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开发模式探讨

土地合作开发模式探讨
土地合作开发模式探讨

一、项目合作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为什么要合作

1、不合作行不行?

2、合作有什么好处?

(二)怎样合作

1、找谁合作?有地的、有资金的。

2、合作的原则是什么?

3、采取怎样的合作模式?

(三)合作对万科的影响

1、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

2、如何克服合作给万科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重点—怎样合作

(一)合作原则

(二)合作模式

目录

难点—合作模式

1 、与土地方合作

(1)项目公司模式

(2)合作建房

(3)股权收购

2 、与资金方合作

(1)联合竞买

(2)境外融资

(3)信托

道然

70

一、合作的必要性

(一)从集团经营管理的战略角度考虑

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不增加负债,不降低投资收益率

(二)项目发展存在资金瓶颈

1、土地政策变化

2、国家金融政策变化

(三)土地供不应求

维持年30%的增长率

为什么要合作

二、合作的可能性

万科可以合作

过往万科项目合作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发生过纠纷。但是万科还可以再合作,因为:

(一)早期的合作环境、土地市场还不规范,而今已经比较规范。

(二)万科之前的项目合作、项目发展也没有今日规范

(三)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要我们总结经验教训,就能够最大程度的的控制合

作风险。

项目合作的基本原则及出发点

一、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降低项目资金投入比例

与土地方合作、联合竞买时,应当将万科的资金投入降低到万科独立开发的60%以下,信托的合作应当将万科的资金投入降低到50%以下,HI的方式应当将万科的资金投入降低到20%以下。

(二)优先考虑与土地方的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包括与土地方的合作和与资金方的合作两大类。

与土地方的合作:

1、可以降低万科的资金投入,

2、可以通过合作获得优质土地,应当优先考虑与土地方的合作。(三)根据项目合作风险的评估,选择合适的模式以降低项目合作风险。

1、与土地方的合作方式,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是:设立项目公司模式、合作建房模式、股权收购模式。

2、与资金方的合作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是:联合竞买、HI、信托。

3、某一具体模式中,又存在几种具体合作方式,不同的方式风险大小也不相同。如在股权收购模式中,不同的收购方式,风险大小不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是收购新设项目公司、收购项目公司、收购公司。

(四)通过控制付款节奏控制合作风险

合作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控制付款节奏,付款节奏的控制主要通过设定付款条件加以控制,即以合作方完成特定工作如拆

迁交地和万科取得权益如取得土地证等作为付款条件,并同时考虑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间隔,而不是简单的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

拆迁交地、土地过户、股权变更、权益分配等都可作为付款条件,具体付款时应将付款与这些付款条件结合起来,具备付款条件则付款,在付款条件具备前则不付款。

(五)万科参与合作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当高于万科独立参加招拍挂项目的投资收益

?万科独自参与招拍挂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约为13%,内部收益率约为18%。

?万科参与合作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万科的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20%。

(六)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权

项目经营管理权由万科控制,合作方只参与管理。在具体管理模式上,区别两类合作者,采取不同的

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一类是行业内的战略合作者,企业实力雄厚,行业内竞争优势明显;一类是为获取土地资源而进行的合作。

对于前者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可采取项目由万科经营管理,合作方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方式,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经营管理班子由万科组建,董事会由双方组成的方式。

对于后者,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万科将项目公司视同于万科全资公司,由万科负责项目开发经营管理,

成立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公司股权的,要绝对控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万科委派。

(七)财务报表合并可控

合作项目是否合并集团报表、何时并入集团报表,万科方要可控。一般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报表:

1、合作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集团平均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可通过万科与关联公司之间、

万科与合作方之间,转让其持有的合作公司之间的股份实现。

2、2年内体现利润的项目,从项目立项起2年内产生利润的合作项目,合并报表。

(八)收益分配的模式和支付方式

在与土地方合作和联合竞买模式下,收益分配的模式按优先顺序排列有:给合作方固定回报方式,分配经营收入方式,利润分配的方式。给予合作方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有土地补偿款、七通一平费用、工程款、股权转让款等方式,采取股权转让方式的股权交易的价格应当尽可能与注册资本额相同,不要溢价收购(在信托、HVB的合作模

