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课题10: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一、研究目标及内容

针对我国未来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突破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各类数据采集、集成、处理、综合分析与发布、目视航图自动化制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应用示范,为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1、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总体设计

研究适合我国民航不同空域类型、不同管制条件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模式,设计并提出基于先进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制图技术,支持通用航空气象服务、低空航行通告服务、目视航图制作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总体技术框架和系统开发方案。

2、通用航空飞行情报多源数据综合集成与分析技术

针对通用航空气象数据、航行通告信息的种类和业务特点,研究通用航空飞行情报信息涉及的数据种类、特点、来源和更新机制,设计适合我国飞行情报数据管理特点的数据集成和管理技术方案,制定多源飞行情报数据的数据结构模型,研发多源航空飞行情报信息融合、集成管理、处理与分析的高可信算法。

3、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与可视化表达

根据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的特点,设计基于先进地图代数理论的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方案,发展通用航空目视航图数据的时空和

目标特性的一体化表达技术,研发满足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

4、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

基于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处理和可视化表达等关键技术,设计和开发高可信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软件系统,支撑无人值守情况下快速自动完成通用航空飞行情报的发布等服务。

5、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

依据航图可视化和目视航图出版等规范与要求,突破各类目视航图特征表达与制作工艺等关键技术,研发符合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软件,开发满足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支撑目视航图编辑、排版、出版的自动化与智能化。

6、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测试与示范应用

对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数据融合处理、发布系统、目视航图制作系统进行测试验证,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应用示范。

二、考核指标

1、研制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一套,具备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管理、处理与情报发布等能力,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气象及飞行情报信息包含气象信息、航行信息、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覆盖信息、空域运行信息等,并满足ICAO Annex 3、Annex

4、Annex 11、Annex 14、Annex 15的相关要求;

(2)自动融合处理各类气象报文、航行通告报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及空域结构基础数据,报文处理速度小于1秒/条,融合处理速度为2-3秒/次;

(3)具备无人值守、自动应答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能力,无人值守自动应答发布响应速度小于5秒/次;系统同时在线用户不少于200人,并发用户不少于100人;海量数据的图形缩放、漫游平滑、快速刷新响应达到实时要求;

(4)系统具有强大的二次开发功能和可视化建模环境,并支持用户专业模型的内嵌式链接。

2、研制通用航空目视航图制作系统一套,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系统具备各类目视航图(终端区航图、直升机航路图等)专业制作能力,能实现通用航空目视航图制作相关数据的管理与动态更新;目视航图配色、制图出版等满足民航相关标准要求;

(2)提供完整、可扩展的矢量目视航图符号库,符合ICAO和FAA制作标准,并满足我国民航要求;

(3)具备TB级的目视航图基础数据、地标及障碍物数据的管理能力;基础地理数据的内容和精度原则上不低于1:25万,目视航图电子地形数据精度达到1:5万;并提供更新机制;

(4)目视航图障碍物数据精度满足ICAO Annex 15要求;建立飞行区完整可用的人工障碍物数据库,并提供动态更新机制;

(5)地图显示图形缩放、漫游平滑,最大刷新响应时间≤2秒;

(6)兼容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的数据格式,自动读取相关制图数据,可提供实时的电子目视航图资料;

(7)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便于推广应用。

3、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依据民航协同空管技术综合应用示范总体设计与集成方案,在我国低空试点飞行区域完成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目视航图制作系统的示范验证。

