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要求56076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56076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56076

课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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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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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执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为()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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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核对、登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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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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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核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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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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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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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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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登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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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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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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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办理不同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履职要

求是相同的。(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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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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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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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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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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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

有效身份证件。(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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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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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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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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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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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职业、联系方式、住所地或单位地址等身份基本信息时,如其他身份其

本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仅登记更新后的信息。(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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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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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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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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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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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识别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形。(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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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

?

B

?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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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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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客户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客户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为明确客户业绩归属,有序的开展部门招商销售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客户归属原则上以客户资料划分名单为其归属,同时结合客户追访和来访客户登记有效期期限。 2、分配客户有效期为一个月,如有效期内客户来访,且招商人员对客户进行追访并在客户信息资料表中登记记录的(以每日填写的客户追访记录表为准)有效期限顺延一个月。 3、所有来电咨询客户为公共客户资源,以客户来访接待为准,如来访客户系分配客户名单内并处于有效期限内的,属原招商人员。 4、客户多次来访,被不同的招商人员接待,归属第一次接待并有客户信息资料登记的招商人员。 5、家庭成员、朋友、客户公司不同成员与不同的招商员联系,以第一次来访登记为准,结合客户有效期。 6、客户曾经来访过(以客户分配时间为起点),本次来访时原招商人员不在现场,由轮值的招商人员义务接待,不论成交与否,轮值招商人员此次接待都视为义务接待,并在客户离开现场前,务必将原招商人员的联系方式留给客户,同时将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交与原招商人员,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7、已签约老客户到访时,如原招商人员不在现场有轮值招商人

员义务接待(但该次接待不视为正常轮值接待顺序)。 8、所有招商销售人员在值班时均有接听客户电话的义务,在接听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邀请客户到公司面谈,但不得告知或暗示客户你的姓名,并将个人电话留给客户。 9、超出有效期的客户,视该招商人员自动放弃,超出期限后如该客户再次来访,指名找原招商人员的则该客户仍归属该招商人员,如未指名找原招商人员,则归属新接待人员。 10、因招商人员离职或被解雇,其客户由营销部经理秉承公平和对公司负责的原则统一安排归属。 11、招商员之间的相互委托帮带,佣金业绩不计分配,双方有私下协议的自行解决。 12、老客户带新客户的客户确认处理如下: 成交和未成交的老客户亲自带新客户到公司来访的情况: 1)新客户从未来访过,且指明找原招商人员的,此新客户归原招商员。未指明原招商销售人员的此新客户归接待员。 2)若此新客户曾经来访过,则此客户归属原接访员(在有效期内) 3)若老客户不记得原招商员的姓名时,该新客户归当值接访人员。 撞单处理: 撞单是指两名及两名以上的招商员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都与同一客户联系的现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客户身份识别是商业银行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的基础工作之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第一道关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困难和问题,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历史根源,从商业银行外部及内部两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是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基础性工作,其他反洗钱工作都是建立在这3项工作之上开展的,其中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要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KYC)或“客户尽职调查”(CHS-tomer due dilizence,CDD),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说明,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第一道关口,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88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提出了“客户身份识别”原则、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进一步丰富了“客户身份识别”原则的内涵,确立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9年的《核心原则方法》对核心原则进行进一步阐述,列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和附加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文件对充分发挥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有效防止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美国在《1970年银行保密法》中明确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在《1986年控制洗钱法》中进一步推动了银行机构对该原则的实施,使之成为美国社会在反洗钱斗争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任何人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资料。任何法人实体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都要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历史和主要负责人等资料。银行还可以利用身份证手册、电话簿、支票查询系统等社会资源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我国自2000年由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客户开户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4月25日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这些监管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其中很多条款规定体现了KYC的原则。2006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新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

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 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 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客户归属制度