式中,在支付信托费用、贷款本息后,万科享有对项目100%的收益)。(九)使用和维护万科品牌

合作项目应当使用万科品牌和商标,万科品牌和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限于合作项目本身,万科品牌和商标不得许可合作方使用,也不得许可双方合作的公司用于合作项目本身之外的其他用途。合作项目执行集团品牌战略,

集团品牌推广及于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销售、物业管理各项环节执行集团统一标准,集

团按照全资公司项目的品质和质量要求合作项目。在合作项目开发完毕后,要收购合作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原合作方注册资本出资额金额),维护万科品牌形象。

(十)现行的主要合作模式

现行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合作建房、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商形式、借贷、土地转让、股权转让、品牌输出、信托、契约式合作开发等。

(十一)基本的合作分为两类:土地合作与资金合作

与土地方合作主要包括:

1、项目公司

2、合作建房

1)挂牌

2)协议

3、股权收购

(二)与资金方合作,主要包括:

1、联合竞买

2、HVB

3、信托

第一类:与土地方的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土地方出地、万科出资的一种合作模式。

合作的前提是合作方享有土地使用权。

主要合作模式有:

(1)设立项目公司模式

(2)合作建房

(3)股权收购模式。

合作第一基本模式:项目公司模式

模式描述:

该模式是万科与土地方成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后,由项目公司具体开发经营项目的一种模式,有时被视同为土地转让,需要发生土地转让的交易税费。

基本模式如图:

2 、项目公司模式的基本原则

?注册资本低的原则:注册资本尽可能控制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绝对控股原则:万科全资子公司及其万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绝对控股,万科全资公司所占股份低于50%。

?股权并购可控原则:万科受让对方在项目公司中股权可以控制,但事先需要对受让股权及其条件、价格等约定清楚。

?项目公司全资化原则:

项目分配利润后,万科要收购合作方的全部股权,在与业主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保修期满后,注销项目公司,客户服务的有关事项转由保留的客户服务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控制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则:股权变更手续由万科办理。

3 3 、优缺点分析:

(1)优点是土地证办到了项目公司名下,双方合作关系比较紧密。(2)缺点是涉及到项目公司日后的股权转让或者清算。

4 4 、主要风险和控制

(1)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

控制风险的方式一是事先要确定土地可以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并明确具体变更方式,二是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前要控制资金风险,土地变更后才进行后续资金投入。

(2)控制设立项目公司的手续

项目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项目公司的设立工商登记手续,印章等在设立时就控制,以保证项目公司设立后不发生债务,特别是产生或有

负债。

(3)后续投入

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后,如不是万科单方投入后续资金,而是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后续投入,则对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后续投入,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控制方式一是事先要了解对方的资金实力,二是万一对方无法完成后续投入,需要有变通办法,如改为万科单方投入,但利润分配比例也相应调整。

(4)经营管理

万科应当负责经营管理,对方可以适当参与和监督,但不能无理干涉,控制方式一是事先双方要约定清楚,二是董事长、总经理要由万科委派、董事会构成万科占多数。

(5)收益分配

应优先考虑采取分配经营收入方式,其次考虑采取利润分配的方式。收购合作方股权时,以合作方在项目公司出资的注册资本额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要溢价收购。

案例:西山庭院项目

一、合作方式

1、海开集团将天秀项目1号地(即西山庭院项目)按三通一平及完成部分红线外大市政(含上水、雨污水、电信、燃气、道路)的标准交于我司开发,我司向其支付项目合作费共计26367.5万元。

2、双方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将该项目立项手续变更至该项目公司名下,并由该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

3、海开集团将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公司及其指定的公司。

二、分析说明

该合作方式实际是转让项目,即通过办理立项变更手续达成项目转让,之所以以成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完成立项变更手续,并最终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全部的项目转让,是因为合作方海开公司作为政府的公司不愿承担倒卖项目的名声,且如此做法利于立项变更的达成,因当时政府对立项变更行为已开始控制。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 、立项变更的顺利达成:

问题:立项变更是否可以达成,时间上是否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策:从当时的实际操作经验显示,立项变更是可行的,有许多先例,政府并未明确禁止,因此是可以实现的,只是时间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签定130日内不能达成立项变更手续,则万科可以解约,