4、制定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草案)1项。

5、申请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0项,申请相关的发明专利5项。

三、实施年限

2011年至2014年。

四、经费来源及构成

拟安排国拨专项经费1400 万元,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不低于1900万元。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仅给借鉴)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 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众的生活水平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提升,无论是商务活动还是外出旅游,选择飞机出行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态,这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真正地让航空被赋予了“通用”的概念,切切实实地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出行服务保障成为所有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的要务。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呈现出来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区域性范围内的影响力上都已经形成了规模,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同国外的通用航空企业一比高下,但是在很多三线城市的通用航空企业,其组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机场的实际需要,并没有真正形成一定的经营能力,发展规模还比较小。特别是一些民营航空企业,受到经营主体资质的影响,其业务范围拓展得较为缓慢,并没有真正形成集团化发展的架构。 近几年,各地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兴建机场的申请愈来愈多,但是作为机场的配套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方案可执行的却并不多,笔者通过归纳部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架构发现,目前面临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政府热衷于”建机场”,但是忽视“建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的GDP量化政绩成为常态,而撬动GDP最快的方式就是建机场,通过建机场不仅能够直接与一线城市建立起直线联系,而且兴建机场本身能够在本地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圈,跳跃式地拉动了GDP的产生不说,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新包装城市的作用,因此很多城市对外宣传的“城市名片”上都有机场的一席之地。不过作为通用机场的配套设施通用航空企业,地方政府因为在招募专业化人才上存在明显的欠缺,因此很难通过以政府财政出资的形式组建通用航空企业公司,更无从谈起集团化经营的模式了。这种盲目兴建机场的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过度消耗了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而且并没有符合通用航空企业的自由发展、有序竞争这一公认的市场规律,导致了部分通用航空企业在组建之初就是亏损经营,长此以往,势必给企业的发展和区域性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效应。第二,通用航空企业融资渠道过窄,但是融资金额很大。有些地方在完成机场规划的时候,的确同步考虑到了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也的确很重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相关软硬件建设工作。但是在完成了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解之后发现,如果要想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需要消耗很高的基础性投资,为了满足实际的经营需要,便采取融资的方式来实现初期基础投资。这种思路是正确的,而且相关的融资措施也的确能够给投资人带来稳定的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 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1号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

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对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的探讨

对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6-06-21T15:24:00.223Z 来源:《科技中国》2016年4期作者:付麟淋 [导读] 目前的通用航空飞行要么只能在指定的空域内长期飞行,要么必须每次向空管部门申请,导致飞行效率较低。民航西南空管局四川成都 610202 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必要性 在空域方面,我国的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监视、报告三类空域。但目前大部分空域都处于管制状态,尚未完全开放给通用航空飞行。因此目前的通用航空飞行要么只能在指定的空域内长期飞行,要么必须每次向空管部门申请,导致飞行效率较低。在服务方面,实现为通用航空提供高效的服务,必须考虑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的建立和运营。与专门的军民航空管部门不同,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是专门为通用航空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设施,目前我国尚未建立。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为通用航空飞机提供航行保障的FSS,仍采用运输航空的航行服务保障模式。美国FSS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民航局“十二五”期间已经启动了飞行服务站项目,随着低空空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建立试点并向全国推广。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技术及运营模式研究有利于我国的通用航空安全、有效飞行,提高我国低空空域的利用效率,解决阻碍,对我国通用航空飞行发展的计划申报、通航监视、气象情报咨询等技术难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现阶段通用航空空域使用和飞行计划的报批过程一般较长,由通用航空公司分别向军民航相关单位进行申请,各单位之间存在着繁杂的协调关系和环节。设立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空域使用和飞行计划都将由通用航空公司向任务所在地的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统一申报,再由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分别向当地空军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这将简化申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任务准备时间,大大提高通用航空的工作效率。 第二,通用航空公司需要分别到民航气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进行飞行前准备,对于作业地区的低空气象信息,民航气象部门通常不能提供详细资料,通用航空公司还需到地方气象部门去收集气象信息。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建立后,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将为通用航空用户收集并提供其所需的气象、情报及勤务信息。通用航空公司只需要到任务所在地的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甚至互联网络进行飞行前准备,从而减少飞行前准备环节,缩短飞行前准备时间,提高飞行正常率。第三,飞行情报服务系统还将根据各地通用航空的发展情况,在有必要的地区,投资兴建可覆盖低空空域的通信、气象服务设施。上述设施的运行可向低空作业的航空器提供陆空双向无间地断通信,并保证作业区内低空气象信息的及时、准确。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统一由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承担后,通过飞行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规范化的对口服务,能够保证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快捷、高效,这将有力地提高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保障水平。 二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的建立 借鉴欧美通用航空较发达国家的飞行服务站,本文对我国飞行服务站的建立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基本的构想。 2.1飞行服务站管理架构 我国作为一个民航发展大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民航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分析西方发达国家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结构。飞行服务站可以依托现有管制中心,按照区域(地区)、分区(终端区)、航空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架构,建立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飞行服务站。在现有雷达信号覆盖不到的地区,建设远程通信站点,保证通航飞机与飞行服务单位的通信交流。建立通用航空服务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通用航空飞行所需资料信息,提高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效率。 2.2 飞行服务站总体结构 服务站由低空空域飞行监视子系统、飞行计划处理子系统、气象与情报服务子系统、目视航图制作子系统、运行控制子系统、营运管理子系统组成。 低空空域飞行监视子系统主要实现对低空空域通航飞机飞行进行监视。现阶段,我国航空管制部门缺乏对低空空域飞行器的跟踪监视手段。通用航空器机载设备简单,飞行高度低,现行航空管制保障手段无法对其迸行实时跟踪监视,雷达“看不到”,无线电“联不上”的问题突出。主要以 ADS-B 为主监视手段: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是自动相关监视的一种,是在自动相关监视(ADS)、防撞系统(TCAS)和场面监视的基础上,综合其三者的特点提出的一种监视技术,ADS-B以先进的地空、空空数据链为通信手段,以先进的导航系统及其他机载设备产生的信息为数据源,通过对外广播自身的状态参数,并接收其他飞机广播的信息,达到飞机相互感知,进而实现对周围空域交通状况全面详细的了解。同时能实现低空监视雷达、一、二次雷达监视数据融合,实现多种监视功能。接收到各种监视数据后通过专用线路发送到相应的民航空管部门。在一些偏远或者固定服务站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还可以接收移动服务站应急车接收到的监视数据,或其他服务站的监视数据。另外,还能实时监视通航飞机监视信息与飞行计划是否一致,实现二者配对与相关。飞行计划处理子系统接收用户终端以各种形式发来的飞行计划,经过初步处理后提交到相应的民航管制部门等待批复。经过民航管制部门批复的计划再转发到每个用户终端。 气象与情报服务子系统接收民航相应部门的气象和情报信息,经过分类综合处理后,按照需求发给相应的用户终端,或者以广播的形式向外发送,或者接收用户终端的咨询服务。同时预留接收其他渠道的情报和气象信息接口。运行控制子系统主要完成通航飞行的运行控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席位,为通航用户或飞行员提供各种实时服务,同时监视整个通航飞行,提供各种需要的服务。 运营管理子系统实现对通航用户的管理,主要实现费用计算、各种历史计划的管理,各种违规飞行等方面的记录与存储,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类似目前签派的功能。 目视航图可以由西安航图大队制作,它是我国唯一开始航图制作的机构,隶属空军司令部。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