客户归属行为准则 一:来人接待 1.客户首次来现场看房,由首次接待人员为准。 2.客户二次看房的,客户主动提及原接待人员为准;若客户忘记原接待人的,以首 次来人论处。 3.老客户带新客户过来的,归老客户原接待人员;若原接待人员离职了,属当值接待 人员。 4.老带新准则: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过来,方可领卡;若老客户确实无法亲自 前来,业务人员及老客户需在专案经理处电话报备,否则不予发卡,造成的损失由原接待人员负责。 5.业务人员的亲人、朋友等前来看房的,客户直接找目标业务员的,属目标业务员; 若客户未指定业务员,归当值接待人员。 6.公司内部人员买房或其亲属朋友来看房的,适用于第5条。 7. 客户首次来看房地,当值接待人员必须询问:您好,请问您是第一次过来吗?有 没有和我们其他业务员联系过?如客户说前期有和业务员联系过,需问客户是那个业务员接待的,如客户能记起业务员的姓名或者姓归原接待人员,若客户忘记原接待人员的,属当值接待人员。 8. 约电来访客户以客户主动找约电人员为准,若客户在看房至订房的过程中未提及 原约电人员的或提及了但不知道姓名的,属当值接待人员;若客户在订房之前提及原业务员姓名的,属原接待人员;若客户订房之后提及原业务员姓名的,业绩归当值接待人员,提成奖金对半分。

二:来电接待 1.客户首次来电的,由首次接待人员为准,以登记本为辅;超过15天未能约访至现 场的归纳为公共资源。 2.客户二次来电的,客户主动提及原接待人员为准;若客户忘记原接待人的,以首 次来电论处。 3.派单打到手机上的来电,以来电登记本为准。 三:有效客户认定标准 1.以微信、短信、电话记录为准,超过15天未联系的,为无主客户。 2.归属冲突,以微信、短信、电话记录为判定标准。 3. 所有来人、来电、DM客户均为公司资源,专案经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资源 客户;实力为王,在超过30天客户未能做进来的,专案可对这些客户进行分配其他业务员联系,以约访能力及成交能力为原则,谁能约来、谁能成交业绩归谁。四:归属冲突管理办法 1.业务员对客户归属有异议的,应在客户离开后与当值接待人员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的将客户联系记录送与专案判定。 2.业务员之间发生归属冲突的,不许争吵、打架,否则双方各罚500元,罚没争议业 绩。要做到对事不对人,冷静、沉稳处理。 3. 约电客户应只认约访业务员,若业务员未能让客户主动找自己或记住业务员姓名的属当值接待人员的;若原业务员在客户订房之前记起客户的,应及时介入适时向当值业务员讲明情况,由原业务员继续接待,业绩归原接待人员;若客户订房后原业务员认出客户,不予判定,业绩属当值接待人员。 2015/6/5

客户归属认定办法与案场管理规定

客户归属认定办法及案场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分清公司各团队的客户归属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促进销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细则,以公司各团队之间处理之依据。本细则仅对公司各团队之间的客户归属进行约定。各团队部的客户归属,由各团队自行确定。 二、登记报备: 1、每天下班前各部门员工将客户资料登记表报备给报备助理,助理需在次工作日12点前录入电脑。 2、各团体在做客户报备时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QQ或微信发送信息)向公司指定进行预报备(预报备容为“XX团队、XX组别+客户+”,客户以全名为佳。) 3、公司专设一个QQ xxxxx和微信号xxxxx作为报备专用,密码由报备助理掌控,联系人:某某xxxxxxxxxx。 4、紧急报备:因客户临时决定来访,外场销售人员在接到后,须于客户到达营销中心前以短信或微信(客户+性别+联系)形式发送至报备人员。 5、预报备客户未按报备日期到达现场,则视为报备无效。 6、预报备只作为客户归属判定的参考证据。 7、每个员工只有1次报备机会,报备时效为7日,若7日客户未能成功到访,则谁约到访客户归属谁。 注:报备在同一天的,以先到先得为原则,需提供或短信联系记录。 三、到访客户: 1、到访客户直销人员和案场人员需积极回访,以期早日达成成交。拓客人员做好客户到访登记表复印,留作证据。 2、到访10日成交,则以报备人员为客户归属。 3、若客户于到访10日以外的时间成交,则以实际预约为成交客户归属。 4、如客户自行上门,为自然上访客。 5、如客户报备时隐瞒获知项目信息的渠道,致使场无法确认该单业绩归属某方,则该客户下定后7天,某方业务员可凭有效证据认领该单(报备前一天起,一周的通话记录、短信详细清单,视为有效证据,以通讯公司打印并盖章或网页直接打印为准)。如未在规定时间认领该单,视为自动放弃。 四、撞单处理: 1、一方成交某客户后,另一方对此单归属提出异议,由报备单及报备证据决定客户归属。如成交方有有效证据,则归属成交方;如成交方无有效证据,则归属异议方(异议方须有有效证据,否则归属自然上访;案场提出异议,归属认定同上)。客户认定不属某方后,来源为该客户转介绍的客户亦不归属该方。 2、有效证据定义:场工作人员证词及客户首次报备前一天起,一周的通话记录、短信详细清单,视为有效证据,以通讯公司打印或于场指定处网页直接打印为准。客户及外场证词不作