并在解约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已付款项。鉴于对方良好的资信情况,返还是有保障的。

2、项目公司的控制及股权转让问题

问题:由于在项目公司签定之初,对方是大股东,因此,理论上存在项目公司的控制问题。

对策:公司的注册全部由我司完成,全部工商手续在我司手中掌握;合同约定对方只有名义上的股权,不参加经营及利润分配;签定合同的同时,将股权转让协议签好并放于我司手中,合同条件达

成即由我司单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合作第二基本模式: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模式:分为挂牌模式和协议模式。

实际上是通过挂牌或者协议模式受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

一、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合作建房协议模式

以深圳为例:

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合作方可以协议合作建房,报主管部门审批。

案例:深圳银湖项目

一、合作模式

1、深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宗地属于农村征地返还用地,能够以合作建房方式取得土地。

2、合作方式:深圳公司拟与土地方、中介方通过三方合作建房的形式进行独立开发。

二、合作内容

1、土地方在项目中占20%的权益,负责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完成地块红线内的清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林业

和环保部门的批文;

2、中介方在项目中占15%的权益,负责缴纳项目用地的政府地价(以政府基准地价的10%为基数计算,估计总额

在2,000万元左右),负责按规定迁移高压线,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3、万科在项目中占65%的权益,负责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承担相应的资金和项目开发风险,并以商议的价格收

购土地方、中介方在项目中的权益;

三、简要分析

1 、项目取得

项目能够顺利拿下取决于合作方的工作力度,存在合作方无法与政府达成返还用地协议的概率,

项目能否拿到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2、三方采取表面上进行“合作建房”,实质上为买断土地

3、资金风险

我方只支付了400万元定金,中介方提供担保。与合作方有良好的合作背景。

二、合作建房——挂牌模式

(一)模式描述

以深圳为例:对已缴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合作建房(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须进入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弃绝了以前私下寻找合作方的途径。合作建房视为土地使用权部分权益的转让,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合作方,合作开发的事宜不作为交易条件,待成交后由合作。

案例:新洲项目挂牌合作建房

2003年8月,委托方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组织挂牌转让的B202-31宗地,位于福田区新洲路与莲花路交汇处。

该宗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份额的80%。竞得人须根据规划要求出全资开发建设整个项目,并保证委托方享有建成房地产20%的权益。

深圳市第一宗土地使用权部分权益转让的项目正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这是深圳首次通过政府进行的合作建房。

(二)合作原则

1、默契原则:事先达成默契。

2、成本控制原则:竞争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即便事先有默契,成交价超过协议价的差价返还难以保障,故不应以差价返还作为提高成本的理由。

3、土地过户原则:万科要按份额成为土地使用权人。

优缺点:

特点是:实质上是二手地,但在合作方选择上与一手地挂牌相似,而成交后,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合作协议。

1)优点是政府认可,挂牌前已经缴清地价,土地相对干净,手续办理有保障。

2)缺点是竞买存在竞争,合作成本提高,如合作双方事先有默契,但不能保证合作成功,如合作双方事先没有默契,又存在合作双方相互不了解,合作存在磨合等方面的问题。

(三)主要风险控制

1、土地:对土地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情况了解清楚,在竞买前了解清

2、合作方:了解合作方诚信。

3、合作条件:挂牌主要是合作者身份的竞争,具体合作条件需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最好的措施是挂牌前与土地方达成默契,但要控制承诺参加竞买的最高价。

4、土地变更及付款风险:成交确认前资金共管,土地变更登记后付款。

(四)分配

最好采取分销售收入的分配方式。

(一)模式描述:股权收购模式是万科将土地使用权名下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达到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股权收购后,双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投入后续开发资金的一种模式。

(二)股权收购方式有三种具体方式:

收购新设项目公司方式,收购现有项目公司方式,收购现有非项目公司方式。三种方式的风险由低到高,选择时,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方式进行。

第一种方式:收购新设项目公司方式

A、由土地方与万科新设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或者由土地方新设立项目公司,然后将新设立的项目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万科的方式)。

B、该方式的前提是:新设立项目公司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要求此前土地方还没有设立

过项目公司,并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该项目公司。

C、万科需要控制新设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股权变更等手续,控制项目公司印章、帐户,以便控制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