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通用航空数据中心概况

通用航空数据中心概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近几年我国在政策对通航行业的支持,我国通航行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迅速发展通用航空服务,必须有庞大的通航服务站站点数量。而航空服务站的概念也不仅仅是“服务站”本身,还包括为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飞行服务研究院、数据处理中心、技术支持实验室等,这就使得数据中心的建设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能够很好的为服务站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服务站的功能,促进通用航空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下面,我将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谈谈这次来数据中心的认识和感想。 1 什么是通用航空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是针对我国未来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突破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各类数据采集、集成、处理、综合分析与发布、目视航图自动化制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应用示范,为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通用航空数据中心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数据的搜集、校对、确认、归档,以及航行资料公公布以及空域信息的统计,维护国家航行数据库并向政府、军队、私人、航图的制作部门、资料编写部门、飞行管理系统提供航行资料,负责维护和指定机场地名代码等。

2总体组成 2.1机柜 通航机场空管设备机柜网络通信机柜

业务数据机柜 业务应用机柜 军民航设备机柜

2.2通航一体化系统 2.2.1飞行监视系统 2.2.2 气象观测系统

2.2.3语音通信系统 2.2.4通播系统 2.2.5通航信息系统 2.2.6助航灯光系统2.2.7记录仪系统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民航报》2013年11月26日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记者肇茜报道: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挂出了“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一时间引来多方关注。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认为这代表着通航管理的大幅放权,有的认为这是对通航的“松绑”,有的更大胆预言,这预示着我国低空空域即将开放。而经过对民航局相关权威部门的采访,根据本报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以上各媒体的观点均存在过分解读甚至误读的问题。 那么,新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底有什么新意?对于通用航空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请看《中国民航报》为您带来的正解。 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航飞行不需要审批? ——起飞前仍须申请空域和航线 本次新出台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其中涉及的通用航空任务申请和审批、临时起降点的甄选、对于机场资源和航空情报资料的利用等条款,引起了关心通航业发展人士的普遍议论。尤其是《规定》的第五条,提出除列出的涉及边境飞行、空中禁区飞行、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物探飞行、外籍航空器以及飞行员在未对外开放机场或空域飞行等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这一条,被许多媒体解读成“突破了审批障碍这一低空开放的最大制约,对于通航产业发展来说是根本性的变革”。谬哉。 这种误读,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区分“飞行任务”与“飞行计划”的概念。除9种情况外,不需要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的是通用航空的“飞行任务”,而非“飞行计划”。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在通用航空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所有飞行必须提出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飞行,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按照飞行计划申请的相关要求,通用航空在飞行前还是要进行空域和航线的申请。”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介绍说。 而《规定》中对于“飞行任务”的界定,则主要出于既促进通航发展,又维护国家安全