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经营目标管理制度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全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经营目标管理和战略发展规划为着眼点,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正职以上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领导干部。 3 职责 3.1 公司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3.2 财务部负责提供和审核各项财务相关数据。 3.3 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部门考核数据,并审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3.4 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根据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考评。 4 内容 4.1 考核办法与指标 4.1 业绩考核以年为经营年度进行,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4.2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别与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4.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从价值与目标、客户与评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规定了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和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的多项指标包括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资产收益率。 4.4 考核计分办法 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年度资产收益率得分。 各项指标计分标准: 1.年度销售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加0.3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0.3分。 2.,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完成目标值 得基本分50分。超过目标值时

3.年度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 B 、C、D四级 ,A级:95分以上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 1.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 2.公司财务部向考核小组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出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得分。 集团绩效考核小组应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营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在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基数的基础上 每增加一分相应奖励绩效年薪基数的2%,以30%为上限 2.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终奖金。 3. 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董事会可解聘该高层管理人员。 4.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若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申诉,并申请裁决。 考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二)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 下、薪酬下的办法,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体系 , 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行力,确保公司实现安全 生产。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客观评价公司各一级行政单位业绩,帮助提高组织能力和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各单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公司文化、制度、流程落地和各项经营指标的达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绩效管理实施原则 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坚持服务公司战略、体现公司经营重点;坚持业绩导向、体现量化管理;坚持责权利结合、体现公平公正;坚持激励约束并举、体现正向激励;坚持沟通协作、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第三条组织绩效管理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级行政单位的组织绩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绩效管理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分管绩效工作的副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经理 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公司组织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审定组织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对组织绩效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评价;负

责对绩效考核、申诉以及绩效结果的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裁决。 (二)运营管理部 职责:负责编制、修订组织绩效管理体系文件并督促其执行;负责牵头组织关键业绩指标(KPI)的制订;负责对组织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对总部各部门和业务单元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负责组织绩效管理沟通,组织月(季)度绩效体系运行结果发布。 (三)公司办公室 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重点工作(以下简称GS)的制订;负责组织公司年度GS的分解;负责月度GS收集、调整及完成情况检查。(四)各一级组织部门 职责:负责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结合部门分管专业向运营管 理部提出年度、季度和月度绩效目标计划;负责对分管专业绩效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并提供完成情况评价信息;负责配合GS的有效实施 和检查;负责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制定改善计划。 第三章组织绩效体系 第五条组织绩效考核方式 组织绩效考核方式分为公司级指标考核和部门级指标考核两类。(一)公司级指标考核 公司级指标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分解形成,作为一种限制性指标,旨在使部门绩效考核成绩与公司整体运营结果方向一致,促进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六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提示客户更新相应信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如发现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目的:为规范客户接待行为切实做好营销工作建立标准化的销售及客户管理流程,为了有效地避免员工在接待过程中出现抢客、争客现象及提高团队能量、树立团结互助的团体精神,特制定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一、实行客户来记登记制 建立《客户来访登记表》附件1、《客户成交登记表》附件2 1、营销人员接待每一位客户后应及时将客户信息登记在《客户来访登记表》上,非营销人员接待个人拓展客户后也要登记《客户来访登记表》,客户登记表是作为员工业绩提成的第一证据,不得涂改和销毁,同时要不定期对个人接待客户进行回访,以保证客户成交率不流失。当天或于第二日上班后将个人《客户来访登记表》上报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及用于统筹客户资料。 2、需要注意的是,客户确认时间应以登记时间为准,如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与其他人员撞单事件,责任自负,其业绩归属由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酌情处理。 二、营销人员接待客户实行轮流制 按照轮排表顺序接待客户,不得挑拣客户、不争抢客户。接待到