D、优先选择由土地方与万科新设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方式,

案例:上海金丰兰乔圣菲项目:

1 1 、项目概况:占地面积:31.7公顷,土地方在签约前已获得A-1、A-3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A-5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方:上海金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隶属:华漕镇政府(原上海县诸翟乡人民政府)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资产总额9013万元,负债8735万元,所有者权益278万元。

2 2 、操作模式

1)金丰公司与另一镇属企业注册成立华欧公司。2)金丰公司将A-1、A-3、A-5地块相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注入华欧公司,所有前期证照也更名至华欧公司名下。3)待华欧公司完成土地出让,

取得地块的土地权证后,万科收购华欧公司100%股权。4)政府部门认可金丰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至华欧公司:华欧公司成立时实质是政府嫡系企业。华欧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政府部门认为是同一公司的内部行为,未转让至其他公司。2002年2月,金丰公司与上海华漕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成立上海华欧房地产有限公司。华欧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实质由上海万科投入,整个公司的运转及操作均由万科进行。华欧公司与闵行区土地发展中心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

得A-1、A-3、A-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种方式:收购现有项目公司方式

A、合作方已经设立项目公司,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合作方将项目公司名下部分股权转让给万科的方式。

B、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可能比较复杂、可能已经开发销售项目、可能已经发生复杂的资产负债等情况,需要由合作方完成

对项目公司股权清理、债务清偿,使项目公司达到万科股权收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达到,则不进行股权收购。

C、万科需要控制股权收购发生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不付款,或者只支付部分款项,但支付比例不应超过30%,而且合作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案例:昆山项目

一、项目背景

1、土地

年,大上海协议受让3000亩土地用于高尔夫球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并与昆山国土局约定其享有转让土地一次的权利。

年下半年,昆山大上海公司与昆山嘉华公司达成协议,将其最后未开发的850亩土地即宗地转让给嘉华用于别墅开发。

目前,850亩中的一期约300亩土地证更名手续正在国土局办理中,预计年底前完成。

其余二期约500亩土地证更名手续也将在明年3月份前办出,嘉华应于2004年2月28日前向大上海支付RMB14,752万元的土地转

让款,嘉华要求万科支付。

2. 关于昆山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10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房地产开发、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咨询。

?股东构成:过志敏(个人)、陈建良(个人)和深圳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30%,30%和40%。法人代表:叶志高

?33、合作

?嘉华合法取得宗地全部850亩土地使用权即完成土地证更名,万科收购嘉华85%股权,原股东保留15%股权,合作开发,共同承担投资共负盈亏。

?保留15%股权的考虑

?嘉华公司三方股东在昆山拥有良好的政府人脉资源,万科与无锡嘉德合作关系愉快,股权总计仅15%,并约定不参与项目实际经营,因此不会影响万科对项目的掌控;

二、操作要点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股权转让或有负债风险防范

款项支付

(一)土地取得1、昆山国土局允许一次转让2、土地还未到被收购公司名下3、后期土地取得4、土地款的支付

对策

股权收购

收购协议不到不生效

不能取得则只做一期

土地抵押后支付后期款

(二)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价款

2、或有负债

对策

1、注册资本额

协议85%股权以RMB4,250万元的价格转让

补充协议

2、接管财务、印章

股权质押

连带责任担保

(三)款项支付

1、85%股权以RMB4,25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后的5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转让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嘉华公司银行帐号。

在乙方将目标股权变更到甲方名下并为丙方取得了符合甲方条件的后续土地后的5工作日内,丙方将该股权转让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2、大上海土地转让款的垫付

?甲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3.1条约定向丙方提供借款RMB10,502万元并配合丙方支付土地转让款是甲方协助

丙方取得后续资产的唯一义务。

?以其前期资产向甲方提供的RMB10,502万元借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项目贷款利率计算)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本《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5个工作日内,甲方、丙方必须完成本抵押事项,同时甲方应将RMB10,502万元借款支付到丙方的银行帐号。该款仅用于丙方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

3、前期补偿款

?目标股权变更到万科名下,且被收购公司后续土地后,支付一亿元的前期补偿费。

?昆山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获批并符合万科要求的条件后,支付3,000万元的前期补偿费。