20130708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83-TM-2013-01 批准日期:2013年7月8日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明确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起降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可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的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规范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本场运行情况,提供保障飞行安全所需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并遵照国家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运行相适应的规范和程序,并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方式、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 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 第六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所提供的空管服务及其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通用机场承担机场空管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正常。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机场空管运行安

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现状及未来展望 许丽丽

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现状及未来展望许丽丽 发表时间:2019-08-14T14:42:53.19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9年6期作者:许丽丽 [导读] 为国防建设提供航空人力资源储备和基础。基础环境的支持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 200335 摘要 通用航空在这里我们指的是除了民航飞机进行的运输以外的其他的民航飞行的活动。这里面就蕴含了太多的行业,比如农业,工业,林业,渔业等等的所有方面的飞行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快速往前迈步的趋势,整个国民经济都在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使得人们对于航空的需求量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一般航空的发展是势不可挡的。 关键词:低空空域;发展现状;基本功能 引言 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的进步快速往前迈步的趋势,这使得人们对于航空的需求量在不断的增加。就现阶段的国民趋势来说,中国是仅此于美国来说的第二大强国里面一员,也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之一。随着我国人们经济水平逐渐的提升,对于低空空域里的航空交通的需求量也明显的变多。绝大多数的通用航空所飞行的范围都是在低于一千米的低空空域范围。不管是高空的还是低空的,我们都是需要共同努力和发展的。这样中国的空域才能够更好的合理的发展,空域的利用率也会更高更合理。使得整个航空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发挥它独有的作用和意义。 1国内外现状 飞行的服务站建设是发达国家美国提出来的一种理念,对于美国来说通用航空是比较前进的。它对于美国的航空飞行起着关键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美国的通用航空发展特别早也特别快,所以说,美国的通用航空发展是处于其他国家的领先水平,而且发展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目前的飞机总量应该有23万多架次,整个航空飞行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40万架次。而通用航空机场的总数都有将近2万多了。每年的飞行总量都超过了3000万小时以上,给整个年经济收益已经达到了1600亿美元之多,这些也使得总的就业人员提供了150多万人次。美国通用航空的运营模式是相对来说安全又比较稳定合理的。这些安全的合理的运营模式都与其完善的规章制度,全面的监控检查和安全的系统体系都是密不可分的。通用航空的服务保障系统是指所有的一般飞机飞行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一般飞机飞行业务的所有总称。提供加油、维修、气象、航线申报等服务支持机构。这些都是由一般航空的机场,飞机的飞行服务站点,还有一些固定的维修站所统一组成的。2]和。通用航空的运营商一般都是通过网络以及信息来向所飞行的服务站提交当天的飞行计划和航线的。私人航班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向飞行服务站点进行申报并且备案,也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电话等等来申请飞行计划和航线。美国的飞行服务站点和自动飞行站点是相对来说比较多的。将会比任何其他的部门和政府单位对于航空气象的提供更具体更有服务范围。这里的航空气象就包含了起飞前,运行当中,以及起飞以后在空中的整个天气播报,也会在定期的时间和不定期的时间来播报天气。目前,中国还没有为一般航空飞机提供导航支持的fss。现在目前仍然采取的是航空运输的导航系统来进行支撑。FSS的运用在很多国家都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我们随着低空空域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很多通用航空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和发展,很多试点的业务和形式也在不断的建设当中,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推广。 除了发达的美国以外,加拿大也在使用这些技术。在使用这些技术的最初阶段,前期来说跟美国一样的,也是主要是负责飞行的安全服务意识和为通用航空提供一些安全服务的。现阶段,它们正在进行转型从国家的相关部门向企业等等私营方向转变着。使得整飞行服务站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发展,各种技术更加先进化。我们说,如果飞行计划的报告不同过程不同,那么通用航空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也肯定是不一样的。 跟其他发达国家想对比,我国的通用航空是相当落后水平。我国的通用航班是建立于1951年。在通用航空建立以来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并相对应的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长期的发展比例失调,使得我国的通用航空和民航的发展是没办法进行同步的。世界上约有35万架民航机,其中约34万架为一般航空机。按正常的比例数据来说,一般航空的飞机要占民航飞机的100架以上,而我们中国一般飞机的比例还不到占航空飞机的一半左右。所以说一般航空机的分配和布局是相当不合理的。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是绝大多数的航空公司都是处于亏损的模式。其实盈利的航空公司真的只是极少数部分。根据相关部门的推测和预计,将来在农业和林业上的幅度会有很大的增加。未来几年,我国航空业将大力的发展通用航空,使得通用航空的飞机数量有着显著的上升和提高,从而紧跟发达国家的步伐前进和发展。所以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们要大力发展好通用航空,把好这一关[4]。对于一般航空的服务站,我们还是一个新的事物和新的概念。这是为一般航空做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这个是必然性并非偶然性。飞行服务站专注于飞行服务报告室,航空信息室和航空气象部门的一些功能的所有功能。随着整个低空空域的开放和通用航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整个导航系统的不断建设都使得航空飞行领域在不断的变革。对于飞行上的安全服务也更可靠性。2012年11月13日,珠海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举行了隆重的上市仪式,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投资设立了第一个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同时,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的开放,一般航空飞行活动的增长必然会导致一般航空的安全,甚至影响民用航空运输航空的安全。所以说,在通用航空的发展上和努力上对于整个航空业的发展是有着非凡的意义的。 2 飞行服务站基本服务功能 一般飞行服务站的基本服务功能包括:飞行规划服务、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警报救援服务。 一般航班服务站提供航班计划服务,包括:飞行计划申报服务,飞行计划变更服务,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存储等功能。 一般飞行服务部门应提供航空信息服务,收集和上载本一般航空站服务范围内的航空信息原始数据,并提供航空信息汇编、航空海图、航行通告等服务;向一般航空用户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信息。 一般飞行服务站应当提供飞行信息传递服务、航空交通咨询服务和机场信息咨询服务。(一)飞行信息传递服务内容:特种空中报告;重要天气(标志);航空人员气象信息(标志);选定天气报告(指标);修正航站天气预报(taf);火山活动;一种放射性或有毒的化学云;重型或中型无人驾驶气球,超音速飞机。(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内容:航班服务站可提供空中交通咨询服务,无需提供空中交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2019年3月

