故使用很普遍,只能耐热81℃,高温时容易有不好的物质产生,很少被用于食品包装。难清洗易残留,不要循环使用。若装饮品不要购买。 4——PE 聚乙烯 常见保鲜膜、塑料膜等。高温时有有害物质产生,有毒物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起乳腺癌、新生儿先天缺陷等疾病。因此,食物入微波炉,先要取下包裹着的保鲜膜。 5——PP 聚丙烯 常见豆浆瓶、优酪乳瓶、果汁饮料瓶、微波炉餐盒。熔点高达167℃,是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的塑料盒,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需要注意,有些微波炉餐盒,盒体以5 号PP制造,但盒盖却以1号PE制造,由于PE不能抵受高温,故不能与盒体一并放进微波炉。 6——PS 聚苯乙烯 常见碗装泡面盒、快餐盒。不能放进微波炉中,以免因温度过高而释出化学物。装酸(如柳橙汁)、碱性物质后,会分解出致癌物质。避免用快餐盒打包滚烫的食物。别用微波炉煮碗装方便面。

浅谈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浅谈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当谈及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大多数人或许都会感到很陌生。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不可避免的遇到这些问题,比如盗版光碟,又再比如说谁的产品被盗用了,这样的事例我们身边都会经常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到底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方面呢,我们又该如何去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 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的科技也正在突飞猛进地增长,但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

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其他国家给盗用了,首先不得不谈一下DVD 事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万燕公司研制成功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放像设备VCD,但由于企业并没有重视对该技术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在一夜之间,大江南北都开始生产VCD,而外国企业更是在此基础上研制出清晰度更高的DVD,并且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现在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的技术开发商结成联盟即6C,对没有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约100家中国DVD厂商发难,索取高额专利使用费。而其后不久万燕企业也面临着倒闭。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

塑料瓶的知识及危害

塑料瓶瓶身及瓶底编码数字的危害意义 首先我在塑料厂上班有10几年了,自认对所在行业的塑料有了一定的认识,看到网上的报道,心里一热就转来加以自己所知道的知识加以整理,以方便各行各业更选好,选对自己所要用的各种塑料包装。为了大家的健康着想。请朋友们认真了解。 据网上报道的一个引子:阿联酋一个十二岁的女童,因为连续十六个月使用同一个矿泉水瓶,她得了癌病。瓶里面含一种叫做BPA塑料材质又名双酚A,是一种酚类化合物,对人体有一些危害,但是也有很多药物中含有这种成分用来杀病毒或者提高抵抗力。在包装物中使用这种物质来增加透明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BPA在化工行业是允许使用的,但是残留量是要严格控制在0.5毫克/升之内。过去我们一直沿用这个标准。也就是说,只要限量使用BPA 是不会对人体产生太大危害的。BPA普遍存在于太空杯、奶瓶、食品容器、水壶等当中。用一次是安全的,如果你因节俭或方便而重复使用,就有致癌危机。 矿泉水瓶的底部都有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型 , 三角型里面有一个数字。 一般矿泉水瓶子,底部标示 1 农夫山泉4升装,底部标示 2 泡茶的塑料耐热杯,底部标示 5 以下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塑料产品的特性 1:PET (PETE)——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像玻璃瓶一样的高透明) 常见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日化类等。耐热至70℃易变形,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融出。1号塑料品用了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不能放在汽车内晒太阳;不要装酒、油等物质 2:HDPE——高密度聚乙烯:(半透明)能耐冷热0℃以下-100℃ 常见白色药瓶、清洁用品、沐浴产品等多种用途。不要再循环用做其他用途如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装其他物品。清洁不彻底,不要循环使用。 3:PVC(V)——聚氯乙烯:(透明) 常见雨衣、建材、塑料膜、塑料盒等。可塑性优良,价钱便宜,故使用很普遍,只能耐热81℃.高温时容易有不好的物质产生,很少被用于食品包装。难清洗易残留,不要循环使用。若装饮品不要购买。 4:LDPE聚乙烯(比HDPE要软。比HDPE要透明一些) 常见保鲜膜、塑料膜等。高温时有有害物质产生,有毒物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起乳腺癌、新生儿先天缺陷等疾病。保鲜膜别进微波炉。 5:PP聚丙烯(较硬。透明度比HDPE好一些) 常见豆浆瓶、优酪乳瓶、果汁饮料瓶、微波炉餐盒。熔点高达167℃,是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的塑料盒,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需要注意,有些微波炉餐盒,盒体以5号PP制造,但盒盖却以1号PE制造,由于PE不能抵受高温,故不能与盒体一并放进微波炉。 6:PS聚苯乙烯(硬胶透明)