?在本补充协议生效满一年后,支付1,906万元的前期补偿费。但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前期补偿费

合法的入帐票据的,则对未提供入帐票据部分所发生的税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从RMB1,906万元和乙方持有的丙方15%股权应分配的利润中直接扣除。

第三种方式:收购非项目公司方式

A、土地使用权在合作方持股的非项目公司(即该公司名下还有其他房地产项目甚至还有房地产之外的业务),万科收购该公司股权的方式。

B、万科在收购前,需要合作方对该公司进行资产剥离、债务清偿等,使该公司达到万科股权收购的基本条件,不能达到的,不收购。

C、一般不提倡采取此种股权收购方式,必须采取的,除完成B所规定的事项外,合作方必须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质押等担保。

D、在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不付款项或者只服20%的应付款项,但合作方必须提供等额担保。

被收购公司必须满足的股权收购条件:

股权收购模式下,被收购公司必须满足的股权收购条件是:

A、土地使用权在被收购公司名下,否则,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被收购公司名下;

B、资产、负债限于合作项目及项目用地本身,如有合作项目及项目用地之外的资产、负债,如其他房

地产项目的资产、负债或者其他非房地产项目的资产、负债,以及其他非为合作项目及项目用地而产生的负债,应当由合作方进行资产剥离、清偿债务

C、股权结构简单,如存在多个股东,应当由合作方进行股权清理,将股东数缩减到2-3个;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详解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完整版)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同1

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合资项的 合同书 (国有土地示范条款)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 市签订,本合同当事人为: 甲方(土地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非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国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投资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国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土地

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合资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 1.1名称: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1.2住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县/区、路、门牌号码。 1.3经营范围:以商业零售业为主。 1.4注册资本:约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1.5合资公司经营期限:40年,从合资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算起。 1、6双方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持股比例: 1.6.1甲方以其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交地条件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包括配套的能源使用权、相应的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下同)折合人民币___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30%股权。 1.6.2乙方以人民币货币_元(大写: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70 % 股权。 1.7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1.7.1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在持有三分之悦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即可举行,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代多数通过有效。 1.7.2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其他董事由股东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

(完整版)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响应莆田市人民政府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号召,积极发挥自身的地理优势, 致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就合作开发“三旧”土地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全新公司运营。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土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一切开发手续;甲方不参与新公司经营、管理,采取固定预期收益的形式与乙方合作开发。 2、乙方负责出资组建公司,并负责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合作的利益分配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共须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收益总金额万元(以实际测量证载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变动,则金额相应调整)。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的预期收益款,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个月内支付总额的;第二期土地收益款在 支付;第三期土地收益款在支付。 3、该土地项目开发至结束过程中,产生利润的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 4、政府按“三旧改造”政策返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和竞买者支付给甲方的拆迁补偿及租金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上述款项应在收到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支付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 5、甲方对已收取乙方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如各种原因造成合作开发土地不能转为项目用地时,甲方需要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四条、土地交接甲方须在乙方支付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时,须在个工 作日内将本项目土地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给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有完整合法的关于项目用地用于开发的手续。 2、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设臵及办理招拍挂条件等手续。 3、鉴于乙方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甲方承诺,无论乙方在招拍卖会上以任何价格拍得土地,甲方仅向乙方收取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万元亩。 4、甲方收取乙方土地预期收益款后向乙方开具发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金由负责。 5、甲方收取乙方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后,甲方须协助乙方解决土地上现在建筑物迁移问题,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 1、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项。 2、土地交接后,合作开发土地所产生一切债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项目用地转换功能等开发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拒绝协助办理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理土地交接,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三期付款时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方面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税费问题

关于母公司A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下的税费问题: 一、契税(无)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 (一)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征收)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合作开发方式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话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文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行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可见,土地使用权入股不需要交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 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学起