编制说明 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 《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 《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 《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 《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

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系统功能 (2)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6) 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 (8) 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 (10) 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 (11) 第七章飞行计划申请和受理 (13) 第八章运行管理 (14)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完善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服务系统)是指为通用航空用户和通用航空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的系统。包括: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信息中心)、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以下简称:飞行服务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服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在西北地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通航服务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民航西北空管局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运行管理,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通航服务系统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五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向通航用户提供如下服务:飞

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六条飞行计划服务是负责服务范围内所有通航用户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数 据维护管理,提供飞行任务的申报、反馈和飞行计划制作、变更、统计等服务。 第七条飞行计划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具备通航用户申请注册的功能。 2.具备飞行计划申请和取消功能。 3.具备报备、下发飞行计划信息的功能。 4.具备飞行计划状态修改和异常状态告警的功能。 5.具备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的功能。 6.具备飞行计划作业图的多种可视化展示。 7.具备飞行计划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条飞行情报服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建议和情报。 第九条飞行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飞行情报传输服务。 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3.机场情报咨询服务。 4.具备飞行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本章主要内容: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通用航空的含义:国际民航组织对通用航空是采取排除方法加以定义的,在商业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或航空作业以外的飞行活动都称为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从事航空从业的民事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通用航空的含义以及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本章教学难点: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时数:四课时 ?课件准备 ppt. Articulate ?教学过程 第一、二课时 一、复习提问 1、民用航空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原则? 2、民用航空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二、导入新课 同学们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第八章。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讲授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一)、第一节概述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a、通用航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规定: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规定如下: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从比较的角度,通用航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b、通用航空的地位:通用航空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因此,通用航空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一直是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展,其投资和营运都有其特殊的思路,加上空中交通管制的制约,通用航空一直都未能在市场经济转变中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民航部门预测,在未来十年内中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万至1.2万架,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空间巨大,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1亿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 我国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为石油开发服务航空护林航空播种航空化学作业 欣赏课件翼装穿越天门洞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a、《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通用航空】R44Ⅱ型直升机飞行员训练大纲