访客户需询问是否曾经到访,如遇到客户较多的时候,次序问题便会显得凌乱,这时候销售经理要担当起维持秩序的职责,公平、合理、系统地进行统筹安排。 三、业绩分配 一)业绩判定 有关业务成交按照业绩分配制度执行,解决不成由部门主管及上级部门领导分配处理。 二)业绩分配 客户进入我中心应询问其之间是否曾经到访,当客户明确后方可接待。如客户表示之前已经有营销人员或其它部门员工接待过或有过联系、沟通,需帮忙联系接待人员(A),并交由其(A)人员接待。如A当日不在场无法接待时,建议A自行联系可负责帮忙接待人员,大家应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备注:此管理办法可根据营销中的实际情况做适时地调整)。

客户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客户业绩归属管理办法 1、所有客户的接待、管理归销售部,CC接待客户按客户首次到学校的顺序依次轮流接待的方法执行,即采用单一客户循环制,所有CC均应服从本界定方法的管理 2、客户来到体验中心时,CC须主动问明是否初次来访、是否与CC有预约,以判断客户归属 3、客户首次至体验中心接待完毕后,CC必须在《客户来访登记表>上作好登记,并视作客户归属依据,《客户来访登记表》由CC填写,每填写一页即存销售主管处以备查考,月末将《客户来访登记表》上交公司存档,CC各自建立个人客户资料库. 4以《客户来访登记表》为准,客户管理办法采用销售部集中管理和个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5、客户的第一次来访后,第一次回访须在5天内回访,第二次及以上须在15天以内回访,若客户在有效期限内无有效记录,该客户再次来访视之为新客户。 6、来电咨询的客户,详细登记在“来电登记表”,由销售经理分配。以邀约来访率进行考核。 7、CC利用电话接待客户不作为客户归属的依据,不得利用电话变通客户归属问题. 8、销售部客户资源和客户接待轮次由销售经理负责管理. 9、已离开公司的销售人员的客户资源归销售部并电话统一追踪,未下订单的客户视作新客户参与正常的销售轮次,由销售经理统一安

排,销售人员不得将已离开公司销售人员的客户资源据为己有或变通. 10、已来访客户但其未在《客户来访登记表》记录姓名等相关资 料的客户,视为销售员工作失职,客户资源不归原接待销售员,作新客 户处理. 11、销售员轮休时不参与客户接待轮次,但可在不影响销售 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接待意向性强的老客户. 12、客户介绍的客户资源,如该客户指定销售人员接待,则该销 售员的该接待轮次提前. 13、销售人员严格执行轮流接待的规则,并在体验中心作好销售 本职工作,如客户已到体验中心但该轮销售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不在售 楼处,则该销售员本轮接待轮空(不能代接待)。 14、体验中心午餐时间由销售人员轮流值班,并做好对来访客户 的接待,客户来访,值班人员应先作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值班时间由值 班人员接待的新客户归当值班销售人员,值班人员接待客户后不影响 正常轮次排位. 15、客户来到现场,能说出销售员姓名或大致长相,应该销售员 接待。若有老客户来访,由该客户所属销售员接待,轮到该销售员接待 轮次时,如老客户来访时间长,来访新客户则由下一轮次的销售员接待,不得因为急于接待新客户而怠慢老客户.如老客户来访时,该销售 员正在接待新客户,则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辅助接待. 16、销售员的老客户到访,而该销售员因轮休或其他原因不在体 验中心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接待. 17、销售经理有客户归属的裁决权,销售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 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

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教程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 年10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学习资料(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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