房地产合作开发大模式 学起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 导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拉开了标杆房企内部员工“一起玩”的大幕。而在外部,三四线城市库存在高位运行,大型实力房企纷纷回归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在拿地成本高、资金链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单枪匹马作战已经过时,“合作开发”模式成为房企的必然选择。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或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或增强自身专业实力,或提升品牌影响力……但相同的是,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分散各自的风险,实现相对轻的资产运作。下面,明源君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N种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相信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选择项目合作开发是必由之路 虽然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的诉求点各不一样,但选择项目合作开发已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到当前阶段,房企的必然选择。 1、万科眼中的3大好处 万科的项目合作模式灵感来源于其行业标杆美国帕尔迪房屋公司,帕尔迪在上世纪末通过5年的合作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商,而万科通过学习标杆超越了自己的老师,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详见表1)。万科认为,合作开发至少有3大好处: 表1 通过并购和合作开发,万科规模迅速扩大 1)可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增强公司在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体现规模效应; 2)可以使公司经营范围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减少个别市场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 3)许多项目完全由万科操盘并使用万科的品牌,在收益分配上万科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相当于输出品牌和管理,可以提升万科股东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ROE的提升。 2、旭辉选择的4个理由 上海旭辉无疑是楼市的一匹黑马,其连续3年保持近50%的复合增长率,在2014年合同销售目标一举突破212亿,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原因之一也是采取了合作开发模式,理由主要有4点: 1)合作开发是小股操盘、轻资产模式的重要实践; 2)合作开发是打造旭辉资产管理能力、建立资本方信任的重要举措; 3)倒逼自己更专业,开放式模式抵御行业风险; 4)可以实现一次合作到战略合作。 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与大型房企合作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与中小房企合作,则可以打破土地瓶颈、进军低级别城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比自己规模大,实力强,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房企合作,能够借助前者在土地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资金和品牌优势,为自己在日益狭窄的市场中谋得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项目合作开发的分类 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目前业界并没有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类别并不一样。在法律意义上,项目合作开发分为“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2种(详见表1)。 1、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开发有两种 表2 法律意义上的项目合作开发分类 2、双方合作的4种合作模式 明源地产研究院注意到,三方乃至N(N>3)方合作开发已经不再鲜见,但涉及的合作方过多必然导致沟通磨合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等的提高,因此市场上主流的模式还是双方合作开发。 在双方合作模式下,当合作中的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则主要有4中模式(详见表3)可以选择。

最权威房地产土地一级、二级市场开发流程实施方案解剖

目录 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4) 2: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5) 3:用地预审 (9) 4: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10) 5: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10) 6: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 (10) 7: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 (11) 8: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 (11) 9: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 (12) 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21) 11:用地批准 (29) 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31) 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2) 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附件10) (33) 15:办理征地结案表 (33) 16:环境影响的批复 (33) 17:区发改委项目核准 (40) 18: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40) 19: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41) 20: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41) 2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42) 2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2) 2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 24:商品房计划 (45) 25: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46) 26: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48) 27: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50) 28: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51) 29:办理预售许可 (51) 3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2) 31:消防验收 (53) 3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55) 33:组织综合验收 (56) 3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7)

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 一、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 二、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三、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 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 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 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 七、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 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 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 十二、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 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直接作价出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需经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权上不应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其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接着,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而且要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土地、厂房作价入股也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权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相关手续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相关手续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流程: 一.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要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的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不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制约)及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程序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

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土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平整土地)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一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当前,抓大放小、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科学地处置土地资产是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否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成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其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搞活国有企业。制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活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为自接目的,但要同时兼顾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管理等五种方式予以处置、本文着重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53号文)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十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一、国家股 土地作价入股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特殊途径,经过这种处置方式后,一般应由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股形式。欲真正地理解作价入股这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首先必须弄清“国家股”的内涵。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涉税情况

xxxx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涉税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料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xxxx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然而,xxxx将土地使用权用以出资时,因涉及到评估作价升值、权属变更等事项,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纳税问题。下面,我们将分别对xxxx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项进行分析。 一、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免税规定 财税字[1995]0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被投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的特殊规定 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综上,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 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浅析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概述 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使用权除了自用、出租、

转让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处置方式还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列为法定的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也他人成立企业,是否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政府是否须对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规范?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的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作建设厂房、场地等,对其出资条件又该如何确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该类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做法和认识。而这使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的一种方式。比如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换作股权,然后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人,从而使得土地受让人控制公司股权,进而实际控制了土地使用权。 本文将依据我国及上海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主要探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 2.1、土地使用权出资