浅谈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专利类案件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多层面的庞大系统工程。这个工程既包括法律层面、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机制层面、管理层面的内容。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特别是从北京市的情况出发,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关键词]申诉;专利;行政执法;司法程序 一、专利纠纷行政执法状况 (一)行政执法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行政级别上,全国正厅级别行政性质的知识产权局有上海和广东;正厅级别事业性质的有北京和四川;政府直属副厅级行政单位有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有天津、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以上各地的知识产权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属于当地政府的直属机构。还有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局属于科技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省级知识产权局一般都是单独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在市一级的层次也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局,有的地方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在区级(县级)也逐步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大多数地方还是将知识产权局内置于科技局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另外,全国各省、直辖市都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一些地级市也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如湖北、广东等十几个省、自治区和城市也分别制定了《专利管理条例》或《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范构成了有益的补充,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条例突出了许多地方特色,对于指导权利人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的发展状况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塑料的一些危害

本文摘自再生资源回收-变宝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61332115.html,) 塑料的一些危害 一、对人的危害: 1、破坏免疫力 部分塑料袋和纸质餐盒会添加一些增白剂、荧光粉,它们除了有潜在致癌性,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力。 2、引起血液系统疾病 非食品用塑料袋中含有的聚氯乙烯,经加温加热后,就易产生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引起肝肾以及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疾病。 3、致癌 食品用塑料袋的成分多为聚乙烯,在110摄氏度以上能分解出有毒物质,像油条等刚出锅的油炸食物,温度远超过食品袋的耐受温度,可能导致有害物质的产生。更多精彩内幕,双击本段文字查看;轻者可能头晕、恶心,重则有致癌可能。孕妇如果中毒,胎儿出现畸形的几率很大。

4、导致胆、肾结石 不合格的硬塑料餐盒和塑料袋中多含有工业碳酸钙和石蜡。碳酸钙可让人出现便秘或胆、肾结石,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内,就会在人体内反映出来。石蜡则会让人拉肚子。 5、影响智力 如果塑料袋中重金属超标,会对血液系统和智力发育造成影响。 6、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塑料易燃,燃烧时会产生甲苯,少量甲苯会致失明,吸入有呕吐等症状;高温环境,会导致塑料分解出有毒成分,例如苯环等,对身体有很大的伤害。 二、塑料垃圾袋的危害 1、塑料袋的回收价值很低,几乎很少的塑料袋是可以回收的。无法回收的塑料袋只能被当做垃圾丢弃,大量的塑料袋垃圾

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2、塑料袋的结构很稳定,非常不容易降解,自然降解几乎要花100年。 3、被四处丢弃的白色垃圾一部分会被埋进土里。土壤中积累了一定量的塑料袋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作物的生长。它会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 4、塑料袋的一种处理方法就是焚烧,但是在焚烧塑料袋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空气污染。 5、塑料袋处理困难,因其难降解,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的危害较大。 6、塑料袋的存在对野生动物来说也是一种威胁。因为动物无法辨识塑料袋是不是食物,所以塑料袋会被动物们当做食物而误食。误食塑料袋的动物们因无法消化,会被活活饿死。 本文摘自变宝网-废金属_废塑料_废纸_废品回收_再生资源B2B交易平台网站; 变宝网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61332115.html,/?cj 买卖废品废料,再生料就上变宝网,什么废料都有!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任何权利的滥用必然带来负面效应和不良后果,知识产权滥用也不例外,它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限制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来促进竞争,但是“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9]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固有的利益平衡,引发了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人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权;也可以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阻止被许可人和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挫伤了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1.2.2 妨碍科学技术发展 从1624年英国设立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了将近400年,人们对于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早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才智,创造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以此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并且造福于全人类。TRIPs协议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客观事物的状况往往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现实生活中,科技和经济领先的发达国家总是借知识产权保护之由,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设立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受到阻碍,科学技术难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频频向中国指责和发难是最好的例证。 1.2.3 引发国际争端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最为紧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步从个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的法权层次上升到企业乃至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变成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工具,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保持和巩固他们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于是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焦点。”[10]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疑会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者之间的争端和矛盾就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来说,一方

