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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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分行不良资产管理相关岗位职责,提高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前移管理的效能,结合目前分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以及不良资产发生及处置的一般规律,总行经研究,制定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属地处置原则。分行对其不良资产,进行属地处置。

(二)依法合规原则。分行在管理与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须符合外部法律法规,以及行内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三)专业及效率原则。分行在管理与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须发挥专业特长,提高处置效率。

(四)减少损失原则。即分行在处置方案的设计和推进中,应尽可能减少我行的损失,追求处置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分行不良资产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牵头管理;分行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由分行指定营销部门(支

行)或指定专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并明确清收管户人,承担不良资产具体的清收职责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章分行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需关注的重点

第四条贷款发现预警信号后,为支持可能发生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分行应注意:

(一)检视各类合同、文件有无瑕疵,借款、放款手续是否完整;

(二)与客户进行当面沟通,掌握有无重大的资产变动情况;

(三)检查担保物是否出现影响价值或影响处置的变动情况。

第五条对于调入关注三的问题贷款,由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其监控和上报。同时,为支持可能发生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分行牵头部门及其协助部门应按照《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0〕201号)中有关不良资产前移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对于调入关注三的公司贷款,应注意:

(一)跟踪贷款风险点发展趋势;

(二)做好企业资产调查;

(三)与客户谈判贷款清收、重组或加固措施;

(四)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于贷款进入关注三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送全面风险报告及月度进展情况报告。

第六条分行应按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宁银发〔2010〕627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发生不良资产后应立即启动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机制。工作中应注意:(一)分行确定不良资产的处置承办部门和不良资产清收管户人后,清收管户人非原客户经理的,应与贷款原经办机构及原客户经理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事务衔接和移交。

(二)清收管户人应建立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台帐,提出处置方案,推进处置工作。

(三)信贷管理系统中不良资产模块上线后,由清收管户人负责登记和维护该户不良资产系统信息。

(四)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不良资产发生一个月内,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送不良资产全面风险报告,以及逐月上报月度进展情况报告。

第七条分行清收管户人应按照《规程》的要求,以及总分行关于法律诉讼及律师聘用的管理要求,推进诉讼清收。工作中应注意:

(一)落实财产保全,原客户经理应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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