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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下空间管理制度
1、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2、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3、设置通风系统;
4、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5、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6、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7、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9、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0、符合人民防空、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11、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12、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3、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1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15、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16、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17、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18、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19、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20、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21、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2、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1)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2)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3)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4)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5)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6)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7)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2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生产、经营、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2)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3)吸烟;
(4)接拉临时电线;
(5)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