塑料瓶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塑料瓶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1)在设计挤压式塑料瓶时,如果材质为高密度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瓶的横截面应为矩形或椭圆形,对于材质为低密度聚乙烯或其他柔性塑料瓶,其横截面以圆形为好。这样便于内容物从塑料瓶内挤出。与塑料瓶口配合使用的塑料件主要为瓶盖和密封器。塑料瓶口的设计应重点考;虑如何使塑料瓶口能更好地与盖和密封器配合塑料瓶的底部,是塑料瓶力学性能的薄弱部位。因此,塑料瓶的底部一般设计成内凹形;塑料瓶的转角处,及内凹处,均做较大的圆弧过度。为便于塑料瓶的堆放,增加塑料瓶的堆码稳定性,塑料瓶的底部应设计内凹槽。 (2)塑料瓶表面采用标贴时,应使标贴面平整。可在塑料瓶表面设计一个“框格”,使标贴准确定位,不产生移动。在吹塑成型时,型坯吹胀首先接触的部位,总是趋于先行硬化的部位。因此该部位的壁厚也大一些。边缘与转角部位,是型坯吹胀最后接触的部位,该部位的壁厚较小。因此塑料瓶的边缘和抹角部位应设计成圆角。改变塑料瓶的表面形状,如塑料瓶中部相对地细一些,增加塑料瓶的表面的周向凹槽或凸筋,可提高塑料瓶的刚度和耐弯曲性。纵向的凹槽或加强筋,可消除塑料瓶在长期负荷下的偏移、下垂或变形现象。 (3)塑料瓶的印刷面,是消费者注意力最集中的部位。印刷表面应平整、连续;如果塑料瓶含有手柄、凹槽、加强筋等结构,设计时应注意不能给印刷操作造成不便。椭圆形塑料瓶,刚度也较高,

但模具的制造费用较高。因此为保证塑料瓶的刚度,除选择刚度高的材料外,还要通过塑料瓶的外形设计,增强塑料瓶的刚度和耐负荷强度。 (4)由于大多数塑料具有凹口敏感性,塑料瓶在尖角处、口部螺纹的根部、颈部等部位,容易产生裂缝和开裂现象,所以这些部位应设计成圆角。对于矩形塑料瓶的转交处,需要支撑塑料瓶的大部分负荷,因此局部增加该处的壁厚,还有利于提高塑料瓶的刚度和耐负荷强度的。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摘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20XX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塑料制品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

塑料制品对人体的危害是什么 塑料制品是我们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物品,它的使用频率很高,材质轻便,成本低,通常被用来制成盛放物品器皿、拖鞋等等。但是,众所周知,劣质的塑料制品对人体是有一定危害的,塑料制品对人体的危害又有哪些呢?看了这篇文章,我们就能够了解到塑料制品的危害,从而避免错误的塑料制品使用方法。 其一,影响农业发展。废塑料制品混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会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 其二,对动物生存构成威胁。抛弃在陆地上或水体中的废塑料制品,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去年青海湖畔有20户牧民共有近千只羊因此致死,经济损失约30多万元。羊喜欢吃塑料袋中夹裹着的油性残留物,却常常连塑料袋一起吃下去了,由于吃下的塑料长时间滞留胃中难以消化,这些羊的胃被挤满了,再也不能吃东西,最后只能被活活饿死。这样的事在

动物园、牧区、农村、海洋中屡见不鲜。 其三,废塑料随垃圾填埋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长期得不到恢复,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制品如果将其填埋,200年的时间不降解。对土地有极大的危害,改变其酸碱度,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业减产,至于抛弃在水里或陆地上的塑料制品,不仅影响环境,而且若被动的吞食,则会导致死亡。这样就破坏了生态平衡。 其四,高温则分解出毒害物质,塑料制品本无毒害物质,但因为它的回收再利用的设备不够完善,工艺简陋,而且许多厂家无合法营业执照,导致再生产的塑料制品在温度达到65℃时,毒害物质就会析出并且渗入到食品中,则会对肝脏、肾脏、生殖系统及中枢神经等人体重要部位造成危害。 关于塑料制品对人体的危害,这些就是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塑料制品虽说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会产生化学反应,所散发出的物质和气味对人体会产生危害,但因其便利、轻便的特性使它依旧有着很高的使用频率。所以,我们平常只要避免将塑料制品放置特殊环境之中,不将它作为盛食物的器皿使用,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常见的塑料瓶的分类与识别