联合开发模式的利弊

模式1:联合开发模式 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提供资金,双方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按照约定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管理,承担相应义务。 优势手续简单。合作双方只要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通过契约控制的方式来掌控管理整个房地产项目。 弊端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来说,一份完备的合作合同至少应包含合作的模式、合作条件、收益分配和亏损的承担。 包括各方如何投资、何时以何种形式投资?违反投资约定该如何处 理?收益分配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如何?亏损如何承担等。此外,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合作后土地 使用权的归属、行政审批程序及证照办理的义务、项目资金的监管 等,也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签约合同的内容不完备,势必为 合作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2.容易产生“名不副实”的合作合同或者导致合同无效。首 先,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当事人自以为是“合 作开发”,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合作开发的定义,这些情 况主要包括:第一,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利益,则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约定投资方不承 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则实为借款行为;第三,约定 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则实为房屋买卖; 第四,约定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则实为房屋租赁。上述四种合作开发均按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其 次,法律规定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合作开发房 地产合同当事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第二,土地使用 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 他人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第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合 作开发合同的。合同无效后,依法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提示 3.此模式是以订立合作开发合同为基础,是以履行合同为模式的联合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案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 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 不垫付建设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 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9)民二他字第5号函 案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与大连大锻锻造有限公司及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2006)辽民二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谷春立,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硕,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大锻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力玫,大连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该公司法律处处长。 原审第三人: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金秋,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冬阳,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锻锻造有限公司(简称大锻公司)及原审被告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山一工)、原审第三人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鞍山国资委)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大民合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永宽主审并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世波、刘玉喜参加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硕,大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玫、王义庆,鞍山一工的委托代理人李彬,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吴冬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大锻公司与鞍山一工存在多年的加工关系,大锻公司根据鞍山一工提供的链条规格及数量,为鞍山一工加工制作大型施工机械的履带链条。截止2005年9月,鞍山一工尚欠大锻公司加工费2,691,263.85元。该款虽经大锻公司多次催要,但鞍山一工一直未付款。 鞍山一工是1992年6月12日、同年7月12日经鞍山市和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据辽政(1993)64号文件精神由定向募集转为社会募集,同年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总股本16500万股,每股一元。市政府作为国家股股东在鞍山一工的股份为6688.6万股(另有法人股和个人股),所占比例31.11%,其中包含鞍山一工所占土地570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1710万元在内,使用期限10年。1992年3月5日至2002年3月5日土地使用期届满后,企业鞍山一工申请续办了土地使用权手续。2002年3月6日至同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对鞍山市2000年至2001年间土地使用和土地资金管理情况审计时,发现一些违规行为,对此,该办事处作出审沈特农决(2002)3号审计决定书,认定,“2001年10月,鞍山一工向鞍山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由于鞍山一工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情况下,鞍山市土地管理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向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市事务所和北京市大连律师事务所出具土地出让证明,确认鞍山一工已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上述行为与国务院(2001)15号文件《关于加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不符。”据此,2003年8月29日,市政府根据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的决定,以鞍政发(2003)34号文件,作出整改决定为“鞍山市原土地管理局在向鞍山一工出让土地中弄虚作假,并违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向有关部门作出虚假土地出让证明,违反了国家《土地法》第55条和国务院规定。市政府决定:鉴于鞍山一工已经退市,短期内不能实现资产重组,且近期无法交纳出让金,因此,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同年9月1日,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发鞍规国土资发(2003)230号文件,中止了鞍山一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鞍山一工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鞍山一工已按规定办理了上述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大锻公司依据订单为鞍山一工加工链条,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鞍山一工收到大锻公司为其加工的货物后,理应向大锻公司给付加工费,其欠款未付,显属无理,应向大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大锻公司主张鞍山一工应自2004年4月21日起向其承担利息损失,因其提供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应自双方认可的2005年10月1日起计付。对于大锻公司提出在其与鞍山一工对帐中发现另外一笔债权,鞍山一工应一并给付的请求,因该债权鞍山一工予以否认,大锻公司又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审理。关于市政府是否应向大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由于市政府针对国家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的决定下发文件,终止了对鞍山一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了土地使用证。其措施应属对鞍山市原土地管理避的违规行为的纠正。但市政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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