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七年级上册数学第一章概念_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名称)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非马义的法的定义马义的法的定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和行为关系

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3、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

为调整机制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一节:法的名称(定义)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从词源上来讲,汉字“法”的古体

是“廌”。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记载:“廌,刑也。平

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说明:(1)古

代的法(廌)与刑是通用的;(2)法(廌)象征着公平、正义(3)法(廌)具有裁判的功能和特点注:“法”和“律”作为独立合成

词使用,出现在清末民初。

西文中的“法”,除了与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还有下列多种含义:(1)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抽象含义;(2)有时指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3)有时指永恒的、普遍有

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则,是法的

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应然法”

和“实然法”的问题。

“法”与“法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当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者法律精神时,法通常指抽象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律令;若在实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者法的

形态时,则通常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规范,即法律。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古希腊的自然法学家,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自然现象,自然法就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准则,而法律

则是人们自主规定并可变更的成文法律和典章制度。

近代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根源于人的自然性和理性,自然法是先于并高于人定法而存在的。在应然和实然的基础上区分

法与法律,并强调法高于法律、法统率法律,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

个显著特征。

在现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指法律的一切表现形式;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的法,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

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

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科学性表现在:(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

在关系;(2)……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3)……法与社会

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4)……法的目的、作用和价值;(5)……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机制。

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从法的本体角度,以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回答法是什么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如法是一个社会用来决

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

的一批特殊规则。管仲言:“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法只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

法才被创造出来。

从法的本源角度,着重阐明法的基础或法的出处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如君权神授、法是上帝的意志等。多流传于古代、中世纪社

会以及宗教法系国家。

理性论认为法即理性。如“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公

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的反应权力论认为法是权力的表

现或派生物,法是当它被忽视或违反时,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事实

上使用人身强制的力量。

从法的作用或功能角度着重阐明法的工具性、手段性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和工具。如“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

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梁启超言:“法者,天下

之公器也”。

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如法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代表人物是庞德。

事业说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代表人物是富勒。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功能的主要手段。

法是调整行为(社会)关系的规范(1)法以行为和由行为产生

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2)法具有特殊的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

认可或解释(1)制定、认可和解释是国家创制法的三种形式(2)

法具有国家性(3)法具有普遍性,通常在一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

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

要内容(2)法以权利和义务对行为进行双向调整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性(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法律具有程序性一、法

是调整行为和行为关系的规范(一)法以行为和由行为产生的社会

关系为调整对象首先,法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行为主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

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其次,法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而非人的思想来调整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

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法具有特殊的规范性(1)法具有概括性:其内容是概括的、抽象的;其对象不是具体的人和事,而是一般的人和事;其效

力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反复多次的适用。(有别于非规范法律文件)(2)法的构成要素中包括法律规则(行为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

概念。

(3)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

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一般的规范不具

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一)制定、认可和解释是国家创制法的三种形式制定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法律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有三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如习惯、道德、宗教、礼仪等以法律效力。

(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定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

际规范。

(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解释是对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进行再度创造的过程,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说明和阐述。

(二)法具有国家性首先,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

其次,法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为界限的。(有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三)法具有普遍性,即法通常

在一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首先,作为法律规则要素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和禁

止的方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其次,法对行为的调整是通过权利和

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再次,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

体现,对主体的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二)法以权利和义务对行为进行双向调整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代表利益,一个表征负担;其次,权利和义

务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再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法律一旦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

味着相应的义务;最后,权利和义务互为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义务则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一)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强制力不是单纯的暴力,它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其中潜在性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间接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法律被自觉遵守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发挥作用。

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尚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二)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是通过遵循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即法律的实施除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外,还必须由专门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法律实施的科学、理性和公正。