R44Ⅱ型直升机飞行员训练大纲 LOGO ****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R44Ⅱ型直升机 飞行员训练大纲 手册编号: 手册修订号: 公司批准: 批准日期: 局方批准: 批准日期:

目录 有效页清单 修订页清单 分发清单 第一章总则 (1) 1.1训练大纲的制定依据 (1) 1.2训练安全方针 (1) 1.3训练范围 (1) 1.4训练强度 (2) 1.5教员资格(公司授权) (2) 1.6训练的直升机 (3) 1.7大纲的管理 (3) 第二章新雇员训练提纲 (5) 2.1目的 (5) 2.2适用范围 (5) 2.3受训人员进入条件 (5) 2.4地面训练时间 (6) 2.5地面训练内容 (6)

2.6训练管理要求 (6) 第三章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提纲 (7) 3.1目的 (7) 3.2适用范围 (7) 3.3受训人员进入条件 (7) 3.4地面训练 (7) 3.5飞行训练 (8) 3.6训练考核成绩 (9) 3.7训练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9) 3.8训练检查方法及训练不合格的处置 (9) 第四章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提纲 (11) 4.1目的 (11) 4.2适用范围 (11) 4.3受训人员进入条件 (11) 4.4训练 (11) 4.5训练考核成绩 (15) 4.6训练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15) 4.7训练检查方法及训练不合格的处置 (15)

第五章升级机长训练提纲 (17) 5.1目的 (17) 5.2适用范围 (17) 5.3受训人员进入条件 (17) 5.4地面训练 (17) 5.5飞行训练 (18) 5.6训练考核成绩 (19) 5.7训练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19) 5.8训练检查方法及训练不合格的处置 (19) 第六章转航空器型号训练提纲 (20) 6.1目的 (20) 6.2适用范围 (20) 6.3受训人员进入条件 (20) 6.4地面训练 (20) 6.5飞行训练 (21) 6.6训练考核成绩 (21) 6.7训练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2) 6.8训练检查方法及训练不合格的处置 (22) 第七章高原训练提纲 (23)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 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

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课题10: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一、研究目标及内容 针对我国未来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突破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各类数据采集、集成、处理、综合分析与发布、目视航图自动化制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应用示范,为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1、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总体设计 研究适合我国民航不同空域类型、不同管制条件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模式,设计并提出基于先进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制图技术,支持通用航空气象服务、低空航行通告服务、目视航图制作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总体技术框架和系统开发方案。 2、通用航空飞行情报多源数据综合集成与分析技术 针对通用航空气象数据、航行通告信息的种类和业务特点,研究通用航空飞行情报信息涉及的数据种类、特点、来源和更新机制,设计适合我国飞行情报数据管理特点的数据集成和管理技术方案,制定多源飞行情报数据的数据结构模型,研发多源航空飞行情报信息融合、集成管理、处理与分析的高可信算法。 3、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与可视化表达 根据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的特点,设计基于先进地图代数理论的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方案,发展通用航空目视航图数据的时空和

目标特性的一体化表达技术,研发满足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 4、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 基于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处理和可视化表达等关键技术,设计和开发高可信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软件系统,支撑无人值守情况下快速自动完成通用航空飞行情报的发布等服务。 5、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 依据航图可视化和目视航图出版等规范与要求,突破各类目视航图特征表达与制作工艺等关键技术,研发符合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软件,开发满足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支撑目视航图编辑、排版、出版的自动化与智能化。 6、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测试与示范应用 对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数据融合处理、发布系统、目视航图制作系统进行测试验证,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应用示范。 二、考核指标 1、研制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一套,具备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管理、处理与情报发布等能力,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气象及飞行情报信息包含气象信息、航行信息、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覆盖信息、空域运行信息等,并满足ICAO Annex 3、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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