常见塑料瓶材质分类与识别 在一些家庭、小吃摊,重复使用塑料瓶装水、酱油、食用油、醋等非常普遍。家庭中多以老人为主,他们认为塑料瓶扔了可惜,为了节约而重复使用,且认为这种塑料瓶洗干净后就很安全了,并不清楚塑料瓶隐含的毒性。在学校,很多学生水杯杯身是塑料的,底部三角形内有“7”的字样,而有的学生水杯无任何标识。 在超市内,部分桶装牛奶、果汁、矿泉水等饮料的塑料瓶底三角形里面的数字为“1”。而桶装食用油底部三角形里面的数字为“1”或“2”,且三角形下方有“PET”或“PETE”字样。化妆品塑料瓶底的数字大多数为“2”,并标有“HDPE”字样。部分速食方便面的塑料包装底部三角形数字为“5”。塑料旅行杯、桶装矿泉水底部大多标示为“7”。在酒水专区,桶装白酒的种类非常多,桶上均贴有产品的商标,但塑料桶底没有任何标识。 1-1 塑料瓶底标示 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ociety of Plastics Industry,SPI)制定了塑料制品使用的塑料种类的标志代码,是在三个箭头组成的代表循环的三角形中间,加上数字的标志,他们将三角形的回收标记附于塑料制品上,并用数字1到7和英文缩写来指代塑料所使用的树脂种类。这样一来,塑料品种的识别就变得简单而容易,回收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削减。现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套SPI的标识方案。中国在1996年制定了与之几乎相同的标识标准。 1 - 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都是用这种材质做成的。董金狮指出,饮料瓶不能循环使用装热水,这种材料耐热至70℃,只适合装暖饮或冻饮,装高温液体或加热则易变形,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溶出。科学家发现,这种塑料制品用了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对人体具有毒性。因此,饮料瓶等用完了就丢掉,不要再用来作为水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盛装其他物品。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14-11-25T14:12:05.763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5月中旬供稿作者:李卉 [导读] 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李卉 LI Hui (西安翻译学院基础课部,西安 710105) (Foundational Courses Department of Xi'an Fanyi University,Xi'an 710105,China) 摘要:为了达到保护我国民族企业的健康成长,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目的,制止专利权滥用的社会现象,本文对有关此方面的法律建设提出一些意见。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nterprise in China, maintain fair and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patent righ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law construction of this aspect.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 Key words: abuse of patent right;anti-monopoly;law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328-02 1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概述 相对于专利权的正当行使行为,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在行使专利权时违反法律原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即将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环境有序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第一,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独占专利,进而形成了垄断地位,这种不合理的利用本身权力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权拒绝行为,这种行为拒绝向其竞争者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这种行为,就会发现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减少了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的机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当初创设专利制度局的初衷,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第二,专利权人的搭售行为。专利权滥用的表现之一为把专利和一些其它产品捆绑销售的搭售行为。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行为。这种滥用专利权的搭售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捆绑销售行为,具体是指专利权人滥用自己专利权的独占专有性,进行相关商业活动。第三,专利权人的专利阻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技术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地位的交易相对人设置专利障碍,禁止其进行技术升级或相关产品研发,以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专利权人利用行业标准,阻碍他人进行产品生产,比如他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还没有替代产品或短时期内无法攻克技术难题时,就索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或提出苛刻的专利许可条件以限制竞争。在我国,这是三种比较常见的滥用权力行为。其它一些行为,比如,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2 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合同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垄断法》等,都涉及到了有关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并给出了相关规定。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规定的角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仅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作了较为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比如,《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前半句:经营者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对这一问题只做出了较为单一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根据这条规定,专利滥用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这种看起来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形成了垄断行为。法律的漏洞给了某些市场主体有了可乘之机,给市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力并不绝对是《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例外②。②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的缺位。首先,《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实施集中以及限期转让营业等③。这些规定存在着惩罚力度过轻,威慑力不强的缺陷。其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只是大概地规定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③。在现实生活中,当执法人员依法对此操作时,没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最后,《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如果市场相关主体滥用专利权,就被施以刑罚。 3 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构想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相比而言,其滥用现象比较普遍且危害性大,会损害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科技的创新进步。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就具有非常紧迫的必要性。 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欧盟、美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就制定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比如欧洲的《技术转让规章》、《技术转让协议成批豁免规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等。这些规范既可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政策形势,及时作出调整,也有利于广大公众理解原则化的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参考美国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首先,要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就要先肯定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其独占专有性,但不能对其过分保护,不能任由专利权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其次,《反垄断法》应该和滥用专利权的市场环境联系起来,奠定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再次,吸收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改造它们的相关条款。比如,可以将专利滥用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能够得到完全豁免的行为;第二,能够部分得到豁免的行为;第三,完全不能够得到豁免的行为。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市场瞬息万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情况有效预测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添加保底条款,这样才能科学、全面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 ②完善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首先,要想彻底解决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应对有专利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虽然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但是一般情况下,与专利滥用造成的影响来说,像目前只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罚款,未免让人觉得处罚过轻。所以,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来对专利滥用的市场主体作出惩罚。当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要适量、适度的利用国家赋予它们的权力。其次,完善专利滥用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制度。现行《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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