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 ) A.法律职业是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B.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 C.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D.法律职业者的最大职业道德和操守是忠于法律和事实 ) A.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B.拒绝用暴力解决问题 C.根据法律和事实说理和解决问题 D.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 A.把法归结为正义的观点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观点 B.认为法是一种规则体系的观点是从法本身来理解法的观点 C.认为法不是写在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表现在法官的倾向和意见之中的观点是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 D.认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关联的观点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看待法的观点 ) A.法具有社会性,因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 B.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是矛盾的 C.法也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其他因素的影响。 D.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 A.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人性 B.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一种文化现象 C.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 D.法的形成有制定和认可两种形式,前者是创制,后者是表述 理解这两种规范,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请您指出以下几种理解中正确的理解有哪些?() A.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但与人有关联,因而也具有文化的意蕴 B.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一种文化现象 C.道德规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 D.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 从法与道德的界分中可以分别看出这两种社会规范的有关特征。但如何界分这两种社会规范,钰成、晓雪、杨光和林风等同学则各有说法。请指出他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 A.法是调整主体的行为而不是调整主体的思想的社会规范 B.道德是调整主体的精神情操而不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C.法是以调整主体的行为为主,同时也调整主体精神情操的社会规范 D.道德是以调整主体的精神情操为主,同时也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第1章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

CPA 经济法基础班 主讲老师:王碧波 第一编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导论 【本章考情简介】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知识 一、法律的特征(了解)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交叉渗透又有区别(P4) 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特征: 1.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和适用的普遍性; 3.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程度较高。 (二)种类: 1.按内容区分: (1)授权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 (2)义务性规范: A.命令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等。 B.禁止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2.根据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根据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A.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B.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逻辑结构 1.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包括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2.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根据行为规则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3.后果。根据人们针对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后果又分为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两种。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七年级上册数学第一章概念_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名称)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非马义的法的定义马义的法的定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和行为关系 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3、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 为调整机制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一节:法的名称(定义)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从词源上来讲,汉字“法”的古体 是“廌”。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记载:“廌,刑也。平 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说明:(1)古 代的法(廌)与刑是通用的;(2)法(廌)象征着公平、正义(3)法(廌)具有裁判的功能和特点注:“法”和“律”作为独立合成 词使用,出现在清末民初。 西文中的“法”,除了与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还有下列多种含义:(1)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抽象含义;(2)有时指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3)有时指永恒的、普遍有 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则,是法的 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应然法” 和“实然法”的问题。 “法”与“法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当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者法律精神时,法通常指抽象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律令;若在实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者法的 形态时,则通常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规范,即法律。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古希腊的自然法学家,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自然现象,自然法就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准则,而法律 则是人们自主规定并可变更的成文法律和典章制度。 近代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根源于人的自然性和理性,自然法是先于并高于人定法而存在的。在应然和实然的基础上区分 法与法律,并强调法高于法律、法统率法律,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 个显著特征。

七年级上册数学第一章概念

七年级上册数学第一章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名称)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非马义的法的定义马义的法的定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 行为和行为关系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3、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 为调整机制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 性第一节:法的名称(定义)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从词源上来讲,汉字“法”的古体是“廌”。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记载:“廌,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说明: (1)古代的法(廌)与刑是通用的; (2)法(廌)象征着公平、正义(3)法(廌)具有裁判的功能和特点注:“法”和“律”作为独立合成词使用,出现在清末民初。 西文中的“法”,除了与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还有下列多种含义:

(1)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抽象含义; (2)有时指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 (3)有时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 原则和道德公理,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则,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应然法”和“实然法”的问题。 “法”与“法律”二者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 当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 者法律精神时,法通常指抽象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律令; 若在实然意义上谈论法的概念或者法 的形态时,则通常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规范,即法律。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古希腊的自然法学家,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自然现象,自然法就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准则,而法律则是人们自主规定并可变更的成文法律 和典章制度。 近代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根源于人的自然性和理性,自然法是先于并高于人定法而存在的。在应然和实然的基础上区分法与法律,并强调法高于法律、法统率法律,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现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指法律的一切表现形式; 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的法,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 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科学性表现在: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 (3)……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

第一章 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