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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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

修改中,别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别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全然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考虑和查阅

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咨询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

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

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可以有序地进行。同时,此条规定并非鼓舞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时期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便的咨询题存在,别可能将所有的咨询题都法律化、制度化,经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咨询题。另外,在协议签

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事情,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

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对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同时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

省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不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且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并且,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别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脚;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脚。在缴脚前,别得向他人募

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事实上行分缴制是落低公司设

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一般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脚资本后并别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

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白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

起方式设立的事情适用分缴制。对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普通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

和有限责任公司别同。而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事情,限制了在缴脚总额前别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并且,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所以也就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

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脚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脚的资本

额募脚,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脚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脚。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普通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

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用。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对于募

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辟行股票的,

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

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

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习惯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

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别健全、市场机制的别完善和参与者的别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

性治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能够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于公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

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对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

事情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发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对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事情的内容是为习惯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别重复分析。但对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别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爱护股东利益、对

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操纵,因为在查阅

各项决议的并且可能会对公司商业隐秘的爱护别利,且可能会浮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事情。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爱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假如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事情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基本上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

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浮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

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爱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具立法倾向爱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如今投票制度和爱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对

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别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爱护。

五、监事会并非不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

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别能藐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事情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

内容算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照中,最直观的感受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

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味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对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咨询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

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觉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

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评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差不多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忆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记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

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进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爱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并且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

大力进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习惯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

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可以更快、更好地进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将来几年证券业的进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阔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

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

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要紧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可以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3、习惯了市场经济对进展要素的长期需求,完全改变了资本市场单一结构的局面;为争取市场的业务创新进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进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爱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经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进展的一具历

程碑,将对将来以后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进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同时别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关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赋予了高度重视。除积

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并且公司特意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

大伙儿说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

区的特色,营业部经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要紧修订内容、设立两法问

台、安排专人进行问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要紧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

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觉算是,早先的诸多束缚如

今决策层能放手的都是都差不多敞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关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关于我公司一具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

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经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进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觉和认识比较肤浅,希翼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判指正。

3宜宾自考《公司法》的历年真题案例分析

41.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1)法院支持王生要求公司提供2000年、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庭审中,华文公司只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公司完全履行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法院支持的理由是:股东享有知情权。 (2)不支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的请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 4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l)D、E不能撤股。因为,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撤股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侵害公司财产。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2)A、B、C、F、C不能转让股份。因为,董事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3)第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第二免于清算,与他公司合并成立一新公司,建立新董事会 39.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问题 (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己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 40.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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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体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4554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Experience of learning company law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xxx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xxx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xx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20201210005150)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 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 、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 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 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 、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

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 、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 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 “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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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范文二】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导语: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关于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欢迎小伙伴们参考阅读。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

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776048652.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学习企业治理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企业治理制度心得体会 近期,陕钢集团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学《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九个公司治理制度的活动。我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深入了解,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学习公司的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守公司制度的自觉性。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业务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的总和,也是检查和纠正一切违规问题的依据。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规章制度,否则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所以,我们每个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切以规章制度为标准来要求自己。 二、注重工作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首先要把日常工作制度化、流程化,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工作才有指导,有方向。其次,就是在制度的指导下,抓好每一个细节。对财务工作来说就是每个凭证、每个工作细节都要处理好,每笔业务都要清晰掌握来龙去脉,每个科目都要管理到位,每月底都要及时与业务部门去沟通对账。对办公室行政人员来说,就是要掌握好每一项采购及销售动态,衔接好公司每个部门,处理好每一项行政事务。 三、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知识,有了这些管理控制文件,一方面指导规范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工作的依据。例如,绩效考

核制度是改善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一项重要制度;财务工作是与钱、财、物紧密相联,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公私分明,以国有资本利益重于一切为原则。作为财务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要洁身自好,严于律己,遵纪守法, 要保持定力,忠诚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必须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要求,依法依规办事,同时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与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夏迎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想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想 通过这次精彩而有秩序的培训学习了公司法,老师的授课深入浅出,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

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学习第一、二章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

《公司法》案例分析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 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 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 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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